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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名例读后感

时间:2017-03-27 03:40

唐律疏议 读书笔记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反映在《唐律疏议》上,狭义上的唐律,便指《唐律疏义》这部唐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篇目的排列有内在的规律,体现了立法者对各项内容及其关系的认识。

  《唐律疏议》中,名例律例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篇中居于首要地位。

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

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

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唐律疏议》中所确定的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结构,与中国早期的法律和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律相比,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大大加强,表明封建统治阶级的技术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

  十二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篇 名例律57条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规定了唐朝的刑法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

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等等。

  第二篇 卫禁律33条是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的规定。

宫殿是皇帝居住与朝臣议政的场所,边防关卡及城镇墙垣,事关国家主权和城镇的安全,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

该篇设有阑入宫殿太庙、向宫殿射箭、冲撞皇帝车驾、私渡关津、走私禁物等罪名。

  第三篇 职制律59条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

唐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制度,从机构设置、官吏职责,到行政程序、公文递送,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于违反行政法律制度的官吏,轻者予以行政上的处罚、重者则以刑罚制裁。

该篇列有置官过限、贡举非其人、上书奏事误等罪名。

同时,对于行政官吏的非职务性犯罪,职制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四篇 户婚律46条户口、婚姻。

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均以户籍为依据。

户婚律规定了对违反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姻家庭制度行为的处罚,包括脱漏户口、逃避赋役、盗耕种公私田、违律为婚、立嫡违法等。

  第五篇 厩库律28条是有关公私牧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在农业社会中,马牛等牧畜既是生产工具,又是重要的运输工具。

因此,故杀官私马牛、乘官损伤或载私物以及损败仓库物品,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第六篇 擅兴律24条,擅为擅发兵,兴为兴造。

擅兴律是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军队的控制与指挥,事关政权的巩固与社会的安定,兴造工程,关系到整个社会人力物力的消耗。

擅自调兵遣将,差遣丁夫,造成兵马粮草和军事装备供应不足等,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篇 贼盗律54条是关于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

盗与曲是历朝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唐代也不例外。

贼盗律明确规定了对谋反、谋大逆、谋叛、造妖书妖言等政治性犯罪的处罚。

同时,还规定了对谋杀、杀害、强盗、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的处罚。

  第八篇 斗讼律60条,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

斗殴类包括斗殴伤、半殴致死、不同身份者相斗殴致伤害及几种杀伤罪;告诉讼类包括一般性起诉程序及对于特定犯罪、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第九篇 诈伪篇27条,伪即伪造,诈即诈骗,是关于惩治伪造和诈骗的法律。

前者限于对皇权或政权产生直接危害的行为,包括:伪造皇帝玉玺及各级官印,伪造宫殿门符和发兵符等。

后者涉及某些特定的欺骗行为,包括身份性欺骗和行为性欺骗。

  第十篇 杂律62条杂律所包含的内容,涉及面较宽。

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的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杜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篇 捕亡律18条是有关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规定。

其他逃亡者包括:出征在营的兵士、服役的丁夫杂匠、入籍的官户奴婢,甚至也包括无故私逃的现任各级行政官员。

  第十二篇 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法律。

包括审判原则、法官责任、拷讯囚犯、刑罚执行以及监狱管理等方面的确定。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的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严整、概括,其犯罪种类以及其他各种法律关系规定之详尽、细密,在封建法典中是无与伦比的,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行政、司法、婚姻家庭等方方面面,堪称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充分显示了唐代立法的辉煌成就,是中国古代立法的里程碑。

求唐律疏议卷 第一 名例律(总书)的白话文翻译,谢谢

名例凡七条「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弛於国,笞捶不得废於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於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於少皞,金政策名於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媿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於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於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後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後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於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锺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於品物,缓秋官於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於台铉,挥折简於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名例共有七条“疏”说:所谓三才开始位置,万象斯分。

承受的气含灵,人是第一。

没有不依靠百姓而树司宰,因政治而施刑法。

他有感情放纵愚笨,认识沈过失罪过,大就扰乱了世界,小的就要他的程式,没有建立制度,是以前没有听说过。

所以说:“用刑罚制止刑罚,因为杀了只杀。

“刑罚不可放松对国家,任意鞭打不能废除在家。

当时遇厚薄,用有多少。

于是结绳开路,一个稀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说:“天垂象,圣人效法它。

他观察雷电而制刑罚,看到秋霜而有肃杀,鉴于他们没有侵犯而防止其未来,平其囚禁而在于广博的爱,圣王不得已而用的。

古代的死刑使用武器,其次用斧头;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轻刑用鞭扑。

它的由来,也已还了

从前白龙、白云,那么伏羲、轩辕的代;西火、西水,那么炎帝、共工的年。

鷞鸠占筮宾在少皞,金政策名声在颛顼。

都有上天的秩次,掌管刑法。

大道的变化,击壤没有违背。

到了唐虞,化行为选择,建议使用以定他的罪,画形象使他们感到惭愧,所有条款,良多简略,年代渐渐远去,不可得而详细的。

尧、舜时代,法官则称之为「士」,而皋陶为的;这些方法大致存在,而往往概见,那风俗通所说:“皋陶谟:虞造律」是的。

法律的,训练我,训练方法。

易说:“理财正辞,禁止人是不是说义。

所以我量轻重,依照义控制律。

《尚书大传》说:“上天大法多么。

他注释说:“奉天的原则。

」法也是法律的,所以称之为法律。

从前的人,圣人制作称为经,传师所说则称之为传,这是左丘明、子夏在春秋、《礼经》作传是正确的。

近代以来,同时经注而明的就称之为义疏。

稀疏的是字,本以宽松、疏远立名。

又,广雅说:“疏的人,认识的。

」案上训练认识,那么书疏记识的方法存在。

史书记载说:“前主所是写成法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说:“删除文件为疏。

所以说疏远了。

从前的人,三王开始使用肉刑。

红色衣服难以继承,皇风更远,淳朴的风气离,损伤肌肉侵犯骨。

《尚书大传》说:“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管五刑”,它属于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类三千。

周朝衰落刑重,战国不同,魏文侯的老师在里刘悝,在各国刑法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禁法;四、捕法;五、其他方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丞相萧何,再加上我们所造户、兴、厩三篇,对九章的法律。

魏国于是汉律为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法第一。

晋国命令贾充等人,增减汉、魏律为二十篇,在魏刑名法律中分为法律规定法律。

宋、齐、梁及后,因循不改。

到北齐,同时刑法、司法案例为名例。

后来周又是诉讼。

隋文帝因为北齐,更名为例。

通过对隋唐,沿袭不改变。

名字的,五刑之罪名;例的,五刑的体例。

名为生命教育,例训练为例,命令各篇的诉讼,比各篇的法律规定。

但名因罪立,事因犯生,命名就是刑应,比例即事表,所以称为例为第一篇。

第的人,李训生活,训练第二,就程序的意义,可以说了。

一个的,太极的气,三是一函,黄钟的一,几所产生了。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所以说:“名分条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圣贤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在物品,缓秋官在百姓。

现在的法律,前代圣人规模,章程没有失去,鸿纤齐全,而刑法的官员执行不同:当他死在大理,刑部处用流刑;一州断以人年,一个县将被杖罚。

不有解释,触泥分离错误。

皇帝常法在怀,纳陛发干。

德礼为政教的根本,刑罚是政治教化的作用,还昏晓春秋相辅相成的了。

因此降低国家对台铰,指挥断简在杰出的人才,于是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最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从枝无叶,甄表宽大,裁成长久。

比如他知道轻重权衡,如果规矩的实现方圆。

第三章超越他们,相同一致的了。

能提供给我关于《唐律疏议。

名例律》的翻译吗

要翻译的话你可以把原文贴出来啊,不过我好像在考易网上看到过,你可以找一下。

试述《唐律疏议》的篇目和主要内容,并说明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有官职的罪犯涉及到缘坐判罚,其本人先亡故的,子孙后来犯了反叛、谋逆罪行的,也应该连带去除其原有官爵,这样行吗

缘坐制度,仅依照(家族)生存的关系而产生,出养到别家和出家的亲属,尚且不适用缘坐,没有理由先亡故的亲属,反而要遭受缘坐取消官名。

按照道理推理可得,罪犯先人获得的告身不应该追究去除。

《唐律疏议》是谁写的啊

25 凡受流放罪刑而在流放途中遇到大赦的罪人,计算其行程超过限期的(每日应走60里),不得因此而赦免。

此条系指从出发之日开始计算,实际行程不符合的。

26 凡犯死罪但不属于十恶类,其祖父母或者父母年老疾病而需要随身伺候,但家里无服丧一年的至亲丁口的,可以上书请求缓刑。

27 凡犯徒刑应当服从劳役但是家里没有其他丁口的,妻子年满21岁的,视为丁口。

妇女犯刑而家中没有丈夫或其他丁口的,亦等同此例。

28 各类工户、乐户、杂户及太常音声人。

29 凡所犯罪行已经明发及已经判罚之后又另犯罪的,应参照前案重判。

30 凡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残废的人,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罪犯,不适用此条;到达发配之处后,免除劳作。

31 凡犯罪的时候虽然没有达到高龄、重病,但是事发时已经高龄、重病的人,按照高龄、重病判决。

32 凡双方都可判罪牵涉的赃物,称作计赃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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