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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新注读后感

时间:2014-05-04 15:09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当时的社会影响

名例凡七条「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弛於国,笞捶不得废於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於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於少皞,金政策名於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媿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於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於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後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

後周复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於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锺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於品物,缓秋官於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於台铉,挥折简於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名例共有七条“疏”说:所谓三才开始位置,万象斯分。

承受的气含灵,人是第一。

没有不依靠百姓而树司宰,因政治而施刑法。

他有感情放纵愚笨,认识沈过失罪过,大就扰乱了世界,小的就要他的程式,没有建立制度,是以前没有听说过。

所以说:“用刑罚制止刑罚,因为杀了只杀。

“刑罚不可放松对国家,任意鞭打不能废除在家。

当时遇厚薄,用有多少。

于是结绳开路,一个稀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说:“天垂象,圣人效法它。

他观察雷电而制刑罚,看到秋霜而有肃杀,鉴于他们没有侵犯而防止其未来,平其囚禁而在于广博的爱,圣王不得已而用的。

古代的死刑使用武器,其次用斧头;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轻刑用鞭扑。

它的由来,也已还了

从前白龙、白云,那么伏羲、轩辕的代;西火、西水,那么炎帝、共工的年。

鷞鸠占筮宾在少皞,金政策名声在颛顼。

都有上天的秩次,掌管刑法。

大道的变化,击壤没有违背。

到了唐虞,化行为选择,建议使用以定他的罪,画形象使他们感到惭愧,所有条款,良多简略,年代渐渐远去,不可得而详细的。

尧、舜时代,法官则称之为「士」,而皋陶为的;这些方法大致存在,而往往概见,那风俗通所说:“皋陶谟:虞造律」是的。

法律的,训练我,训练方法。

易说:“理财正辞,禁止人是不是说义。

所以我量轻重,依照义控制律。

《尚书大传》说:“上天大法多么。

他注释说:“奉天的原则。

」法也是法律的,所以称之为法律。

从前的人,圣人制作称为经,传师所说则称之为传,这是左丘明、子夏在春秋、《礼经》作传是正确的。

近代以来,同时经注而明的就称之为义疏。

稀疏的是字,本以宽松、疏远立名。

又,广雅说:“疏的人,认识的。

」案上训练认识,那么书疏记识的方法存在。

史书记载说:“前主所是写成法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说:“删除文件为疏。

所以说疏远了。

从前的人,三王开始使用肉刑。

红色衣服难以继承,皇风更远,淳朴的风气离,损伤肌肉侵犯骨。

《尚书大传》说:“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管五刑”,它属于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类三千。

周朝衰落刑重,战国不同,魏文侯的老师在里刘悝,在各国刑法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禁法;四、捕法;五、其他方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丞相萧何,再加上我们所造户、兴、厩三篇,对九章的法律。

魏国于是汉律为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法第一。

晋国命令贾充等人,增减汉、魏律为二十篇,在魏刑名法律中分为法律规定法律。

宋、齐、梁及后,因循不改。

到北齐,同时刑法、司法案例为名例。

后来周又是诉讼。

隋文帝因为北齐,更名为例。

通过对隋唐,沿袭不改变。

名字的,五刑之罪名;例的,五刑的体例。

名为生命教育,例训练为例,命令各篇的诉讼,比各篇的法律规定。

但名因罪立,事因犯生,命名就是刑应,比例即事表,所以称为例为第一篇。

第的人,李训生活,训练第二,就程序的意义,可以说了。

一个的,太极的气,三是一函,黄钟的一,几所产生了。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所以说:“名分条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圣贤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在物品,缓秋官在百姓。

现在的法律,前代圣人规模,章程没有失去,鸿纤齐全,而刑法的官员执行不同:当他死在大理,刑部处用流刑;一州断以人年,一个县将被杖罚。

不有解释,触泥分离错误。

皇帝常法在怀,纳陛发干。

德礼为政教的根本,刑罚是政治教化的作用,还昏晓春秋相辅相成的了。

因此降低国家对台铰,指挥断简在杰出的人才,于是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最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从枝无叶,甄表宽大,裁成长久。

比如他知道轻重权衡,如果规矩的实现方圆。

第三章超越他们,相同一致的了。

求唐律疏议原文和翻译

《法经》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史地位。

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又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将《盗法》和《贼法》放于法典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它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它的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接下来商鞅变法战国时期一次最为重要的社会改革。

,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

法是指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刑”发展而来。

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改法为律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观念的又一进步,对秦朝法制统一有重要的意义。

此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为名。

秦代基本继承了这次变法。

汉朝建立后,高祖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它是汉朝的基本法律。

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订《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警卫等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

以上四部分共60篇,汉律的框架基本形成。

南北朝时期是法制转变的一个时期 首先是旧五刑向新五刑变化的一个时代1.曹魏律 它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又名《新律》、《魏律》。

它与汉律相比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在: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2晋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主要成就在于:新增《法例》篇目,丰富总则的内容;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再度改革刑制,使刑罚相对宽缓;增加律注,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为法典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因这部法典又经两位律学家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注文合在一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又名《张杜律》。

它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对后世影响深远。

3北齐律代表当时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

特点: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立法尤具影响。

当然也有麟趾格,大统式。

到了隋唐宋时期《开皇律》隋文帝在位时制定。

主要成就: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的法律特权扩大化;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各个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全面修订法律,经过11年的时间,完成并正式颁布,共12篇,500条。

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制定颁布《永徽律》,共12篇,500条。

后长孙无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于律后合编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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