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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读后感

时间:2019-06-23 10:06

急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读书笔记),要原创

谢谢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

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

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

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

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

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

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

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种政体最突出的表现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他认为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

同时他又强调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个国家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很明显独裁的专制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

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

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独裁,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

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

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

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独裁的局面。

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一定进步作用的。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

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虽然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但是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也容易导致效力低下。

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

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

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

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

这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羡慕我们的。

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小心谨慎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

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种体制符合中国实际,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佛教禅师认为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

要真正读懂孟德斯鸠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习专业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民主的细节》读后感

[《民主的细节》读后感]《民主的细节》读后感作者:阮耀钟《民主的细节》读后感阮耀钟先从这本书的作者说起吧,刘瑜,江西老表,生于1975年,中国人民大学学士、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博士,哈佛大学博士后,英国剑桥大学讲师,现任教于清华大学政治系副教授,《民主的细节》读后感。

作者在书中一开始说:我2000年去美国,2007年离开,期间在哥大、哈佛两所大学学习过。

但是在此期间我从中受益最多的却不是这两所大学,而是第三所大学:美国的政治和社会动态本身。

众所周知,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科技文化领先世界,可最为人称道的却是美国的政治制度,正是这套制度为这片土地上一切文明设置了基础性的条件,那为什么美国的政治制度会如此的优越?美国的民主到底是什么样的,为什么关于民主,其它国家却不能够运行良好呢?这些问题正是这本书所要回答的。

作者认为美国政治的伟大之处并不于它的历史多么清白无辜,而在于作为一个\\\\'制衡机器\\\\',它具有相当的自我纠错能力,从而能够实现点滴改良,而不是陷于暴政的死循环。

美国的制衡机器体现在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公民社会,新闻监督和民主投票。

在书中作者具体的分为权力制衡篇,公民社会篇,福利─平等篇,法治─自由篇和人物篇五个篇章共五十个小故事,抽象的理论化约为细节的生活,更易于普通民众的理解。

从日常生活的细节当中,告诉大家民主到底是什么。

这本书可以看作是对美国民主的近距离观察,隐约可以感觉到作者对美国民主的认同与赞赏。

《民主的细节》不仅关注了美国,也比较了中国,表露了作者对我国民主进程的批评、忧虑和期待,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她的那颗中国心。

比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是国内近几年舆论谴责焦点,眼看着养政府的费用越来越高,其中很大一块花销,竟然都公开地用于这些与公务无干的事情,民众的愤怒也自然水涨船高,读后感《《民主的细节》读后感》。

难道这个问题就治不住么?刘瑜在书里说,美国几乎不存在这个问题。

为什么?难道美国人都那么道德高尚么?刘瑜解释─当然不是。

这是因为钱不归美国的政府管,政府想花每一笔钱,都要向议会提申请,议会认为它这笔费用值得花,才会批给它钱;前面有议会盯着钱包,后面有媒体与法院盯着去向,一旦你申请到的钱没有按照原本说好的方式去用,无数的麻烦就会找上门来。

前狼后虎看守着,哪个官员也不敢拿自己的前途冒险。

过去我们一直宣传美国的民主是虚伪的资产阶级民主,西方的民主全都是骗人的东西,资产阶级的民主--其实就是资产阶级专政,是假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是对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的民主和对少数阶级敌人的专政,才是真民主。

请朋友看看《民主的细节》,看看美国的民主是不是虚伪的资产阶级民主,是不是骗人的东西。

在怎样保护弱势群体中作者举了个哈佛大学清洁工的例子。

哈佛大学一个叫桑特利·保尔的清洁工在工作时间晕倒在走廊的沙发上。

哈佛设施管理处以上班睡觉的名义解雇了他。

清洁工本来就是社会的最底层,何况他是一个连英语都不会说的海地移民,而且他所面临的对手是世界头号名校哈佛大学。

最后依靠民主的力量,民众的力量,保尔胜利了,让保尔这四两拨动了哈佛这千斤。

这事要是发生在我们国家,保尔即使上访一辈子,也全然无用。

民主本无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之分,无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之分,民主就是真正的使公民当主人,官员成仆人,切切实实保护弱势群体。

民主是个什么东西?如果仅仅停留在口号阶段,只确信某个政党的绝对正确不叫民主,只让自己说不让别人说不叫民主。

民主不是一个乌托邦想像,不是一个口号,也不是一个道德评判标准,而是一个与柴米油盐一样实实在在的东西。

《民主的细节》是作者过去几年给南方周末等报纸、杂志上写的政论合集。

2009年6月出版,上市不到一个月就加印,年底入选各大好书榜、畅销榜,截至2010年8月印刷18次。

我常跟学生讲,同类的书很多,你去书店如何挑选好书,一个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它的印刷次数。

我一辈子向往民主,按照方励之(方励之是我的老师,我们中国科技大学的校长,但我从不呌他方老师,也不呌他方校长,一直呌他老方,也许这是中国少有的科大民主。

)的预测,尽管我在我们国家是看不到民主了,但是我要说,民主是世界的潮流,历史的潮流,谁阻挡和违背历史潮流必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从明天开始,在我的博客上将陆续转载《民主的细节》,作为我对民主的向往。

那位网友若要《民主的细节》的电子版,我有自己整理的最完整的电子版,请发Email给我,我的Email地址为:ryz@ustc.edu.cn,请不要留纸条,因为Emil我只要点回复即可,保证你收到。

MSN()  〔《民主的细节》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

这是一本钱穆先生专题演讲的合集,在分题演讲中,钱先生就中国汉、唐、宋、明、清五朝的政府组织、百官职权、考试监察、财经赋税、兵役义务等种种政治制度作了介绍和对比,叙述因革演变,指陈利害得失,既总括了中国历史与政治的精要大义,又点明了近现代中国人对传统文化和精神的种种误解。

可以说本书是一本简明的中国政治制度史。

别就中国汉、唐、宋、明、清五代的政府组织、百官职权、考试监察、财经赋税、兵役义务等种种政治制度作了提要勾玄的概观与比照,叙述因革演变,指陈利害得失。

既高屋建瓴地总括了中国历史与政治的精要大义,又点明了近现代国人对传统文化和精神的种种误解。

言简意赅,语重心长,实不失为一部简明的“中国政治制度史”。

法治中国读后感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站在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决策部署,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转型、社会转轨、利益多元、矛盾多发,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本清源,厘清法治要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国家和社会各项工作法治化。

  一是着力制定善法,实现善法之治。

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善法是法治的根基。

如果法律是恶法,如同源头活水遭受了污染,法治便无从谈起。

纳粹德国在希特勒集权统治时期,法律在形式上较为完备,并且得到了近乎苛刻的执行,实现了“形式法治”,却偏离了“实质法治”轨道,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灾难。

判断法之善恶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为,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治的魅力也是人权。

只有人权得到法律的足够尊重和保障,才具备了现代法治的主要品格和“实质法治”的基本精神。

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当把人权作为一把标尺,重新审视立法思路,全面梳理既定法律,确保我国现有和即将制定的法律是善法,建设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逐步实现“实质法治”。

  二是加快推进立法,健全法律格局。

通常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无论国家还是社会的任何大事小情,都会被纳入法律框架内,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能够在社会很大范围内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目前已有239部法律、690多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完成了全部立法,相反,今后的立法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

因为,社会立法较为薄弱,民生立法相对落后,法律冲突比较普遍,法律滞后现象较为明显、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迫切需要我国要加快形成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齐全、配套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支撑。

  三是提升法律信仰,培育社会基础。

美国学者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深入推进,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奇迹,但也由于内在道德教育、外在法律制约、违法惩戒机制相对不完善,衍生了诸多严峻复杂的社会问题。

有因强拆引发的血案,有因宝马撞人后的殴打,有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有官二代、富二代的肆无忌惮,有弱势群体的求救无门,等等,已数不清有多少这样血淋淋的个案在刺痛世人逐渐麻木的神经,法律信仰到了丧失的边缘。

放任这种现象,法律就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变成一纸空文,法治就会更加遥远。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手段,着力使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做到,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绝不能遇到问题,“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通过不法手段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是强化法律实施,保障法律权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其价值得不到落实,只能是文字的堆砌,毫无意义可言。

公民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苏格拉底拒绝越狱的故事告诉我们,他着力把法律推定为人格化的存在,无论法律本身或其执行公正与否,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方面,即守法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这不但推迟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也给政府威信带来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做到违法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加大违法成本,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大地。

  五是推动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公正司法,也就没有现代法治国家。

我国由于特殊国情决定,不可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立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要限制官员、限制权力,把权力置于有效控制之中,禁止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妄加干涉,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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