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精英》的读后感
《权力精英》值得深读 在我们的心目中,美国由于是在一张白纸上规划的国家,制度设置的基础就是民主政治的充分实现、自由经济的竞争发展、公民权利的强力保障、政府权力的相互制衡,总之是人人羡慕不来的现代国家典范。
但是,看了美国查尔斯.赖特.米尔斯的《权力精英》之后,才知道也许事实并非如此。
此书是1956年出版的,米尔斯观察到的美国出现了由政治领导人、跨国公司领导人和军队领导人组成的权力精英阶层,他们已经形成共同的利益需求和相互配合支持的思维方式,甚至无需相互认识打招呼(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相互认识,也会就某事在私下互相协商)就会本能地为本阶层的人争取利益,他们自觉不自觉地利用国家权力在社会容忍的范围内实现本阶层利益的最大化。
他们的阶层构成甚至可以说是世袭的,因为这个阶层的成员绝大部分从社会中上层补充新鲜血液,社会中下层几乎没有进入此阶层的希望。
米尔斯描绘的美国是这样一种情形:“美国现代社会的顶层日益一体化,并常常进行看似随意的合作:在顶层,已出现了权力精英。
中间阶级是一种飘浮不定的僵持、平衡的力量;中间层并没有将底层与顶层联系起来。
社会的底层在政治上一盘散沙,甚至作为一种消极现实,越来越没有权力:在底层,大众社会正在出现。
” 此书的后记是由阿兰·沃尔夫写的,对比1955年和1998年的情况,沃尔夫认为米尔斯的很多观点并不正确,但是,我却觉得并非如此,在具体的细节上米尔斯也许并不全对,但美国已经形成权力精英阶层应该并非虚言。
权力精英阶层是一个有特殊利益的阶层,自觉维护阶层利益是正处在这个阶层中、准备进入这个阶层甚至是以财富多寡为成功唯一标准的人们的默认思维方式,他们默默地维持着这种利益输送,但所有的决策均以国家利益的名义进行,并通过传媒的粉饰得到大众的认可,大众真的以为政府的所有决策都是为了自己好,因为,人是我们选出来的嘛,他不为我们好,我们下次不选他。
米尔斯这本书的分析方法很经典,阐述的内容很丰富,对于整个国家治理的架构描述得很完整(不仅仅只阐述了权力精英,也分析了中层、大众社会以及传媒在权力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学公正置身事外的叙述方式令人信服(不管他是否真的科学,因为社会学的科学实在是很难界定,但至少他做到了给人这样的感觉),值得我们去一读再读。
并且,我觉得此书对理解当前的中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统治状况都不无借鉴。
赖特·米尔斯的主要成就
从1772年开始,有人对于莎剧的作者不断提出过疑问,并且企图证实作者是培根、C.马洛、勒特兰伯爵、牛津伯爵、德比伯爵等等,但都缺乏证据。
威廉·莎士比亚 莎士比亚(W. William Shakespeare;1564~1616) 公元1564年4月23日生于英格兰斯特拉福镇-1616年5月3日(儒略历4月23日),英国著名剧作家、诗人,主要作品有《罗密欧与朱丽叶》、《哈姆雷特》等。
生平 伟大的英国剧作家、诗人威廉·莎士比亚1564年生于英国中部瓦维克郡埃文河畔斯特拉特福。
其父约翰·莎士比亚是经营羊毛、皮革制造及谷物生意的杂货商,1565年任镇民政官,3年后被选为镇长。
莎士比亚幼年在当地文法学校读书。
他虽受过良好的基本教育,但是未上过大学。
1582年,18岁的莎士比亚与同邻乡农家女26岁的安妮·哈瑟维结婚,不满21岁时已有了三个孩子。
1585~1592年间他的情况不详,被论者称为“失去的年头”。
1585年后离开斯特拉特福,到伦敦谋生,1590年左右参加了剧团成为一名演员和剧作家,开始了他的舞台和创作生涯。
他三十而立,蜚声剧坛,四年后就已经成了英国戏剧界的泰斗。
1592年,剧院经理P.亨斯娄首先提到莎士比亚的剧作《亨利六世》上篇。
同年,剧作家R.格林死前在《千悔得一智》中影射莎士比亚姓氏,并引用《亨利六世》下篇台词,骂莎士比亚是“一只暴发户式的乌鸦”,可见他当时已颇有名望。
1593~1594年,他创作出版了两首长诗《维纳斯与阿多尼斯》和《鲁克丽丝受辱记》,先后献给了年轻贵族索桑普顿伯爵。
他还写过一些杂诗和1609年出版的 154首十四行诗。
从1594年开始,他所在的剧团受内侍大臣庇护,称为“宫廷大臣剧团”。
1598年左右,他作为剧团股东同其他人合建了环球剧场,他以后的戏剧作品主要在这里公演(后来大约1609年增加了“黑衣修士剧场”)。
他自己也随团进宫演出,偶尔还去大学和法律学校演戏;夏季或瘟疫流行,伦敦剧场停演时,就到外省演出。
1598年大学人士F.米尔斯已在其《智慧的宝库》中,列举莎士比亚35岁以前的剧作,称赞他的喜剧、悲剧都“无与伦比”,能和古代第一流戏剧诗人们并称。
但他生前没出版过自己的剧作。
1596年,他以他父亲的名义申请到“绅士”称号和拥有纹章的权利,又先后3次购置了可观的房地产。
1603年,詹姆士一世继位,他的剧团改称“国王供奉剧团”,他和团中演员被任命为御前侍从。
1612年左右他告别伦敦回到家乡定居。
1616年 4月23日病逝,葬于镇上的圣三一教堂。
死前留有遗嘱。
他的两个据说比较可靠的肖像是教堂中的半身塑像和德罗肖特画像,手迹则有 6份签名和《托马斯·莫尔爵士》一剧中三页手稿。
1623年,演员J.海明和H.康代尔把他的剧作印成对开本,收进36出戏(其中20出是首次付印),号称“第一对开本”。
从1772年开始,有人对于莎剧的作者不断提出过疑问,并且企图证实作者是培根、C.马洛、勒特兰伯爵、牛津伯爵、德比伯爵等等,但都缺乏证据。
莎士比亚在伦敦住了二十多年,而在此期间他的妻子仍一直呆在斯特拉福。
他在接近天命之年时隐退回归故里斯特拉福(1612年左右)。
1616年莎士比亚在其五十二岁生日前后不幸去世,葬于圣三一教堂。
死前留有遗嘱。
他的两个据说比较可靠的肖像是教堂中的半身塑像和德罗肖特画像,手迹则有 6份签名和《托马斯·莫尔爵士》一剧中三页手稿。
1623年,演员J.海明和H.康代尔把他的剧作印成对开本,收进36出戏(其中20出是首次付印),号称“第一对开本”。
从1772年开始,有人对于莎剧的作者不断提出过疑问,并且企图证实作者是培根、C.马洛、勒特兰伯爵、牛津伯爵、德比伯爵等等,但都缺乏证据。
权力转移理论的发展
权力是国际政治的核心。
对国际关系理论的任何争论,权力因素无疑是一个具有关键意义的争论点,对考察制度有效性而言,概莫能外。
哈斯、扬以及莱维在论述通过考察国家行为的变化来论述环境保护制度有效性时,将权力和利益作为外生变量。
实际上,如果不考虑国际制度(特别是其载体国际组织)中固有的权力(一种结构性权力),仅从影响制度运行的权力背景出发,是可以将其定义为外生变量的,本文也尽量从这个角度予以关注的。
在论述权力因素对制度有效性的影响时,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制度基本上是权力分配的反映,而不是维持和平的重要因素,在米尔斯海默(John J. Mearsheimer)这样的进攻性现实主义者看来,制度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微乎其微,也就是说在制度建立和运行中,各国无法摆脱权力因素的影响,权力的差异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0]修正的现实主义(modified Realist)主要起源于对现实主义制度理论的论述,修正的现实主义认为制度具有自己的生命力,在自己领域可以持续影响民族国家的权力属性,但是修正的现实主义对机制的看法只是从克莱斯纳的论述,即机制是国际政治中国家权力的一个变量这一立场作了一个小的修正,修正的现实主义并没有对我们理解制度有效性产生多少添加的作用。
新自由主义对国际制度的权力背景的论述最为充分,这在大量的理论研究和个案分析中可以看出。
新自由主义首先肯定了国际制度是在国家间互动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国家行为具有独立性影响。
基欧汉在肯定新现实主义有关国家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以及无政府状态的前提下,同样得出制度一旦建立,会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有关国际制度的权力背景和权力分配的争论已经成为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争论的一个核心。
建构主义认为权力对国际制度的影响最小,也就是说建构主义关于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的影响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这主要源于建构主义反物质主义和反理性主义的研究思路。
比如米切尔·贝奈特(Michael N. Barnett)对国际组织权力的论述就遵循了建构的研究思路,他认为国际组织成为自治的权威体归因于权力的两个来源:理性行为体所体现的合法性,以及对技术专家和信息的控制,官僚机构的有效运作是被建构的,反过来对世界政治的其他方面产生影响。
权力对国际制度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指各个国家的权力差异性,即权力分配。
在国际政治经济领域,行为体之间权力分配极大地影响着制度的建立,况且制度的维持、发展及改变也受权力的影响。
如果我们将实现个别利益的权力叫“特定权力”,为促进共同利益的权力叫“共同权力”,那么减少国家的“特定权力”,提高“共同权力”意识则是国际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
权力分配中的强制力一方面会改变制度行为体的行为,另一方面这种强制力本身并不能保证制度的成功。
严重的不对称性造成一些成员可以无视制度的指令,这样必然会引起其它成员的怨恨。
正如奥兰·扬指出:“国际制度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实质性的严重失衡限制了制度的有效性”。
[25]这就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规范性问题:如何发挥权力在建制中的作用,而又摆脱制度中的权力阴影。
制度有效性一方面因为其机制类型或机制所涉及的基本问题的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对于权力的定义的差异性也造成了对有效性的分析的困难。
权力作为国际政治的一个核心概念,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定义。
同时它也是一个多面现象,很难准确地测量它。
在实际的个案分析时,由于权力的评判不易操作,对于有效性的分析肯定会发生困难。
比如摩根索对权力的观点,主要是从支配的角度,即国家间关系是基于实力大小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力行使作用于对象国,既可以形成支配也可以形成反支配,并且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很多影响因素相互作用。
支配与被支配,影响与被影响,有时也会出现一些逆向变化的情况。
在现实政治中,权力造成的不同情况,很显然对制度有效性产生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权力本身与制度有效性之间并不矛盾,有时候甚至相辅相成。
比如国际臭氧层保护机制最初就是由一些特权国家集团着手创立的,1987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就是由24个最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签订的,同时它们也是破坏臭氧层的氯氟化碳物质最主要的生产源和责任者。
它们在政策制定和资金援助方面的权力优势有助于限制氯氟化碳物质,保证国际臭氧层保护机制的成功运行。
与此同时,围绕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的权力因素的一个有趣问题是:在权力分配中占优势特别是主导国家自身权力的限制问题。
比如美国在各个国际制度中其自身的实力相当明显,但美国为什么愿意加入一个制度化和一致赞同的政治过程并限制其权力,从而保证制度有效性呢
约翰·伊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对此进行了探讨,他发展了一种更加“胶粘性”的制度理论,认为制度是根植于更广泛的政治秩序中和限制行为者活动“场景”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规则、惯例和实践,在具体环境下可以把国家“锁定”在稳定和持续的联系中,对国家的权力运用加以某种限制。
对权力的审慎态度换来了同伴对其领导权的认同。
但是如果制度不能提供制度收益(Returns of Institutions),那么制度发挥作用则非常困难. 简而言之,权力对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影响,从制度运行的背景看,是一种外生变量。
但权力对制度作用的发挥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权力构成了制度运行的结构框架。
任何轻视和忽视制度运行的权力背景,在当前的国际政治背景下,都是比较严重的。
因此有的学者在总结各派学者对国际制度的研究时认为:制度的有效性受到权力因素的根本性制约。
求《七宗罪》1500字的电影观后感,从心理学角度
怎么说呢,根据剧情来说吧,正义的人是不该让愤怒影响他的行动的,如果约翰没有杀了米尔斯的老婆,米尔斯就不会因为愤怒而杀掉约翰,不是吗
因为米尔斯是警察,而约翰还没有经过审判,没有认罪,而且约翰被抓住了,这个就是规矩,当罪犯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能再杀他,而且约翰没有反抗,他是自首的,罪犯已经被抓就不能在控制住他的情况下再杀他,所以米尔斯犯了“愤怒”罪,天主教是讲宽恕的,也就是说无论别人对你做了什么,你都没有权利夺走他的生命,所以美国没有死刑,只有很大的罪(例如,反人类,反社会)才会处以极刑(死刑),这个理由还行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