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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之经济补偿读后感

时间:2017-02-02 02:12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公司预防之劳动合同篇 《中华人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

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

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

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

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

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

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

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我们以后有什么帮助

《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意见、反复修改论证、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看,《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绝大多数企业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是主动的、认真的,通过开展宣传培训、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等措施,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但也有一些企业对法律的实施认识还不到位,社会上也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带来用工成本上升、影响就业和投资环境等等。

出现上述情况,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造成的。

比如,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回到“铁饭碗”,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在许多国家,这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恰恰是劳动合同的主体。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可以解除。

为了用工能进能出,法律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特别是允许用人单位在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这些规定都放宽了解除合同的条件。

因此,正确理解和实施法律,不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而是会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再比如,在用工成本这个问题上,一些说法也是缺乏理性分析的。

从制度设计看,因《劳动合同法》规定而增加的成本实际上主要包括两项:一项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只涉及企业一部分劳动者,而且增加的成本只是潜在的,并不经常发生。

另一项是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这对一些原来任意压低试用期工资的企业增加了一定成本,但涉及的仅仅是试用期劳动者。

对这个问题反映强烈的,主要是一些管理不规范、工资偏低和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这些企业过去之所以 “成本低”,实际上是资本所得挤占劳动所得,利润侵蚀工资,是不正常的,甚至是违法的。

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用工成本上升并不是《劳动合同法》带来的。

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本来就是企业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早就明确规定了的,只不过 《劳动合同法》对缴纳社会保险费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这些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目前的情况看,真正规范的企业对这一点认识是到位的,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企业内部来讲有利于增强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对外有利于增强竞争的公平性。

至于说到对就业和投资环境的影响,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这与扩大就业并不矛盾。

从长远来看,法律的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进一步和谐,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对改善投资环境也是有利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中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因而 《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也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因此,只有正确全面地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全面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如果公司辞退员工都有哪些理由

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理由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单位辞退分为合法辞退,以及非法解除劳动。

区别在于是因此支付员工赔偿金在合法辞退中也有部分情况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

例如:员工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位辞退员工是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

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按照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计算。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习生实习了7天想辞职怎么办

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

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甲方代表签字:2.离职证明有什么用?大部分企业聘用新员工后,为了防止出现劳动合同纠纷,会要求新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出示原单位的离职证明。

那么,离职证明怎么开?离职的时候,找谁开离职证明?未开离职证明怎么办?离职证明都有哪些内容?本文提供离职证明范文供参考。

离职证明(Employment Separation Certificate)是指员工离职时,由原企业所开具的关于工作期限、受雇职位、已经离职等信息的证明。

员工离职时,可向原单位人力资源部申请开具离职证明,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通常企业的离职手续中,都会有一个出具离职证明的程序。

企业收取离职证明,可防范新录用员工与原单位仍然存在劳动纠纷,并受到劳动纠纷的牵连。

所以,离职证明最重要的信息是告诉新雇主,本人已与原单位无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这此信息也是离职证明的必备信息。

下面给出一个最简洁、完备的离职证明范文,供大家参考。

离职证明兹有XXX(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在我司担任XXX职务。

现已申请离职,并正式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

特此证明XXXXXX有限公司(盖章)XXXX年XX月XX日离职证明虽然不比劳动合同的影响,但也是重要的文件,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在离职时,未能开具离职证明,又不想回原单位索要,因此,想办法仿冒制作一份假离职证明,这是非常不可取的行为,伪造的假离职证明,是以虚假信息骗取企业录用,一旦被查出来,企业是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离职补偿的。

【扩展阅读篇】用文字记载一个星期来的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的文字记录。

它有别于“流水账”,日记,在于流水账是有什么就记录什么,不需要作任何修饰和认识的升华,而且内容不限,一周之内可以记录您每一天的任何事情。

而周记就是:每周一次,并且对自己的生活学习思想认识有一定的升华。

周记是对个人和某个团体一周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所惑、所获的记录。

还可以写一件在这一周里让你有所感触的事。

编辑本段作用从学生角度来说,周记用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情况,答疑解惑,并通过周记的形式而置一些跟教育主题有关的主题作文,提高学生的认识,从而在全班范围内形成正确、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并为主题班会准备材料,提高同学们参与的积极性。

从老师的角度来说,周记用来回顾一周的得失,提出经验教训,让班主任对班上情况有一个更加详细和全面的了解,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老师除了用来了解同学一周发生的事情外,还用来锻炼同学的文章水平,使同学文章水平得以提高。

编辑本段格式周记的题目(写作范围:读后感;见闻;趣事;数学周记......)1.记事2.自评(优,缺)3.解决措施4.下周计划5.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其实周记并没有一种标准的格式,只需要同学们每周把自己的所看到的、听到的、想到的、经历的东西记下来,形成的文字片断或一篇文章,一周写一则就可以了。

编辑本段怎么写周记不少同学又开始问了,周记怎么写?小学初中周记开头怎么写?如果是一个片断,将事情写清、将要表达的意思表达完整就行了,当然,时间充裕,你可以将前因后果,你的想法补充完整,形成一篇文章。

不论无论,周记没有什么特殊规定的格式,跟我们平时说话写文章一样,要求就是条理清楚地说清一件事、一个想法。

周记的关键是要真,真事、真情、真想,不要虚构。

用力表达你正经历的、正思考的事,对提高你的写作能力是有帮助的,不要当作负担,也不要觉得有任何压力,因为真的,只要排列一下就行了。

同时,周记交给老师后,也可让老师来了解你的生活、你的想法,或许对你有帮助。

去年也谈过周记怎么写,转到下面,大家再看看。

老师布置了周记作业,怎么写呢?许多同学发了愁。

其实周记也好,日记也好,都是要写一段时间内印象最深的事。

周记就是本星期内的事。

回想一下这个星期发生了什么,在学习上有什么问题,班级里有什么新鲜事,和朋友老师间关系如何,这些都可以写,和日记相比周记可以写的内容更多了,需要突出一两个重点。

如果大脑里立刻就想起一二件事情,记忆深刻,那么恭喜,你就有材料了,将它们的前因后果,事情经过,个人感想写清楚吧。

有人会问:不好意思,一想到过去的几天,我印象里只记得吃了一次大餐,或者只记得被老师骂了一顿,或者跟同学闹别扭心里不爽,这些都没有重要意义,怎么能写呢?告诉你,既然你想到了,就说明是值得写的。

有意义的事情,不一定非得是意义重大,思想崇高,自己的生活琐事,也是值得一写的,只要你写出你的感受。

我们每天的日子不都是这些细小的沙子一样的事情组成的吗?这些沙子,串起了我们的欢笑,串起了我们的忧愁,串起了我们的无聊,引领着我们一天天,不知不觉地在长大。

更有一些同学说,这个周最无味,什么也没有发生,没什么可写的。

再想想,再想想,多个心眼,仔细观察,你会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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