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手请进 劳动法案例分析
(1)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为什么
答:根据我国报社发行公司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换言之,被诉人事业单位与申诉人之间如果要适用劳动法,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两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那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责任协议书》是否是劳动合同就成为判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从被诉人对投递员在完成投递之外是否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工作不作限制等情况综合判断,被诉人与申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申诉人除提供劳动之外,并不完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因此,一般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申诉人要求被诉人为其补办1997年11月23日至今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缴交手续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不合法。
因为,申诉人要求被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仅仅适用于被诉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本案中,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确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上的劳务关系,因此,申诉人提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 这个题目有一定难度,对于判断该《劳务责任协议书》是否是劳动合同,本人仅仅从本人的理解来进行判断,不敢百分百确定。
如果确定是劳动关系,两题的答案刚好相反,如果确定不是劳动关系,答案就是正确的。
本案的疑难点在于,申诉人可以兼职,这个不太符合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劳动关系。
然而,从上面海量的协议内容上看,申诉人似乎又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这时存在一个法理或实践中应当如何判断的问题。
我之所以最后认同非劳动关系在于,在民事雇佣合同中,保姆也常常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一定的规矩,但是,保姆与雇主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因此,从这些形式上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似乎不是很明确。
因此,我选择了第一个判断,认为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而且在生活实践中,发行站与投递员之间的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 我的判断如有错误,除了希望得到各位的批评指正,还请楼主和各位法律人谅解,因为这个题目确实有点难度。
劳动纠纷疑难案件处理
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存在违约金问题,第一条是无效条款;如果没有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延长时间就应该支付加班费,第二条也是无效条款;劳动法规定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有一天的休息时间,第三条款无效;对于工资,双方约定多少就行,社会保险分两块,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支出,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代缴,第四条不合理。
自己提出辞职,没有经济补偿;单位解除合同不是因个人犯重大错误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脑出血办理视同工伤成功案例有哪些
双方约定了才能自动延续,而且延续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如果上份合同没写自动延续的条款,那么合同到期后没签订,就存在没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
请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停工留 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