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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与审判制度读后感

时间:2014-07-29 02:54

求棚濑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读书笔记

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读书报告日本法学者棚濑孝雄以纠纷解决和审判程序方面的开拓性学说而闻名,特别倡导以行为主体为中心的过程分析(也称方法论个人主义)。

本书选取了数篇棚濑在此问题上的代表性论文,学生认为,对于理解其所倡导的过程分析理论,有重要的作用。

一、跳出审判棚濑指出,现代法律学研究,大多把焦点集中在审判本身,认为法学的任务仅仅是对于作为决定基准的法律规范和判例进行解释、分析。

只关心判决,而对判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漠不关心;只考虑判决的做出,而对判决之后的效果漠不关心。

法律学研究视角的狭窄,导致了理论上和现实中的双重缺陷:在现实法律生活中,社会上的纠纷并不都通过审判解决,即使是通过审判解决的纠纷也与诉讼外解决的纠纷紧密联系。

在理论上,引起了反对法官根据裁量权进行任何立法性的创新的法条主义者,同允许法律解释和使用有弹性见解的现实主义的对立分歧。

由于“现实中的审判既超越法律规定二呈现出复杂的形态,又不是与法学脱节的纯属事实领域之中的问题。

”棚濑认为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跳出审判封闭空间,将审判视为过程,即程序参与者的互动作用的过程。

二、过程与个人跳出审判的棚濑,将纠纷解决的过程和个人在法律实施中的能动作用,纳入人们的视野。

棚濑将作为社会规范体系的制度移向个人行动层次的社会过程。

重视个人在法律实施中的能动作用。

注重研究审判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里,棚濑主要分析了合意型的纠纷处理。

这种合意的基础在于价值多元的角色过程模式,制度变化的着眼点是个人以及私人自治的秩序。

形成方式时强调个别价值实现及自由的交涉行为。

同时将合意型纠纷解决处理与决定型纠纷处理(主要表现为审判)进行对比。

可以看出,棚濑的合意与其理论中的“过程”、“个人”紧密相连,在纠纷解决中有重要地位。

合意不仅是解决纠纷的重点,也是处理纠纷的起点。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棚濑的过程与个人并不等于否定了制度的意义。

他充分肯定了社会科学的任务之一是将研究焦点集中在制度之上。

即从实际观察到人们互动的过程中抽象出各种规则和制度,并考察它们与其他制度或社会整个构造、功能的相互关系。

但制度的抽象化,往往使研究者忽略现实中使规范运作的个人。

棚濑的理论恰恰发现这一点,使纠纷解决过程不失去内涵的前提下进行分析。

三、现实意义棚濑构思的依据使对美国小额法庭审案过程的考察,棚濑的理论引发日本的司法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

审判的重点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更重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

小额法庭、ADR、司法改革、和解等都是我国近年来法学界,特别是诉讼法学界的热点探讨问题,棚濑的理论对我们改革的基础构建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此外,棚濑的理论中,有很强的东方传统思想。

比如我们一直倡导的“和为贵”思想,常常是我们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托。

还由于传统的厌讼思想,比较审判,调解往往在现实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西方一些法学家也开始研究东方的调解方式,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一本书本怎样做读书笔记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求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3000字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

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

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

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

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

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

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四)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坚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

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

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七)坚持统筹协调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司法职业特点,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限制法官价值判断的任意性

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中的特殊群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素质的提高、尤其是特定的职业素质的提高除了个体自身的努力外还需要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而教育培训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形式,必须针对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而具体进行。

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院近年招收了大量的法官后备人才,这些后备人才大多直接从校门进院门,虽然法律理论知识相对扎实,但是由于对基层社会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乡言乡语、风土人情缺乏充分的了解,不擅于在复杂的基层社会环境中处理各种纠纷,以致在办案实践中困惑重重。

针对这样一个较为特殊的法官群体,如果继续采用原有的以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方式,将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笔者从自身经历和体验出发,采用实证分析的模式,分析得出法官适用法律是否能达到好的社会效果,很多时候离不开法律之外的理念、知识、技能等,进而提出我国法官培训的改革和发展除了强化和改进现有的、以法律为中心的培训之外,还应该着眼于法律之外。

以下正文:引 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今天,处于和谐社会语境下集自然人、社会人、政治人、司法者诸多角色于一体的法官,作为人的因素,在法的推行过程中无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官不是天生的,其素质的形成和提高离不开后天的教育和培养。

不可否认,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然而或囿于根深蒂固的教学理念,抑或囿于捉襟见肘的教学条件 ,现代法学院生产的毕业生在与基层司法实践结合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知识的不对路与短板现象。

同样,当前的法官培训亦存在类似的问题,其培训的内容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受训者的现实需求。

法学院教育模式改革路在何方、路有多远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笔者意在法学院教育涛声依旧的情形下,针对性更强、目标更明确、转变更容易的法官培训必须亡羊补牢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一线初任法官 ,在直面纷至沓来的民事纠纷后,诧异于基层司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深感自身应对基层司法能力的薄弱,在经历一次又一次的打击后,不得不承认自己已经陷入了一个困境--所学法律理论知识与基层司法实践存在脱节,而基层司法实践所需大量知识竟在法律之外。

作为一名基层司法实务者,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自身的亲身经历和体验出发,以法官培训的内容为视角,进行力所能及的探索,期望能找到一条更适合我们成长的培训之路,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人民司法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这正是本文写作的初衷。

一、一种独特的成长轨迹:法官培训之对象分析铁打的法院,流水的法官,在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历史舞台上,随着一大批经验丰富的老法官退休或退居二线,一批毕业于法学院的青年法官逐渐登上了审判舞台,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主力军。

作为或即将作为当今审判舞台上的主角,我们有着较为独特的成长经历及背景。

这样一种与众不同的成长轨迹,是法官培训中不得不加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速成经历[材料一]:笔者的自身经历--八零后出生,法学硕士,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外省某基层法院中的一员。

在进入法院工作约七个月后,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培训,培训期为七十天。

培训结束后,即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开始在人民法庭独立办案,独自摸索各类民事案件的办案思路,独自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成为一名实实在在的速成法官 。

无独有偶,近年来,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笔者的上述经历不是特例,而是惯例。

与国外法官的成长经历相比 ,你也许对目前的这种速成法官现象会很惊讶,抑或会对这种法官培育模式表示质疑,甚至会谴责这种揠苗助长的方式过于残忍。

然而,在法官培育模式上吃快餐实属无奈之举

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平正义越来越渴望。

同时,由于人们观念的变化,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人们更多地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于是各种矛盾纠纷如洪水般涌向法院,法院案件急剧上升。

然而,法院的法官编制并未因案件的增多而作相应比例的增加,加之许多老法官面临退休,有些法官鉴于案件太多又以工作已满三十年为由选择提前退休,有些法官基于各种原因选择离开法院。

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然成为困扰法院发展的一个尖锐的矛盾。

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只好缩短法官的成长过程,将新考入的法官后备人才尽早任命为法官,以解燃眉之急 。

(二)教育背景目前,法官预备人才基本上均是通过公务员招考的方式,招用的各大院校的法学生。

然而,从我国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学院教育灌输给学生的是一种现代的西方的讲规则重程序的法治理念,是一种如何运用逻辑方法分析、适用法律的技巧。

在课程设置上仍然过于看重书面知识,对于法律实践经验强调不够,理论有余,实践性不足,存在重知识轻技能,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

因此,法学生擅长于处理法律争议,而不擅长于解决纠纷,不擅长于在复杂的熟人圈子里摆平各种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学院生产的毕业生和知识,在'农村'完全可能是扬短避长,大材小用。

而从法律需求者和消费者来看,这种法律知识和人才是一种欺骗他们的'水货' 。

(三)培训背景从目前的初任法官培训来看,同样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

由于时间、师资特别是培训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法官培训依然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进一步加深,对于实务方面的知识讲授较少,因此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受训者的法律分析和适用能力,对于司法实践特别是基层司法实务亟需的知识获得和经验方法、司法技能的培养,所起作用不大。

从笔者参加的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预备法官培训来看,也是以高等学府的教授和知名法学理论家进行法学知识的传授及最高法院学者型法官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司法解释式的讲述为主,真正涉及到司法实务中的司法技能、司法方法的课程较少。

二、来自实践中的困惑:基层司法凸显法律内外之足与不足从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我们所接受的教育及法官培训,再加上速成经历,致使我们即使三证 齐全,法律知识充足,法律思维敏捷,然当我们真正成为一名初任法官,置身于基层司法实践之中,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时,在实践的检验中频现的各种水土不服现象,暴露出的最主要的问题即是:法律理论知识相对充足,而法律之外的知识、能力、技巧却相当欠缺。

水土不服之一:工商、陌生人社会vs农业、熟人社会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 。

其关注的主要是商业社会和城市生活,即使打着公民权利普遍性的口号,传统的农业社会都在一定程度上是现代法律的不入之地 。

同样,现代法学是附着于工商经济和市民生活的;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也基本上是这一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的产物。

法学院内开设的所谓最前沿的课程,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中国基层农村社会的生活秩序准备的,而更多是为了大都市的生活甚至是为了即将到来的更为开放的中国发达地区的生活秩序准备的。

而中国有6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具有文化传统活化石之称的乡村社会,这是一个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形成的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村民生于斯,长于斯,受传统文化的熏染,乡村社会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与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契约社会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这就决定了乡村社会的司法具有其特殊的运作规律。

从法学院学成归来的学生熟悉的是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的游戏规则和思维方式,对于农业社会、熟人社会的行为习惯、内部规则知之甚少。

当其套用主要适用于陌生人社会的现代法律来解决与之有着显著区别的熟人社会的纠纷时,必然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

正如苏力先生所言:这种知识(指学自法学院的现代法律知识,笔者注)对目前中国的广大农村--或更准确地说对工商经济还不发达的地区--并不对路 。

水土不服之二:格式化的规则之治vs本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材料二]:原告与被告的父亲是多年的好友。

2010年4月,被告父亲突患疾病,在得知好友急需救命钱后,原告毫不犹豫将自己多年的积蓄10万元借给好友治病,然被告父亲仍不幸去世。

后因被告不愿归还该10万元,原告将其告上法庭。

开庭时,原告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其为朋友慷慨解囊,重情谊,讲义气;被告则表示,该10万元系其父亲所借,其父亲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产,其不具偿还义务。

经查,被告父亲去世时确实未留下遗产。

对于此案,承办法官 有些不知所措,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判决,原告好心借出的10万元将难获支持,然而此种判决在情理上很难说得过去 。

透过现象看本质,本案所反映的是基层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面对当事人要求合理不合法或是合法不合理时,法官怎么办

是严格实行格式化的规则之治还是寻求一种本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抑或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若按照我们所学的现代司法理念,我们应该注重法律推理过程的逻辑整合性,以及对非理性因素的排他性,把所有的问题纳入法律规则的调整范围,严格按照制定法规则处理司法问题,保持中立性,做法律的忠实卫士,不能违背或逾越法律的规定,即实行严格的格式化的规则之治。

然而,在中国广大的乡土社会,这种格式化的规则之治施展的现实条件还是匮乏的。

由于经济文化较为落后,广大乡民诉讼能力低下,偶尔发生的冲突把他们带到了他们所不熟悉的法律面前,现代司法理念所注重的司法权利、司法义务、证据规则、程序公正甚至法律规定等,都不是他们所关注的对象。

他们将纠纷诉诸法律,期待获得的既不是一纸威严的、冰冷的、严格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书,也不是法律规则之治下彰显现代司法理念的单纯的程序正义和效率价值,而是对纠纷本身彻底的解决以及纠纷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实质正义,是否符合他们在生活中认定的本土化的某种人情正义观。

水土不服表现之三:法言法语vs乡言土语[材料三]:原告与被告系前后邻居,十年前在村委会的组织下签订协议,对界址及公共通道进行约定。

然被告一直认为村委会在签订协议中偏袒原告,于是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进而引起纠纷。

该案是笔者办的第一个案件,为此笔者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开庭时严格按照正规的庭审流程,使用标准的法言法语。

在涉及到协议中诸多所谓的术语 时,笔者为弄清其准确含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询问。

然而,庭审结束后,原告即到庭长处告状,说这个法官文绉绉的,开庭规矩特别多,不是本地人,不懂本地话,她说的话我听不懂,我说的话她听不懂,连基本的常识都要问,我要求换人。

司法离不开语言,语言能力或艺术是做法官的必备素质。

法律语言具有简洁、刚硬、冷静、确切、严谨等特点,现代司法要求法官要善于使用法言法语,准确表达司法意旨。

但是基层法官所处的社会环境,其经济和文化背景与现代社会生活存在差距,许多村民听不懂法言法语,那些高度抽象、概括的法言法语对他们来说无异于外文,他们所熟悉的是那些流行于乡间、简单、明了、生动活泼的乡言土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依然按照现代司法的要求,用所学的标准的法言法语与之交流,必然难以达到有效的司法效果,有时反而会造成误解和反感。

从笔者在上述案例中费力不讨好的经历即可发现,法言法语在乡土社会受到排挤,其空间被乡言土语占据,司法者与被司法者之间语言的不畅是阻挡纠纷解决的一道不可忽视的障碍。

水土不服表现之四:法律理论知识的充足vs地方性知识的缺乏[材料四]:原、被告系同村村民。

清明节,原告准备好纸钱前往祖坟祭祖,为抄近路即从被告房屋滴水坡上穿过,正好被被告看见,被告上前与之理论,双方就此发生口角,进而被告殴打原告。

打斗中,原告受伤,花费不少医疗费。

承办此案后,笔者与书记员到纠纷现场勘查,并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时,被告一再强调原告烧纸钱不该走其滴水坡,对此原告似乎亦感理亏,笔者不太理解,询问书记员才知,在当地的风俗习惯中,烧纸钱走他人房屋滴水坡会给他人带来晦气,原告犯此大忌,引起此次纠纷。

了解了该案的症结后,笔者提出了当地人较为认可的解决方案:被告赔偿原告的医药费,原告向被告敬酒,放鞭炮以去除晦气。

原、被告对此方案均欣然接受。

该案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笔者都很熟悉。

对于此类赔偿案件,笔者甚至可以当场将赔偿数额准确无误地计算出来。

然而,在农村乡土社会中,特定人群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习惯、习俗,礼节、仪式,舆论、禁忌,乡规民约,宗教戒律等,源远流长,生生不息,在人们心目中潜移默化,深深扎根。

这些长期沉淀下来的内部规则已经内化为一种地方性知识,为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所了解、所认可、所遵从。

相反,那些通过普法宣传,自上而下灌输给乡民的制定法,虽然在乡间起到一定作用,但远未内化为乡民的自觉行动。

因此,事实上在乡民心中起到维系社会秩序的主要不是制定法,而是内部规则。

从实践情况来看,在广大农村,深处乡土社会的纠纷当事人,提交给法官的纠纷,大多是由于生活或生产上的琐事形成,看似很简单,一般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疑难问题,但由于它们大多发生在熟人甚至亲人之间,展现给外人看得到的争议也许只是冰山一角,冰山之下往往是复杂的、强大的、不为外人所熟知的背景。

如果法官在裁判中看不到这个背景,找不到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法律形式主义方法,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将当下案件事实置于一般抽象的法律规范之下,依逻辑三段论推理推导出法律判断结果,是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好问题的。

上述案例,笔者由于不了解当地风俗习惯,不理解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也意识不到原告在此次纠纷中亦存在一定过错,若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其判决本身都不一定正确,更谈不上彻底解决该纠纷了。

因此,在基层司法中,地方性知识和经验方法在一定意义上比普遍性法律知识和逻辑方法更为重要,而这些恰恰正是法学院毕业的青年法官所欠缺的。

三、着眼法律之外:一种基于短板原理 的培训思路基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水土不服,暴露出我们自身存在的短板,这些短板的存在限制了我们司法能力的提高,司法水平的提升,因此,必须将短板加长,才能增长我们为民司法的能量。

然而,从目前来看,加长短板最好、最快的方式是开展针对性的法官培训 。

对于短板的具体情况,前文已有详细的论述,不在于我们法律知识的缺乏,探其实质,问题更多地表现在法律之外。

古诗曰: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面对农村的具体情况,基层法官在处理案件、调处纠纷时,很多时候也应是汝果欲听讼,功夫在法外。

因此,我们要长短板、补窟窿,功夫亦应在法律之外 。

(一)通过培训让其对所处之司法环境有所了解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 。

乡土社会的生活富于地方性,长期生活于此的人们之间十分熟悉,有自身特定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处事规则,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这是基层法官所处的特殊司法环境和社会背景。

作为基层法官预备人才主要来源的法学院校的学生,在中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大多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均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对中国国情特别是基层社会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足够的了解;其所受的现代法学教育,亦因其教育和理论研究的特点,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基本是针对工商经济、陌生人社会的,与现今基层社会司法环境存在不契合。

社会稳定需要司法保障,司法权的行使也需要民众的理解和支持,置身于现实社会进行司法的基层法官与社会的联系最为直接、密切,若脱离社会、脱离客观的司法环境、远离民众,会使基层法官失去安身立命之本。

法律不能孤独的自我存在,司法不能在自己划定的圈内跑,脱离现实看法律就会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有时候需要跳出法律,回归生活去解决法律问题,否则不但伤害了社会,反过来也伤害了法律自己。

因此,法官的培训制度对这些后备法官必须有国情、社情、民意教育的内容,让其静下心来了解其所处的社会背景,进而理解处于此种社会背景下的人和事;让其沉下气来读懂其所处的司法环境,进而把握基于此种司法环境而出现的独特的司法规律。

只有掌握了国情,才会有开放性的视野,树立大局意识,克服办案的狭隘性、片面性;掌握了社情,才不会眼中只有法律,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掌握了民意,才知道应当发扬什么,建设什么,改进什么。

(二)通过培训让其对司法理念进行适当调整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即必须依规则而审案。

同时,法官也是社会纠纷的裁判者,他必须依照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解决纠纷。

基层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社会是具有丰富个性的、尚未格式化的并因此难以以规则化方式处理的现实世界。

面对这样一个世界,法官或法院必须实际地解决问题,否则他\\\/她或它就丧失了作为纠纷解决者或机构而存在的理由。

作为基层法官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在目前,要在深处于乡土社会之中的基层社会,实行现代严格意义上的规则之治,显然是脱离中国农村现实的美好幻想。

如果仅仅熟悉法律,机械教条地严格依法办事,不仅不能定纷止争,而且还会激化矛盾,甚至出现十分严重的不利后果。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民事纠纷的裁判最重要的在于案结事了,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 。

通过判决来强化法治的权威固然重要,但能够将纠纷和冲突的隐患予以消除,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更加和睦、友爱,社会秩序稳定和谐才是更重要的。

法学院出身的法官,崇尚现代司法理念,信仰格式化的规则之治,认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要让其重识并调整司法理念,在法官培训中,必须让其充分了解并理解在基层社会中,法律不是万能的,一个看上去严格依法简单容易的判决,往往只是起了一种止痛片的作用,一个依据规则推理做出的判决有时候只是表面上排除了冲突的社会障碍,却很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对抗。

只有认识到格式化的规则之治存在的局限性,其才不至于纠结于是应当坚持规则之治还是应当屈服于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问题本身,而是积极地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在司法救济的广度和深度之间寻求一个和谐点,在发挥法官主观性和当事人能动性之间寻找互动点,从而在解决纠纷与严格规则之治的不协调之间艰难的进行平衡与突破,寻求表面上的合法与实质上的合情合理,以达到解纷止争,息事宁人的效果。

在法官培训中,除了要让法官认识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性外,亦应当让其了解并学习如何在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间达成一种平衡。

不可否认,这种极具智慧的平衡术离不开实践的摸索与总结,然而,如果能够通过培训这一方式,让初任法官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学习他人来自实践中的经验,缩短自我摸索的时间,从而以更清晰的思路、更积极的状态投入基层司法实践,何乐而不为

(三)通过培训让其司法语言能力逐步提升司法语言包括司法口语和司法书面语。

司法语言可能是法官最自信、也是培训中最容易忽视的一个方面,但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现状来看也有开展的必要。

司法口语贯穿于法官整个审判活动之中。

作为基层法官,其所处的司法环境决定其在司法过程中语言模式必须迁就当事人。

因为我们不能强求常年生活在乡村中的纠纷当事人短时间内熟知并适应现代司法中的法言法语,唯一能做的是作为基层司法者的我们改变自己的语言模式,用基层民众最熟悉的乡言土语来诠释法言法语的准确内涵。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开始真正的有效交流,进而拉近彼此的距离,朝着有利纠纷解决的方向迈进。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 ,老百姓最熟悉的乡言土语,我们也许并不熟知,要想尽快掌握,培训是最好的方式。

司法书面语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

法官的很大一部分工作最终都以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表达准确、说理透彻的文书才可能达到服判息讼的效果。

一份精彩的裁判文书可能只解决一个案件,但是一份矛盾的或是说理不清的裁判文书则会极大地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裁判文书的书写能力的培养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四)通过培训让其司法相关知识有所充实 司法所需的知识是一种综合性的知识,它不仅仅是法条和程序,至少还应包括地方性知识和与案件相关领域的知识。

在农村基层社会,由于各地地理、人文环境的不同,经济交往的缺乏,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情况很普遍。

大量农村村民并不知道国家制定法的真实内涵,也懒得去了解,从而导致在内心上仍接受和喜欢用土办法、老办法、老习惯来解决问题。

因此,基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除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外,还应熟知在当地被乡民普遍接受的、一定程度上起着规范社会秩序作用的内部规则、风俗习惯、生活逻辑等地方性知识。

法官如果不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纵然有锋利的法律武器,也可能四处碰壁,寸步难行。

地方性知识的培训可以让法官及时认识到地方特点的客观存在,并尽快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人情世故,进而主动去思考国家统一的法律如何与地方特色衔接起来,达到彻底化解纠纷的目的。

同时,法官办案还需要有与案件相关领域知识的支持和启发。

法官相关领域知识的欠缺很容易被当事人的表述所迷惑,也极易降低当事人的信任度,从而可能使案件的处理复杂化。

法官只有对于自己审判的一些相关领域知识有初步的了解,才能从更全面的角度,宏观地思考问题。

当然,达到这一目标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发展。

在现阶段的法官培训中,可以对于一些必要的知识进行归纳并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比如财政税务、金融管理、工程建设、工商经济、环境保护、网络传媒、生物基因、物理化学等。

结语 我们在期待审判本身是一门复杂的艺术,不似拿破仑曾浪漫设想的如同演算几何公式般简便;法官不似法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眼中的自动售货机,亦不似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吃的是法条,吐的是判决。

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艺术家的本领。

作为身处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青年法官,我们期待一种更适合的、最好是为我们量身定做的法官培训,以使我们尽快学习并掌握艺术家的本领,从而更好地将纸面正义与社会现实相结合、转换、落实成行动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实现司法目的。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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