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怎么样啊,占地面积,在校生多少啊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 百科名片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安徽农业大学申办,与社会优质办学资源举办的,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为目标,采用新的办学机制和模式运行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独立学院)。
董事长是安徽农业大学校长宛晓春教授。
中文名: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类别: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现任校长:宛晓春所属地区:中国安徽省主要院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等教师人数:119人目录[隐藏]学院简介 师资力量 专业介绍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金融学专业 法学专业 英语专业 生物技术专业 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网络工程专业 物流工程专业 园林专业 市场营销专业 财务管理专业 车辆工程专业 艺术设计专业学院简介 师资力量 专业介绍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金融学专业 法学专业 英语专业 生物技术专业 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网络工程专业 物流工程专业 园林专业 市场营销专业 财务管理专业 车辆工程专业 艺术设计专业 [编辑本段]学院简介 经济技术学院充分发挥安徽农业大学的综合办学优势,雄厚的师资队伍,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贯彻“以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生为中心,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理念,加强学生素质教育、成才教育和能力教育,努力培养学生成为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学院目前设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法学、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生物技术、园林、财务管理、电子信息工程、物流工程、市场营销、车辆工程、艺术设计等15个本科专业。
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者颁发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由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学士学位。
[编辑本段]师资力量 学院充分发挥安徽农业大学的综合办学优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设置专业。
目前设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网络工程、生物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法学、金融学等8个本科专业。
学院现有教职工119人,专兼职教师8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43人;目前有本科生310人。
学生毕业后颁发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由安徽农业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安徽农业大学学士学位。
学院依托安徽农业大学优质的教学资源,雄厚的师资队伍,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理念,加强学生素质教育、成才教育和能力教育。
学院以“建设一流环境,实施一流教育,培养一流人才”为目标,努力培养学生成为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编辑本段]专业介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具备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等方面知识与能力的高级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概论、国际贸易理论与务实、国际金融、国际结算、货币银行学、财政学、会计学、统计学等。
就业方向:可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金融学专业 培养目标:为各类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掌握现代金融理论、现代银行管理方法,具有一定实际操作技能的高级人才。
主要课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金融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投资项目分析、会计学、统计学、保险学、国际结算、证券投资、商业银行业务、银行经营管理、经济法、票据法、信托投资实物等。
就业方向:可在银行、信用社、信托、保险及证券部门从事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公司、商贸企业理财、教学科研等工作。
法学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城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行政、司法机关、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特别是能为加入WTO背景下的安徽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实用型、复合型法学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律思想、国际法学、中西法制史、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农业法学、自然资源与能源法学、环境法学、经济法学、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商法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公共关系等。
就业方向:可在城乡各级各类仲裁公证机构、法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英语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英语听、说、读、写、译能力和比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英语高级专业人才。
主要课程:基础英语、综合英语、高级英语、口语、听力、交际英语、英文翻译、国际商务英语、英文写作、英美文化、法律英语、英文外贸函电等。
就业方向:在外事、经贸、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科研、旅游等部门,从事研究、教学、管理、翻译等工作。
生物技术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系统掌握生物科学基础知识,具有现代生物工程专业技能,可从事生物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的专业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生物化学、生理学、遗传学、微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分子生物学、蛋白质与酶工程、组织培养技术、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等。
就业方向:可从事食品、饮料、保健品、制药、商检、环保、现代高科技农业、生物工程,高等院校及及科研部门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各种机械、机电产品及其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制造、试验、研究及管理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机械设计制造基础、电工与电子技术、自动控制原理、现代测试技术、数控技术、微机原理与应用、机械CAD、工业企业管理等。
就业方向:可从事机械、机电设备及其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制造、测试、使用、维护、产品营销、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具备电子技术和信息系统的基础知识,能从事各类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研究、设计、制造、应用和开发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电路理论系列课程、计算机技术系列课程、信息理论与编码、信号与系统、数字信号处理、电磁场理论、自动控制原理、感测技术等。
就业方向:可在教学、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类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研究、设计、制造、应用和开发等工作。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既掌握计算机软、硬件的基本理论,计算机系统设计、研究、开发及综合应用的方法和技能,又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维护和系统开发能力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计算机组织结构、微机原理、操作系统、程序设计、数据结构、编译原理、离散数学、数据库原理与方法、微机接口技术、计算机网络、软件工程等。
就业方向:主要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设计、研究和开发、计算机系统维护管理等工作。
网络工程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具备现代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知识和现代通信知识,具有计算机网络建设、网络管理和网络维护能力,具有设计和开发应用软件能力和构造计算机信息管理、数据处理、实时控制等应用系统能力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电子技术基础、数字与模拟电路设计、离散数学、面向对象程序设计、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组成原理、操作系统原理、计算机网络原理、现代通讯技术、网络操作系统、微机接口及应用、网络实用操作技术、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维护、局域网技术、网络信息发布与制作等。
就业方向:可在政府、电信、金融、经贸、商务、交通等部门从事电子信息系统、微机应用系统和网络系统等方面的研制、设计、运营及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从事软件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
物流工程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备宽广的现代工程科学和现代管理科学基本知识,系统掌握现代物流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在工商企业相关部门从事物流系统规划、设计、运营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复合型高级物流专业人才。
主要课程:系统工程原理、电工电子技术、机械设计基础、机械制造基础、运筹学、系统分析与评价、数据库管理、电子商务、生产运作管理、现代物流学、现代物流技术与设备、物流系统的规划与设计、物流管理与供应链管理、运输与配送、物流信息技术、交通运输工程及管理、小型立体仓库及管理控制等。
就业方向:主要面向各类现代物流企业,包括生产与流通企业的物流部门、大型超市、商贸企业、交通企业、仓储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从事物流系统规划与设计、物流方案设计、物流分析、运输调度、货运报关、物资营销、物资配送等物流管理及相关工作。
园林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风景园林规划、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绘画、工程制图、园林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城市绿化和系统规划、造型艺术、园林树木学、花卉学、生态学、室内设计等。
就业方向:可从事行政管理、风景园林、建筑和环境艺术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以及教学科研等工作。
市场营销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市场营销及工商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营销方法与技巧方面的专业训练,具备进行市场分析、营销组织网络管理的基本素质,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市场营销问题的基本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高级专门营销管理人才。
主要课程: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学、经济法、消费者行为学、国际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公共关系学、广告学、电子商务等。
就业方向:可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与组织、企业管理等专业教学、科研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财务管理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掌握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基础,具备财务管理、会计、金融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门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国家财政金融等法律法规,能够熟练应用现代财务管理手段和分析方法的高级专门管理人才。
主要课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经济法、税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学、现代企业管理学、财务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统计学、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高级财务会计、审计学等。
就业方向: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管理等部门从事财务管理、金融管理、会计审计等方面的教学、科研和业务管理工作。
车辆工程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车辆整车设计、车辆造型和车辆总成设计与制造以及与车辆工程有关的科学研究、车辆控制、检测、诊断、保险、营销和管理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工程图学、工程力学、机械工程学、电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机械制造工程学、车辆工程学、企业管理学等。
就业方向:可从事车辆整车设计、车辆造型和车辆总成设计与制造以及与车辆工程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在车辆设计研究教学单位、车辆整车、总成、零部件制造企业、车辆试验、营销、检测、维修、管理等部门工作。
艺术设计专业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在视觉传达设计上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较强设计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构成设计、版式设计、图形设计、字体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企业形象设计、计算机美术、装饰设计等。
就业方向:学生毕业后能够在文化教育、企业、广告传播领域,从事高层次的教育、策划、创意和设计工作。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怎么样
山司是隶属于山东司法厅的司法类警察大专院校。
学校是封闭式管理,除了周末和假期,平时不准外出。
学院各项管理都非常严格。
就宿舍卫生来说,就算是最差的也不会出现网络中那种脏乱差的现象。
日常学习各班都是固定教室。
有早自习、早操和晚自习。
所以也就比高中轻松一点,所以三年会过的很充实,同样也可以学到不少的东西。
学校是大专院校,但是在校期间会鼓励(其实也是半强制性)自考,通过之后颁发山东大学法律专业自考本科的毕业证。
考公务员或者司法考试都可以用到。
在校期间一般80%以上的都能通过。
总体的话通过率可以达到90%以上。
至于就业,学校有顶岗实习政策,毕业可以推荐到公安局等部门做协勤警察。
学院学生的主要就业目标是公务员。
就同档次的院校来说,山司的公考通过率算是非常高了。
至于就业方向,我们那一级有考上事业编的,有考上公务员的,还有通过司法考试做律师的,还就就是在一些企业公司工作。
有疑问可以追问。
西安医学院 专科都有什么专业??
一、学习:成为优秀的人现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或者“法律人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
属于法律人共同体的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法律共同体”当中呢
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共同的职责:实践和维护法治。
他们同是法治的实践者和维护者;二是共同的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
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
我们看到,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仲裁员或者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都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
这是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所不同的。
怎样才算优秀的法律人
分为人格和理性两个方面。
先说法律人的人格:第一,是要有气节、操守、尊严。
法大校长2013届本科生毕业致辞:做有尊严的法律人
7月30日海峡两岸司法研讨会上,谈到法官和法院的气节,不应当是趋炎附势、看风使舵。
不应当是,在上级领导面前,低三下四、点头哈腰、奴颜婢膝,在下级(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张扬跋扈。
第二,要崇尚自由、平等、博爱,平等待人,同情弱者,有悲悯之心,富于同情心、富于正义感。
第三,要信仰法律,信仰法治,才能以法律为业,执行法律,实践法治。
如果自身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法治,却又从事法律职业,必然会对法律和法治造成巨大危害,并且最终也会毁灭自己,给自己的亲人造成巨大伤害,这样的事例很多。
最后,是要格外的勤奋和严谨。
现代社会,法律人是最为勤奋、严谨群体。
我们知道,国内外知名律师,都是按照时间计费的。
拖沓、懒散、不求上进、得过且过,当不了法律人,至少不是优秀的法律人。
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丢三落四,担任诉讼代理人,弄错了程序、引错了条文、遗漏了证据、忘记了抗辩,导致不应该的败诉,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自己也须对此承担责任。
须特别注意的是,须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开始,就注重法律人的人格修养,就以法律人的人格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人格修养,培养自己具有法律人的高尚人格。
再说法律人的理性,通过法学院的学习,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在此基础上掌握法律思维模式,及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各种方法(裁判方法、研究方法、写作方法),不断积累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增长法律智慧。
二、学习法律的方法(一)法律的规范性与学习方法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严格言之,此所谓法律,特指成文法)。
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
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
因研究对象之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
你看法学者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
这就是法律和法学的规范性所使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
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构成。
例如人们熟知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双倍赔偿。
这是一个法律规则,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消费者合同,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欺诈行为;其法律效果――双倍赔偿。
因此,学习法律一定要从规范性入手。
法律思维与别的思维如经济学的思维的区别,正在于规范性。
既然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在于掌握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属于规范性思维,则在学习方法上就要从法律的规范性入手,而不是靠死记硬背。
不是记忆、背诵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词句,而是要掌握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规范构成。
只有理解、掌握了每一个制度、规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才算真正理解、掌握了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
(二)法律的社会性与学习方法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
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
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
学习法律,要求“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
“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考察。
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
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
还要“思考”: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
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
等等。
因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甚至年龄、性别的不同,而影响其理论观点,可以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和“撞了白撞”的争论为例。
当年修改婚姻法关于是否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争论中,反对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男性,而赞成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女性;关于“撞了白撞”的争论中,赞成“撞了白撞”的大多是青年、中年而属于白领阶层,大多有车或者正准备购车,而反对“撞了白撞”的大多是老年或者属于蓝领,大多没有汽车或者买不起汽车。
在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
这就是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独立判断”。
“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关键在“独立判断”。
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
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
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源于法律学的科学性。
因为每一学科,均有其基本原理,而符合其基本原理的往往正确,违背其基本原理的往往错误。
因此可以用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
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系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
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相符。
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是我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
(三)法律的逻辑性与学习方法法律的规范性,与逻辑性是互为表里的。
法律的规范性,必然要求法律的逻辑性。
制定法律或者法典,要将各种法律规则按照一定顺序编排。
这个编排顺序,以什么为标准
不是也不应该以所谓“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
因为,所谓“重要性”,是主观的价值判断问题,一项制度之是否重要及其重要程度,将因人、因时、因地而有不同认识。
例如,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动”、“责任”的顺序,究竟“合同成立”重要,还是“合同生效”重要,还是“违约责任”重要
是很难判断,很难有统一意见的。
制定民法典,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上,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之外,哪一个制度排在前面,哪一个制度排在后面,绝不可能以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
这个逻辑性,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
民事生活的共同制度、基本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上;特殊关系、特殊领域、特殊市场的特殊规则和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民法典上的安排顺序,也以逻辑性为标准:“一般”的、“共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个性”的制度在后。
这就使法典形成“总则”(共同的规则)、分则(特殊规则)的结构。
首先,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是分则);其次,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则”(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分则);再其次,合同法也分为“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是分则);最后,买卖合同也分为“买卖总则”和“买卖分则”(特种买卖是分则)。
特别要注意的是,这一“一般”和“特殊”、“总则”和“分则”的逻辑关系,也正好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关系,这就是“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123条)。
制定法律的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愈是一般的规则愈在前,愈是特殊的规则愈在后;适用法律的逻辑刚好是倒过来,从“特殊”到“一般”,愈是特殊的规则优先适用,愈是一般的规则愈靠后适用。
法律上的逻辑关系非常重要。
如果没有这个逻辑关系,逻辑混乱、支离破碎,法官就没有办法正确适用法律,他不知道应该适用哪一个规则才是正确的,他会无所适从,没法下判,这当然是指公正的法官。
反之,一个不公正的法官、受法律外因素影响的法官,却可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既然好几个条文都与本案有关,相互间没有严格的逻辑关系,他适用任何一个条文,你都没法指责他,没法批评他,就会使一些枉法裁判合法化。
可见,法律有逻辑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法律没有逻辑性不仅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还会助长司法腐败。
法律有严格的逻辑性,不仅可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可以增加法律的灵活性。
当法官受理现行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时,可以适用一般的规则予以裁判。
(四)法律的概念性与学习方法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
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掌握法律规范,必须先正确掌握这些法律概念。
前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
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是用“消费者”、“经营者”、“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这些概念表述的;其构成要件,是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表述的;其法律效果,是用“赔偿”、“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概念表述的。
因此,你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条,你就要先正确理解和掌握“消费者”、“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等等法律概念。
因此,完整准确地掌握法律概念体系,是正确进行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可以说,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就是运用法律概念进行思维。
我们法学院学习,学什么
简而言之,就是学习法律概念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法律思维。
概念是人的发明,是用文字表述的,是科学思维的工具。
因此,概念性是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根据。
理解、解释任何法律条文,必须先从该条文所采用的法律概念入手。
概念有其内涵、外延。
概念有其模糊边界,即概念具有模糊性。
这就决定了文义解释可能得出多个解释结果。
当采用文义解释,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时,就需要进一步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学习法律的门径,在于掌握完整的概念体系。
法律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整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维的框架。
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体系或者发生了概念混淆。
因此,学习法律首先强调记忆这套概念体系。
但法律概念有其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单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
特别是初学者,一定要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边运用,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学习法律,不能不讲究读书方法。
读书的方法,有三种:其一,精读,目的在于掌握概念体系。
法学的每一个学科,都有一套法律概念体系。
当你初学一门法律学科时,就应当选择一本概念体系完整、准确,且简明扼要的好的教材,通过反复精读,把这套概念体系记在脑子里。
所谓有扎实的基础,就是指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了这套概念体系。
须知每一门学科的著作,都可以分为“教材”、“体系书”和“专题研究”三类。
其二,泛读,目的在于加深专业基础、获得广博的知识。
在精读一部、两部好的教材,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该学科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再选读一些专题研究论文和著作,补充、完善自己的概念体系,加深专业基础,开阔视野。
其三,研读,目的在于掌握研究方法,培养研究能力。
结合具体的问题研读体系书的有关章节,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反之,在未掌握好概念体系之前,抱着大部头的体系书通读,读到中间忘了前面,读到后面忘了中间,必然是事倍功半。
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法官、律师正是运用物权、债权、法律行为、权利、义务等等法律概念,进行思维,分析案件,裁判案件。
以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案为例,法官运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为”等法律概念,并正确地分析了这几个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行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当属于下位概念的法律规则不能适用时,运用上位概念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则,正确地裁判了本案。
(五)法律的目的性与学习方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各种法律,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的。
因此,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需要了解各个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
德国学者耶林发表《目的法学》,批评概念法学玩概念游戏,忘记了法律的目的。
耶林将法律目的,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北极星。
我们学习法律和解释、适用法律,犹如在茫茫大海上的驾驶船舶,只要掌握法律的目的,即不致迷失航向。
法律的目的性,在学习方法上的意义在于,我们学习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不仅要正确理解和正确解释所使用的概念,还要准确把握这一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目的。
一定要弄清楚:立法者设立这一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
在解释、研究每一个规范和制度时,一定不要忘记它的目的。
王泽鉴先生说,任何法律均有其目的,解释法律时必须想到:立法者为何设此规定,其目的何在
可见,掌握每一个规范和制度的目的,是学习、研究、解释、运用这一规范和制度的关键。
因法律的目的性,而有目的解释方法。
所谓目的解释方法,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当采用文义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
即当存在不同的理解、解释时,应当以该规范和制度的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六)法律的正义性与学习方法所谓法律的正义性,指法律本身须符合于社会正义。
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则,如技术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
正如人有“善、恶”,法律也有“善、恶”,这就是所谓的“良法”与“恶法”。
符合于“社会正义”的法律是“良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许多“恶法”,诸如规定对小偷砍手的法律,规定当众将“私通”者乱石砸死的法律,规定对流浪者加以鞭打、监禁甚至处死的法律,规定对同性恋者予以惩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而相继被废止。
我国现已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若干地方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政府规章,就属于“恶法”。
当我们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从规范性入手,掌握每一个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以及正确把握其立法目的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用“正义性”标准予以评价、批判。
对于“恶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要通过解释方法回避其适用。
至少是不要为“恶法”辩护,不要制造所谓的“根据”、“理由”,把“恶法”硬说成“良法”。
在法学院学习或者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一定不能忘记法律的正义性,不能忘记维护社会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人的神圣职责
法律的正义性最终要通过法院的裁判予以体现。
法律、法规所体现的社会正义,是理性的正义;通过法院裁判所实现的正义,才是实践的正义、现实的正义。
因此,法官和律师对于实践法律的正义负有神圣职责。
裁判案件,不仅要考虑裁判是否于法有据,而且一定要考虑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于社会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妥当性。
只有合于社会正义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判决。
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
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
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因为法律有正义性,于是决定了,法律科学,既不同于自然科学,也不同于工程技术,与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也有本质的区别,而被称为“善(正义)的艺术”。
真正掌握了这套“善(实践正义)的艺术”,才称得上优秀的法律人。
下面举两个法官提的问题,说明法律科学是“善(实践正义)的艺术”。
一个人选择了法学,选择以法律为业,你就选择了“公平正义”
选择了以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行为、处世的价值目标
你应该有正义感,有是非观
你如果还是学生,你也是弱者,没有力量为人民主持正义,但至少你应该能够判断是非,判断正义与不正义
你如果担任法官,就应当断然拒绝法律外因素的干扰,使你作出的每一个判决都合情合理合法,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人以实践法治为职业。
这绝不是一般的职业,不是仅仅为了赚钱谋生。
因此不是经营者(商人)。
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在于:维护法律,维护正义
你看,西方的法官,被人民当成正义的化身,就像神职人员之被视为上帝的代表
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你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无论你将来从事何种职业,身处社会的上层还是中层,你一定不要忘记法律的正义性,法学是实践正义的艺术。
不要忘记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遭遇不幸的人们。
三、正确认识和对待法学论文写作(一)中文能力是法律人最重要的素质。
此所谓中文能力,非指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文体写作能力。
是指法律文体(法学论文和法律文体)的写作能力。
中国的法律人是用中文进行法律思维,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是进行顺畅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
凡是水平高、能力强的法律人,无论法官、律师,其中文能力(口头、书面)都很强。
法官指挥庭审,律师在庭上答辩,应当用词准确,有条有理,逻辑性强,撰写判决书、答辩状,应当文字准确,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
中文能力差,语言拉杂,用词含混,缺乏条理,逻辑混乱,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二)法律文体写作与法学论文写作。
法学论文要求:文字准确、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
同样是一切法律文体的要求,如合同书、起诉状、公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
因此,法学论文写作能力强,法律文体写作能力就强。
法学院学习中,通过法学论文(学科论文、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训练、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法律文体写作能力,训练、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文能力。
这里单说“文字准确”。
古人有关于“推敲”的故事,贾岛吟诗: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
用“敲”还是用“推”
翻来覆去,拿不定主意,撞了贺知章的马头,贺不加责罚,反而共同讨论。
法律文体写作也有类似故事,是“敲”门而入,还是“撬”门而入
“敲门而入”,说明二人认识,女方为男方开门,不过是通奸;“撬门而入”,说明违背女方意愿,采用暴力,就是强奸,可能判死罪。
现今民事裁判实践中,有类似案件,“还欠款5千元”,究竟是“已经归还了5千元欠款”,还是“仍然欠款5千元未还”。
“全部货款已结清”,是全部货款“已经结算并支付完毕”,还是仅仅“结算清楚尚未支付”
说明法律文体写作,特别要求准确,一字不当,可能铸成冤案、错案。
此与文学写作不同,文学写作用词不当,不会造成冤案,而且作者可能故意采用多义词,故意追求模棱两可、语义朦胧的效果。
法律文体写作,特别要求用词准确,避免歧义。
这要通过法学论文的写作来训练。
(三)法律人的论辩能力与法学论文写作。
法律人的职业,特别要求论辩能力(口头论辩、书面论辩)。
你看民事审判的双方代理人在庭上辩论,刑事审判的辩护人与公诉人在庭上辩论,一方主张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辩称不违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诉人主张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
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唇枪舌剑。
法官在庭上听讼,就看哪一方有理,辩论逻辑性强、有说服力
答辩状、法庭辩论,当然最终靠证据。
我们常说,靠证据说话,但证据自身并不会说话,而是在法庭质证时,由案件双方,辩护人与公诉人、原被告的代理人,替证据说话(辩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内容和意义)。
如果辩护律师中文能力很差,说话拉拉杂杂,缺乏逻辑,颠三倒四,语无伦次,用词不当,即使有充分的证据,也未必能够胜诉。
法庭辩论的真正目的是说服法官,必须思路清晰,用词准确,条理性强,逻辑严密,才具有说服力,才能说服法官。
法律人必须有高水平的论辩能力,掌握论辩的艺术、说服的艺术。
法学院除在模拟法庭训练外,主要靠法学论文写作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论辩能力。
我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在于把自己培养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有人误以为,只要把十几门课程学好了,各门课程都考试合格,成绩优良,就能够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我要告诉同学们,这样的认识并不正确。
刻苦学习各门课程,掌握各个法律学科的概念体系,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当然很重要,这只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素质之一,更为重要的素质是,能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实践,这就要求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
我们在小学、中学阶段主要是通过语文课和作文(主要是文学文体写作),无论高考语文成绩如何,都缺乏法律人的中文能力、法律文体的中文能力。
因此,要重视法学院各科论文写作、学年论文写作,特别是毕业论文写作。
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学生都认识到论文写作的重要意义。
一些同学不重视论文写作,采取敷衍的态度,甚至从网络找两篇题目相同或类似的论文,加以裁剪拼接,应付了事,只求老师给个及格分数就行了。
这些同学在法学院四年毕业,中文能力没有得到训练和提高,即使各科考试成绩优良,即使真的掌握了各门学科的法律基础知识,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须知将来担任律师写起诉状、答辩状,担任法官撰写结案报告、判决书,担任仲裁员写裁决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合同书,都是不可能从网络下载进行拼接所能够解决的。
因此,必须在法学院学习期间,重视法学论文写作,按照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自觉训练、提高法律文体写作能力。
四、自己造就自己明确学习目标。
明确原告优秀的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人格方面的素质和知识能力方面的素质。
掌握学习方法。
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
通过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和训练,把自己造就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东北师范大学有哪些知名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读后感 一、从学阶梯》看罗马法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学阶梯》只不过罗马法绚丽冰川很小的一角,而且由于自己的学识,在某中程度上或许连这一角也看不清楚,而只是冰雾笼罩下的对冰川的朦胧的感觉而已——甚至不知道这朦胧后面究竟存在什么,但“无知者无畏”或者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吧,还是要为自己的感觉留下一点什么,还想对罗马法做出最粗浅的评价。
毕竟这是自己学习法律以来看的最认真的一本书了。
粗浅的几点感觉如下:1.内容的精细化。
作为个体的人类生活是感性的,而作为法学则是理性思维的产物。
法律就是将感性的个体生活上升为理性的普遍规则。
而在这过程中,如何处理感性生活的个别正义和普遍规则的普遍正义一直是法学界的主题。
古罗马人在这一点上遵循的是精细的具体规则和抽象的原则的结合。
在这一点上,对古罗马人的敬佩不再只是停留在感性的道听途说上了,至少从法律的细致和法律的合理性角度来看,我们并不比古罗马人进步多少
在当今的整个学术界、法学界以及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人当中,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的僵死的理解,他们需要详而又详的法律法规——但人类理性并没有这个能力;而另一方面,在学者当中,存在着一种玄学的倾向,以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善良和完美的大写的人,都能够依据简单的道德说教就能够实现社会的大同,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余下的问题被让位于或诉诸于人类的道德良心或者是对原则和理性的理解。
在这方面,应该好好的学习罗马法,至少看到目前为止,罗马法既保留了人类终极关怀的品质,又不失为世俗而可操作性。
既努力去追求理性的思索,试图函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同时又承认理性的不足,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来补充。
而在法律的发展上,也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通过正义乃是“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这一主线,除了在传统中寻求法律规则的合法性根据之外,还通过敕令等形式不断地就旧有的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修正。
在这一点上,与现代的法律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法学虽然不断地就现有的法律作出自我的修正,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丢失了传统,并没有对过去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很好的继承,或者是对当下正在发生的生活现实的漠视——至少,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去调查民间到底存在什么自足的规则体系,而罗马法中却将民间生活规则不断地上升为法律,如信托制度。
因此,必须注意法律的理性标准和法律的可实施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学乃至法律就是“形而上的抽象和形而下的操作的完美结合
”李老师的这一教导将永远伴随我对法学的学习和理解之中,并伴随着自己不断成长
2.表述方式的经验化。
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罗马法的重要的特点。
不过,由于尚未阅读《法典》,因此还不敢断定是否法律规范(这好象也是现代法律的语言)也是适用这种表述方式。
但至少作为一本法学教材来说,能把复杂的法律理论和规则加以生活经验化,毕竟是一种了不起的事情。
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尽要责问我们的普法教育,现在市面上流行的法律类刊物倒是一些《民主与法制》等法律通俗刊物。
(这些读物在倡导法治建设方面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
由于其传播的广泛性,应该得到研究。
)整个《法学阶梯》所阐述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如此地复杂,以至于现代法律仍然逃不出其范畴。
但优士丁尼往往用最简单的例子将这种复杂性消解,而使法律又重新溶入现实的个体感性生活中去。
如果从现代意义上而言,这种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法律的传播问题。
我们现在也有一些案例汇编的形式,通过案例阐释法理,但这种教材也只能是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人才能看的懂。
本来《民主与法制》等通俗刊物可以很好地做到这一点,但由于其过于注重情节的起伏和跌宕,其小说式的叙述又消解了内在的法律精神,往往起到很大的作用。
现在的《今日说法》似乎在慢慢地尝试着这种罗马法式的方式。
但由于其缺乏系统性——至少应该将某部门法的东西归类分析,也容易由于其松散而消解其内在的作用。
结合第一点特点,忽然又有所思考,法律究竟应该是精细复杂还是简单明了
作为法律职业人来讲,我宁愿是复杂的,至少可以存在知识资源的稀缺状态;而从普通人来讲,我宁愿法律是简单的,因为如此精细和细致的法律,普通人又如何能够事无巨细的了解和运用
除非法律是如此地遵循普通生活准则,是真正的市民法,但法律又如何能够保证每个人的生活规则都得到反映
毕竟,法律是一种普遍正义的诉求,而个人的生活始终遵循的是个人的生活准则,每个人要求的是个别正义。
“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又如何能够实现
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地反映市民生活,使得法律能够为生活所用,而不是要求百姓学习法律——百姓永远是无罪的,我们不能苛求百姓能够知晓所有的法律,而只能让我们的法律去适应生活,除非有些规则非改不可(如迷信等)。
3.现代法律制度的导源。
在这一点上,感觉尤为深刻,毕竟自己民法的底子不是特别的好,而通过阅读《法学阶梯》,至少对现代民法的许多制度有了渊源上的理解。
而且有些制度很有启发,比如象财产的分类、信托监护,双重人格、物权的各种形式以及对债的分类和各种债的理解,都有了一些新的含义,关于其具体制度的理解,就把他写在了每天的读书心得中了。
心中朦胧地有一种感觉,似乎理解了罗马法,就理解了西方法律的精髓,而由此又可以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做一比较性的分析。
4.与中国传统(古代)民法的比较。
即人类生活的相通性。
由于对中国古代民法的爱好或者说是接触,天生地就想拿罗马法与中国传统民法想比较,但由于手头资料的匮乏,或者说是笔记的缺乏,这一比较很难进行。
但总体感觉上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说人类生活具有某种天生的共同品格,法律都是人类基本生活诉求基础的规则的反映,因此在很多地方都具有类似的规则。
等把罗马法好好地研习了以后,尝试着做一下这方面的有关文章,看是不是能有所发现。
可以将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和敦煌卷子的有关研究找出来看看,同时结合这边的一些古代契约文书作一比较研究。
二、、读书的方法和治学的方向看完了一本书,而且是用新的方法看书——至少是用电脑做笔记了,而不是在书的边边角角做注释了,这样一来,得总结一下这看书的效果如何。
回过头去看了一下自己做的笔记,还是不是十分清楚,这是技术上的错误,还有待改进。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自己学识的有限,对有关材料的评注并没有能够体现自己的所思所想。
一是自己表达的缘故;二是接触的书比较少,至少对法哲学原著的阅读量或理解程度不够,因此其评注往往是无力的,或者是没有思想的评注;三是民法的底子不是十分缜密,对外国民商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什么融会贯通,往往就某一制度的评价还得查阅大量的书以后才敢下结论,这样也不可避免地降低了自己对阅读对象的敏感度。
这几方面的问题都是比较严重的,如果一直这么持续下去,就不可能做好一个学者——这是自己努力的方向,毕竟这是做好学者的基本的要求。
就表达的问题,似乎应该增加一些除法学外的阅读内容,比如《随笔》之类的;自己一直以为法学枯燥的语言正消解或萎缩着自己的语言功能,毕竟语言优美的法学文章还身少的。
就知识面的问题,只有增加阅读量了,但应该改变以前的阅读方式,看一本书就是一本书,得有所得,有所进步才是看书,如果只是“泛读”,那或许没有什么收获。
另外,在阅读的方式上,等把罗马法的底子稍微积累了一点以后,可以开始向以前那样阅读——通过一个个的专题形式来阅读,这样对内容的把握或者功利的写作都是一件好事情。
但不能太急,毕竟没有底子的法学研究就象没有根的浮萍,怎么也不可能长成苍天大树的。
对于外国民商法的有关内容,不能再停留在以前的那种理解上,把外国的法典只是作为一类工具书加以运用,应该做下来好好地阅读才不会出现一知半解。
把法典当成专著来读应该是一个不错的方法。
但这需要自己的耐力,毕竟后世的民法典不象法学阶梯那么可以有详细的例子让自己充分的理解。
就记这些,以勉之。
什么是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什么的
我也是工商的学生 现在在人力资源方向学习 我们老师说大学要选学校 考研要选专业 现在我就是学的偏人力资源方向的工商管理 个人感觉人力还不错 现在企业越来越重视人力这个方面 其实人力资源管理不止是与人沟通的问题 还有薪酬和绩效考核的制定 不一定非得要多么外向的性格 也要认真仔细的心态 人力资源的方向也很多 人力的就业前景真不好说 虽然发展看好 但是应届生出去没经验没人脉 不过这也看自己了 财务的却是够麻烦 学工商考人力的话比较好考吧 我个人是这么认为的 因为我个人也在准备考研的事宜 预备考人力资源方向 人力的考研专业课在工商管理专业的学习过程中会有所重合 甚至一样 这样避免再去学习专业课 还算省些力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