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中国读后感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站在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决策部署,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转型、社会转轨、利益多元、矛盾多发,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本清源,厘清法治要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国家和社会各项工作法治化。
一是着力制定善法,实现善法之治。
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善法是法治的根基。
如果法律是恶法,如同源头活水遭受了污染,法治便无从谈起。
纳粹德国在希特勒集权统治时期,法律在形式上较为完备,并且得到了近乎苛刻的执行,实现了“形式法治”,却偏离了“实质法治”轨道,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灾难。
判断法之善恶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为,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治的魅力也是人权。
只有人权得到法律的足够尊重和保障,才具备了现代法治的主要品格和“实质法治”的基本精神。
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当把人权作为一把标尺,重新审视立法思路,全面梳理既定法律,确保我国现有和即将制定的法律是善法,建设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逐步实现“实质法治”。
二是加快推进立法,健全法律格局。
通常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无论国家还是社会的任何大事小情,都会被纳入法律框架内,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能够在社会很大范围内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目前已有239部法律、690多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完成了全部立法,相反,今后的立法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
因为,社会立法较为薄弱,民生立法相对落后,法律冲突比较普遍,法律滞后现象较为明显、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迫切需要我国要加快形成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齐全、配套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支撑。
三是提升法律信仰,培育社会基础。
美国学者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深入推进,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奇迹,但也由于内在道德教育、外在法律制约、违法惩戒机制相对不完善,衍生了诸多严峻复杂的社会问题。
有因强拆引发的血案,有因宝马撞人后的殴打,有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有官二代、富二代的肆无忌惮,有弱势群体的求救无门,等等,已数不清有多少这样血淋淋的个案在刺痛世人逐渐麻木的神经,法律信仰到了丧失的边缘。
放任这种现象,法律就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变成一纸空文,法治就会更加遥远。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手段,着力使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做到,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绝不能遇到问题,“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通过不法手段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是强化法律实施,保障法律权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其价值得不到落实,只能是文字的堆砌,毫无意义可言。
公民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苏格拉底拒绝越狱的故事告诉我们,他着力把法律推定为人格化的存在,无论法律本身或其执行公正与否,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方面,即守法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这不但推迟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也给政府威信带来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做到违法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加大违法成本,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大地。
五是推动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公正司法,也就没有现代法治国家。
我国由于特殊国情决定,不可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立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要限制官员、限制权力,把权力置于有效控制之中,禁止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妄加干涉,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跪求《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分析》的读后感
我们翻开选集第一卷第一篇文章就是所著的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
这篇文章是在党内出现左右倾主义的背景下完成的。
以陈独秀为代表,只注意同国民党合作,忘记了农民;以张国焘为代表,只注意工人运动,同样忘记了农民,这两种倾向都感觉自己力量不足,而不知道到何处去寻找力量,到何处去取得广大的同盟军。
陈独秀也好,张国焘也好就其本质不是不想把中国引向共产主义。
但是他们的错误就是过分的依赖于自己的主观意向,片面的强调某一个方面正确。
在这个关键时刻通过正确的对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明确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
谁是我们的朋友
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
是相当及时和正确的。
通过对中国社会各个阶级分析得出: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是我们的敌人。
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
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
那动摇不定的中产阶级,其右翼可能是我们的敌人,其左翼可能是我们的朋友——但我们要时常提防他们,不要让他们扰乱了我们的阵线。
在革命时期,最贫穷的最有战斗力的就是工人阶级,他们所以能如此,第一个原因是集中。
无论哪种人都不如他们的集中。
第二个原因是经济地位低下。
他们失了生产手段,剩下两手,绝了发财的望,又受着帝国主义、军阀、资产阶级的极残酷的待遇,所以他们特别能战斗。
半自耕农,其生活苦于自耕农,因其食粮每年大约有一半不够,须租别人田地,或者出卖一部分劳动力,或经营小商,以资弥补。
春夏之间,青黄不接,高利向别人借债,重价向别人籴粮,较之自耕农的无求于人,自然景遇要苦,但是优于贫农。
因为贫农无土地,每年耕种只得收获之一半或不足一半;半自耕农则租于别人的部分虽只收获一半或不足一半,然自有的部分却可全得。
故半自耕农的革命性优于自耕农而不及贫农。
贫农是农村中的佃农,受地主的剥削。
其经济地位又分两部分。
一部分贫农有比较充足的农具和相当数量的资金。
此种农民,每年劳动结果,自己可得一半。
不足部分,可以种杂粮、捞鱼虾、饲鸡豕,或出卖一部分劳动力,勉强维持生活,于艰难竭蹶之中,存聊以卒岁之想。
故其生活苦于半自耕农,然较另一部分贫农为优。
其革命性,则优于半自耕农而不及另一部分贫农。
所谓另一部分贫农,则既无充足的农具,又无资金,肥料不足,土地歉收,送租之外,所得无几,更需要出卖一部分劳动力。
荒时暴月,向亲友乞哀告怜,借得几斗几升,敷衍三日五日,债务丛集,如牛负重。
他们是农民中极艰苦者,极易接受革命的宣传。
经济地位决定革命态度反映出一个人或是一帮人,一群人的应变趋向。
贫穷到了生存受到威胁时,反抗自然达到顶点。
而集中的,有组织的无产阶级则最具有强大的革命力。
他们的革命决心最大。
同样,半无产阶级的贫民则更具有革命的决心,因为他们的生存受到多种环境的左右,他们的艰辛劳动很少能够满足自己及家庭的生存需求。
就是因为他们分散,不集中,很少能够达到组织起来反抗的目的。
只能以逃生,乞讨,流浪作为消极的对抗。
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结盟中产阶级形成一个共同反对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的统一战线。
因此中国革命胜利了。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是革命的先锋,是具有先进思想的一帮人,一群人。
他们的革命不单纯的是把无产阶级的命运推向有产,更重要的是创造一个新世界,新历史,新中国。
正是在这个宗旨指引下,中国共产党的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能够以自身的表率,模范的引导,大公无私的气概把不同的阶级、政党紧密的团结在自己的身边,共同完成一个事业。
就是实现共产主义事业。
中国共产党成功的领导广大的中国人民走上了社会主义。
由过去的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
革命党与执政党的区别,一个是领导无产阶级推翻推翻剥削阶级统治,一个使劳动人民群众走上幸福,和平,美满的生活。
前者最贫穷的,革命性最强的无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正是后者最需要改善的,及待解决的最重要问题。
解决大多数人劳动问题,提高大多数人生活水平在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的那一天起就是首要的任务。
怎样才能够使广大的才脱离剥削阶级压迫的劳动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并不是嘴上说一说的事。
也不是单纯的依靠无产阶级专政能够解决的问题。
在解放以后到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间,中国人民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段时间也是人们经济生活水平差别最小的时期。
也是公共利益发展最快的时期。
表现在社会福利事业达到了这样一个水平:娱乐场所基本免费,公共事业发展很快,医疗卫生深入到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普及。
人们虽然生活水平很低但是人们对实现幸福的信念很足。
在这段时间,人们放开生孩子,每户家庭多的七八个,少的四五个,家庭生活负担几乎就靠一个人工资满足。
生活条件低下,但是中国社会人口激增。
虽然各种条件很差,但是社会上很少各种犯罪现象存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私有经济的合法化,市场经济便成为社会的主流经济体制。
随着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到户,个体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及各种形式的商业,商贩,金融等所有可以赚钱的行业都出现在人们面前。
不同等级的收入构成了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差别存在。
也呈现了中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繁荣景象。
差别,尤其是生活差别存在,出现了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生产和服务。
差别尤其是生活差别存在,人们的发财欲望便大大的提高。
差别尤其是生活差别的存在,人们便不在相信任何人与人之间还有什么真情。
因此,生活水平差距随着收入水平的差距,随着不同经营者,获利者的收入不同一性,便又出现了阶级属性——社会阶层。
这就是新时期的经济特征和政治倾向。
在目前中国依据怎样获得生存需求满足方式来区分中国社会阶层有四个层次: 依靠出卖劳动力获得收入满足生存需求方式。
属于这个阶层的是工人,也就是打工者。
所有打工者收入并不相同,脑力劳动者,收入高。
属于知识打工。
体力劳动者,收入低,属于体力打工。
给外资企业打工,工资收入要高于国有,国有要高于个体。
给国家政府打工者,稳定,属于公务员;给企业打工者,不稳定,属于暂时。
这个阶层逐渐增大,竞争力也越来越强。
人们都争先恐后的要寻找高收入,高待遇的职业。
智力打工者越来越趋向高学历竞争。
打工者要想生活的更好就必须依靠自己的能力。
八级工依靠技术,独有的技术最值钱,有技术一方面靠学习,一方面靠钻研。
博士生靠学识,博士生比研究生高,高在知识面宽,研究项目新,效益好。
在市场经济中,能力越来越受到青睐。
收入与能力成为正比。
但是市场经济又是排他经济,能力越强,竞争也就越强。
收入差别存在越悬殊,竞争力越大。
因此,差别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动力。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向城市集中,劳动力价格越来越低。
依靠体力打工者,月薪达到300元以上,不是很多。
一个社会脑力劳动者越多,技术能力越强,需要的劳动者越少。
因此,随着生产技术,自动化程度提高,大部分人员又被裁减下来。
造成劳动力剩余。
因此,剩余的农村劳动力集中在城市,裁减下来的富裕劳动力增加,收入来源减少,造成高低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劳动者,两极分化将越来越严重。
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并不比农村好过。
依靠直接生产收入获得生存需求满足方式。
属于这个阶层的是农民。
我们国家农民生产在固定的面积之上。
土地承包是按照人均面积分配。
在有限的土地上搞市场经济作物生产,市场信息对于收入有着重要的关系。
如果生产的作物大丰收,而市场价格高,收入就好,如果生产的作物大丰收,而市场价格低,收入就不好。
缺和补缺是种植型生产获得经济收入不可小视的条件。
依靠直接生产收入满足生存需求方式,实现了生产直接满足需求这个目的。
满足自己的吃用要比出卖劳动力获得生存需求满足方式要稳定的多。
只要这个承包制度不变,只要农民不懒,只要不遇到大荒大灾之年,依靠土地生存就不会出现民不聊生的现象。
现在农民已经不是过去的农民,计划生育使每户农民人口降低到最低限度。
吃穿用不次于城市一般收入家庭。
随着农业生产的进步,闲置时间越来越多。
如果科学技术能够在有限的土地上多增些劳动产品种类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增加收入,过剩的生产力就成为不过剩,甚至不足。
因此,依靠直接生产收入获得生存需求满足方式是一个稳定的,富足的,没有压力的生存方式。
大富很难,小富却不难。
依靠利润获得生存需求满足方式。
这个阶层就是企业承包者,个体企业老板,炒股大户,及依靠雇工获得生产增加的土地生产者。
这个阶层逐渐增加。
依靠利润获得生存需求满足方式,生产就是为交换而生产。
企业就属于他们自己。
他们雇佣打工者,靠付给打工者固定工资,获得产品销售利润。
他们的收入依据自己的经商经验而不同。
有的大富大贵,有的则小打小闹。
但是,他们的生存需求满足要远远的高于前两种方式。
随着个体经营迈上轨道,大富者将越来越富,成为财大气粗富豪。
小打小闹者随着经验积累,剩余增加,投资增大有可能成为大富者,也有可能成为贫民。
但是在我们国家,我们放宽了就业经商者的限制。
减免了一些税收,可以说,建立企业,商家都不是困难的事。
关键在于经营。
在于怎样站稳市场经济这个位子。
依靠灰色收入满足生存需求方式。
这个阶层属于不合法收入者阶层。
逃税,权钱交易等等。
这个阶层之大,几乎可以涉及到任何和层次。
这个阶层社会地位上显赫,网络关系强大,灰色收入究竟有多少一般人不可能知道。
社会风气败坏大多数来自于这个阶层。
权钱交易使社会越来越不公正。
不公正的社会则造就越来越多的腐败,灰色收入成为这个阶层优越于任何层次者的经济来源。
是国家有法难依,有法不依的重要绊脚石。
也是造成经济收入两极分化,社会阶层矛盾加深的重要原因。
我们依据怎样获得生存需求满足方式把中国社会分成四个阶层。
可以看到,前两个阶层是社会最基本阶层。
尽管出卖劳动力获得收入差别很大,而且凡是高收入者都有充当靠利润获得生存需求满足阶层的欲望,但还不是大多数人能够实现的。
因此,这两个阶层就是劳动阶层。
关心他们不是怎样致富,而是怎样才能满足。
因为组成这个阶层的大部分是弱势群体。
第三个阶层是富有阶层,他们大部分都具有自己的实力和财力。
他们追求的是利润,就必须按照利润规律来经营生产企业。
让他们自由自在的放开经营就是对他们的最大支持。
任何阻碍都只能减少他们的利润获得。
而利润的产生则是雇佣工人。
因此,在保证工人合法收入和尊严的条件下,促使生产向高科技和技术迈进就是把这个阶层推向一个进步的境地。
第四个阶层是腐败阶层,必须加大力度严格控制。
这个阶层越小,社会公正就越强。
想尽一切办法消除这个阶层存在就是政绩。
而这个阶层消失则必须建立一个第三者存在的监督机制。
这个阶层隐蔽性最强,具有白天是人,晚上是鬼的伎俩。
下什么大力气制止这个阶层存在只要能够问一下其他阶层的人就可以知道。
这样分析中国社会各个阶层,知道谁应该保护,谁应该支持,谁应该反对。
对我们建立政治制度,制定法律法规才有意义。
在诞辰110年的时刻,看一看留给我们的著作,总觉得他老人家还在。
还那么热情,慈祥。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律社会学,目前的译著并不多,只有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布律尔《法律社会学》,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作为法律社会学奠基者的韦伯,国内对其宗教社会学的重视远超过对其法律社会学的重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简惠美和康乐翻译的《法律社会学》则填补了这个空白。
这本书是由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的专门一章《法律社会学》,曾由美国两位学者将该章与《经济与社会》中其他与法律社会学相关的章节编成一集《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后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此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韦伯作品集之IX的《法律社会学》以德文原著为准,并结合英译本翻译而成,且将英文、日文译本添加的译注和中文译本的译注连同德文文本作者的原注一并收入。
法学中的法律观与法律社会学中的法律观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前者从参与者的内在视角考察法律中的正义问题,后者则从观察者的外在视角看法律。
早期的社会学如孔德、斯宾塞只是将自然科学的方法直接引入社会科学,称为“社会物理学”。
韦伯作为一个新康德主义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思想,试图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种研究方法,他最早将主观意图、行为动机引入社会学研究,强调社会科学也是一种经验事实,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可以进行理解,并对其过程及结果可以进行因果解释。
他采用的理念类型的方法,从杂多现实中抽离出某些特征组成一系列清楚定义的理念型概念,它们代表着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下,其行动中之“意义关联”的种种可能形式,从而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
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全书共分八章,韦伯的旁征博引,其中很多史实与术语对于非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我们理解起来是比较困难,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主题只有一个即法律的合理化。
这是与他的中心论题即资本主义为何出现在西方相关联。
从法律是如何在此种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将法律与统治、与政治(国家形式、行政层级)、法律与经济作了全面的考察。
法律的演进过程经历习惯、习俗、惯例到法四个阶段,首先是一种呆板的、机械式的重复,纯粹事实的习惯,经由心理对此习惯的“拟向”,让人感到具“拘束性的”,既而形成一种普遍的共识,即令人在有意无意之中越来越“期待”他人也做出意义相对应的行为,最后此种价值共识被赋予法规范的特征,由强制机构予以保障。
也就是说秩序的合法性不仅建立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之上,而且需要外在的保障。
由此将法律的内在面向(理念和价值)和外在面向(利益、制裁等构成的整体)统一起来。
法律的合理化是三种合理化结合下实现的。
一种是规则的合理化。
市场的扩大,贸易的发展使个人从团体中分离,主观权利设定方式即授权规范不断增多,财产责任取代身体责任,个人责任取代团体责任。
在传统型社会和卡里斯玛型社会,主观的权利与客观的规范合二为一,即拥有特权的个人依据为他而设的客观规定来当作自己的主观权利。
因此,特别法无非是支配者的主观权利,普遍有效的规范不存在。
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要求形式上的法律平等以客观的形式规范予以保障,要求用“规则”取代“特权”,代议制国家于是形成,行政体制的“合理”构造,即行政事务的连续性和文牍性,以能力而不是以身份为标准的行政组织,严格的等级科层制结构,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分离,形成一个官僚科层制的非人格化统治的社会。
二是社会行动的目的合理性,韦伯将人的行为分为四种,基于情感的,导源于感情沉迷;基于价值合理的:取决于对秩序作为某种伦理、信念;基于传统性行动,源于传统;基于目的理性,由对特定外在后果的预期、即由利益情势所保障。
商品经济的可计算性要求主体基于目的理性而行动。
三是科学合理性。
贸易的发展,使得交易的复杂需要法律人士专业知识的帮助。
新兴的市民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利,也需要借助法律专业人员来为他们提供咨询,充当他们与政府之间进行谈判的中介人,并在政治和司法程序中代表他们的利益。
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从罗马法和教会法中传承而来的各种解释技术,通过对社会中现有的规范性因素进行收集、概括和总结,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使每一具体案件都可以通过逻辑方法得出判决,从而形成是一个没有漏洞的、逻辑一致的体系。
三个面向“合理化”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形式理性法律,其形成过程是教会法与世俗法、实质与形式分离的过程。
道德等实质价值技术化进入法律,自主的道德中立的法律可以用于任何调整目的,法律合理化的过程也是现代化过程。
韦伯意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灵魂”信仰缺失的社会,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形式重视个人能力,能排除绝对恣意和集体主义,但形式化之抽象性格在给予形式上合法之利益最大自由的同时,却处处伤害了“实质公道的理想”。
韦伯是现代文明之子,其创造的概念如理念型、形式理性等一直沿用至今,其意识到的形式与实质之矛盾我们仍无法超越,韦伯《法律社会学》中价值的实证研究进路对于处于转型中的中国意义重大。
中国目前的社会矛盾,很多时候是日益分化的利益与价值之争,因此只有对价值进行实证研究,对法治的具体路径进行描述,法治目标才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的第四章读后感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读书笔记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法治的根本之义在于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把法治放在市民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去考察,指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法治的基础和界限,并以此对中国法治的建设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设计和解说。
法治文化是指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即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
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审时度世、科学论证而提出的重大时代命题。
这一命题具有深刻的内涵,可以集中表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第一内涵,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
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
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
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
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
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
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
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
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
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
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
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
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乡土中国读后感
把你老师绝对搜不到送给你。
《乡土中国》读后感费孝通先生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从古至今,农民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比重是很高的,农民对社会的进步发展也作出了极大贡献。
作为一名从农村走出来的学生,我感到无比骄傲。
以前对自己生活的村子没有太多感想,在读完《乡土中国》后再去回想,乡土社会果然都是大同小异的。
在农村生活,土地就是命根子,也正是那些广袤的土地养活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
小的时候跟随父母到田里去播种或者收割,印象最深的是刮开盖好的薄膜种玉米籽,再就是在秋收时节抱麦子。
在北方,割麦是农活里最苦最累的活,农民割麦的姿势用“面朝黄土背朝天”来形容最恰当不过,母亲心疼我,没有让我割过麦穗,于是我开始找寻新的“营生”——挖苦菜。
现在想来,土地真的好神奇,你播种它会生长,你不播种它也生长。
苦菜就是那种自然生长的植物,挖它并不费事,田地里到处可见,不一会儿就能挖一小筐,带回家后用水淘了就能吃。
“非典”那年,母亲不信任小卖部的菜种,我就天天出去挖,那段时间家里足足吃了一个月的苦菜。
在乡下,生活好像不用怎么花钱,吃的自己都可以种,家家户户都有一口井,梨树、沙枣树什么的也都有,柴火有葵花杆子和玉米棒棒,逢年过节的时候买些糖果、穿件新衣裳就是了。
可见,土地孕育了多少生命,人们聚村而居确有一定道理。
费先生认为:“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
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磨擦里陶炼出来的结果。
”。
因此,乡土社会里的人们彼此特别熟悉。
但是,与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相比,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
于是,土气成了骂人的词汇,“乡”也不再是衣锦荣归的去处了。
在第二篇“文字下乡”里,费先生认为:“乡土社会中的文盲,并非出于乡下人的‘愚’,而是由于乡土社会的本质。
我而且愿意进一步说,单从文字和语言的角度去批判一个社会中人和人的了解程度是不够的,因为文字和语言,只是传情达意的一种工具,并非唯一的工具,而且这工具本身是有缺陷的,能传的情、能达的意是有限的。
所以在提倡文字下乡的人,必须先考虑到文字和语言的基础,否则开几个乡村学校和使乡下人多识几个字,也许并不能使乡下人‘聪明’起来。
”我非常认同这句话,因为我的母亲就是文盲,从来没上过学,但是她很聪明。
没有我的母亲,我的高中文凭的父亲也不可能事业有成的,而且我的母亲在深圳短时间内自学了粤语和普通话,之后还自学认字和写字。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读后感1500字 谢谢
人欣喜的是,《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能成为中央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建设工程正式出版的第一部重点教材,这对高校正在实施的新一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和发展,肯定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更令人欣喜的是,初读教材就感觉到,这是一部精品力作,从多方面呈现了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所要求的时代感和科学性、针对性,为把这门课程建设成大学生欢迎的精品课程奠定了重要基础。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紧扣时代发展的脉搏和大学生思想发展及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线,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重要指导方针,遵循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形成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遵循大学生入校后心理发展的基本历程,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内在的知识体系,展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基本教学内容,是一部汇聚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最新成果、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高质量、高格调、高标准的精品教材。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把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为一体,在教材体系和内容上作出了多方面的创新性的探索。
现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而成的新课程。
这就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不仅要反映原来两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特色,而且还要在内容融合中有所发展、在体系重构中有所创新。
在这些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积极探索、成效显著。
教材的第一章至第四章,主要阐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内容,形成了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爱国主义为重点,以正确的人生目的、端正的人生态度、科学的人生价值标准为基本内容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体系;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结合公共生活领域、职业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内在结合作了深刻阐述,也为深入到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内容作了知识准备;第七章和第八章集中阐述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为核心内容的知识体系。
教材的这一结构,极为有效地把课程学习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结合起来,把学生道德素质培养与法律素质培养结合起来,真正达到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学目标。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最新成果,突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体现了教材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色。
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继承并弘扬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认识成果,创造性地把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结合在一起,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律认识的深化,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与时俱进的品格。
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教材内容中得到及时体现,在教材的“绪论”中单设一节,对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了概括性的论述;在整个教材体系中,全面地贯彻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凸显了教材内容的思想性、先进性和时代性。
教材对思想政治教育最新成果的吸取,还体现在对一些核心概念的重新厘定上。
在对“思想道德”概念的阐述中,教材并没有像以往有些教材那样,将其当作“思想”和“道德”这两个概念的组合,而是将其作为具有特定内涵的、统一的概念加以理解,这样更符合思想道德的基本内涵。
在对“爱国主义”、“民族精神”、“人生价值”等概念的阐述中,都力求吸收借鉴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积极成果,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教材与时俱进的品格与马克思主义学风。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强调教材科学性、权威性的同时,在表现形式上也有新的突破。
在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的编写中,较为普遍采取的是从概念到理论的纵深的呈现方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改以往传统的编写思路,从大学生入校以后最关心的学习生活的适应问题,特别是从中学生到大学生角色转变问题入手,针对刚刚迈进高等学校大门的大学生在生活学习上面临的不适和困难,分析了大学生活的特点,引导大学生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的学风,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在此基础上,再依据大学生肩负的历史使命,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和应有的形象,应具备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从分析新入学的大学生急迫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出发,为他们走出生活学习的困惑指明路径,为他们确立大学阶段的奋斗目标提供方向。
这些,确实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仅高度关注教材体系的构架,注意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之间的契合,而且在教材内容的阐述和呈现方式上,也注意突出教材体系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为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课后深入思考问题,留下必要的空间。
职业道德与法律读后感800字
让我来告诉你:《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
本课程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加强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有助中职学生健康成长 一、中职学生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必要性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生产、管理、建设和服务社会第一线--的德艺双馨的技能型人才的任务,实质就是就业教育。
近几年,随着中职扩招,中职学生的数量持续增长,生源有了一定的规模。
我们在校的中职学生大多能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精神世界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部分职业素质不容乐观。
我曾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本校学生中进行调查,有关调查数据显示:(1)没有明确目标。
在回答,“为什么来职校”时,绝大多数学生的回答是:没地方去”或者是,“家长让我来的”和“看见别的同学来我就来”,(2)没有职业概念。
一半的学生在回答“来职校后干什么”时,回答的是“不知道”,“混呗”。
不知道职业概念及要为自己的将来职业做准备。
(3)缺乏自信,自暴自弃,行为无度。
表现在部分同学不求上进、成绩差、迷茫、上课睡觉、攀比打扮、吸烟。
(4)无视纪律,为所欲为。
有的学生乱交朋友,忙于早恋,沉湎于网吧;以大欺小、勒索钱财;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据资料调查,就极端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言,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非常严重。
有的地方恶性案件越来越多,手段极其残忍。
一些年轻的罪犯,有的就是在校中职学生。
学生不良行为如果不加以教育和控制,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出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不外乎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
这从反面说明,必须加强中职生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核心目标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中职德育课程的核心目标。
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如何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课 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要积极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教学大纲》,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鲜活的社会生活为源,坚持习之以知、动之以情、树之以信、练之以意、导之以行的教育教学观。
针对礼仪、道德、法律三块内容,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师生合作,共同打造了生机勃勃的实效德育课堂,促进了学生健康成长。
1、学做合一,培养学生按礼仪办事的行为习惯。
礼仪是道德的外化,道德可以通过具体的礼仪行为表现出来的,其核心是尊重他人,完善自己,其特点是易理解掌握,难养成行为习惯。
职校生教学需采用学中做、做中学的学习方式。
因此,在教学中,我采取了课前预习、课中进行知识建构、礼仪实训、课后学以致用的学做合一教学模式。
如第一课中“让别人悦纳我们”的教学:我把全班分成实力相当的六个小组,在课前下发任务清单:三个小组分别运用交谈礼仪、电话礼仪、做客待客礼仪来诊断特定情境下当事人行为的正误,另三个小组对学生们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以上三种礼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统计分析。
在课堂教学环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展示本组课前预习的成果,教师澄清学生理解的误区,帮助学生建构知识,教师示范讲解正确礼仪,学生进行训练,设置实训任务,按礼仪要求进行角色扮演,演练去同学家过生日的系列情节。
最后师生共同进行总结评价后,下发作业,要求学生主动与师长按礼仪要求进行交谈。
2、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学会选择学会践行。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德育如果回避现实生活中道德选择的多样性与德育规范统一性之间的矛盾,就会导致学生对德育课的信任危机。
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将现实生活中人们多层次的道德现象作为问题情境,尤其是将学生困惑的以及在成长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到的道德两难问题导入到课堂中,在激发学生道德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研讨,以此让学生明事理,辨是非,学会正确选择,勇敢地践行,成为一名有道德的人。
3、以案学法,筑起合格公民的行为底线。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强制的道德。
在法律模块的教学中,我们强调学生公民的身份,紧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典型事件为案例情境,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以案激趣,激发学生学习动机;以例说法,让学生按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来学法、知法;以法护行,让学生进行迁移性学习,运用法律理性维权。
4、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德育来自于生活,也应该回归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