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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入无人区读后感

时间:2016-01-10 19:35

求:《可可西里的哭泣》读后感 (400字左右)。

看完后, 心里久久不能平静。

合上书本, 耳边依然回荡着可可西里的哭泣声

忘不了那触目惊心的藏羚羊尸骨遍野的悲惨场景, 忘不了盗猎者那丧心病狂的枪声, 忘不了日泰队长那僵死大漠的孤独身影. . . . . . 可可西里, 位于海拔 4600 米的青藏高原的腹地, 是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是藏羚羊栖息的地方。

这个自然保护区本来是个无人区, 是藏羚羊和其他动物们生活的乐园。

可是那些盗猎分子为了牟取暴利, 竟不顾保护区的规定, 闯入这个本该属于藏羚羊的地方, 大量残杀藏羚羊, 造成了珍稀动物藏羚羊的数量锐减。

于是就有很多人自发地加入到保护藏羚羊的队伍中, 他们终年奋斗在保护藏羚羊和打击盗猎者的战线上, 为此, 他们经历了各种困难, 甚至付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年轻的巡山队员在执行任务中陷入流沙, 他拼命的挣扎, 但终于没能挣脱死亡之神的魔掌;日泰队长几经周折终于追到盗猎者, 最后却倒在盗猎份子的枪口下. . . . . . 每当想起这些镜头,想到那垂死挣扎的小藏羚羊凄惨的哀鸣, 我的心里依然在流泪。

日泰队长曾经对记者说过: 见过长跪者吗?他们的脸和手脚是肮脏的, 但是他们的心却是最干净

而那些盗猎者的心是最肮脏的, 他们用贪婪之手破坏了大自然的宁静祥和。

是啊

我们人类是愧对于大自然的, 所以我们要善待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但愿这些坚定勇敢的志愿者的鲜血, 能够让那些盗猎分子早日觉醒! 让我们携起手来保护可可西里, 别让美丽的可可西里再哭泣!

《哈利波特与魔法石》读书笔记

白宝山是一个在中国刑侦史上有坐标地位的杀人犯。

他于1996年3月至1997年8月持“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八一”式自动步枪、“五四”式手枪,先后杀害军人、警察和无辜群众15人,击伤15人,抢钱140余万元,并在狱中先后杀害2人(分别于1993与1994年),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他的系列作案被公安部列为“1996暨1997全国一号案件”。

在缉捕白宝山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北京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协同作战,出动警力数万人次。

  他第一次入狱后说:政府这样对待我,我出去就要杀人。

如果判我20年,我出去杀成年人。

如果判我无期徒刑,我减刑出去,杀不动成年人了,我就到幼儿园去杀孩子。

  他虽只上过三年学,但犯罪智商极高,具有极强的心理素质,具有高超的反侦查手段与射击技术,思维缜密。

作案手法极其狡猾,胆大妄为。

  他每次作案均要开枪杀人,并携带上全部子弹,做好顽抗到底的准备,是建国以来罕见的反社会反人类反人性的杀人狂徒。

编辑本段其人部分供词 白宝山最终被逮捕  “我想过了,法律这样判我,我服刑出来,就去杀人,杀死那些受法律保护的人。

如果法律判我20年,我出来杀成年人;如果法律判我无期(徒刑),减刑后我出来年纪大了,没能力杀成年人了,我就杀孩子,到幼儿园去杀,能杀多少杀多少,直到杀不动为止……”   “我出来并没想重新犯罪,我给自己设计了两条道路,如果我能够正常地生活下去,我就不再犯罪;如果不能,我就去抢。

”   “我回到北京的第一件事就是跑户口,先后跑了六七次,他们就是不给我办。

我认为,我已经从监狱里出来了,起码也是个公民,可派出所不给我办户口,我吃什么

我不能靠父母养我一辈子

我这个要求不过分,我要生活。

我对我母亲说,派出所要我送礼,我连吃都吃不上,拿什么东西送给他们

”   “每次作案前,我都要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想过几遍。

包括作案的方法,行走的路线,允许的最长时间,在作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我怎样处理等等。

我想好一件事,就把它定下来,全部想好之后,我觉得有把握了,再行动。

”   “我对如何防备公安的调查做过专门研究:第一,我抓住正常人的心理。

平常的人,在碰到突发事件时,第一个反应就是先保护自己。

由于内心恐慌,对当时发生的人和事,一般都记不住。

甚至连打过几枪,打枪的人多高,什么模样,都记不清楚。

第二,我自己要克服心理障碍,抱着这次出去干事,就回不来的打算,不考虑自己的得失,这样;我就什么都不怕。

第三,我事先准备得很充分,不允许自己有一丁点疏漏。

别人可以犯错,我不能犯,一个小错,就可能断送掉自己的性命。

我是个冥思苦想的人,先往最坏处想,做好应付最困难的局面的准备。

第四,我主要是去抢劫的,我比较主动,抢劫时我有准备你们没准备,反应过来需要一段时间。

我在行动中尽量减少所用时间,在你们反应过来之前,把所有的事情都处理完毕。

所以我不怕你们调查……’”   “买枪不如抢枪,买枪更容易暴露。

”   “枪是一定要开的,而且一定要打死人,不然没有震撼力,谁也不甘心巨款被抢走。

” “我劝过吴,我说那些钱不能花,一花非丢了性命不可。

他就是不听,总惦记着分钱。

那时我就想了,为了保全我自己,我必须杀人灭口。

”   白宝山被捕后,他认为一定是谢出了事,把他供了出来。

否则,公安局不可能找到他的家。

可是入狱后却没有抱怨谢,无论在公安局预审阶段,还是在法庭上,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涉及谢却很犹豫。

后来说:“这些事以她所说的为准吧,我记不清了,说乱了我怕害了她。

”   谈到自己的落网时刻,他说:“我本来想拿枪打死他们(来到家里带白走的4名警察),可是,我母亲进来了,我就不能打了。

我不忍心当着我母亲的面杀人,我做不到……”。

  “我犯了这么大的罪才有权利在这儿讲几句话,这个代价太大了,多少人的鲜血换来的今天……我对无辜死亡的人……(哭)……说声对不起……(哭)希望以我为诫,不要做一个对社会有害的人……”(法庭上的最后陈辞)编辑本段个人年表  1957年   出生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个工人家庭,父母都是首都钢铁公司的职工。

  1960年,3岁   父亲病逝,母亲生活艰难,将白宝山送到老家河北省徐水县。

随后母亲改嫁。

  1971年,14岁   回到北京,开始上小学一年级,自尊心受到很大伤害。

  1973年,16岁   辍学,在一家街办的酱菜厂当临时工。

  1976年,19岁   被石景山区第一电碳厂录用,成为一名装卸工。

因厂里搞的一次实弹射击,从此迷上打枪,一下班就背着借来的气枪到附近的林子里打鸟。

  1981年,24岁   结婚,妻子是本厂女工。

  1982年,25岁   妻子产下一对龙凤胎。

  12月,白与张某在居民区盗窃晾晒衣服2件,价值10元。

  12月16日入室盗窃凤凰牌自行车1辆,价值110元。

  1983年,26岁   1月21日,白与张某连续撬锁3起,盗窃天鹅牌坤表1块,旧皮夹克1件,真丝被面2块,尼龙双人蚊帐1顶,尼龙自动伞1把,女式高跟鞋等共70余件,价值500元。

  3月8日被逮捕。

  9月9日,因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85年,28岁   在狱中被揭发出犯有余罪,包括:   一、1982年12月17日夜,在古城前街某号院内,偷玉米3书包,被事主发现,追至门外。

白用木棍猛击事主头部,致使颅骨线形骨折,头皮裂伤,缝合9针。

  二、1982年底,白伙同白某,在石景山综合修配二厂一车间,盗窃手推车外胎170条,车轱辘两个,价值3150元,运出销赃,得款2855元。

  三、1982年8月8日,白伙同石某,偷盗牡丹牌12英寸黑白电视机1台。

  四、1983年1至3月,白伙同石某等,偷盗工厂仓库内管件,阀门160件,价值1900元,偷盗圆木1根,销赃得款500元。

  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判白宝山抢劫罪5年,盗窃罪7年,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与前盗窃罪4年合并(自1983年3月8日起,至1997年3月7日止)。

这次加判对白宝山刺激极大,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仇恨。

  1991年,34岁   被遣送到新疆石河子新安监狱服刑,成为一名“零星犯”,分配在监狱的草场内放牧,有自由和时间可以和狱友交流。

努力学习武器知识,有时还将跑进监狱领地的羊扣押,要求牧民用弹药交换。

  1993年,36岁   年初,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即石河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9月,诱骗一名狱友李宝玉帮其扣钱,用铁榔头将其砸死,将尸体埋在山上事先挖好的坑内。

事后对狱方说此人失踪。

白宝山成为最大嫌疑人,但狱方没有找到证据及死者尸体,此事不了了之。

狱方在牛棚顶棚上搜出白宝山藏的95发步枪及手枪子弹,白仅对此事做了交代。

  1994年,37岁   3月20日深夜,用铁榔头将熟睡的同宿舍的狱友傅克军砸死,同样埋入事先准备好的坑内,然后烧掉染血的死者的被子、褥子、枕头。

  3月22日,警方开始调查嫌疑巨大的白宝山,并且有人报告看见白在清晨烧被褥。

白在接受狱方调查时一直拒不承认,狱方始终没有寻找到死者尸体,无法确认他已经死亡,又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给白宝山定罪。

白宝山被单独关押了125天,写过保证书后,继续回去放牛。

  直至白宝山伏法后,根据白的交代,两名北京调犯的尸体才被挖出,其中一具距牛棚墙壁不到半米。

  1996年,39岁   3月7日,如期提前一年获得释放。

  3月12日,回到北京,并带回要挟牧民得来的3包步枪子弹(75发)和50发手枪子弹。

回到北京后,向派出所警察申请办理户口受阻,对警察产生仇恨。

  批发了剃须刀在西单、香山、八大处等地摆摊销售,成本100多块钱,总是被城管惩罚、没收,再次受到刺激。

  由于十几年来固执地认为自己的量刑过重,又迫切地想给孩子们挣大钱,再加上警察不给办户口、做小生意受到屈辱等事,使白宝山走上了通过暴力犯罪疯狂报复社会的不归路。

  3月31日,21:40,北京市石景山高井热电厂,用铁棍砸伤一名值勤的武警战士,抢走无子弹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一把。

  4月7日,23:15,北京市西山八大处附近的装甲兵司令部,向一哨兵连开两枪,未抢到枪或子弹,受伤的哨兵抢救及时脱离危险。

  4月8日,0:15,距上一次作案仅一小时,乘坐一辆宝石蓝色无出租车运营证的面包车,在高科技园区实兴大厦附近遭遇正在巡逻的石景山公安分局防暴大队的6名巡警,双方发生枪战,白宝山击伤4名巡警后逃窜。

  4月22日,1:45,北京市丰台区八一射击场,两枪打死哨兵一名,由于哨兵只背着空枪套,没有抢到武器。

  结识同岁的、四川来北京做小生意的已婚女子谢某,两人同居。

  7月,来到老家河北省徐水县,侦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师高炮团弹药库附近的人员、地理情况。

当天返回北京。

  几天后(7月24日),携带子弹与抢来的枪再次来到徐水,将武器埋藏到兵营附近的一家水泥管与果园的交汇处。

事毕返回北京。

  两天后(7月26日),第三次来到徐水,7月27日凌晨1时,枪击两名哨兵,一死一伤,抢走81-1自动步枪一支。

逃窜后将武器掩埋在铁道边一个小砖窑边。

返回北京。

  8月初,与谢某一同回到谢某的四川老家,找人买枪,无果而返。

  9月初,与谢某一同到徐水取走“81-1”式自动步枪及全部子弹,将另一把“五六”式步枪重新掩埋好。

  12月16日,12:20,德胜门烟市,蒙面枪杀一名女摊主,抢得65170元,并击伤街上的3名男子。

逃窜至附近一个垃圾场,把钱、枪、抢来的包分别掩埋在垃圾场的几个角落,从容地骑车到附近市场为其情妇批发了一些袜子,然后回家。

  12月18日,带其情妇谢某取钱及枪。

  自1983年入狱到现在,白宝山共作案8起,杀5人,伤9人。

  1997年,40岁   春节后,与情妇谢某踏上罪恶的新疆之旅。

  来到石河子市147团,找到原来的狱友、盗窃犯吴子明,白提出“一起做事”,吴子明马上辞去警卫工作,开始跟随白一同作案。

  6月5日,白与吴坐班车来到奎屯市。

目标是抢劫军用枪支。

22点,两人摸入奎屯驻军军事培训中心。

未来得及抢枪便被一战士发现,逃跑。

两人放弃继续作案,连夜徒步返回石河子市。

路遇警察的盘查,白掏出枪,警察逃跑。

白放了一枪,然后与同伙逃跑。

无人伤亡。

  6月6日,两人在荒无人烟的大戈壁中连续步行了20多个小时后,从141团场乘坐班车返回石河子市147团场住地。

  7月5日,白与吴来到曾经服刑的新安监狱附近的141团场军械库,18点,撬门进入无人看守的空库房,没有发现武器。

无人伤亡,击毙库房看门的狗两只。

  7月6日,凌晨4时,白与吴连夜返回途中枪杀一名偶遇的走夜路的人。

  7月29日,距147团场15公里处,为抢摩托车,枪杀一名农民,埋在附近的土丘中,尸体一直未被发现,直至白宝山伏法后指认。

  8月8日,凌晨,白与吴闯入距147团50公里的149团场一营警务区警长姜某的宿舍,枪杀姜某及治安员时某,拿走姜某的“五四”式手枪,迅速驾摩托车离开。

  两人向着即将轰动全国的特大抢劫杀人案的作案地——乌鲁木齐边疆宾馆进发。

  8月14日,两人到乌鲁木齐边疆宾馆踩点,并在附近的新疆大学校园内预先挖好埋枪埋钱的土坑。

当晚返回石河子147团场。

  8月18日,两人携带武器来到边疆宾馆,当天已经接近收市,两人决定今天不动手,把枪藏到新疆大学内的坑中,住进附近的铁路医院招待所。

  8月19日,早晨,在边疆宾馆入口处抢劫现金人民币约140万元,打死7人,伤5人。

将钱、作案时穿的衣服、枪埋好。

逃窜回到石河子147团场。

作案后,吴经常催促与白一起取钱,白动了杀掉吴的心思。

  8月22日,两人冒险到警察严密排查的乌鲁木齐,从掩埋处取出手枪一支,返回住地。

白宝山提出取钱后从乌市直接回北京。

  8月23日,白宝山提出离开新疆前到天池玩儿一趟。

吴产生怀疑,偷偷将白与其情妇谢某的的家庭住址写下来交给哥哥。

  8月26日,在天池大锅底处,白把同伙吴子明枪杀,又用铁锤猛砸其头部,然后将其焚尸。

  8月27日,白与谢从天池回到乌鲁木齐。

  8月28日,清晨,白与谢来到新疆大学将钱挖出。

将140万现金藏入事先买的两件军用马甲中,两人一人穿一件,当天乘火车离开乌鲁木齐。

  8月31日,两人到达北京西客站,回到位于北辛安的家,白给谢11万,并允许谢拿钱回四川老家看望家人。

白宝山给母亲1万元钱,说是在新疆做生意赚的,母亲分文未动,塞入一只粉红色袜子中,于白宝山被抓捕后原封不动地交给警察。

  9月2日,谢某乘飞机离开北京飞往老家——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白送走谢后旋即后悔。

其实白早有除掉谢某之心,甚至在石景山附近暗挖好了尸坑,并几次试图激怒谢某,但都被谢的百依百顺弄得下不了手。

  与此同时,公安干警出动大量警力,逐步走访排查,确定白宝山与谢某有重大嫌疑。

  9月5日,新疆方面以石河子刑警大队的名义给北京市公安局发一封明传电报,通报白宝山与模拟画像中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相像,请协查。

当天19点,刑警大队和派出所民警一行4人来到模式口白宝山母亲家,对开门的白宝山说户口批下来了,要带其去派出所办一下手续。

白的第一反应是被谢某出卖,马上决定拼死顽抗,冷静地说要进屋拿件衣服,实际是想进屋拿枪,但母亲突然走出来,问其发生了什么事,白迅速放弃了顽固抵抗的念头,顺从地跟随警察离开。

  至此,罪大恶极的、1996暨1997全国一号案件主犯白宝山终于落网。

  9月5日,夜,警方连夜提审白宝山。

  9月6日,在老家4天便风光地花掉3万多元的谢,被公安局带走审讯。

  9月9日,谢被押解到北京。

  12月3日,白与谢被押往乌鲁木齐。

  1998年,41岁   3月3日,上午10时,白、谢持枪抢劫杀人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正式开庭。

白、谢在庭上对于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审判长对白宝山在北京、河北、新疆所犯15案逐一进行了法庭调查。

白宝山犯有杀人罪,抢劫枪支罪,抢劫公民财产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依法判处白宝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案犯谢某犯有抢劫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白宝山的大弟免于刑事起诉,无罪释放。

  4月,白宝山被执行枪决。

  2005年   4月26日,被判有期徒刑12年的谢某因3次获减刑而提前获释,当天恰巧为她的48岁生日。

防性侵害安全教育600字作文

防性侵教育课后感今天,给我们上了一堂“防性侵教育课”。

说,近日,我们身边总是一些关于女学生被性侵的新闻,对她们造成威胁的对象有很多是她们熟悉的人,比如平时比较尊敬的校长、老师或者是经常与她们亲近的亲戚等。

70%的性侵害案件都是熟人作案。

这些熟人作 案的案件,发现都是经过了很长时间才案发。

有的经过半年,被侵害人发现已怀 身孕才不得不报案,最长的揭发时间用时20年,被害人一直都没有报案,直至案件被其他人告发。

隐瞒报案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取证困难。

而仅靠证人证言难以定罪的。

往往受害人会陷入既无法为自己讨回公道,还要遭受诽谤与奚落的双重困境。

然后老师教了我们许多保护自己的方法。

比如,你可以养成习惯,走人多的路,不走小街小巷,尽量不上公共厕所,以免别人打你的主意。

老师告诉我们,如今网络比较发达,性侵害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

现在,很多学生通过网络交友、从会见网友到成为性伙伴往往也就是几天的时间。

如今越来越多的网络侵害正在青少年之中蔓延。

什么样的人容易受到性侵害

许多人因胆小不敢声张而让侵害者得逞。

性侵犯罪分子通常会选择这类特定人群下手。

我觉得,也许这样的事我们一辈子都不会碰上,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否则临渴掘井的话就来不及了。

如果有一天真的遇这种事情,不要着急,牢记老师教的方法。

比如要学会拒绝坏人,别人要摸你或者要做你觉得很不舒服的事情,要大胆的说出:NO!我们是祖国的花朵,社会上的人有好也有坏,让我们学会分辨,从小学会自我保护,幸福生活一辈子

电影无人区没看懂

1.红车里装着走私的鹰隼,老大自己带不出去,拖着剩余律师费不给,并把话题转移到红车上,律师中计并开走红车。

2.黄渤抓了只鹰隼准备走私被抓,老大开车撞死警察后入狱,黄渤逃走。

律师以警察曾在事故前在饭店里买了几瓶酒成功为老大开脱。

3.黄渤最后死了,老大看见尸体后撞死那个二愣子也可以理解为黄渤陪葬。

私自闯入军事禁区是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具体办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在国务院和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指导下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驻地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第六条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八条军事禁区、的确定及其范围的划定,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非军用船只进入,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第十条在水域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行动。

  第十一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实行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需要新建非军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

标志牌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规定,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界线标志或者障碍物表示的,由当地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并由测绘主管部门在海图上标明。

  第三章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三条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作战工程,包括坑道、永备工事以及配套的专用道路、桥涵以及水源、供电、战备用房等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应当在作战工程外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部署、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情况,由省军区或者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作战工程布局相对集中的地区,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可以连片划定。

  第十五条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不影响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六条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禁止采伐林木;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七条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禁止破坏作战工程的伪装,禁止阻断入出作战工程的通道。

  未经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师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新建工程和,确实难以避开作战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的申请;申请未获批准,不得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

  第四章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军用机场净空,是指为保证(含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飞行场地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植物,设置灯光或者物体,排放烟尘、粉尘、火焰、废气或者从事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的使用效能。

  第二十二条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了解当地和村庄、集镇规划和高大建筑项目建设计划,提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技术咨询。

  第二十三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军用机场管理单位的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建设项目设计高度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发现擅自修建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当地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情况,制定保护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对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第二十五条在军用机场侧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自然障碍物附近新建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公路飞行跑道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杆塔)、电线(缆),变压器、配电室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电(光)缆,管道、检查井、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各类无线电固定台(站)天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输油、输水管道,是指专供军队使用的地面或者地下、水下输油、输水管道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计量站、处理场、油库、阀室、标志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下简称军用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坚持巡查和测试检查制度;必要时,可以组织武装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军用管线沿线群众实行军民联防护线,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形式,保护军用管线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地下军用管线应当设立路由标石或者永久性标志,易遭损坏的路段(部位)应当设置标志牌。

水下军用管线应当在海图上标明。

  第三十二条军用管线的具体保护要求以及军用管线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以下简称军用电磁环境),是指为保证军用无线电收(发)信、侦察、测向、雷达、导航定位等固定设施正常工作,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

  军用电磁环境的具体保护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

  第三十五条地方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安排建设项目,对军用电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对其干扰程度和电磁障碍物的影响情况进行测试和论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发射、辐射电磁信号设备和电磁障碍物的状况,以及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不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或者使用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掌握军用电磁环境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边防设施和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边防设施,是指边防巡逻路、边境铁丝网(铁栅栏)、边境监控设备、边境管理辅助标志以及边防直升机起降场、边防船艇停泊点等由边防部队使用、管理的军事设施。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边防设施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移动边防设施。

  第四十条边境地区开辟口岸、互市贸易区、旅游景点或者修建道路、管线、桥梁等项目涉及边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需要迁建、改建边防设施的,应当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批准;迁建、改建的边防设施的位置、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执勤人员遇有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驱逐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人员离开军事禁区;  (二)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或者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兴建活动;已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擅自进入水域军事禁区,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或者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由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离开,可以没收渔具、渔获物。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由城市规划、交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破坏作战工程封闭伪装,阻断作战工程通道,或者将作战工程用于堆物、种植、养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超高部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的,由城市规划、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干扰设备或者强制拆除障碍物。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边防设施或者擅自移动边防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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