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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放烟花爆竹读后感

时间:2018-09-07 15:33

《不燃放烟花爆竹——我和家人为改善空气质量做贡献》作文800字 急急急 最迟今天17点前发上

不燃放烟花爆竹,还我清澈蓝天  新的一年又来了,到了除夕夜晚上,我们会听到震耳欲聋的鞭炮声,但燃放烟花爆竹会对我们造成各种危害,关系到我们生活的各种方面.  虽然燃放烟花爆竹是间高兴的事,但同样也会造成巨大的危害.首先,烟花爆竹产生的二氧化碳,金属微粒物,等物质会造成空气污染指数严重超标.这样污染的空气,人们长时间的呼吸,回到支气管炎,肺炎,肺气肿,等疾病发生.另外一些大型鞭炮和大型礼花会发出巨大的噪音,会损害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对于一些患有老血栓,冠心病,等患有心脏病的老人造成巨大的危害.甚至威胁这些病人的生命.  烟花炮竹的燃放会使空气污染指数上升,达到PM2.5.据说,在2012年的时候,到了冬季,随着气温的下降,使用蜂窝煤炉子来取暖的人也多了,当时空气污染指数超标,国家气象局发布霾狸天气黄色预警.在中国的北京,上海,等人口密集,经济发展地.是污染指数最高的地方.中国气象局在某地烟花爆竹燃放密集的地方进行了空气指标测试,结果爆表,测得空气污染指数为2500.可见烟花爆竹对空气影响有多么大.  燃放烟花爆竹也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是巨大社会资源浪费.放炮可以造成人员伤亡,也会引起火灾.据统计,北京2005年因放炮受伤人数达551人,死亡5人,引起火灾378起.北京因燃放烟花炮竹引起的安全事故虽下降中,但我们也要防范.坚决抵制燃放烟花炮竹.  因此,我们就不要燃放烟花炮竹,因为它给我们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视,如果继续坚持燃放烟花爆竹,将会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所以,从现在起我们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了.这样,我们才能有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才能有一个清澈明朗的蓝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听后感

我提供点素材,润色一下就OK了政府部门制订法律法规,当然用不着一一和老百姓商量。

但有时为了体现决策的必要公正和民主,对于为什么要制订这部法律或法规,往往会向老百姓解释一番。

  比方在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禁令,当初颁布时,在报刊、电台、电视台上,向老百姓作了许多宣传和说明。

  据说在城市燃放烟花爆竹,有很多害处。

我看到过的一说明是以某城市某年的调查为例,作了阐述。

  一是容易失火。

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失火多少次,烧毁房子多少间,消防官兵出动多少次,财产损失多少万元,等等。

  二是容易伤人。

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儿童的手炸伤多少,眼睛炸瞎或炸伤多少;更由于失火,烧死人多少,烧伤人多少,等等。

  三是污染环境。

烟花爆竹的燃放,硝烟使空气污浊不堪,容易引起许多疾病;噪声扰乱环境,影响人们休息,等等。

  因此,“根据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同意”;坚决在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哪些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呢

没有人去讯问。

因为如果去讯问的话,可能会被人当成白痴的。

  后来要解除禁令了,当然是有限解禁。

即只允许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而其他时候仍然禁止。

春节期间解禁,其实就是全年解禁,因为平日除了红白喜丧等少数情况外,谁精神不正常,空劳劳地去燃放烟花爆竹呢

  那么为什么要解禁呢

根据惯例总应当解释一下。

  果然解释了,椐媒体上解释说,春节是中国传统的喜庆节日,放烟花爆竹是传统的喜庆方式。

为了发扬民族传统,活跃社会空气,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因此“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同意”;春节期间恢复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哪些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呢

也没有听说有人去讯问。

因为一是没有地方可以讯问,二是如果真的有人去讯问的话,同样是要被人看成白痴的。

  那么发生火灾、烧死人、烧毁房屋怎么办呢

炸伤儿童的手和炸瞎炸伤儿童的眼睛又如何避免呢

还有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如何向老百姓交代呢

  这些都没有说。

可能是现在的烟花爆竹科技含量高,不会失火和伤人了;或是希望人民群众自己多加注意就是了。

因为这是“根据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同意”的。

  有些人说,这中间其实是利益在起作用。

烟花爆竹的附加值很高,做这个生意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

因此这些利益集团就游说政府,解除禁令。

而政府也可以获得一些丰厚的税收,用之于民,何乐而不为呢

至于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对社会的损害,以及下禁时和开禁时前后茅盾的说法,除了勉强找些理由,搪塞一下民众外,其他都只得暂时听之任之了。

  这前后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广大人民群众”,这是一个很有用的词组。

这个词组虽然是虚拟的,但代表多数,蕴含权威,充满力量;有“为民作主”和“替天行道”合理性。

会当官的人在讲话和写文章时,是万万不肯忘记这个词组的。

有志于当官的人,除了学习好其他理论外,对于这个词组也千万应当背熟。

有哪位知道中国每年放鞭炮消耗的火药数量?转换成TNT当量。

大家都来诂算一下

中国花炮年产值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国内销售50亿元人民币。

按照行业内部的匡算,高档花炮(例如高空礼花弹)大约是50元一公斤毛重(出厂价就是那么低,这个行业利润高,猫腻多,吃水深),普通鞭炮10元一公斤毛重,每公斤毛重平均可折合TNT当量0.1公斤到0.2公斤。

于是,估计折合TNT当量在千万公斤到百万公斤质量数量级别。

具体请参阅;《爆破器材简易生产法》 张德耀 北京: 国防工业出版社965年出版 215页,淡绿色封面。

求特殊符号组成的烟花~急啊

报告首长:如实汇报如下----现在产生图案的烟花就几种方案;最老土的是固定在地面的火药阵列,一起点燃或者预先编程,按照时间间隔点燃,小孩子都能理解。

要么就是在弹体内有纸张糊成的立体型腔,是按照你需要的图案布局的,这就是按照客户要求定制的过程,型腔内有粘结滚压的火药球,焰火升空后燃爆,燃烧发光的火药球可以在空间形成简单地图案,售价1000元一枚到3000元一枚,生产成本也就不到500元一个。

现在都一股脑学国外十年前的做法,采用可编程电子延时引信,因为模仿的厂家多了,早就不用原装专用芯片,就用通用单片机,引信部分成本从10元人民币起;在地面固定间隔的发射管,各个发射管的指向要经过试验,就是北京奥运烟花、新中国60周年国庆天安门烟花的点阵方式。

这个炮管阵列和地面编程发射计算机的标准价格分别都是过百万元。

对于普通客户,拥有2万元的粗糙系统就可以开张了。

打一个字上去的最低消费是2万元,底价也是公开的,一枚集成电路控制定时烟花100元一枚到1000元一枚,打十个点上去就是1万元嘛,赚的是生产烟花、运输烟花、储存烟花、发射烟花特许权。

大客户也不就是仅仅打几个字上去,尚有配套服务项目。

焰火是一个不道德、罪恶的产业:污染环境、浪费战略资源、加剧贿赂、危害治安、威胁人生安全。

花炮、焰火燃烧产生的污染物与汽车尾气和煤炭燃烧排放的污染物成分相似。

鞭炮也就算了,也就是产生有害的氮、硫化合物;烟花的彩色发光物质燃烧,产生的才是更有毒的物质呀,例如鞭炮要产生特别的亮的白光、银光,除了加铝和镁,就要加稀土元素钛;产生彩色的光,有色金属少不了,重金属和稀土金属的焰色效果更好,例如锰、铬、镍、钒、钼、钨、铈(传统打火机的火石主要材料)。

无烟烟花主要采用出现了一百多年的硝化纤维。

湖南省、江西省、国家科技部投入过亿元资金,研究出来的低污染烟花达不到R本小企业的水平。

压缩空气冷发射(源于十五世纪、十六世纪)烟花、时间可编程可预置软件可设置集成电路延时电子点火引信(源于1940年)是国外在这个领域公开使用超过十年的浏阳花炮厂的亮子浸泡在水中 再灌溉农作物 人吃了作物后 会有什么害处烟火药是花炮成品组成核心。

其成分包括:(1)氧化剂;(2)可燃物;(3)使火焰着色的物质;(4)粘合剂;(5)特种效应物质如笛音剂、含氯的有机物、防腐剂、防潮剂等。

名称的话,硝酸钡,硝酸钾,高氯酸钾,碳酸锶,氧化铜,氧化铋,冰晶石,硫化锑,桦皮漆片,酚醛树脂,聚氯乙烯树脂,硫磺,红丹,铝渣,铝银粉,碳素粉,强力粉,钛粉,高钾笛音剂,军工硝,铝镁合金粉和其它药物材料。

各种有毒的物质全在里头了 ,我就是浏阳人,这事我清楚,花炮厂的化工原料都是有毒的东西 。

回答者: zenghuanwen 人家有钱,有权,你咋地这社会问题太多啦,中国花炮产值超过100亿元,低于200亿元人民币,要养活一大批生产企业,有什么产业可以腾笼换鸟

花炮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医院、医药、手术器械、殡仪馆等等靠这些吃饭,少不了这个行业。

这些人不放炮,就要干更危险的勾当,得让这些阶级敌人发泄、宣泄、释放对所以,存在就是合理

正确燃放烟花爆竹观后感300

好处还是有不少的,第一不燃放烟花爆竹好处是不会有人员伤害,也不会出现那家有火灾,消防车到处去灭火了,二就是环境污染了,放的时候会有很多灰尘气体是不好的,三就是会有很大的声音,肯定会影响小孩子睡觉啊

中国法律对于燃放烟花爆竹有哪些相关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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