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则心得体会识300字
民法的属性是保护人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开篇之作,其立法过程就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回应人民关切的过程。
通观民法总则全文,我们可以看到,保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尊严、服务人的发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让民法总则饱含浓厚民生情怀。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中,每个人都是整个世界”。
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民法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
我国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首先体现在立法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全面保护。
胎儿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这个问题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总则从加强胎儿权利保护角度出发,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从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鼓励他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下降到了八岁,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
同时,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也是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
为此,民法总则突破性地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即成年人可以在意思能力健全时预先选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的民生情怀还体现在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立法中。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关心的重大民生话题。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理念尤其深入人心,也特别需要立法机关及时将党的这一重要主张上升为法律,体现法工作之中。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这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性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也规定了“恢复原状”一项,这一条是对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破坏环境者必须承担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这也是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法无外乎人情。
从监护制度到非营利性法人制度,从个人信息保护到网络数据虚拟财产保护,在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这种充满人情味的法律条款比比皆是,这让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深度与广度都进入到了一个新境界,从而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需要。
王利明的民法学和马俊驹的民法原论哪个好
好的教材一般都是独著的,经典的要算德国的拉伦次、梅迪库及台湾的王泽鉴先生等大家的论教材。
王利明先生的那本教材是几个人合著的,其中王轶老师写的不错。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比较中规中举,内容还是挺详实。
具体要看你自己的选择。
另外,就大陆学者写的民法总论部分而言,法大的李永军老师刚刚出了本民法总论,资料比较新,理论分析也比较深入,梁慧星老师的民法总论教材比较简明精练,龙卫球老师的民法总论资料比较翔实。
孙宪忠老师的民法总论有很多实例,相对生动一些。
而王泽鉴民法系列,虽然理论上没有创建,但对经典民法理论的体系整理及方法论的架构还是相当不错的 可以作为民法入门书
民法学包括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人身权,侵权责任法构成。
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
楼主你好若楼主在一所不是很好的学习学习法律,我觉得你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自己买几本好的教材。
大部头的教材推荐:马俊驹、余延满合著的《民法原论》、王利明、王轶等合著的《民法学》,都是法律社的。
何勤华主编的《外国民商法导论》值得一看。
套书推荐:史尚宽法学全书王泽鉴法学全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册我妻荣民法讲义。
杂志推荐:人大民商法复印看资料。
民法基础理论:徐国栋《民法哲学》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 武步云《人本法学的哲学探究》散书推荐:总论:徐国栋《民法总论》,高教社。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社)也可以看看,但是有点半文不白。
郑云瑞、刘凯湘的比较老套。
补充阅读的可以看看李永军、龙卫球的《民法总论》。
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是首选。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社。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社。
配套法条。
扩展阅读可以看看谢在全的民法物权论。
日本法学经典译著系列的民法物权。
债权: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社。
比较经典,但是比较旧了史尚宽《债法总论》,法大社。
鄙人觉得写得最好的债法总论,但是比较厚。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社。
注意看看合同法的英文版。
王利明《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法律社。
扩展阅读实在是太多了,无法推荐。
亲属法:杨大文《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社。
要最新版的,看书的时候要配合法条、司法考试真题。
基础知识看完后思考思考学界对热点问题的讨论,这些网上都有,中国民商法网,天涯法律论坛等等等等。
2、夯实法理学基础西方法律思想史一定要好好看。
推荐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社邓正来 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大社。
张文显 《法理学》,北大高教。
付子堂《法理学进阶》、《法理学高阶》,法律社。
法理学是与宪法学有紧密联系的,所以宪法学也要好好学。
3、学习的时候一定要做笔记。
睡前多读读法条,特别是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也可以。
学习法条时注意民法通则(含民通意见)、担保法哪些法条废止了。
再次推荐一本法条: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民法,元照法律研究室 编,北大社。
4、多花时间,多花精力,每天都要看书,多与老师交流,能要到牛逼老师的联系方式那最好。
学习民法应读那些课外著作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
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
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
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
私法通常特指民法。
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
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
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
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
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
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
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
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
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
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
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
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
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
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
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
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
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
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
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
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
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
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
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
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
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
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
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实行等价交换。
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
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
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
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一个理科生可以报考律师专业吗
1、大学的专业是没有律师这个专业的,专业是法学。
2、如果想做律师的话,很容易,目前我国对于参加司法考试是没有专业限制的,只要有本科毕业证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做律师的路径:取得本科毕业证(专业不限)----参加司法考试并通过------律师实习一年---取得律师执业证。
3、你要是想学法学的话,理科生也可以报考的,部分的院校有理科生的招生计划的。
4、就算你没有学法学,你要想做律师的话,等你大学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的时候,你去参加司法考试就可以了,司法考试什么专业都可以参加。
5、不过,目前法学专业的就业连续几年国家亮了红牌的,也就是说,这个专业就业率极低、薪酬极少。
另外,千万不要受电影电视的影响,做律师没有那么容易的,还有,不知道你的 性格与你的家庭情况,如果你的家庭很一般,建议你不要去想了,否则,你连生存都很困难,你可以百度一下年轻律师的生存状态就知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