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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书记员格言

时间:2017-11-09 00:10

3、如果你成为一名书记员,在协助检察官办案的同 时,面对上述情况,你将如何处

书记员在协助警察办案的时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笔录

检察院书记员面试自我介绍

应聘这个职位的目的,主要想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在书记员这个岗位上更好地为人民,以实现自身的价值。

应聘这个岗位我觉得我有一势:  1、最大的就是专业优势,我毕业于XX专业,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对这方面颇有研究,这对书记员的工作有一定的帮助。

  2有能力优势。

在学校的时候我曾经做过XXX,这不仅丰富我的人生阅历,还是用使我的写作水平更加规范。

  3、我喜欢书记员这个职位,而且我还在不断的学习、进步所以说,我还有兴趣优势。

我记得有人说过,如果能己的兴趣跟事业很好的结合起来便可以做到更好。

因此对于我这次报考的岗位来说较适合我,我想我一定能胜任。

虽然我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但是我知道,工作中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所以工作岗位后,我会更加努力的向老同志学习,服从领导的安排,真正的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市、县两级检察院通常是由哪些部门组成,书记员的具体工作是什么

助检员又具体负责什么工作

市检察院一般包公室、政、宣传教育处、干部处、人民监督工公室、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处、控申处、研究室、技术处、行政装备处、监所处、民事行政检察处、警务处、侦查指挥中心、监察处、检委办等部门。

县级检察院一般包括办公室、政治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科、控申科、监所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法警大队、监察室等部门。

书记员不具有独立办案资格,其职责主要包括: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2、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3、完成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等。

助检员全称为助理检察员,其职责与检察员基本相同,区别是二者任命主体不同,检察员必须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助检员只需检察院的检察长任命,但是二者均需通过司法考试,都有独立的办案资格。

检察员在检察长领导下依法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职责,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助理检察员受检察长委托或指派,可以依法行使检察员的一切职权。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累吗

法院和检察院的书记员本来就累。

如果是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开始都从书记员做起,慢慢积累资历升审判员或检察员。

如果只是聘任制合同制的外招书记员,那就没前途可言了,干到退休也就是个合同制的书记员(说白了就是临时工)。

刚进检察院做书记员应该怎么样开展工作

书记员就是做检察机关的辅助工作,比如做检察机关审查或者自行侦查案件的一些笔录、调查取证、整理卷宗、文字材料起草等等工作。

具体要看你分配到检察院的哪个部门,部门之间工作性质差异比较大。

在报到前建议你尽量多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法》、《刑诉法》中关于关于检察工作的法条,尽量多了解检察院的具体工作属性。

还可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了解最近检察院的工作动态。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书记员可以升为法官么

抛开其他的不提,你这学历够了,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就有了成为法官或检察官的条件,就这么简单1.法院是属于司法机关,书记员相当于行政机关的科员职位,当然是招书记员了,你见过招考法官吗

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的。

2.需要,书记员已经是属于公务员性质的了。

而通过司法考试是你做法官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你通过司法考试有了做法官的资格,而具体能不能做得上,得看你自己混得怎么样了均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职称,希望详细列出。

谢谢

现行专业经济资格职称评审中没有为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设置的专门系列,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各自的工作岗位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经济资格职称评审。

法官、检察官本身并不是技术经济职务和岗位,没有相应的技术经济资格职称。

法官、检察官的从业资格,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即通常所说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而不是技术经济职称。

不过,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法官和检察官是分等级的,《法官法》 第十八条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检察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另外,法院、检察院作为组织机构,除了法官和检察官外,还有行政、后勤及其他工作岗位和人员,这些工作岗位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对其从业人员也有资格要求,其中属于技术经济资格的,会有职称方面的要求。

比如,财务人员需要有会计系列的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职称;政工人员需要政工系列的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等职称;经济工作人员需要经济系列的经济师、高级经济师职称。

如果法官、检察官兼任这些岗位的工作,除了法律职业资格外,也需要相应的技术经济资格。

检察院新到书记员应该作好哪些事

书记员就是做检关助工作,比如做检察机关审查或者侦查案件的一录、调查取证、整理卷宗、文字材料起草等等工作。

具体要看你分配到检察院的哪个部门,部门之间工作性质差异比较大。

  在报到前建议你尽量多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法》、《刑诉法》中关于关于检察工作的法条,尽量多了解检察院的具体工作属性。

还可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了解最近检察院的工作动态。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对检察院书记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改革的运行模式是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办案,即“跟案不跟人”。

改革倡议者认为原有模式下书记员管理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不利于彼此的监督制约,有碍书记员积极性发挥,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则可以强化书记员和检察官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利于人尽其才。

但笔者认为,书记员分类管理存在以下弊端:它客观上人为割裂了书记员与检察官进行诉讼活动所需要的配合和沟通,不符合司法活动的属性,脱离了基层院业务工作逐年增加的实际,易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有碍诉讼效率的提高,难以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书记员的个人成长和检察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无法解决书记员的职级待遇,最终会使改革走向失败。

  一、改革的动因不足,改革没有充分的必要  (一)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非改革不可  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以科室为单位,二至三人组成相对固定的办案组,书记员跟随检察官办案。

改革者认为这一模式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彼此监督制约不力,不利于调动书记员积极性,因而需要改革。

那么,当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存在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混乱不清,角色错位,人浮于事,非改革不可的状况呢

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原有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的职责是清晰明确的。

检察官与书记员作为检察系统内二个法律职务不同的群体,二者承担的职责是明确的,虽然有差别,但存在紧密联系,他们的协调配合是成功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

尽管目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存在检察官承担部分书记员工作、而书记员承担检察官工作的实际状况,但这种职责上的重合是基于基层检察院业务增多的现实需要,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不会造成彼此的职责混淆和角色错位,而且彼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做工作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希望通过书记员分类管理来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本来已明确的职责客观上割裂他们之间的配合和沟通,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符合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的实际。

这种因人设制而非因事建制的改革纯属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其次,从书记员分类管理运行模式看,改革前后两种书记员管理体制没有本质的区别,是换汤不换药。

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书记员以科为单位跟随检察官办案,具有相对稳定性,二者形成机动灵活的帮带关系,在行政隶属上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书记员分类管理模式则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即“跟案不跟人”,这一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仍然是一种帮带关系,地位上仍然是主从的隶属关系,因而改革前后检察官与书记员的关系没有本质区别。

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承担的职责没有变(检察官负责办案的实体工作,书记员跟随检察官负责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的天然优越继续存在,改革者所希望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就不可能形成。

  (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是否能产生改革者所期望的效应  改革能否达到预期效应,关键看是否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是否解决了问题的症结。

倡议书记员分类管理者认为,改革能有效克服原有管理模式的弊端,但实际上,这只是改革者的一厢情愿。

  1、书记员分类管理强调检察官与书记员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但未必各尽所能,书记员分类管理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必然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

  如前所述,书记员分类管理实质上是把书记员这一法律职务群体单独管理,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已明确的岗位职责,这种划分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双方专注本职工作,但专注本职工作不会必然导致公正执法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从根本上说不是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可以解决的,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键不是职责不清,而是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从业道德。

从这点看,改革没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效果自然不理想。

  再而言之,书记员分类管理人为割裂了检察官与书记员开展工作的必要协作和沟通,脱离了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书记员承担检察员的大量工作的实际,难以适应基层院的工作需求,提高诉讼效率要从书记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得到实现就无从说起了。

  2、期望通过改革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强化彼此的监督制约来确保公正执法是不现实的。

  众所周知,有效监督制约的前提是双方存在某种权力的牵制和平衡。

书记员分类管理后其地位虽相对独立,但并不能真正形成对检察官的制衡。

  首先,书记员与检察官之间难以形成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

如前所述,虽然改革后书记员相对独立,但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担负的职责决定处于主导地位、掌握决定权的是检察官,而且系统内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具有职务上的天然优越性,书记员的发言权及影响力脱离不了行政管理模式的束缚,书记员的从属地位没有变。

所以说,改革并不能在他们之间建立起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

  其次,改革不能消除检察官与书记员的私人感情和“师徒”关系,强化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检察官与书记员从事工作的紧密联系和追求诉讼目的同一性,决定二者是同一战壕的亲密战友关系,二者的亲密关系不但正常而且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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