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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工作格言

时间:2015-04-12 07:55

检察院 格言

检察院格言检察院格言1、无私奉献做党的忠诚卫士,廉洁自律当群众的贴心人。

2、廉洁善长久,贪欲罪加身。

3、监督是良医,从政人不可讳疾忌医;批评为良药,决策者当听逆耳忠言。

4、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5、讲学习不作庸官,讲政治不做昏官,讲正气不做贪官,讲务实不做浮官,讲创新不做懒官。

6、常修为政之德,常听百姓之声。

7、廉洁自守能提升生命价值,放纵私欲是自毁锦绣人生。

8、为检清正廉洁,应看名利淡如水;执法公正严明,当视人民为父母。

9、一身正气办事,两袖清风做人。

10、廉洁方能聚人,律己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

11、为官当自律,甘心清贫,不触“高压线”;做人须正己,诚信守法,勿打“擦边球”。

12、清风扶正气,廉字值千金。

13、群众来找我,实际上是来找党和政府。

14、为官一任不清廉,辱没人格万人嫌。

15、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法院工作上新台阶。

16、群众信任我,实质上是信赖党和政府。

17、劲松立险处,正气显人格。

18、世上万物皆有度,无度则乱;天下百姓都盼廉,廉则利民。

19、清廉是进步的阶梯,腐败是灭亡的快车。

20、位不在高,廉洁则名;权不在重,为民则通。

21、讲事实,讲法律,文明接待,视民如己;拒权钱,拒诱惑,公正立案,清明似水。

22、鱼为诱饵吞钩,人因贪婪囹圄。

23、用权好比双刃剑,为人民则福,图私利则祸;立身当如自洁莲,出淤泥不染,濯清涟不妖。

24、勤廉为民,心廉自安,持廉守正。

25、劝君为官一身清,留得身后政声明。

26、人人廉政,腐败必亡;人人自律,党风自强。

27、冰炭不能同器,水火不能相容,廉腐不能共存。

28、群众检察心连心共建平安好社区。

29、不贪不沾,一生平安。

30、慎交友,勤务政,笃诚信,去虚妄。

31、廉不慕贵,勤不攀利,松柏气节,云海胸怀。

32、酒色财气四堵墙,魑魅魍魉里边藏;清贫廉洁真自在,奉公守法乐逍遥。

33、秉公执法威自显,善听民言检更廉。

34、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

35、大幅提高服务效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治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关系。

36、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司法。

37、民心似海,应珍惜点滴之水;权重如山,勿滥用半捧之土。

38、清水肥水,拿薪水都要廉洁从政;大官小官,凡做官就应清白为民。

39、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40、莲因洁而尊,人因莲而正。

41、执政守住清贫,为官以勤为先。

42、给花园扎上栅栏,可以防侵扰;给良心扎上栅栏,可以拒腐蚀。

43、讲勤公忠廉,养浩然正气。

44、珍爱现在,拒腐防变。

45、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

46、别做晚上睡不着觉的事情,那样会伤神折寿,得不偿失。

47、律己廉为首,立世德在先。

48、立志言为本,修身行为先。

49、做人诚信为本,从检勤廉为先。

50、守受一时之寂寞,毋取万古之凄凉。

51、依法办案,攀得起公平正义;执法为民,守得住清贫寂寞。

52、廉则年如一日,好过;贪则日似一年,难熬。

53、不为权势之压摧眉折腰,不为非分之念流于污浊,不为庸俗之情有悖原则,不为得失之果丧失追求。

54、勤政从一言一行做起,廉政从一分一厘拒之。

55、以廉为矛,可破人情网,以正为盾,可过金钱关。

56、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

57、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58、两袖清风,不沾肥田三分露;一身正气,更喜悬崖百丈冰。

59、用真诚赢得信任,以党性凝聚人心。

60、知愧柞,恤民思清廉。

61、养廉贵在自律,立德贵在践行,执法贵在从严,为民贵在忠诚。

62、廉乃做官之本,律为作人之道。

63、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党要奉献,为官要廉政。

64、廉洁从政两袖清风昭后世,贪图钱财一朝失足愧对今生。

65、管住口是前提,管住手是关键,管住心是根本。

66、如果你失去了金钱,则失之甚少;如果你失去了自由,就失去了一切。

67、从检当立公仆志,执法应怀爱民心。

68、贪不遏,必害人害己;欲不止,必迷心毁身。

69、蚁穴失察必崩大堤,小贿不拒定成巨贪。

70、慎初以防吃喝,慎独远离玩乐,慎交以保身正,慎微永保清廉。

71、手莫长,心莫贪,尽职尽责做好官。

72、一身正气、光明磊落,风吹浪打何所惧;两袖清风,廉洁无私,半夜敲门心不惊。

73、无偏袒,无私心,只认一个公理;不欺下,不媚上,唯凭一片丹心。

74、履行职责公平正义,淡泊名利清正廉洁。

75、廉者靠勤劳智慧倡树丰碑,贪者用金钱权力自掘坟墓。

76、法眼明察秋毫,莫贪点滴分文;利剑断是非,勿存半点侥幸。

77、做人要堂堂正正,从政要清清白白,工作要勤勤恳恳。

78、廉政事业重如山,个人名利淡如水。

79、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历实法治基础强化法治管理。

80、立检以公为本,倡廉以慎为要。

81、政治素质是根本当好公仆勤为民一身正气常律己两袖清风不染尘。

82、毛毛细雨湿衣裳,点点私心毁名节。

83、清风凉自林谷出,句子大全廉洁源从自律来。

84、廉洁奉公,家事国事皆为心头之事;贪污受贿,风声雨声尽是警笛之声。

85、守忠诚,素心傲骨,一生清廉亦得百世流芳;忘原则,贪权逐利,飞蛾扑火徒留千古骂名。

86、欲壑难平,谨记知足常乐;奢侈无度,务必艰苦奋斗。

87、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情,情则无进。

88、人生最大的财富不是腰缠万贯,也不是拥有国姿天香,而是拥有一个身心健康的体魄。

89、公正执法,持之以恒;履行监督,一丝不苟。

90、廉者,思无邪勤者,事有成。

91、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弘扬务实求真精神。

92、志存高远,功业全凭实干。

心守清廉,名誉尤重小节。

93、一句“您好”,一句“请坐”,是我与群众零距离沟通的开始。

94、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95、慎始勿被蝇头小利所惑,慎终,勿让正气名节不保。

96、守得住清贫胜似福,耐得住寂寞持亮节,抗得住诱惑保平安。

97、事权财权人权,贪权是腐败之源;公开公正公平,公心乃廉政之基。

本人想进入检察机关工作,有很多困惑。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中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和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逐步显现出了它的不适应性。

\ 一、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职能不清。

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存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认识不到位,财务管理比较粗放,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现象,甚至将财务管理等同于会计核算;一些单位的领导及财会人员尚未摆脱资金供给制下“记账、算账、报账”模式,财务管理的职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 2.财政资金管理混乱。

预算内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整体均衡,单位对预算内经费的核算,能严格开支范围,明确经济责任,制定落实管理措施;而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实际上以单位的收入定支出,使一些单位对预算外经费的管理处于“捆不住、收不拢”的局面。

\ 3.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在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手段、控制方法,往往造成预算与实际偏差较大,未发挥预算应有的约束作用,经费超支、不合理调整预算等现象。

\ 4.监督约束机制缺失。

由于财务管理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财会人员由单位领导任免,财会人员无法客观、有效进行财务监督。

\ 5.财务人员素质不高。

多数检察院甚至没有专职的会计人员。

\ 二、加强检察机关财务管理的对策\ 1.明晰财务管理职能。

采取措施避免检察院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职能相互重合,改变“重会计核算、轻财务管理”的状况,以及检察院的实行会计集中结算后,单位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职能都转移结算中心的认识偏差。

要加强宣传,进一步明确无论是否纳入会计集中结算,会计主体不变,财务管理的责任仍由单位自己承担的制度规定。

\ 2.强化财务预算管理。

各级检察院要扩大事业性支出的比重,相对减少用于管理等方面的消耗性开支。

对消耗性支出,应认真分析研究其开支的必要性,规定最高消耗限额和加强各种消耗性支出的控制,使费用预算能够切实有效地执行。

\ 3.发挥财务管理的核算与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会计结算中心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运用核算与监督方法,控制费用支出、平衡各部门经费支出。

制定单位用款计划,核算系统实行会计和部门预算两维核算,彻底改变单位传统统收统支的习惯,建立“有指标才能使用资金,按照指标使用资金”的观念;强化单位内部相互监督的职能,制定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控制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实行资金统一管理,贯彻资金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单位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和审计部门对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的行为严格查处。

\ 4.加强财务队伍建设。

各级检察院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每年开展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继续教育培训,更新财会人员的业务知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对分管财务的单位领导,也要进行效益管理、依法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科学理财意识,逐步使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

作者单位: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算不算检察官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依靠群众,就是要相信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发动群众举报,提供证实犯罪的情况。

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获取众多的案件线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只有依靠群众,举报工作才有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群众举报是举报工作的生命线。

发动群众举报,就要为群众举报提供方便条件。

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都设有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待室,并经常深入基层,开展巡回接待、定点接待,方便了群众举报。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举报工作的根本路线。

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就是把专门机关依法查处与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

这是搞好举报工作的关键和基础。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处理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测或怀疑的所谓“事实”为依据。

这就必须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占有确凿的事实,才能使案件的处理真正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只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事实是前提、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案件。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统一管理,就是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归口办理,就是按照举报问题的性质和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分级负责,就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检察院,按照内部分工,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准上推下卸,矛盾上交。

只有做到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才能做到分级负责。

这是处理举报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举报材料机密性极大,一旦泄漏,不但会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举报案件的顺利查处。

因此,对举报材料必须严格保密,发现泄密的,严肃处理。

为了鼓励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同时为了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必须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

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社会监督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各界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

其中,群众监督对举报工作尤为重要。

群众监督是相信和依靠群众的一项重要内容。

只有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才能不断地改进和加强举报工作。

取信于民是搞好举报工作的关键。

只有得到人民的信任,才能得到人民对举报工作的支持,才能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 检察机关如何管理举报线索

·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后,如何管理举报线索是一项十分严肃和重要的工作。

检察机关只有管理好举报线索,才能防止举报线索散失,切实保护好举报人;才能有利于办案工作的开展,取信于民,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制定了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主要有:第一,统一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许多地方检察院还结合当地实际,对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举报中心转给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初查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需转给其他机关处理的,也应当退回举报中心办理。

这样做,可以避免因举报线索失散在个人手里造成泄密或者该查不查的情况发生。

第二,严格登记、移送制度。

各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每件举报线索,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举报的主要内容和举报线索的移送转办情况,都要按年、月、日编排序号,一一登记清楚。

对移送其他部门的举报线索,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收件人要签名。

这样做,就能使举报线索管理有序,去向清楚,责任明确,也便于随时查找。

第三,实行要案线索移送备案制度。

对举报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举报中心要选择可靠人员专人管理。

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案线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扣压,也不得随意向其他机关一转了事。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要案线索,都要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不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要向上级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移送,不得有案不备,瞒案不报。

这样做,既有利于保密,也有利于上级检察院了解掌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进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开展。

第四,严格保密制度。

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批、分流、备案、查处、催办、答复、宣传、奖励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保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对泄密造成后果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实行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

目前,许多地方检察院已经开展用计算机管理举报线索,效果很好,不但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保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

\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是群众关注的一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迅速审查举报线索。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也指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审查举报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区分是犯罪还是违反党纪、政纪,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确定是否属检察机关管辖;二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是否需要举报人补充材料;三是审查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情节,确定属于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四是审查被举报人有没有自杀、他杀、行凶或者逃跑的可能,以便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和妨碍办案的事情发生。

第二个步骤是,及时分流举报线索。

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应当接受举报以后的七日内作出移送,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

按照举报内容和管辖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分别移送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

对于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对于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摘要报本院检察长,交下级检察院查处并上报结果。

第三个步骤是,认真初查举报线索。

所谓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举报材料是举报人的一面之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初查才能确定。

因此,初查是及时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

初查要秘密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暴露举报人,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 ·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翘首以待的是查处。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检察长带头办案,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实行办案责任制,不断加强办案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查办举报案件必须按照程序进行。

首先是立案。

所谓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或者民事、行政起诉状经过审查决定受理的一种诉讼程序。

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对举报材料的审查和初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予以立案。

其次是侦查。

所谓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最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在侦查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不同案情,可以依法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和通缉等。

为了保证收集、调取证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治犯罪嫌疑人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

再次是处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人民检察院已侦查终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检察官的工作主要是什么

在不同法制之下,官之任务也不同,但其任务下列数种:  实施侦查  检察官通常是侦查程序的主导者,在经过侦查后检察官可以依法决定是否起诉、缓起诉(并非每个法制均有此制度)或是不起诉。

因此检察官具有筛漏功能,是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守门人。

而由于侦查系居于刑事审判程序之源头,因此侦查之结果将影响审判之正确性,检察官对此也有重大责任。

  提起公诉  由于刑事诉讼多采取无诉即无裁判之控诉原则,因此倘无检察官提起公诉则案件即无法开展,而有罪判决必然来自检察官之起诉,经过两层门槛更可确保判决的正确性与慎重。

  实行公诉  检察官须在审判期日上到庭论告,并须提出诉状及证据,透过辩论,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确有足够的犯罪嫌疑。

在调查证据时,检察官亦负有辅助法院发现真实的协力证明义务。

  协助、担当自诉  检察官之任务除了提起公诉及实行公诉外,在采行公诉、自诉双轨制的法制之下,检察官在自诉案件中亦可出庭陈述意见,或在自诉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又无人承受自诉时,可以担当自诉人之地位。

  提起救济  由于检察官是控诉制度下的当事人之一,因此可以对于裁判提出救济,对于违法或不当裁判可以抗告或上诉,对于已确定之裁判则可提出再审或非常上诉。

指挥执行。

检察官通常也是指挥刑事裁判执行的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什么机关监督

所谓办案质量制度规范是指有关办案质量的一系列制度、规则或纪律的总称。

它在办案质量保障机制中对办案质量起基础性指导和规范作用。

办案质量制度建设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求《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

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于2013年2月17日印发《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其具体内容如下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证据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二编 控告检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信访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受理  第三节 分流  第四节 办理  第五节 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  第六节 交办和督办  第七节 信访案件的终结  第三章 举报  第一节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节 举报线索的审查  第三节 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四节 举报保护  第五节 举报奖励  第三编 刑事申诉检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刑事申诉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受理  第三节 复查  第四节 公开审查  第五节 执行  第三章 国家赔偿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审查决定  第三节 复议  第四节 赔偿监督  第五节 执行  第六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刑事被害人救助  第一节 救助范围  第二节 提起方式  第三节 审查与报批  第四节 救助金的发放与监管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编 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三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查  第二节 立案  第四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四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五节 勘验、检查  第六节 搜查  第七节 查询、调取、查封、扣押、冻结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申办特殊侦查措施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五章 侦查指挥与协作  第一节 侦查指挥  第二节 侦查协作  第三节 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  第四节 涉外刑事司法协助  第六章 安全防范  第一节 办案人员安全防范  第二节 司法警察看管与押解  第七章 职务犯罪预防  第五编 侦查监督工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逮捕条件  第三节 讯问  第四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五节 本院移送审查决定逮捕  第六节 下级院报请审查决定逮捕  第七节 备案  第三章 侦查羁押期限变更  第一节 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二节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四章 立案监督  第五章 侦查活动监督  第六章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七章 核准追诉  第六编 公诉工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审查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四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五节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  第六节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  第三章 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材料、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提起公诉  第五章 不起诉  第一节 条件及程序  第二节 公开审查  第六章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一节 出庭支持公诉  第二节 追加、变更、撤回起诉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第七章 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第八章 二审检察  第一节 二审案件审查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九章 再审检察  第十章 备案  第七编 死刑复核检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案件办理  第三章 提出检察意见  第四章 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八编 监所检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监狱检察  第一节 收监检察  第二节 出监检察  第三节 减刑、假释检察  第四节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  第五节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  第六节 禁闭检察  第七节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  第三章 看守所检察  第一节 收押检察  第二节 出所检察  第三节 羁押期限检察  第四节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  第五节 留所服刑检察  第四章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  第五章 监外执行检察  第一节 交付执行检察  第二节 监管活动检察  第三节 收监执行检察  第四节 减刑检察  第五节 终止执行检察  第六章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七章 劳教检察  第一节 入所检察  第二节 出所检察  第三节 劳教变更执行检察  第四节 禁闭检察  第五节 教育管理活动检察  第八章 事故检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被监管人死亡检察  第九章 案件办理  第一节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第二节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第三节 办理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  第四节 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九编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受理  第三章 立案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提请抗诉  第六章 抗诉  第七章 出庭  第八章 检察建议  第十编 刑事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四节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六节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编 案件管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三章 办案流程管理  第四章 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查  第六章 案件统计信息管理  第十二编 其他规定  第一章 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 案件请示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一节 材料收集  第二节 整理装订  第三节 归档  第四章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  第一节 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第二节 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  第三节 监督措施和监督方式  第五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节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章 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七章 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  第八章 附则  详细内容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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