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
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
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
公正廉洁执法心得体会
公正廉法活动心得体会 党的十五大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治国重大决策。
实现这一基本方略,对人民警察而言,最重要的途径和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做到公正廉洁执法。
公正廉洁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要求,是人民警察实施法律监管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众望所归。
通过开展的“公正廉洁执法活动”专项整改活动的学习,使我感受颇深,有三点深刻认识:(一)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实事求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核心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重要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人民警察执法思想的核心。
联系工作实际,要真正确立实事求是的执法意识和执法精神,就必须把实事求是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中,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还体现着形象公正。
公正形象的树立,是通过每一个人民警察在执法中表现出的素质、修养、文明程度及其仪表举止等形象来体现的。
(二)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的关键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是人民警察履行法律监管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
严格执法必须明确和坚持:一是不论什么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管其手中的权力有多大,违反法律就一定要受到追究;二是不论什么人违法犯罪都必须按同一法律标准处理;三是不论什么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受法律约束,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法律的规定,干预法律的执行,阻碍法律的实施。
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的犯罪工作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活动,坚决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暴力性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强化诉讼法律监督。
(三)加强队伍建设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根本加强队伍建设,教育是基础。
必须优化人民警察的公正执法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不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不滥用权力,自觉廉洁执法。
加强队伍建设,制度是保证。
要着力于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一是建立统一执法规范制度。
二是建立统一的监督制度。
加强队伍建设,监督是关键。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消除司法方面的腐败现象,确保公正执法,必须强化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
建全公开竞争、择优汰劣的运作机制。
实行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双向选择、分层聘用、上下交流、综合测评等制度,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确保公正执法。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意识。
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人人知法、依法、护法、守法并自觉用法的社会风尚,这是公正廉洁执法所需要的,也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学习心得体会
在构筑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中,通过学习集团公司安全事故通报文件和《电力安全生产规程》活动,用不断创新的安全生产观念营造安全氛围,有重点地开展思想教育,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安全是企业生产的生命线,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员工的人生安全、生命安全没有保障,企业的一切都无从谈起。
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通过学习活动的开展,促使自己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自己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性,始终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作斗争,预防和杜绝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
为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贡献。
二落实责任,用心用情 安全工作的本质就是使人的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不受威胁,安全工作的好坏是事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大事,必须用严谨、认真的态度来对待。
每当发生安全事故,人们事后都会发现,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十分简单-----忽视了安全管理的某个细小环节。
漠视痛苦、麻木不仁,心存侥幸,责任不明,措施不力,讲形式走过场等等不用心的工作态度才是安全事故发生真正的根源。
只有带着感情抓安全,才能增加责任心,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一起事故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可能是几千分之一,几万分之一的不幸,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
只有实现了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工作零违章、安全零事故”的目标。
三安全是最大的效益,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于是,便有了那一本本规程,一条条标语。
但是,安全不能仅仅只写在书上,贴在墙上,拿在手上,而更应该记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
让心海里飘扬着安全的风帆,有了她,我们就能顺利的抵达彼岸。
有这么一句话,生产现场不是缺少缺陷,而是缺少发现。
不要让那些事故的萌芽,在我们的眼皮底下溜走;更不要让我们的双手,成为滋生事故的温床。
记在心里的安全,要用我们的眼睛和双手去实现。
多写一条缺陷,就多一份安全;多摸一下设备,就多一份安全;多问几个为什么,同样也就多一份安全。
安全是船,她承载着人生航行的旅程;安全是风,她吹拂着企业发展的春天。
安全是笔,她描绘着一幕幕精彩的画面。
让我们迎着朝阳轻松地走上工作岗位;让我们牢记规程,严格地执行标准化操作;让我们明察秋毫,不放过每一个不安全因素。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下班时谈笑风生,体会着工作的乐趣;才能在刚进家门时看到妻儿甜美的笑脸,享受着家庭的温馨;才能在下次上班前听到父母的唠叨,延续着父母那热切的关心。
作为一名电力职工 ,通过事故分析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在自己工作岗位上,认真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通过各种方法使自己所属设备、线路达到最佳状态,工作中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自觉自发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对自己的工作充满激情,有团结协作,互相取长补短,承担起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责任,积极的协调好自己与同事之间的工作关系,创造和谐友善的工作环境,努力勤奋,勇于奉献,争取把工作做得最好。
我要保证:该做的必须写到,写到的必须做到,做到的必须有效,有效的必须坚持,坚持的必须控制,控制的必须记录,记录的必须分析,分析的必须改进。
坚持“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发展观念,做到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我要在不安定因素的问题上学会斩钉截铁地回答,要做一个时刻都关注着安全问题的人。
为单位的安全生产做出更大的贡献,为单位的发展谱写更辉煌壮丽的篇章。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学习心得体会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学习心得体会 --------------------------------------------------------------------------------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院认真组织开展了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教育活动。
通过学习,我对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高的认识,使我对开展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
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
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1、要有求真的精神。
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
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2、要有务实的作风。
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
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3、要有实干的行动。
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
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
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4、要有实际的效果。
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
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5、严格遵守我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做一名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好党员。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配合好廉政风 总之,通过本次学习使我体会到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持之以恒,才能得到有效的目标。
只要我不断增强自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自身的岗位实际情况,认真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提高防范意识,谨守岗位,相信我个人都会远离金钱的诱惑,共同创造出一个和谐、美满的工作环境,从而携手为发展信检察
如何做好内勤工作之心得体会
可以说,内勤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在工作实践过程中,本人体会到要做好消防内勤工作需奉献“六颗心”,现同各位战友交流探讨,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把忠心献给组织。
讲政治是内勤人员的基本思想品德。
忠于党、忠于人民对内勤而言,具体体现为对组织负责。
如果放弃党性和组织原则搞人身依附,既是对事业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无人格可言。
内勤要做好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广播员,要培养敏锐、独特的政治意识。
要加强在政治理论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使自己在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同时,要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对待事物要擅于捕捉本质,迅速地抓住重点,为领导找出协调矛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二、把放心献给领导。
为领导服务是内勤人员的重要职责。
内勤人员在坚持党性原则和不搞人身依附的前提下,必须以严格的组织纪律、绝对的服从意识、过硬的思想作风、精湛的业务技能和出色的工作业绩让领导放心。
三、把恒心献给事业。
内勤工作事无巨细,繁杂枯燥,容易使人产生厌倦情绪。
所以,内勤成就事业贵在坚持,贵在恒心。
内勤职业一般不是终身职业,把工作当成爱好来做,就能自得其乐。
明智的内勤应当高度重视“九十九步的努力”是一半、“最后一步”也是一半的哲理。
内勤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既有紧迫性的业务工作,也有琐碎的事务性工作,因此非常繁杂。
这就要求工作要有条理性。
一是要物放有序。
比如说各种法律文书,可以用文件袋或档案盒分类编号存放,或专柜存放,在文件柜上写清目录,别人领时也快捷方便,一旦缺哪种,内勤也可以及时领补。
二是管理要分类。
文件登记、统计台帐、调研信息、会议记录等都应分类存放。
三是处理事务要分清轻重缓急,做到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四、把细心献给工作。
内勤工作无大小。
内勤工作不能追求轰轰烈烈,关键在于实现平平稳稳。
内勤工作的最高境界就是不误事、不出事、不乱事。
如果小事情都办不好,领导肯定会怀疑你办大事的能力和水平。
工作要处处留心,时时留意,在积累素材上做足工夫。
积极借鉴别人先进的东西,开阔自己的思路,丰富自己的头脑。
五、把热心献给群众。
内勤既要为领导服务,又要为群众服务,群众服务的质量更能体现内勤人员的人格素养。
因此,内勤在接待下级和群众时应当捧出一张笑脸、让出一个座位、端上一杯热茶、进门一声问候、出门一声再见,真正做到态度和蔼、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表述准确,富有感染力和亲和力。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指导思想,要以服务领导,服务工作,服务人民为宗旨,脚踏实地,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消防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并不能单一理解为“管人的单位”,执法与服务不是一对矛盾,而是相互结合的统一整体,在工作中不能产生“群众求我们办事”、“我们替群众工作”的错误思想,应当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我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群众办事是我的本职工作”的态度去对待工作。
观念影响行动,只有彻底转变观念,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热情服务。
六、把平常心献给自己。
内勤贵在心态平和,切忌攀比浮躁。
升迁有先后,名利有机遇。
工作向前看,名利往后看,踏踏实实做事,坦坦荡荡做人,可能不一定会好到哪里去,但决不会坏到哪里去。
目前,相当部分的单位只有一名内勤,日常事务、文书管理、消防业务全是一人承担,有时内勤还要监管外勤工作,加之近年来消防保卫工作日益繁重,各种专项整治任务接连不断,加班加点,已成家常便饭。
这不仅仅是对个人身体上的考验,更是精神意志的磨练。
这就要求内勤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攻坚克难的精神,要把自己对消防事业的满腔热情和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融入到工作中,发扬“艰苦创业乐于奉献、求真务实勇于拼搏、励精图治善于创新、至诚无畏敢于超越”的“甘肃公安消防精神”,以苦为乐,敬业奉献,艰苦奋斗,宁做尖兵,不做追兵,真正培养自己的奉献意识。
“千淘万漉虽辛苦。
吹尽黄沙始见金”,这个道理人人都懂,但有人怯阵,也有人敷衍。
真正能成大器的,往往都是高调做事、低调做人的不懈者。
总之,内勤工作日常事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要做好一名合格内勤,不但要明确认识自己所处的位置,找准自己的坐标,还要懂得一系列工作方法。
只有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主动适应消防部队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自我,才能为消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重点规范哪些执法行为
(一)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检验和衡量执法成效的基本标准。
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高发期,要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保持高压威慑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要突出打击整治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坚持出重拳、下重手,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要创新打击治理机制,增强法律执行效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线索,要加强衔接协作,及时移送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不给违法行为留下生存空间,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不断提升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的能力。
(二)完善执法程序 严密的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前提,也是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特别是对一些敏感复杂案事件的处置,如果执法程序规范严密、公开透明,就能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执法瑕疵而授人以柄。
要规范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重点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不断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
要加强执法管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强化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
要严密执法审核,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围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滥用,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也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执法问题。
要有效杜绝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问题的产生,不断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规范行使,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
要科学合理制定裁量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经济发展、行政案件发案等情况,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依据。
要准确把握适用裁量标准,按照依法、公正、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过罚相当。
要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针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种类和执法环节,加强分类指导,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执法规范。
(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科技信息化的发展深刻影响了社会变革,也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强化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必须积极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大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要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培训网上进行,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要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执法资源,着力形成执法合力。
要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切实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执法腐败无处藏身。
要推进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大力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努力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使群众打开电脑就能查询有关事项、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公共服务。
(五)全面落实 推行执法责任制,对于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实行权力清单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考评,按照依法、科学、有效、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解决“没有指标不干活,有了指标乱干活”的问题,引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确保执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执法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追究。
要进一步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