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托管合同的心得体会
最近单位组织学习托管合同,托管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时刻用到。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通过《合同法》这门课程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总之,这次托管合同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实用性和重要性
如何学注会《经济法》:买卖合同双方当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怎么确定的呢
确定在买方还是卖房所在地,还是房屋所在地呢
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否有法律规定呢
一、法律上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有以下规定: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合同履行地为约定交货地点;2、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但是如果依法可以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3、买卖合同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实际履行地点;4、根据以上方法还无法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则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地应为商品房所在地。
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要素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联系方式也十分重要,必须要在合同中注明。
2、商品房基本状况,包括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大小、权属证明等。
房屋基本状况是很重要的,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这样才不会发生纠纷。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何时交付房屋,房屋交付条件,这些都是需要买卖双方明确清楚的。
6、房屋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房屋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公摊面积对于房屋使用者十分重要,实用面积才是买方最需要关注的。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总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应该是商品房的所在地。
当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易要素是很重要,需要仔细磋商,才能确定并签署合同。
怎样写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函
一、除合同或法律定的属于不可抗因造成以外,违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
根据《公约》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要求对方实际履行时,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要求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采用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补救措施。
所谓相抵触的补救措施,是指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适当的补救措施。
例如,就买方来说,已经解除合同或已购买替代物。
既然合同已经被解除,即已终止了双方的合同义务,再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义务显然是不适当的。
买方购买替代物的行为也是与要求实际履行的意图相矛盾。
买方购买替代物,显然已放弃了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权利。
2、交付替代物。
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须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
3、修理。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不合理。
4、减价。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5、解除合同。
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者不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依照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
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没有交货或者申明不叫货。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履行义务。
依《公约》61-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约中的规定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期履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验收货物以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
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卖方不能在此期间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
2、宣告合同无效。
依照《公约》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者收取货物,或者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但如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上述是适用卖方或者买方的特殊规定,此外公约还规定了适用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主要有中止合同、损害赔偿、支付利息、货物保全等。
1、预期违反合同。
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者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
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中止义务的措施。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者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如买方或者卖方可以即宣告解除合同,有要求损害赔偿,虽已解除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其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此受影响。
3、支付利息。
公约78条是关于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的规定。
支付利息是指拖欠价款或其他金额的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当事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
支付利息后,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4、保全货物。
公约85-88是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
保全货物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外一方当事人另外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者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就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货物或控制的货物保全。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赔偿数额的确定:(一)卖方不履行合同时如何计算违约赔偿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
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
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
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
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如何计算违约赔偿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
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在违约合同中,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1、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
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比如案例中的电机交付后有瑕疵,当事人既可要求违约方修理又可退货,该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
如果该电机因漏电不合格而被退货,那么损失赔偿则完全按卖方未交付货物的损失来计算,买方可以获得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另外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退货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
2、卖方迟延履行。
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
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答疑的内容简介
销售主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篇导读:本文销售主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 我于20XX年x月份任职于xx公司,在任职期间,我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
在公司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很快融入了我们这个集体当中,成为这大家庭的一员,在工作模式和工作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和改变,在任职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销售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作为公司的销售内勤,我深知岗位的重工性,也能增强我个人的交际能力。
销售部内勤是一个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八方的重要枢纽,把握市场最新购机用户资料的收集,为销售部业务人员做好保障。
在一些文件的整理、分期买卖合同的签署、用户逾期欠款额、销售数量等等都是一些有益的决策文件,面对这些繁琐的日常事务,要有头有尾,自我增强协调工作意识,这些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着落。
二、及时了解用户回款额和逾期欠款额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销售内勤,我负责用户的回款额及逾期欠款额的工作,主要内容是针对逾期欠款用户,用户的还款进度是否及时,关系到公司的资金周转以及公司的经济效益,我们要及时了解购机用户的工程进度,从而加大催款力度,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提报《客户到期应收账款明细表》是,要做到及时、准确,让公司领导根据此表针对不同的客户做出相应的对策,这样才能
签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意点什么
你买的新房是一手还是二手。
一手房要手续齐有预售许可证,签的要到房管部门备案。
合同都是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注意一约金的地方说明。
如果你在别人手里买的是二手你就要在签合同前查清房产的产权问题,到房管看看该房产有无抵押、查封。
权属属于谁,和权属订合同,其实这个合同很快就会履行完毕,只要到房管办理过户手续,交房款就题了。
应该注意的问题很多,具体不知道你有哪方面的担心。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你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品的名称和品质规格、装运、商品检验(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一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条款。
此条款只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
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这些货物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
2、包装条款。
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
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
同时,包装条款中须明确国际对运输标志的惯常做法以及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 3、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相当突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主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三种方式。
在贸易实务中,还应密切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4、保险条款。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比较大,故保险条款在合同中就显得非常必要。
这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较大的区别。
在货物买卖中,应注意各种贸易术语中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负担。
5、支付条款。
国际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货物的结算除了政府记帐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
此条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条款。
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例外条款。
按照《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迟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仲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买卖合同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相对较少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8、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适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点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
一般来说,国际上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还要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 .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 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加完备与广泛。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予以规范调整,故较少设立此条款。
所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我国《合同法》应当充分地借鉴《公约》,特别是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条款的设立上能日趋完善。
买卖合同如何解除,买卖合同应对交货方式怎样约定
合同解除可以约定解除也可以法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中总结的交货(动产)方式有: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赁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建议您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