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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汇编心得体会

时间:2020-05-30 03:23

违规违纪心得体会

违规违纪心得体会违规违纪心得体会一:违法违纪心得体会通过对《全省政法系统违纪违法案例选编》及《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发言材料汇编》的学习,使我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

思考这些典型案件,他们的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是恶劣的,后果是严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这些政法干警腐化堕落的根本原因是自身的理想信念动摇了,失去了正确的个人行为准则,导致私欲膨胀,必然抵御不了种种利欲的诱-惑,最后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只有坚定理想信念,才能抵御一切诱-惑,因此我决心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时刻提高警惕。

要以这些反面典型为镜鉴,像古人说的那样“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

要时刻用反面典型警醒自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是必须要加强学习。

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知纪知法、守纪守法,防范于前,防微杜渐。

只要我们严格执行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勤政廉洁,自觉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管理和监督之下,时时自省,事事自警,牢记宗旨,做一个对党和人民、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是必须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

这些政法干警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

求助:帮我写一篇论文(论职务犯罪)

论职务犯罪的文章可以参照或者依据本文——论文的写作格式、流程与写作技巧进行撰写: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

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

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

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

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

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

论文写作的要求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

(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

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

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

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

(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

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

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

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

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

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

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

(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

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

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

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

文字要简练。

(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

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

(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

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

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

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

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

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

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

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

文、表、图互不重复。

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

(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

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

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

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

(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

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

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

(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

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

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

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

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

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

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

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

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础或先导,放到和你论文平起平坐的位置。

又如 科研工作总是逐渐深人发展的,你的工作总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发展起来做成的。

正确的写法应是,某年某人对本题做出了什么结果,某年某人在这基础上又做出了什么结果,现在我在他们基础上完成了这一研究。

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表述丝毫无损于你的贡献。

有些论文作者却不这样表述,而是说,某年某人做过本题没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过本题仍没有做成,现在我做成了。

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这样有时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内行人一戳,纸老虎就破,结果弄巧成拙,丧失信誉。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不少见的。

(九)论文——致谢 论文的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和提出过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对象。

论文致谢应该是真诚的、实在的,不要庸俗化。

不要泛泛地致谢、不要只谢教授不谢旁人。

写论文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

(十)论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

常放篇首。

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

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

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推荐一些比较好的论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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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存在的问题-心得体会模板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存在的问题    为扎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扣为民务实清廉主题,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群众,同仁县采取六项举措,切实推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一是强化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县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召开县委常委会和县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学习xx总书记系列讲话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同时要求全县党员干部在学习贯彻中自觉做到学习教育与统一思想认识相结合、学习教育与宣传培训相结合。

通过专题党课、座谈讨论、撰写心得体会、观看电教片等形式,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自觉加强思想政治修养。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和谐同仁》站开设了党风廉政专栏,在县电视台连续播放《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启示录》等警示片,依托热贡桥头led显示屏每天滚动播放《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整理编发了200套《反腐倡廉文件法规制度学习资料汇编本》,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观看了《焦裕禄》、《苏共亡党亡国20年祭》等电教专题片,真正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二是注重精简会议、改进文风。

从严控制各类会议的会期和规模,县委常委会带头转变会风,根据工作需要精简合并,坚决取消一切没有实质内容的会议,能用、文件等形式安排部署的坚决不再开会,努力提倡讲短话,讲实话,注重提高会议活动的效率和质量,精简会议材料,做到会场简朴。

减少各类文件简报,发文坚持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

预防职务犯罪是由( )( )( )三个要素构成的全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时间活动。

一、构建教育引导机制,着力巩固思想防线 做好预防工作,教育是基础。

要始终坚持把教育作为预防工作的首要环节,从党纪国法教育、国土形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切实增强大家拒腐防变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为预防职务犯罪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是注重教育的多样性。

大力拓展教育渠道,创新教育载体,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努力实现教育与受众之间的情感共振与思想互动。

深入开展“弘扬新风正气,建设廉洁**”、“算廉政账,做清白人”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大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邀请纪检、检察领导以案说纪、以案说法,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反腐倡廉图片展,不断强化警示教育效果,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大力培育廉政文化,通过廉文荐读、发放廉政台历、制作廉政屏保等途径,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氛围。

二是注重教育的针对性。

在开展经常性教育的同时,还要注重教育的针对性。

在教育对象上,着重抓住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直属单位和各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教育,正常开展班子成员之间、上下级之间谈心活动,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教育时机上,着重抓住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和项目招投标、内部人员调整等重点时段,通过情景教育、适时提醒和诫勉谈话等形式,强化教育效果;在教育方法上,注意分析教育对象在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努力做到因人施教、对症下药,避免出现教育过程中的一刀切。

三是注重教育的实效性。

为了谋求教育的成效,要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教育相结合、平时表现与理论考试相结合、定期测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大家的学习教育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个人年终考核、部门整体考核实行“双挂钩”。

二、构建内部约束机制,不断夯实制度防线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最根本的还是制度。

要把“建章立制、落实责任,规范管理、严格督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牢牢抓住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要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监督有力、覆盖广泛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逐步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规章制度,不断规范业务流程。

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先后对各大类的各项业务流程进行统一和规范,并汇编成册,有效解决工作中标准不一、权责不明等现象。

通过强化制度建设,真正起到“规矩立*、规范管理、全程制约、预防腐败”的作用,从而保证从政行为的民主化、公开化和规范化。

二是完善民主决策,全面实行集体会审制度。

在政策制定、干部任用、资金拨付等重大事项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与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全面实行内部会审制度,要建立工程招投标等会审领导小组,对涉及到的相关业务均由领导小组集体商定。

三是明确工作责任,大力推行片警式监管机制。

在依法行政等方面全面推行“片警式”监管,实行 “依职定岗、划片定区、岗区定人、按人定责”,将全*划分成X级责任片,人人有岗位,个个有片区,时时有职责。

对履职情况实行“一人一册、一日一记,定期评鉴、按实考核”,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三、构建督查考评机制,积极筑牢监督防线监督是预防工作的重要关卡。

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不断前移关口,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考评考核,以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是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全面公示各项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时间和审批结果,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

大力推行基层政务上墙工程,将基层的人员分工、工作职责、收费标准、服务承诺、过错责任追究、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不断规范基层人员的行政行为。

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最新政策、土地交易、项目招投标等信息,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除此之外,还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信箱)、走进“政风行风热线”、参与领导干部大接访等活动,进一步拓展监督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批评与建议。

二是开展行风评议,强化民主监督。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大兴开门评*、开门纳谏之风,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聘请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对内政风行风建设进行“把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入的剖析,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内部监督。

要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直接追究、责任联带”的原则,建立多重责任体系。

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整合办公室等相关科室的职能,成立督察办公室,通过明查暗访、实时监控等方式,对党员干部依法履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情况除按规定向党组织汇报外,还要在内部网站上进行通报。

根据年初制定的整体目标考核办法,平时督查情况将列入单位和个人的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对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四、构建协作联动机制,共同打造联合防线要积极加强与纪委、监察、检察等机关的联系沟通,着力构建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共同做好预防工作。

一是建立联动制度。

为确保协作联动的制度化、正常化,要与检察联合制定《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办法》,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等制度,定期分析违法犯罪的形势,研究解决协作联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发生的违法违纪和渎职犯罪等行为互相通报、及时沟通、信息共享。

除此之外,在重大执法检查、重大违法案件调查、专题调研等活动中,也要邀请纪检、检察机关参加,切实提高联动的广度与深度,努力形成预防合力。

二是加大联动力度。

在项目招投标、施工过程监管、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均存在诱发腐败和犯罪的可能。

要与检察联手采取预防措施,积极推行“两个协议”一起签制度,建设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协议的同时,一并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协议,防止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是挖掘联动深度。

要继续加大与纪检、检察等机关配合协作的力度,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

要和检察院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活动,邀请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举办专题讲座,进一步强化思想教育,排查分析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和薄弱点,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的新动向、新特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制度约束、监督查纠的综合功效,为构建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促进**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作出新的努力

如何有效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化现象,相对于制度建设、源头治理等治本措施来说,具有更深层的潜移默化作用。

发展廉政文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的要求,是保持共产党人先进性的要求,也是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不断提高预防腐败能力,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是需要以廉政文化为支撑和动力。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个重要创新。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并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教育的工作机制,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整体合力。

要倡导廉政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所谓廉政文化,就是人们关于廉政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等。

一种文化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它对人的行为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影响将是根本性、长期性、广泛性的。

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化现象,相对于从制度建设、源头治理等治本措施进行反腐斗争来说,具有更深层的潜移默化的作用。

如果把受到纪律处分比作受伤,把开除党籍结束政治生命比作死亡,尽管受处分的人未必全因腐败问题,但因腐败而倒下的人数肯定超过“三大战役”我军伤亡人数。

因此,在干部队伍中大力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深刻认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现阶段廉政文化建设的现状 (一)廉政文化建设主体偏离。

廉政文化能体现一个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状况,反映一个地区和社会廉政状况与水平,因此,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理应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但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廉政文化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承办的一项具体工作,已在很多地区形成纪检监察部门“单兵作战”的模式,导致社会认同度不高,各单位被动参与应付的局面,使廉政文化的功效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和体现。

(二)廉政文化建设的客体不明。

先进的文化要表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需要广大群众的参与、传承和发扬,从而使其深深熔铸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

但在具体工作中,往往把行政单位及干部作为廉政文化宣传的主要对象,加强党风党纪、廉政勤政教育,而对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教育宣传基本上处于边缘地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廉政文化缺乏群众基础,大大降低了廉政文化的渗透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三)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由于主体的偏离,从领导到一般干部普遍存在廉政文化建设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只有纪检监察部门安排就去落实,错误的认识,导致各单位几乎不会主动去参与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四)群众基础薄弱。

由于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目前大多数群众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概念比较模糊,一谈到“廉政文化”就认为是党委、政府的事,是领导干部的事,与一般干部和普通群众没多大关系,导致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廉政文化建设的氛围不够浓厚。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目的不明确。

个别地方和单位对廉政文化建设盲目应付,听说要检查,突击抓一下,年终要考核,临时凑一下。

有的缺乏工作的主动性,没有科学、完整、可操作的规划,所以导致工作无头绪,建设无效果。

其原因主要是认识上的偏差,没有认真研究廉政文化的特点,忽视了廉政文化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是把廉政文化等同于廉政教育,认为廉政文化建设就是“上党课、做报告、树典型”等活动;二是把廉政文化建设的对象等同于领导干部,不少党员干部认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是防止领导出问题,自己既不掌权,也不管钱,更不管人,想腐败也不可能,没有腐败的条件,在全社会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是多余的“形式主义”、是“领导生病,给群众吃药打针”。

三是把廉政文化等同于清官文化,一些地方正在开展的廉政文化建设,大都是以封建社会的“清官”作为廉政宣传的典型,古代清官成了今天廉政文化建设的形象代言人。

2、发展不平衡。

少数地方存在着廉政文化建设“三热”、“三冷”的不平衡现象。

即社区热,机关冷,少数单位和部门领导不重视,职工不了解,工作无部署,任务不明确,口号多,内容少;纪检机关热,其他部门冷,纪检机关跳“独脚舞”,其他部门不参入“大合唱”;城镇热,农村冷,极个别地方甚至还没有将廉政文化建设列上工作日程。

产生的原因是对廉政文化建设研究不够深入,有的认为廉政文化建设可抓可不抓,所以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把廉政文化建设当着分外事;有的认为廉政文化建设抓多抓少都一样,所以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还有人认为,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化现象,相对于制度建设、源头治理等治本措施来说,具有更深层的潜移默化作用。

发展廉政文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的要求,是保持共产党人先进性的要求,也是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不断提高预防腐败能力,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是需要以廉政文化为支撑和动力。

3、机制不顺畅。

主要表现是:工作有制度,但措施乏力;工作有班子,但参与其中的少,责任有分解,但狠抓落实的少。

究其原因是,目前廉政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机制、廉政文化教育机制,廉政文化考核检查机制和廉政文化建设分工合作机制,不配套、不健全、不规范、不完善,与现在的建设形势不适应,导致少数部门没有真正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自己的事情来落实,特别是资金投入不足已成为影响廉政文化建设的最大阻碍。

4、从面上的整体表现看,廉政文化占领的社会市场不宽。

无论是城镇街道、还是农村村部等公共场所,最耀眼的是商品广告,而廉政文化公益广告难觅影踪;书店、图书馆、阅览室、音像制品店是文化氛围最浓的地方,但这些文化场所的廉政文化书籍、报刊、影碟很少。

同样在思想领域,廉政文化仍面临着腐朽文化的严峻挑战,“关系学”、“厚黑学”、“潜规则”为人们津津乐道,还有一些群众自觉接受廉政文化的主动性不高,不少人认为接受廉政文化的对象应该是领导干部、党员干部,自己无职无权,没有腐败的条件,接受不接受廉政文化无所谓。

当然,更多的人还是认可廉政文化的熏陶作用,但是仍认为廉政文化的渗透速度太慢,效果不明显,不如严刑峻法来得实在。

5、从整体的组织情况看。

一是意识问题,廉政文化还没有形成长抓不懈的意识,上级安排了就抓,阶段任务完成后,一般都没有继续坚持廉政文化建设的延续性。

二是协调问题,廉政文化建设与法制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脱钩,三种文化本当相辅相承、相互促进,但由于主体不同,廉政文化建设没有得到与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宣传阵地的有效结合,法律法规知识及公民道德也没有利用廉政文化建设载体进行大力宣传。

三是方法问题,廉政文化在整个文化领域中,还没有占据到主流位置,活动不多,内容不丰富,因此群众参与的广泛度不够。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个重要创新。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并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教育的工作机制,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整体合力。

要倡导廉政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所谓廉政文化,就是人们关于廉政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等。

一种文化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它对人的行为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影响将是根本性、长期性、广泛性的。

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新型的文化现象,相对于从制度建设、源头治理等治本措施进行反腐斗争来说,具有更深层的潜移默化的作用。

如果把受到纪律处分比作受伤,把开除党籍结束政治生命比作死亡,尽管受处分的人未必全因腐败问题,但因腐败而倒下的人数肯定超过“三大战役”我军伤亡人数。

因此,在干部队伍中大力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深刻认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三、对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立足当地实际,明确主体,突出特色,分层推进,重在群众参与。

(一)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为重点对象,认真开展廉政文化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1、突出重点,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一是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

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重点,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任何时候都不动摇。

二是开展党风党纪教育。

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教育。

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党员干部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知荣辱、增党性、树行风,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

三是开展纪律教育。

重点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汇编》、《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中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会议、省第十一届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等内容,增强干部职工勤政意识、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四是开展宗旨教育。

教育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公仆意识,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心实意为群众多做好事、多办实事,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永做人民的忠实公仆。

五是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各行各业职业道德规范,引导大家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六是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

以身边的先进典型人物为榜样,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先进人物忠于党和人民、忠于职守、心系群众、勤奋敬业、勇于奉献的精神,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牢记党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以陈良宇等反面教材为例,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清政、廉政意识。

七是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纪条规,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党员干部培养、选拔、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自律意识,常修为官之德、不断提高自身的免疫力。

2、创新形式,丰富载体,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渗透力。

一是悬挂廉政格言警句。

在机关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廉政格言警句和廉政图片,警示和教育党员干部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兢兢业业工作。

二是上好廉政党课。

各单位一把手带头,开展“上好一堂课,教育一片人”活动,向全体党员干部讲授廉政课,提高全体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开展情趣健康的文体活动。

各单位要广泛开展爱读书、读好书及各类技能演讲和文体比赛等活动,不断丰富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干部情趣健康,明礼诚信的良好风尚。

四是开展廉政知识竞赛。

及时组织干部参加廉政演讲、预防职务犯罪、文明礼仪等知识竞赛,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

五是要在各乡镇、基层单位办公区悬挂《八荣八耻》等廉政展示牌或宣传画,在村社设立阅览室,购买廉政书籍,设立廉政文化宣传栏、廉政信箱,扩大宣传面,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二)突出地区特色,将廉政文化融入更多文化发展范畴,增强廉政文化的感染力。

1、突出特色,增强廉政文化吸引力。

一是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群众“能说话就能唱歌,会走路就会跳舞”的优势,将廉政文化融入民族艺术之中,以“原生态”的方式表现出来,使少数民族群众在潜移默化中认知、感悟、积淀、传承,从而增强廉政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二是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在宣传内容上大力宣传王瑛等先进典型,用健康向上的、先进的廉政文化占领农牧区群众的思想“阵地”,筑牢农牧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

2、着力挖掘、提高民间传统艺术的感染力。

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艺术的整理保护工作,及时提炼文化中先进的文化理念,深入挖掘开发民俗文化、草原文化,整合文化资源,结合新时代的廉政文化特色,以民间弹唱等广为人知的方式发扬和传承廉政文化理念,使其融入民间艺术之中,以民间独具特色的方式进行广泛传播,形成独特的区域文化,促进民族区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3、宏扬地方民族文化,增强群众的凝聚力。

廉政文化宣传要突出实际,要贴近群众,要依托群众的信仰来开展宣传教育。

要将阿肯弹唱等本地民族文化与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理念相结合,通过设立文化中心、文化长廊来研究、传播先进文化,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在润物无声中传承廉政思想、廉政观念、廉政理论,显现廉政教育效果,增强党的感召力、佛教文化的渗透力和群众的凝聚力。

(三)以人为本,突出大众性和广泛性,引导群众广泛参与廉政文化建设。

1、贴近群众生活,大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群众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一是以人为本,增强廉政文化的说服力。

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文化潜移默化的特点,通过有声、有色、有形、有情的宣传活动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寓教于乐的文化活动,增强廉政文化的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和亲和力。

二是以社区和村社为单位,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大宣教”优势,利用板报、广播、电视、墙报、电影、广告等形式,加大廉政文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热情。

2、拓宽廉政文化宣传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教育。

坚持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以内容丰富和通俗易懂的活动形式,提高廉政文化的渗透力和有效性。

一是开展廉政文化进农牧区活动。

采取文艺搭台,法律法规政策唱戏,“送法送书送戏”到农村牧区等活动,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创建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家庭活动相结合,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党风廉政方面的书籍、资料、图片、宣传页及相关知识等送到农村牧区,营造廉政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

二是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

以寓教于乐的形式,向学生进行法律法规和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廉政文化,传播廉政知识,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熏陶、接受教育。

同时,加大对网吧和文化市场的监管,净化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是开展廉政文化进市场活动。

以“诚信经营、廉洁自律”为主题,把廉政文化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管之中,在经营户中经常开展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廉洁经营教育等活动。

组织开展文明市场、星级市场、先进私营企业、五好个体户、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树典型,促新风。

同时,在广大个私经营户中开展廉政知识竞赛、知识测试、文体比赛等活动,组织经营户观看廉政电影,在市场内发布廉政公益广告、张贴廉政标语、悬挂廉政宣传画,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

四是开展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

紧扣反腐倡廉这一主题,以文艺节目、书画展览、法规宣传等形式多样的方式,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创建社区文化、平安社区等工作结合起来,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在社区唱响反腐倡廉的正气之歌,让社区群众在休闲娱乐的同时受到廉政文化的熏陶。

五是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

以“争当廉内助、树立好家风”为主题,开展党员干部家庭助廉教育活动。

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的教育,通过赠阅廉政书报、开展“说廉、颂廉、思廉、守廉”等活动,增强党员干部家属的廉洁意识,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

利用节假日和婚丧嫁娶等时机,向领导干部家属发廉洁提示信、慰问函,告知廉洁从政纪律规定。

把家庭助廉教育与家庭美德教育结合起来,开展创建廉洁家庭、评选“廉内助”等活动。

及时总结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广泛进行宣传。

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家庭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清廉勤俭、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

(四)综合手段,立体推进廉政文化 一是发挥各种文化阵地的作用。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廉政事、编写廉政书、拍制廉政片、倡导廉政风,在潜移默化中达到教育的效果。

二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载体,积极构建廉政文化信息平台。

如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辟廉政栏目,设立廉政论坛,定期播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专题片,举行论坛活动。

将廉政文化向互联网络这一全新的领域传播,运用互联网,通过有效的信息交流,解惑释疑。

三是发挥先进典型人物的榜样和示范作用。

在机关干部中,向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的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任长霞等楷模学习,重新加大这些典型的宣传力度,有助于在全社会弘扬正气,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向他们看齐,增强用先进典型激励自己、对照自己、警示自己的自觉性,从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先进典型的树立、宣传,对廉政文化的培育可以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和导向作用。

此外,也可以通过宣扬身边的先进人物,在党政机关大力倡导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公道正派的社会文化,营造机关廉政文化氛围,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从政行为,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四是建立廉政测评机制。

通过开展评议机关等活动,置群众监督之下,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建设、与机关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与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与反腐倡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定期进行调查、测评。

廉政测评,不仅可以吸引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关心廉政建设,参与廉政建设,支持廉政建设,弘扬廉政的社会氛围,量化方式本身也是一种最直观、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大力倡导这种方式,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和搞好廉政文化建设,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大力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坚决摒弃“非廉”文化的影响,是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构建党风廉政教育体系,永葆党的先进性的客观要求,也是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在全党全社会营造尊廉崇廉的氛围,积极探索反腐倡廉新途径;加强对廉政文化意义和作用的深入思考,从而运用廉政文化的独特作用,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全文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具体内容

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00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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