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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履职尽责心得体会

时间:2017-03-25 16:06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公开、公正、公平履行职责,促进银监会机关的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结合银监会机关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可采取的履职回避方式包括职务回避、分工回避、重要事项回避。

第三条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实行回避。

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一)监管部门及其内设处主要负责人有配偶、子女担任被直接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应实行职务回避。

(二)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实行分工回避:1.监管部门副职分工监管由其配偶、子女担任被监管金融机构负责人的。

2.处级以下人员分工监管由其配偶、子女担任被监管金融机构部门或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

(三)在研究、决定和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强制纠正和处罚以及其他重要监管事项时,有配偶、子女在被监管金融机构从业与本人履职有关联的,应实行重要事项回避。

不得参加有关事

银监会对财务公司负责人任职有什么规定

中国银监会办公于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险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管【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7]130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5.30【实施日期】2007.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0号)各银监局(北京、上海、西藏、深圳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天津农合行:2003年以来,各省(区、市)相继成立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在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防范化解风险和改善支农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不规范履职,管理越位、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个别省级联社甚至违规办理业务,擅自抽调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搞实业,产生了新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省级联社履职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续稳健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规制约束,依法合规履行职责。

省级联社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85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1.24【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问责办法》是银监会内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

贯彻执行《问责办法》,对于推进银监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问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抓好落实。

要对学习贯彻《问责办法》作出具体部署,认真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全体工作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明确相关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履职问责规定,严于律己,为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

要依据《问责办法》,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尽快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

银监会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亲属回避制度

监会机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条有规定。

  附: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第四条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内部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实行回避。

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职务回避:  1.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两个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某一部门负责人的。

  2.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机关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部门内设处任负责人的。

  3.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在银监会机关同一部门任处级以下干部的。

  4.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有配偶、子女担任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负责人的。

  (二)银监会机关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处级以下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派出机构或领导班子由银监会党委管理金融机构的财务、监察、人事部门工作的,应实行分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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