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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警示案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8-07-17 13:52

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道路交全警示学习心得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保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

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

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

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

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

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以前一直存在一种说法,就是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

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

而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

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

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求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学习心得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证: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

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

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所以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保险公司理赔总结

保险公司理赔年终总结以及工作计划  一年来,我们紧跟市公司战略部署、把握主动、明确目标、扎实措施、合力攻坚、强势奋进的一年。

在这一年里,理赔部全体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文明服务,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公司和公司总经理室交付的各项工作。

截至2008年12月底,我部共处理各类赔案***件,支付赔款近***万元,有利地保障了全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⑴ 围绕目标,落实计划,狠抓本职工作  一 、工作总结  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专线岗共受理各类报案**件,较上年同期增长**%;其中:机动车辆险**件(交强险**件,商业险**件)、意外险**件、企财险**件、公众责任险**件、雇主责任险**件、货运险**件、家财险**件、校园方责任险**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件、医疗责任保险**件、承运人责任险**件、建工险**件,其中,委托外地**件、代勘**件、投诉**件 、电话回访**件,客户满意度达**。

第一现场调派率**%。

查勘定损岗共处理案件**件,较上年同期增长**%;其中:机动车辆险**件,较上年同期增长**%,人险**件,企财险**件,货运险**件,责任险**件,家财险**件。

理算岗共理算各类赔案**件,较上年同期增长**%,注销**件、拒赔**件;其中机动车辆现场赔案**件、金额**万元,件数占总赔案件数的**%;预付赔案**件**万元;诉讼赔案**件,起诉金额**万元,整体结案率为**%。

针对伤人案件,我部特聘请了专业医师对机动车伤人赔案和各类人险、责任险赔案中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截止2008年12月25日,已审核各类赔案**件、金额为**万元,剔除金额占医疗费用赔款金额的**%。

  ⑵ 以新的考核办法指导工作,规范经营,提升管理水平,突出业务重点  2008年,我们加大了对各环节工作的改革力度,通过改革本部门内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核算管理办法,即将本部门内所有员工的收入分拆成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两个部分,施行绩效工资与个人实际工作质量相挂钩的考核办法,依据工作质量对绩效工资进行核定、发放,进而实现工资由统一的岗位工资向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取筹的科学转化,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切实加大了对现场赔付案件的推行力度,加快了案件在各环节的流转速度,提高了保险理赔服务的质量,进而使中华保险品牌特色服务进一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⑶ 以“比、学、赶、帮、超”为口号,提升岗位人员业务技能水平,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理赔队伍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不断加大对本部门各岗位人员培训的投入力度,2008年1-9月份,我部门共组织各类培训、岗位技能考核及业务知识交流活动10余场次,并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授课,讲授保险公估知识、理赔业务技巧;调派员工参加社会及公司内部组织的各类培训;在二零二厂华源汽车行针对特定事故车组织查勘定损人员进行查勘技能大赛;赴兄弟中支公司参观学习、进行业务交流;通过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切实提高了部门内广大员工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⑷ 加大硬件投入力度,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  2008年1月,ebao车险理赔系统正式上线使用,为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理赔部及时的为每组查勘人员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并以组为单位增配了数码照相机,从而使每一个查勘组都能够拥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两部数码照相机,与此同时,理赔部还在每一辆查勘车上加装了GPS定位系统,进而使专线人员可以更直观的掌握包头市区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状况以及部门查勘车辆所处位置与使用情况,使现场调派更加合理,避免了“误派”、“错派”,提高了调派的质量,进而保证了较高的第一现场查勘率。

强大的硬件投入,先进的车险理赔系统,为中华保险特色理赔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⑸ 加大对保险骗赔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 “不惜赔、不滥赔”  2008年,加大“打假、防骗、反保险欺诈”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查处保险骗赔案件**件,为公司避免经济损失**万余元,切实做到了不惜赔、不滥赔,有效地维护了我公司的权益,同时对居心不良者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

  ⑹ 发送温馨短信,为客户提供人文关怀  每遇雨、雪天气,机动车辆肇事率增高,我部利用专线信息平台向客户手机发送温馨短信,提醒客户雨、雪天气小心驾驶、稳驾慢行,此举不但能有效地降低出险率,也能充分体现出中华保险的无时无刻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

  二、2009年工作计划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的品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但是,在工作中,我们仍然发现了不少的问题与不足,如保险赔付率仍然偏高,处理保险拒赔案件欠缺方式、方法等等,因此,全面提高理赔质量和理赔管理水平,仍是我们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在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车险查勘、定损、报价、核赔、医疗审核等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激励,不断提高保险理赔质量与效率。

因此,我们要切实做到:  ⑴ 专线接报案时间控制在每案3分钟以内,回访率力争达到95%;查勘定损岗现场到位率力争达到100%,超时限交案率力争控制在10%以内;报价岗自报车型控制1天以内,分公司报车型与分公司协调尽量控制在2天以内;理算岗件数结案率和金额结案率力争达到85%。

  2009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现场赔付案件考核力度,扩大影响,造出声势,在包头市场树立中华保险理赔服务特色。

  ⑵ 控制好车损险定损质量,确保车险赔付率明显下降。

因此我们要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挤压车损险赔案中的水分,切实有效地实施定损复查和核损,加强对查勘、定损工作的监督和把关。

  ⑶ 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纪律,全面细心接报案,及时出现场,准确报价,热情服务,合理理算赔付。

进一步完善案件快速理赔办法,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下,保证案件处理的简化、便捷、快速,突出中华保险特色。

建立健全维修、救援、配件为主的服务网络,本着互利互惠、控制风险的原则,考核签定合作协议的汽车修理合作单位。

加强查勘定损队伍建设,提前一步储备人员,不让查勘定损拖业务发展的后腿。

  随着业务规模不断作大,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全体理赔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理赔人员的监督考核力度,提高理赔人员的工作效率规范理赔人员的言行,杜绝吃、拿、卡、要等有损公司形象利益的行为,要求查勘人员要作到车辆洁净、衣着整洁、言语文明、不卑不亢、耐心细致、服务高效,以崭新的面貌应对客户,教育每一个理赔人员在做理赔服务的同时,要做中华保险的宣传员。

  ⑷ 2009年,我们在保证第一现场到位率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第一现场报案率,加大无现场自述案核查案发现场的力度,以减少假骗赔案的发生。

我部出台拒赔案件奖励办法,调动全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降低赔付率,增大利润空间,重点加强非车险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工作,抽调专业组进行非车险查勘和疑难案件的调查。

  ⑸ 加强报价管理,做好价格本地化工作,挤压汽车配件和修理价格中的水分,切实做到同一车型,统一报价金额。

  ⑹ 加强伤人案件赔偿的审核。

  ⑺ 积极防范保险欺诈,做好疑难赔案调查处理工作。

  ⑻ 规范未决赔案管理,严格执行总分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未决赔案的处理原则和操作流程,提高未决赔案的估损准确性,尽量杜绝未决赔案零估损情况的发生。

  ⑼ 加强内部信息反馈。

理赔环节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保部反馈,以促进公司承保风险控制,监督承保制度的执行,从源头上遏制赔付率的上升势头,协调好业务发展和理赔管控的关系。

  ⑽ 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管控与监督。

我们公司各部门及下设各支公司收集在我部门从事保险理赔服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帮助性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进而对保险理赔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全面提高保险理赔服务、管理质量与效率。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部门将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宗旨,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标,着力提高保险理赔质量与效率,提升公司的社会美誉度,树立公司品牌,展示我们公司的服务优势,力争通过服务促进效益,为把我公司建成为一流现代保险企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一、对廉政风险防控重大意义的认识 (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是加强基层局的客观需要。

实行廉政风险防控的目的,在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科学管理方法,加大预防腐败力度,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水平。

(二)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有利于深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通过排查廉政风险点,让干部从思想上确立“从政有风险,防范除隐患”的意识,变上级要求防范风险为自身需要而自觉防范风险。

(三)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监督的有效手段。

针对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动预防,超前防范,可以有效实现监督关口的前移。

二、基层局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分析 自古以来,权力与腐败就像一对孪生兄弟难舍难分,税务行政执法活动历来就是防腐拒变的薄弱防线,基层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管的机构,具体工作中有一定的管理权、审批权和处罚权,和其它行政部门一样具备行政权力所带来的廉政风险。

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执法权 一是税款核定征收风险:利用执法权力,任意扩大企业核定征收范围,有可能存在关系税。

对个体评定税实际应纳税额与核定的应纳税额差额较大,造成有税不征或少征税款、收人情税、关系税等违纪问题产生。

二是税款解缴及票证管理风险:征收税款未按正确级次入库。

逾期税款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不处罚,擅自变更、变相或变通执行税法税率,违规提退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账户。

易发生票证缴销不及时、不按规定代开发票征税、混淆入库级次,造成税款逾期压库或延压税款、截留、转移,挪用、贪污税款等问题。

三是减免税审批风险:税务干部不按规定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纳税人有关减免税事项。

在减免税审核审批后的跟踪管理阶段,随意变通或变相执行税收政策。

帮助相关企业利用税收政策的缺陷钻税收政策的漏洞,以谋取利益。

四是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风险:税务干部未按规定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事项。

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审批后的跟踪管理阶段,随意变相或变通延长税款缴款时限。

对超过缴款时限的税款违规免课滞纳金。

五是税务登记风险:由于人为因素,可能会出现违规办理税务登记或刁难纳税人的不廉洁行为。

应办证而不予以办证所造成的漏征漏管,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六是停歇业、非正常户认定风险: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为纳税人办理假停歇业、假非正常户认定,造成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七是税务登记注销风险:税务人员对注销企业提供的资料审查不严,应纳税款不追缴,注销企业的正(副)本和发票领购簿不收回。

八是发票管理风险:发票发售岗人员不按规定核发,不按规定发售发票。

发票审核岗人员对纳税人缴销的发票不认真查验,对违规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不进行简易处罚。

对发票超定额部分不及时补税,造成税款流失。

开具发票时,不按规定征税或挪用、贪污税款。

(二)权 一是干部任用廉政风险:培养考察干部存在片面性,只重视培养考察对象的税收业务能力,而忽视思想道德品质的考察培养。

考察干部不按规定程序而自行简化程序。

在干部管理中,应上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而不上会集体研究决定。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深入细致的研究,做出的考察意见存在片面性。

对有问题的干部不能及时作出组织处理,从而造成“带病提拔”问题的发生。

二是经费支出廉政风险:不按政策规定随意支出经费。

日常开支不严格按程序、权限办事。

对票据合法性、有效性审核不严格。

三是基建工程廉政风险:在基建的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及基建项目款项支出使用、招投标、基建财务管理等岗位,易发生吃回扣、行贿、受贿等问题。

三、基层局应采取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廉政风险防控主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责任追究五个方面。

针对税收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基层局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堵塞漏洞,促进税收工作健康发展。

具体措施: (一)以加强为根本 增强廉政意识 干部队伍的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廉政工作是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

基层局应从和反腐倡廉教育着手,引导干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通过理想信念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社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积极开展“警示教育”、“评学典型”等活动,潜移默化的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通过对先进典型的深入学习和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总结教训,举一反三,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在税务系统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以制度建设为保障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抓好制度落实,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是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核心内容,既要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又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按照“抓落实、具体化、责任化”的要求,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根据地税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税收执法责任制、行政效能、效能投诉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制度,把管理职能、工作责任、工作标准、任务要求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做到清楚、任务标准具体。

在此基础上,推行岗位目标责任过错追究办法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细化“两错”追究考核办法,按部门、按岗位细化、量化责任和处罚标准,对出现过错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促使行政行为和税收执法行为受到制约和监督。

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服务对象评议制”。

完善内外监督制度,将服务承若、执法依据、办事程序、赔偿标准、监督电话、执法证号等上墙公示,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营造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以执法监督为重点,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一是建立廉政投诉机制,增强地税机关公信力。

设立地税机关廉政投诉热线和投诉箱,制定投诉处理办法,理顺投诉处理程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力争形成“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为主要内容的投诉工作机制。

坚持对办理投诉情况定期公布,努力增加工作透明度。

对群众举报和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对违规违纪行为,区分情况严肃处理,确保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是实行风险告诫。

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影响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问责和告诫。

对暗访和日常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不及时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实施风险告诫,责令限期整改。

上级地税机关既要对下级机关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问责和告诫,也要对违法违纪,为政不廉的问题进行问责和告诫。

通过推行廉政问责和风险告诫,可以促使下级机关真正把廉政建设摆上重要日程,促使税务人员增强廉政意识和风险意识,更好地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

要结合基层局潜在的廉政风险点,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等。

明确具体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范围、承担责任的具体单位、责任追究的具体种类、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机构、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将责任追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责任人员。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对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要实行部门首长问责制,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首先要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以提升服务质量为宗旨 巩固廉政成果 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是加强党风廉正建设的具体体现。

从本质上讲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

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理念,积极打造情民、便民、执法为民的税收队伍,不断巩固廉政建设成果。

一是转换角色定位。

由“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平等、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

始终把纳税人的满意度作为第一标准,把纳税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把纳税人的需求作为第一追求,在思想理念上彻底转变“三个观念”。

第一,变“官本位”为“民本位”,做到执法为民。

要强化民本观念,紧紧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个核心来展开,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和赞成,作为检验工作效率、管理效果和社会效益的根本标准;第二,变“管制型”为“服务型”,真正转变作风,优化服务。

要建立以服务经济、服务群众为主要职能的新型行政体制,防止行为错位、缺位和越位。

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把调控、管理、监督等职能寓于服务之中,着力打造“服务型”机关;第三,变“允许型”为“禁止型”,做到依法行政。

要强化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直接管理的做法,更多地用法律手段去引导,做到法无明文允许不得为,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

二是优化服务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

加强税法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开展纳税服务援助,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畅通诉求渠道,大力推行政务公开、阳光作业,着力解决纳税人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纠正办事拖拉、作风漂浮、执法不严以及损害纳税人利益等不正之风。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完善局、所长“接待日”制度,通过发放“协税护税协议书”、“廉政监督卡”,“征求纳税人意见表”等形式,营造和谐税收环境,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

总之,廉政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一项创新性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

需要我们加强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边推进、边总结。

对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提出对策,加强指导,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高手来帮忙写一份医院的医德考评工作自查报告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障  案情简介:原告赵××,男,东方机床厂职工,被告都匀开发区新浪浴业(××××洗浴中心),法定代表人卢××,职务经理。

2004年3月24日晚8时许,原告与同厂职工王×,朱×一起到被告处洗澡,洗浴完后到被告的更衣室处更衣,因地面上积水太多,为慎滑倒在地,将左手腕摔伤,正常情况下,被告的更衣室地面上都铺有防滑垫子,可在原告摔伤的时候,被告的工作人员来后将原告扶至大厅休息,此后便 没有人来过问,大概过了1个多小时与原告同来的两位同事找被告的工作人员协商,要求被告陪同到医院诊治,被告这才派人陪同原告到黔南州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之后原告与被告商谈赔付医疗事宜,遭被告拒绝。

于是,原告于2004年3月25日到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工商局消协投诉,经消协两次调解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2004年6月7日,原告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499.10元,都匀市人民法院迎恩法庭于2004年6月24日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及治疗费用的支出没有异议。

但就原告的交通费、误工费支出提出了异议,并辩称其没有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不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一踏进被告的洗浴大厅,决定在被告处洗澡消费,即与被告建立了洗浴的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被告的更衣室地滑,提供的服务行为存在瑕疵,致使原告人身安全受到 损害,左桡骨远端骨折。

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仅对原告的交通费、误 工费的支出提出疑议,又不能提供原告自身有过错的证据,故其提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经本院核实:医疗费884.10、交通费110元、误工费酌情补偿75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面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744.10元。

案件受理费230元,其它诉讼费300元,合计530元,由原告承担360元,被告负担170元。

  代理人对本案的几点评断意见  一、本案之所以提起诉讼,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原告在被告处所受的人身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纠纷发生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而被坚持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这充分说明,作为经营者的被告对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是一无所知,或者是知道而是想逃避责任,因此,原告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这种情形之下,被告在调解过程中,仍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人认为同时还说明了一个问题,作为经营者的原告在这起案件中漠视消费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至今已是十年的时间了,而且每年的3月15日都 在进行维权宣传,为什么有些经营者对自己的责任和消费的权益还如此的漠然呢

这的确令人感到费解,因此,作为消费者理应勇敢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同盟者也对某些经营者敲响法律的警钟。

  二、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代理人认为本案从本质上应属于胜诉的,尽管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完全得到赔偿,但就案件的实质而言,明确了法律赋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责任。

因而充分地体现了法律原则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本案中原告所支出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均是全额赔偿,因此,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另外在庭案过程,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代理人想说明一点,违反消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前,只需证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即可,且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违反有关规定和有瑕疵,即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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