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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心得体会

时间:2017-02-18 21:33

我是一名大三城市规划的学生,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是很清楚,希望能给一些解释

谢谢

通常理解为:性规划表示发展的和方向,通常笼统,几张图和文述就行总是所有的规划设计方案的统表控规:比如是政府下达的某个地块用途,容积率等指导性规划意见详划:通常会直到某个详细的工程或者项目的各类参数,基本涉及到的施工启动了;之前的都是展望和意愿,可以不断的适度变动;详细规划一般展示后就难以变动了

当然国情特殊,呵呵 往往什么时候都可以变

城市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是什么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其内容包括: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城市设计是以城市公共空间及建筑界面为主要对象,以苏钊城市特色、增强地区活力、体现人文关怀为主要目标的特定规划编制类型。

它编制的依据是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适用于各类的城镇建设区,编制内容包括公共空间系统、构成、属性,道路交通设计、环境景观设计等。

城市设计比修规要粗很多,修规的深度基本上可以指导施工图设计了。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任务书(模板)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任务书(模板)XXX(项目名)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任务书委托单位(甲方):被委托单位(乙方):委托范围: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说明:1、本设计任务书是在基于对项目综合研判的基础上,对项目前期定位的总结和对规划设计要求,提出的一些分析和指导性意见,对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起着市场指导作用;2、本设计任务书中确定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均为前期市场研判得出的结论性定位,设计单位可以在一定幅度内进行调整。

XX房地产开发公司年月日目录:1、项目概况及用地分析1、用地自然条件概况及分析2、宗地社会条件概况及分析3、宗地SWOT分析二、规划设计依据3、项目定位四、项目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五、项目总体布局原则及开发计划;五、总体规划的原则及开发计划;五、规划设计总则及开发计划六、规划设计细则七、方案设计深度以及成果要求八、成本控制要求九、设计进度安排十、附件、附图、附表一、项目概况及用地分析1、用地自然条件概况及分析1.1、宗地位置——简述宗地位置(有条件可以附宗地城市位置图;宗地区域位置图)1.2、宗地四至范围——简述宗地四至范围(有条件可以附宗地红线图)B5、113

调整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要拆迁吗

不一定是拆迁,控规的调整,要看地块是如何划分和保留的。

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编辑本段]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什么是控制性规划

还有规划图上面黄色的地方现在还有老小区建筑,会被拆么

但是,由于总体规划的全局性与概括性,但有时甲方提供的信息并不全面,这时就还需要自己动手收集一下,收集总体规划的资料也是必不可少,我们还需要收集到从地形图测好开始到规划时止的新建用地与建筑的资料,以及已报批但还没修建的用地与建筑的资料。

再则就是还应收集一下现状的人口资料与照片等,这些可以为以后的规划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参考,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因此在规划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些问题:现状管网的走向,它们就是以此来控制和管理城市的建设的。

因此这个路网有很大的参考价值;1)用地布局上,对我们以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接下来,资料有了。

现状资料的来源一般是由甲方(当地政府或建设局)提供;。

有了现状资料与总体规划的资料后。

现状资料不准确,因此现场堪探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比如我们这次**县建设局就提供了一份他们的“现状控制路网”;我们要为一个城市做规划,再结合现场堪探的实际情况,找出现状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将这些问题提出来,因此详细全面地收集教育主管单位的意见更是必不可少。

三是卫生局。

在卫生局主要收集的是医院的现状规模以及今后的发展要求与计划。

这是三个最主要的单位,控制性详细规划最最主要的中心任务就是编制一张《土地利用控制图》和各个分图则。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特点——强的指导性与可操作性——也正是体现在这个方面。

这些单位包括、地理地质等都是需要了解的。

但从规划的角度来说,这些都不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次规划的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是微不足道,在总体规划中这些还有一定的重要性。

我们这次做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的,因此,将会产生很多的“返功活”,影响工程的进度与效率,根据各个城市的不同:现状资料是所有资料中最最重要的。

三个是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图,因此,这里的用地资料应该是最多的。

并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做好之前,以此来作为我们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依据,最最重要的现状资料莫过于现状地形图了。

有了现状地形图,我们才能做出现状用地布局图,现状建筑质量建筑层数评价图等,大部分的单位是要搬迁至北部新城的,因此这此单位搬迁后的用地权属怎么解决就是一个问题,土地的规模效益难以发挥,哪些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呢,然后才能对现状用地进行分析,一家一家的亲自去跑了。

如果不幸这样地话。

比如我们这次做**县规划,根据资料与现状,我们提出下列几个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步我们要做什么。

(需要说明的是;,而对于各项具体设施没有说明、水厂、燃气公司等)自身的发展计划等。

二个是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功能结构与规划人口分布图。

而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又会产生很多的图纸,其中有些图纸是必不可少的,只是一个大致的用地平衡

我们现在手上是“一清二白”,除了这两种资料外,我们还需要收集提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各个单位的具体部门意见与发展计划:一是建设局和国土局。

很自然我们会想到——收集资料。

对,收集资料就是我们第一步必须做的工作。

。

,应该多花些时间在收集这方面的资料上,如土地利用现状图、用地布局规划图、道路工程规划图、各种管线工程图等,可以说现状资料准确与否将是以后工作中工作量大小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而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没做好的这三年里。

尽管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用确定整个城市的功能结构,但是对自己规划范围的地块还是应该有一个清晰而准确的科学定位,这个定位必须结合总体规划来确定,不能与总体规划相违背,可以一定程度上的调整,但应在规划中清楚地说明它对总体规划路网的改动。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路网骨架大体上应该同总体规划的路网骨架相一致,否则就算方案做成了也很难被通过。

局部地方路网与总体规划路网不符的,但是收集它们仍是有必要的。

困难的是这些资料比现状资料与总体规划的资料都难收集的多。

在有些管理较好的城市可能由政府出面收集好了一下子就提供了。

教育局掌握着全县所有学校的资料与发展计划,他们对于整个城市的教育设施的情况应该是最了解的。

而且中小学的布置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很重要的一个内容,以此来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没做好之前这段时间的报批工作;,从工程上来说,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对区域内的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的进行明确合理的规划、园林局等单位对于各自部门的发展计划与要求等。

注。

)另外,总体规划的管网布置以及当地相关部门(邮电局,而另外一些则只是为了表达规划意图而作的;,因此,收集这方面的工程管网资料也是必要的。

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

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来说,尤其是底商上住的形式普遍存在,相互干扰大,城市环境受到影响

这就要根据我们这次规划的性质与重点,它更多注重的是功能结构的规划,对于用地来说;注,另外还应收集环保局,不能拍脑袋想,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的;而资料的有很多,而管理差的城市就很困难了,这时可能就需要麻烦一下,自己动腿,如功能结构分析图、道路结构分析图、景观绿地结构图等,因此现状资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现状资料包括哪些呢

***经济、人文历史;,在我国当前科教兴国的战略大背景下,对学校的规划更应成为重中之重;要开始着手进行这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了。

比如对于**县而言,作为我们今后规划中重点要解决的对象。

以上就是我们所要收集的资料这一步的准备工作做好了,由于地形图是过去一段时间测绘的,如教育局,是不搬迁的,而且现在正在重新装修。

总体规划涉及的内容有很多,而我们控制性详细规划仅仅需要收集其中的几项就够了。

二是教育局,什么东西都没有。

此外,对于老城区而言,还有一个特殊的资料,就是各个要搬迁的政府单位的搬迁意象与说明,用地功能混杂,工业用地分散,社会、经济效益低下。

2)对外交通对城市干扰大,**路、2**国道既是对外公路,又作为城市干道,两种功能必然互相矛盾和影响。

道路系统不够完善,未形成完整的主干路网络,也没有次干路与支路网的支撑,并且T字口,锐角交叉口太多;缺乏公共停车场,汽车沿街停放,既影响交通,又影响环境。

3)护城河破坏、污染严重,既影响环境与市容,又为防洪防灾埋下严重隐患。

4)城市景观风貌较为平淡,缺乏亮点,尤其反映城市个性的干道景观和滨河景观特色不鲜明;绿化与公园用地严重不足,从现状用地统计表上得知绿地指标为0,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居民的生活与休息质量。

然后,我们根据总结出来的这些问题提出了我们这次规划的重点: 1)调整城市用地功能和结构。

城北新区的建设为城市功能和用地结构的调整提供了契机,结合旧城调整后的功能定位——商贸、居住、文化——进行用地结构调整,整治环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旧城的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水平。

2)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系统。

一是处理好对外交通与城市道路的关系,使之相得益彰。

二是城区内部道路以优化系统为主,近远结合,重点对过多T字口、锐角交叉口进行改造,长远控制,相机改造,以较少的代价达到优化城市道路网系统的目的。

3)整治护城河沿岸环境。

结合护城河两岸的用地功能和文化内涵整治河道,规划滨河路,治理污染,使规划后的护城河成为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4)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

根据**县城特点,绿地系统以滨河绿地,小块街头绿地及山坡绿地开发为主,因地制宜地优化城市绿地系统。

5)确定合理的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本着利于城市环境景观塑造,增强开发建设的可操作性的原则,对不同城市地段因地制宜地确定不同的控制指标,既要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又要使规划管理实施有可操作性。

然后,当资料有了,问题也明白了,规划的重点也清楚了,现在来开始我们的规划就可以做到丛丛容容,有理有据,有的放矢。

下面就谈谈具体的规划操作。

规划具体操作的第一步该如何着手呢

这里,长期以来我们存在两种选择——路网或是布局。

应该先路网还是先用地布局,其时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

这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其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者往往是交替进行,同时开展的。

我们这次规划的思路就是“以路网依托,确定功能结构”。

因为总体规划的路网已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的,我们就可以参照总体规划的路网,然后再结合**县建设局提供的现状控制路网,可以初步定下最主要的主干路网,再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心三片”的功能结构与各片的功能定位,解决了规划的第一个重点——调整城市用地功能和结构。

功能结构确定下来以后,再按照各自的功能定位与要求,往下深化路网,形成完善的道路系统,明确各个道路的等级与功能,最终形成规划路网。

这个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单向流动过程,它需要在这期间不断地进行反复的对比与调整。

比如说我们这次规划确定路网的一个基本思路是:以总体规划路网与建设局提供的现状控制路网为依据,再结合现状路网与现状建设的实际情况,包括现存建筑质量较好的高层建筑,新建与在建道路与建筑,未建但已报批的用地与建筑,单位的已征用地等,经过路网成本与效益的比较与分析,最终确定规划路网。

至此解决了我们规划的第二个重点——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系统。

值得说明的是,路网的确定并不是经过一次这样的分析与比较就完成了的。

还需要向甲方汇报,听取甲方的意见与要求,回过头来再来修改路网。

这里面就必然产生一个工作重复的问题。

因为向甲方一次并不能仅仅汇报一下路网,还必须将用地布局规划,道路管网工程规划也连带汇报,因此,当有路网的改动时必然引发用地布局与其它工作的返功与调整,这些重复的工作都是必要且有意义的。

这次规划,我们在确定路网的同时,结合**县城的实际与特点,按照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特色的原则,把护城河整治作为规划的重点,重新规划了河道的走向,适度加宽,沿河两岸设置滨河绿地,作为城市的公共休闲开敞空间,并沿河道规划设置了滨河路,加强护城河周围的配套设施建设,以此解决了第三个重点——整治护城河沿岸环境。

这也得到了**县政府的肯定。

因为目前护城河周围环境恶劣,房屋破旧,居民大都是没钱的穷人,照此下去,这个地段极有可能发展成贫民窟的危险。

并且这个地段由于配套服务设施过差,很多年都想买都买不出去。

这次整治一方面可以消灭贫民窟,提高城市形象,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发地价的提升,带来经济效益,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

接下来,路网确定了以后,就可以进行地块的用地布局填充。

进行用地填充,要依据总体规划,但总体规划过于笼统,与现实情况出入较大,因此还需要充分结合现状以及收集来的单位搬迁与否的资料,进行合理的用地布局。

此外,结合现状地形与绿化景观设置的要求,尽量将山头或陡坡的用地规划为大面积的公园或绿地,在主要的景观大道旁规划十米以上的绿带,再在适当的地方布置街头和居住小区绿地,以此形成点、线、面一体的绿地景观系统,解决了第四个规划重点——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

进行用地布局的同时,按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服务半径与规模大小要求,再结合收集来的学校、医院等部门的规划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点。

最后完成整个地块的用地填充。

用地布局完成以后并不是马上就进行各个地块的控制指标的规划,因为这个方案并不是最终成果,可能还要修改,这时仅仅需要大范围地分区地设定一个控制指标。

然后向甲方进行正式的方案汇报,当方案正式通过以后,再按照城市设计的空间要求与地方政府的意见来逐个逐个地确定各个地块与分地块的控制指标,最后完成这张最重要的土地利用控制图,解决了第五个规划重点——确定合理的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光有了现状的资料还是不够的。

一个是总体规划的路网。

总体规划的路网是我们今后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路网的基本依据、特点来进行取舍了。

,即使是最新的地形图也不可能包含最新最准确的信息,结合现场实际,提出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虽然说这些当地单位的意见资料只用来作为我们规划的参考用,即使有说明的也只是按照一个理论上的标准确定的,与现实中存在很大的出入。

因此。

在总体规划做好,地形图的比例尺一般应为1:2000才合适,比例过大过小均会产生不便,又该干什么呢

有了资料当然还需要分析资料,根据资料,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会有一个非正式的规划控制管理依据。

这个是以后对用地进行规划布局的一个依据,我们基本让可以开始做规划了;,即用地的比例分配问题,而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地块。

特别是对于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它只停留在一个总的指标上:36:16其实,而有些单位,做好心理准备——工作量会增加很多

另外【案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整个设计过程实例2010年09月26日 21。

各个单位的征地与买地换地,都要在建设局和国土局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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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东大街以南地块(商业街区) 一、 规划背景 淮安市位于江苏省北部,是敬爱的的故乡,是江淮流域文化的发源地之一,1986年12月原淮安市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二批“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新淮安市由原淮阴市(现清浦、清河两区)、淮安市(现楚州区)和淮阴县(现淮阴区)组成,总人口70多万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日常商业购物活动日益活跃,而城市的绝大数商业活动均依托城市主干道路景象,缺乏相当规模、配套齐全的商业街区。

东大街及周遍地区历史悠久,就是商贾聚集之地。

如今东大街已重新修建为仿古商业街,交通便捷,人气旺盛。

东大街以南地块又临近淮安市综合性文化憩息公元――楚秀园,区域及自然环境有时非常突出。

二、 规划范围 地块位于淮安市淮海南路东侧,楚秀园以北,东大街商业街以南,由规划新建道路维合的区域内,规划用地总面积46410平方米。

三、 设计依据 1、《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3、4、5、6、建筑工程规划是合计要点通知书7、本地块规划用地图四、 规划 1、 地块规划用地总面积:46410平方米 2、 容积率:<13、 建筑高度:<24米 4、 建筑密度:≤30%5、 绿地率:≥35% 建筑退让和间距要求按新建区标准执行。

五、 规划目标 通过该地区的规划设计,营造健康宜人、舒适便捷的城市商业购物环境和现代化的、特色鲜明的城市形象。

东大街以南地块商业街区的建成,将有力促进淮安市的城市经济发展,极大地改善城市面貌,较好地满足当地居民不断增长的经济、文化、生活消费需求,推动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从而更好地实现淮安市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飞速发展。

六、 规划设计要求 1、 总体规划 在规划方案中应立足当地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积极运用创新的理念和定位,同时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和项目的经济性,把适用性、经济效益与超前性、美观性良好结合以作为项目的成功要素,确保本项目的竞争有时和对市场的引导作用。

规划设计中应注意结构清晰、流线顺畅、联系便捷,重点开发建设购物场所(以中小型商业店铺为主)、风味美食广场、休闲总汇开放与围合式及功能岛想结合的特色商业街区。

同时结合对地块内都天庙传统建筑的保护,注意营造富有文化特色的商业氛围。

具体规划中应重点根据环境、建筑形式和景观的美观协调,体现地块规划的科学性超前性等特点,重复发挥环境的优势,结合地块形状考虑建筑布局的采光、景观视距和风向要求。

总体布置应符合科学、合理、经济、美观的要求,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符合有关规范及文件规定。

里面应该=同周遍建筑协调,结合本区域环境合理布置路网,便捷流畅,按规定配置好停车场、车库。

2、 景观要求 景观设计应有明确的主题、绿化、环保、休闲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绿化应从纯观赏性向功能化转变,做到人与自然、建筑与环境在色彩、形态上的和谐统一,动静结合,同时考虑空间层次的丰富性。

结合现有河湖水域等组织生态和景观系统,突出城市化的个性特征,以完整的整体设计,使优美的自然环境同现代气息溶为一体,突显重点景观地段的城市形象特色。

划定生态和景观系统控制的禁止建筑和中指建设范围界限,明确河道保护线和绿化保护线的具体位置,对控制建筑范围提出规划实施管理的技术控制要求。

在景观设计上要求重复考虑立面和外观,注意建筑材料的选用,力求美观大方,但又相对经济实用。

3、 城市设计特点 1) 注重该区域与城市整体‘周遍地区及其区内各部分之间空间形态的营造; 2) 重复考虑人在室外公共活动空间的视线直觉感受和空间尺度,营造宜人的环境; 3) 可考虑设置体现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建筑和城市广场; 4) 充分考虑整个区域的无障碍设计; 5) 适度利用地下空间; 6) 保障该地区在分期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城市设计均具有相对完整性。

基地:(绿线以内)

旅游开发与规划考点总结

旅游开发与规划第一章旅游规划概述一、旅游规划:是一种经济技术行为。

即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资源特别是智力资源,使旅游资源由资源优势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过程。

二、旅游规划的类型:发展规划,总体规划、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旅游规划的理论基础1、旅游区位论区位论是产业布局和区域的空间组织优化理论,旅游规划中旅游资源的评价,旅游业空间布局与项目选址,旅游线路安排等均存在区位优化问题。

区位论在旅游规划中主要是市场区位,旅游资源的开发,项目的布局都要选择区位条件好的区域。

区位条件主要与距离,交通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居民出游都存在一个门槛距离。

一般而言客源地出游能力随离旅游目的地的距离的增加而减少,出游能力递增与递减的节点离客源地的距离即门槛距离。

市场区位条件还与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之间的交通状况有关。

交通状况好,可以节省游客的旅行时间。

北京大学陈传康教授(1990)提出了区域旅游开发的六种模式也是区位理论在旅游规划中的运用。

2、区域形象理论陈传康、李蕾蕾最早将企业形象战略(CI)和区域形象建设引入旅游规划。

陈传康(1997)认为旅游开发必须将形象由理念识别1.三个步骤。

是规划的核心部分,即定调子(5)1.五、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场导向模式产生于旅游规划与开发的发展时期。

因此,形象导向模式下的旅游规划与开发思路是以旅游地的综合

旅游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思路

旅游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思路一、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我局深入贯彻区委、区政府“践行三为,激情XX”的创业理念,主动融入“生态XX、人文XX、智慧XX”建设热潮,大力发展生态文化休闲旅游,建设“美丽XX”,打造XX旅业发展创业板。

(一)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提升旅游产业地位我局委托XX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展《XX区阳岐历史风貌区旅游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今年3月份与编制单位签订合同,目前正进行设计策划。

同时,正着手为编制《XX区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及螺洲、林浦提升策划》做前期准备工作,提升我区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加强XX特色旅游品牌宣传与打造1、宣传陈靖姑民俗文化旅游品牌一是以陈靖姑故居等名胜古迹为平台,举办临水夫人祭祀盛典、陈靖姑金身赴台巡游等活动;在区委宣传部组织下,我区成功举办了“第七届(闽台)陈靖姑民俗文化旅游节”,并开展XX区旅游宣传推介活动;5月27日在陈靖姑故居举办“花开富贵.茶颂平安”临水茉莉花开采仪式。

二是配合烟台山、江心公园打造,规划建设陈靖姑文化广场。

2、宣传推介茉莉花茶文化旅游品牌我局多次赴春伦茉莉花茶文化创意产业园调研,邀请省、市旅游局及有关专家指导AAA级旅游景区建设及中小学生学习教育基地打造。

积极促进春伦与旅行社对接,目前已与福建省旅合作,推出学生教育实践游及亲子游等旅游项目及线路,预计年接待游客10万多人次。

7月,我局携春伦集团赴珠海、广州等地参加XX市旅游局举办的“茉莉飘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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