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学习心得呀~~
学习《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心得2011年2月我单位开展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学习教育活动,通过这次对《规定》的学习,我深有体会。
对于《规定》的理解,我认为核心是在问责,怎样问责
问谁的责
我认为谁所在岗位的职责范围内出了问题,谁就要负责,就推究到“岗”与“责”的关系上。
有句古话说“在其位,谋其政”,即职位所在决定责任所在。
行政问责,就是以行政命令为方式的追究机制。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对行政问责制本质的高度概括。
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学习和实践,必将有利于建立有权必尽责、失职必追究、分工明确、奖惩分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
我认为对于我们刚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人来说,认真学习《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以下是在学习问责制中认识的不足之处:一、思想觉悟需要提高。
结合《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
工作中不力求全面发展,过于片面性,不精益求精。
二、学习动力不足。
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够。
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
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
了解的业务知识太局限,不够全面。
今后的整改措施:一、深入学习、踏实工作。
在深刻学习、领悟《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自已实际工作相结合,学习更多新知识,作为一名新青年,知识应该首当其冲的放在第一位,只有学得更多的知识才能不被岗位所淘汰,才能胜任自己的岗位。
二、开拓创新,谋取突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工作任务。
同时,积极主动的寻找新的工作思路,开展新的工作项目。
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明确责任、摆正位置。
我通过学习、领悟《规定》的相关精神,对科室和自身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对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从政理念有了更深的理解。
今后我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工作时限等要求做好本质工作,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辛勤耕耘、不畏艰难、随时准备接受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
问责制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有足够制度作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能更好地督促全体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更好地增强广大职工的服务意识。
党风政风监督室怎样做好问责工作总结
(发挥内部作用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1)不断加强教育。
以纪委监察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
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
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
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
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
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
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
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
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
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
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
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
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
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
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
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
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
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
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
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
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
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
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
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
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
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
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
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
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对如何科学问责的几点思考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问责暂行规定》)。
此举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无疑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各地运用问责手段监管干部、落实责任、推进工作,成为今年党政工作的一大特点。
但是,不恰当、不科学的问责,不但达不到惩教的初衷,反而会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
为此,笔者结合自己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实践,对于实行问责需注意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一点粗浅思考,以期成为科学问责大道上的一颗铺路石。
一、问责的对象要准确该问责的问责,不该问责的不问责,是《问责暂行规定》设定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原则,也是我们从事问责工作最起码而理所当然的要求。
这看似简单的命题,现实中却有可能偏离。
当前对问责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有的认为问责事件越多、问责人数越多、问责级别越高,表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题越严重,工作越没抓好,对上级越不好交差;而有的认为问责事件越多、问责人数越多、问责级别越高,表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管理力度越大,要求越严,对工作越重视。
因此,对于如何落实问责,一种倾向表现在对某些事件、事故、案件的处理采取能不问责就不问责的态度,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也是搞冷处理、急刹车、到此为止、下不为例,对于问责对象也是采取“舍少保多”、“弃卒保车”的办法搞“浓缩版”,造成该问责的不问责;另一种倾向表现在对一些事件、事故、案件的处理,过分强调政治效果、“群众满意”,把一些没有责任的人员或者责任很轻微够不上问责情形的人员拿出来问责,造成不该问责的又问了责。
这两种倾向均不可取。
前一种倾向容易导致三个后果:一个后果是被问责的干部认为自己为组织为领导挑了担子,是“功臣”,不但不反省自己工作中的过错,而且理直气壮要求组织给予官复原职之类的“补偿”,这也许就是不少被问责官员快速复出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第二个后果是应该被问责而没有被问责的干部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出了问题可以躲避责任,或者可以让人“顶缸”,从而不认真吸取教训。
第三个后果是降低警示效果或者根本就没有警示意义。
显然,缩小问责对象的范围,降低问责对象的层级,是老百姓对于当前干部问责工作最大意见之一。
后一种倾向也容易带来不良后果:没有责任或者责任微小的干部被问责必然内心不服,对其本人起不到惩戒教育作用,还可能为将来该干部申诉、上访埋下隐患;同时,这种扩大化、升级式的问责,容易被老百姓看成领导干部个人的“政治需要”,名为问责,实为推责,降低问责公信度。
可见,准确界定问责对象,是从事问责工作第一重要的问题。
二、问责的情形要具体规范什么情形应当问责,什么情形不应当问责,应当有明确、清楚、具体的界定。
以前我国关于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形规定,散见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问责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操作起来不方便、不统一。
《问责暂行规定》出台以后,统一界定了对领导干部问责的七种情形,问责工作进入了“有章可循”的新阶段。
但这毕竟是一部立足于全国的纲要式的党内法规,对问责的各种规定比较笼统、抽象,甚至某些方面还不全面。
例如,界定的问责情形比较笼统、不具体;界定的问责情形涵盖的后果比较单一,七种情形中有六种写上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它界定的七种问责情形都是指向行为过错一类,没有涉及工作效能的情形。
当然,中国地域广大,各地发展水平和工作效能要求也不平衡,中央出台的规定笼统一些,反而给地方留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的空间。
这些也充分说明《问责暂行规定》,需要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化。
令人欣慰的是,江西省(其他地区不清楚,因为笔者撰文时只从互联网发现江西省)就《问责暂行规定》搞了个实施办法(简称《江西办法》),对问责的情形进行补充、细化、具体化,增强了适用性和操作性。
比如《问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是问责情形之一,而《江西办法》把它具体化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中,“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就比较“造成恶劣影响”好操作一些。
还有,《江西办法》就干部作风、工作效能、协调配合、发展环境等方面问责的情形作出了比较具体细致的界定,让人耳目一新。
比如它的第八条第(二)项“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第(三)项“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项“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第(五)项“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第(六)项“对应由几个地区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第(七)项“本部门或属下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等等。
不难看出,这些规定的针对性、实用性比较强,问责工作实施起来就比较切合实际、容易切中要害。
应当看到,全国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需要问责的情形也会有各不相同的地方,不一定照抄江西省的条文。
但是,江西省对待问责工作这种忠于实践、求真务实的态度,值得借鉴。
问责情形不但要具体,还应当规范,也就是说,一个地方一段时间内,问责情形应当统一,并且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给大家一个明确的导向;而不能使问责成为领导行使权威的“杀手锏”,同一件事,问不问责,全在乎领导的情绪好坏。
像有的地方出现开会打磕睡被免职的问题,虽不能说完全是错误的问责,但是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问责的随意性,因为这种情况的问责,没有制度依据,完全凭领导的情绪而定,不免让人提心吊胆。
说:“还是制度靠得住些。
”如果开会打磕睡的问题严重到确实需要问责的程度,那么就把它写进制度,真正做到“履行职责有规章”,对大家一视同仁,保持问责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相信效果会大不一样。
当然,我们设定问责事由的时候,还是应当着眼于稳定大局、工作效能等问题,对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可以采取批评教育、日常监管的方式去解决。
三、问责要注重效果问责是对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它直接的目的是期望通过一种反逼的方式,增强具有一定职务和权力人的责任心。
可见,问责要注重方法,要注重效果。
如果简单使用问责手段,不但达不到问责的目的,甚至会适得其反。
比如某地煤矿每出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板子就首先打到煤矿安监员身上,久而久之,导致出现煤矿安监员集体辞职,无人想从事安监工作的局面,安监工作的职业荣誉感和集体归属感荡然无存。
这样的问责,方法粗暴简单,不但没有起到激励警醒人的作用,反而成为削减被问责人工作内驱力的重要推手。
问责是一种监督方式。
管理学认为,监督并不是增强人们工作责任感的最佳方式,人们只有对工作内容本身产生高度的认同,才能焕发出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为此,我们从事问责工作,一定不能孤立地、简单地一问了之,一定要把以人受到教育从而激发内在的工作责任感为目的的理念和精神贯彻始终。
因此,问责的全过程要始终贯彻惩戒为标、教育为本的理念,从问责程序的到位、问责程度的把握、对被问责干部的事后关心等环节上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以期达到问责一事、教育一片的作用。
一是问责程序要到位。
特别是“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同时,“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通过采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护被问责干部合法权益等措施,促使被问责干部躬身自省、“认错伏法”,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二是问责程度要合适。
问责不能避重就轻,也不是越重越好,过犹不及,只有问责的方式与其过错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才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问责暂行规定》设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为五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广义地说,与职权相关的纪律处分、刑事处罚或者通报批评、诫勉、效能告诫、责令作出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组织处理方式,均属于问责的范畴。
我们应当根据行为的危害和影响程度选择最相适当的问责方式。
什么责任应该对应什么问责方式,做到明确合适,防止在问责过程中出现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问责的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
实践工作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拿问责做挡箭牌,以问责来代替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种倾向是把问责当万能药,一些日常工作纪律的问题,比如前面提的开会打瞌睡的问题,还有上班Q聊之类的问题等,也上纲上线高调问责,而且动辄就是“免职”之类,导致问责太滥,影响不好。
三是要关心爱护被问责的干部。
被问责的干部因被问责而带来心理压力,更需要得到组织上及时的关心和爱护。
要注意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需求,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促使他们放下包袱,集中精力投入新的工作。
同时,被问责的干部“吃一堑,长一智”,拥有一般人不具备的“经验”,有机会让他们“戴错立功”,往往能激发他们证明自我的斗志,加倍努力搞好工作,甚至“化腐朽为神奇”,开创意想不到的工作局面。
四、问责的关键要抓好整改问责仅仅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
实践中,有人往往把手段当目的,出了问题就问责,问责之后就不管了,不管之后又出问题,再问责,形成“出事—问责—再出事—再问责”的怪圈。
前面讲的一些地方的煤炭安全生产就是如此,只管问责,不管整改,结果只能是反复问责反复出事。
这样的问责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是对有关安全监管人员政治生命的极大漠视。
整改不单指有关责任干部工作作风的转变,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且包括工作内容本身的规范,工作流程的再造,有时还包括管理服务对象工作条件的改进。
比如煤矿,如果不投入使用必要的安全设施,不采用科学安全的采煤技术,无论安监人员工作怎么认真负责,也不能保证不出安全事故。
因此,在问责的同时,我们需要拿出整改的配套措施,合理规定整改的时限,切实督促整改到位,力求问责一案、整治一域,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加以总结,力争形成预防类似事件、事故、案件重复发生的长效机制。
五、问责的适用范围要扩大《问责暂行规定》只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个人问责,没有界定非领导干部和班子集体问责的情形。
笔者认为,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式的集体领导制,对某些决策失误的情形,不但要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而且有必要对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问责,以增强每一名班子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锻炼每一名班子成员的集体荣誉感。
对班子集体问责的方式,可以是集体诫勉、“一票否决”、改组、解散等。
总之,问责可以管理干部、教育干部、监督干部,规范干部的职权和从政行为,真正实现干部的责权利相统一,它是一件严肃、科学的工作。
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
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组织模式 (一)研究行政组织理论是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组织理论的理论体系。
我们研究行政组织理论的目的,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揭示行政组织的构成、运行与发展的规律,寻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实现行政组织的科学化、法制化的途径,为建立一个结构合理、法制完备、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社会主义行政组织体系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支持。
概而言之,研究行政组织理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行政组织理论的理论体系。
(二)研究行政组织理论是实现行政组织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现代化的需要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
国家行政管理支配、制约着其他各类社会管理活动,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现代化是一个社会各类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的前提和关键。
而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基础又是行政组织的科学化。
行政组织是管理社会各类组织的组织,在国家各项管理活动中享有极大的权威。
离开了行政组织,离开了它对各项、社会发展的管理和控制,国家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生活将会陷于混乱。
满足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促进行政组织理论形成与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研究行政组织理论的主要意义。
(三)研究行政组织理论是我国当前行政组织改革的需要,它可以为行政组织改革的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行政组织改革是我国当前开展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进行的必要条件。
从1982年起,我国政府就开始了行政组织的改革。
经过十几年的逐步摸索,已取得一些成效。
但就总体而言,还没有完全根治以上弊端。
因此,行政组织改革的实践,呼唤着行政组织理论的深化。
没有理论的实践,只能是盲目的实践,这也是近十几年行政组织改革的教训与经验之所在。
(四)研究行政组织理论是优化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基本、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
如何调动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行政工作人员的潜力,是行政组织自身管理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科学的行政组织管理,就能有利于调动 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反之,则相反。
因此,认识、掌握行政组织自身管理规律,有利于优化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其管理水平。
同时,研究、学习行政组织理论,使行政工作人员能够更自觉地按照行政组织建立、运行的规律办事,也可以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自身管理水平。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有助于行政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
关于工作效能提高执行力的心得体会
关于工作效能提高执行力的心得体会 在全教育局开展“提高工作效能,提高执行力”宣传教育月以来,自己严格按照局党委的要求,按照学校“双提高”教育领导小组所规定的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进行了比较认真的学习。
并对照“双提高”教育活动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我剖析,现将情况小结如下: 一、提高执行力是关系到党治政效能的基础 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归根到底在于抓落实。
当前,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域出现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力度不大、进展迟缓、效果不佳等问题,从根本上讲是执行力不高的问题。
加强执行力建设,是我们实际工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亟需下大力气研究和解决。
执行力问题正在越来越受到重视。
温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这是“执行力”概念第一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执行力建设被正式纳入国家治理范畴。
温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规范行政权力,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全面提高行政
工作心得体会怎么写
发挥内部作用 1、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权力行使各环节 (1)断加强教育纪委监察局主其乡镇主管部门其相关部门辅经性组织村干部村民监督委员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行使权力源拥权力目刻刻紧绷根弦确行使民赋予权力旦权力逃离笼束缚身陷囹圄、问责严重受律制裁 (2)实行民主公确保村干部作村务重事项决定经民主协商集体讨论由村主要领导说算、拍板定事作决定事项关乎民众切身利益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各环节阳光运行 (3)确保监督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监督职能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进行监管;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发包案、承包合同其集体经济合同及村务公相关经济进行检查审核 (4)做宣传工作首先推村民监督委员工作深入展要加村民监督委员工作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社影响力其由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同联合司局普办展送进农村力向村民宣传《华民共村民村民委员组织》让群众明白该内容民享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权力即村民监督委监督运行让其群众眼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宣传懂政策、顾局村干部敢监督、监督村民监督委员员社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确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员经费待遇实际发按照责、权、利相统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解决村民监督委员员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能展工作打消监督委员自身欲要腐败苗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村民监督委员进行效监管形三级监管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村民监督委员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村民监督委员工作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村民监督委员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管理民政部门要村民监督委员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村级财务监督管理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反映村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掌握村民监督委工作职责、流程、范围权限村民监督委员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组织及其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案件 近由于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经济迅速崛起尤其处城乡结合农村面临征、拆迁农村往往获量征补偿资金集体资产补偿资金腐败领域由原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案必查、贪必肃、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违纪案件坚决查处绝姑息 (2)强化类指导农村党组织主管部门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立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案件查办工作制度查案薄弱着重指导何排查案件线索、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举报注重矛盾纠纷排查发现苗性问题及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倾听民意诉求探寻价值案源 3、要创新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工作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及研究解决工作重要问题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展实践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各环节实现廉政风险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效机制首先加监督力度充发挥纪检、组织、等职能部门作用同加强群众、社及媒体舆论监督用公众否满意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否应问责、何问责、问责 其制定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问责章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效落实特别针目前行政问责实践存注重事问责、忽视程监督状况应强化事前事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
08年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随着我厂“五五”普法活动的全面开展,处在一线的检修团队也掀起了“学法、懂法、用法”新风。
作为一名普通的检修者我也接触学习到了多部法律法规,像《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物权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特别是近期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极大的提高了我的法制观念,强化了我的依法习惯。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它的前身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一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纳入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如破坏选举、强讨恶要、短信骚扰、破坏计算机系统等,可以说为公民的权益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其中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是对自然人最严厉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时候有着周密的流程程序,包括受理登记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处理程序、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结束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法律,把“公开、公正”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作为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我想“五五”普法是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然是对“四五”普法的传承和延伸。
“五五”普法是为了在公民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和良好法治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对于企业来说,通过“五五“普法活动的开展,更能够建立健全企业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水平,为构建和谐企业,实现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作为生产一线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党委的引导下,通过对多部与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个人觉得收获良多。
我们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只有学好法律法规,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并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