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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17-02-07 20:08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是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国家的行政大法。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在我国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对规范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同时,也是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地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基本准则和要求。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我在学习《行政复议法》后有以下体会。

  一、《行政复议法》是规范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心得体会【篇一:依法行政学习心得体会】依法行政(xx)学习心得体会xxxxxxxxxxxxxx xxx依法行政(xx)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其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在实践中提高国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xx)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

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

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

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

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

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赔偿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寻求保护和对抗行政机关的两条重要途径。

虽然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已在现代社会生根开花,但由于3管、运管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分别依据不同

谁有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

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

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

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

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道路交全警示学习心得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保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单位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集中学习了全文,自己认真学习每一项条款,与过去的有关法规反复对照,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如下: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

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

”问题很的大争论。

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

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

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

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

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

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

比如,肇事司机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

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

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以前一直存在一种说法,就是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

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

而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

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我们的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

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 “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

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

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所以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求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学习心得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证: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

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这些条例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并且及时地保障了伤者的救援工作,不仅对驾驶人及目击者提出要求还对医疗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避免了遗憾和悲剧的发生。

所以在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的同时应注意人文主义精神的培养,提高人文素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在保证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能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不会对行人和机动车造成无端的利益损害。

在新法里面特意制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保证机动车司机不会再交“冤枉罚款”,还规定了交警有违法行为,如私自收取罚款,违法扣留车辆,罚款不交国库等15种行为之一就必受行政处分。

新法里面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彻底杜绝了这种乱收罚款的现象,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人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

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城市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

所以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

所以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地是让它深入人心。

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

通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惨不忍睹的苦果徘徊在我的脑海久久挥之不去。

这些事故无一例外都是因为忽视思想作风建设、忽略道路交通安全而引发的,事故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

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的现场,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道路驾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有可能酿出恶果,毕竟“车祸猛于虎”。

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巨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

学习驾驶机动车,首先要心平气和,不可急躁,要谨慎冷静。

其次,要集中精力,不要走神。

第三,要多了解交通法规,做到知法守法,宁等三分,不抢一秒。

第四,全身心投入,多加练习,不久就会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另外,如更换车辆,必须先了解“新车”的车况,知道其“脾气”,做到心中有数,提前预防。

同时我也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实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展现青春和生命的价值。

为保障在以后行车过程中的安全驾驶,提高自身安全驾驶意识,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的生命。

我保证:在今后的行车驾

求《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学习心得呀~~

学习《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心得2011年2月我单位开展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学习教育活动,通过这次对《规定》的学习,我深有体会。

对于《规定》的理解,我认为核心是在问责,怎样问责

问谁的责

我认为谁所在岗位的职责范围内出了问题,谁就要负责,就推究到“岗”与“责”的关系上。

有句古话说“在其位,谋其政”,即职位所在决定责任所在。

行政问责,就是以行政命令为方式的追究机制。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对行政问责制本质的高度概括。

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学习和实践,必将有利于建立有权必尽责、失职必追究、分工明确、奖惩分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

我认为对于我们刚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人来说,认真学习《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以下是在学习问责制中认识的不足之处:一、思想觉悟需要提高。

结合《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

工作中不力求全面发展,过于片面性,不精益求精。

二、学习动力不足。

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够。

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

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

了解的业务知识太局限,不够全面。

今后的整改措施:一、深入学习、踏实工作。

在深刻学习、领悟《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自已实际工作相结合,学习更多新知识,作为一名新青年,知识应该首当其冲的放在第一位,只有学得更多的知识才能不被岗位所淘汰,才能胜任自己的岗位。

二、开拓创新,谋取突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工作任务。

同时,积极主动的寻找新的工作思路,开展新的工作项目。

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明确责任、摆正位置。

我通过学习、领悟《规定》的相关精神,对科室和自身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对依法行政、高效服务的从政理念有了更深的理解。

今后我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工作时限等要求做好本质工作,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辛勤耕耘、不畏艰难、随时准备接受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

问责制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有足够制度作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能更好地督促全体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更好地增强广大职工的服务意识。

学习物权法有哪些心得体会啊~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

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

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

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

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

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

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

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

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00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

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

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

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

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

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

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

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

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

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

只是4条,比较简单。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

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

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

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

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

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

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

这就是善意占有。

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

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

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

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XX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公布后,通过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过去企业是“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水环境安全。

  新法在法律责任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未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

二是综合利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

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部门。

四是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

新法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受害者可以请求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等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是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新法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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