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刑法的心得和体会
刑法规定的任务,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决定的。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惩罚犯罪。
对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一方面可将犯罪分子改造过来,另一方面对社会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
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作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刑法,其首要任务应当针对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
这是刑法阶级性的集中表现。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第一章就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该章总结了建国以来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
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
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劳动、学习、创作等相关权利。
为了同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这一类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五)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工作、学习、科研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尽管犯罪所针对的对象、行为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有些犯罪,直接目的就是扰乱一定的社会秩序。
运用刑法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目的。
学习刑法心得和对刑法的认识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关于给贪污罪量刑的规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在十七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十七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
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
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
中国刑法的体系
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表明,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本系,又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
建国初期,我国还没有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当时不得不从学习苏联开始。
五千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了我国自己的刑法学教科书。
这些教科书所建立的刑法理论体系虽然在某些问题上反映了我国刑法实践的特点,但从总的方面看,无论是基本内容还是体系结构,都非常明显地打着苏联刑法理论体系的烙印,即一方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反映了社会主义刑法的本质;但另一方面又把犯罪构成提到不适当的高度,并似此为中心建立;刑法理论的体系。
后一种做法存在许多缺陷。
因为,研究犯罪构成本来是为了解决构成犯罪的标准问题,但是犯罪构成本身并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
即使一个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不能就此确定该行为构成犯罪,要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借助对危害程度和罪过程度的判断以及对应否受刑罚处罚的认定,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正当防卫的,紧急避险的行为。
相反,一个行为不完全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不能确定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如犯罪的预备等。
并且,以犯罪构成为中心建立刑法理论体系,无法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过程度与刑罚轻重的关系,不能指导刑罚的适用。
因此,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许多同志都提出了建立中国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的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带来了光辉灿烂的春天,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积极探索我们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并且在许多问题的研究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尽管如此,我们还不能说我们已经建立了系统地反映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
包括全国高等院校统编法学教材《刑法学》在内,我们的刑法理论体系还是以苏联40—50年代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在一些基本原理上没有突破苏联刑法理论的框框。
然而,值得庆幸的是,李光灿同志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刑法论》)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其主要表现是: 1.充分反映了我国刑法在体系上的独创性。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刑事法制建设经验教训,批判地借鉴我国古代和外国的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孕育而诞生的,在体系上具有独创性。
例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根据,这是其他国家的刑法所没有的。
我国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的一些情况,还明确规定了“死缓”制度和减刑制度。
这些在刑罚体系上都是独树一帜的。
在刑法分则体系上,我国刑法根据公民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对犯罪进行分类,也具有独到之处。
我国刑法体系上的这些创新,在《刑法论》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并在许多问题上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了系统深刻的发挥。
例如,在“犯罪”一章中用二万多字展开论述刑法中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刑罚”一章中,对“死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死缓”制度存废的争论、现行刑法关于“死缓”的规定等作了详尽的论述。
2.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
《刑法论》在自己所研究的各个方面,都注意总结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研究社会现实中各种犯罪的特点及其活动规律,探讨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途径。
《刑法论》在论述犯罪的本质和社会根源时,除了概括论述剥削阶级社会犯罪的本质和根源外,着重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犯罪现象存在的原因和条件,从罪犯本身的特点、犯罪分子的社会联系到犯罪现象生存和持续的时间性等方面,深入研究了当前犯罪规律的特殊性,论证了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
在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概述中,《刑法论》除了论述该类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外,还着重论证了同该类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意义,研究了该类犯罪的规律及其在当前形势下的特点,指出了同该类犯罪作斗争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研究故意杀人罪时,《刑法论》除了论述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特征和处罚之外,还通过对大量材料的分析研究,论述了杀人罪的历史根源,分别介绍了“文革”以前、“文革”期间以及当前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这三个不同时期故意杀人罪的类别、原因和特点,提出了对故意杀人案件定罪量刑应当注意的问题。
所有这些,都使刑法理论研究紧密地与我国刑法实践相结合,使它的研究成果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能够直接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3.放弃了以犯罪构成为中心建立刑法理论体系的传统。
《刑法论》虽然也坚持了犯罪构成理论但并没有把它提到不适当的程度,没有以此为中心建立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
其最明显的突破表现在犯罪论的体系和分则各章的论述之中。
1952年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集体编著的《苏维埃刑法总则》[1]中的“犯罪论”体系是:第一章,犯罪的概念;第二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客体;第四章,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第五章,犯罪主体;第六章,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第七章,免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第八章,故意罪的发展阶段;第九章,共同犯罪。
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我国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刑法学》中的“犯罪论”[2]体系是:第六章,犯罪概念,第七章,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第八章,犯罪构成,第九章,犯罪客体;第十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十一章,犯罪主体;第十二章,犯罪主观方面;第十三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十四章,故意犯罪的阶段;第十五章,共同犯罪。
[3] 而《刑法论》第二章所建立的“犯罪论”体系是:第一节,犯罪的阶级性质和根源;第二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三节,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第四节,刑事责任年龄;第五节,故意犯罪;第六节,过失犯罪;第七节,刑法中一些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八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九节,共同犯罪。
从上述比较清楚地看出,《刑法论》与《苏维埃刑法总则》在“犯罪论”体系上几乎一致,与《刑法论》与《苏维埃刑法总则》在“犯罪论”体系上则完全不同。
那么,这种不同有何优点呢
我们认为,《刑法论》把犯罪构成置于犯罪概念之中,有助于用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木质特征统辖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不再使人感到犯罪构成可以独立于犯罪木质特征之外而存在。
把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作为犯罪的两大类型重点进行研究,有助于全面认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主客观方面的不同特点和各自的发展规律,从而克服过去把它们放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进行研究所造成的人为局限,使刑法理论研究更能符合犯罪的客观实在。
把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各种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放在一起专门进行研究,能够在区分罪与非罪的问题上给人以系统的认识,从而避免了传统的犯罪论体系在这个问题上所造成的零碎现象。
此外,《刑法论》在分则部分对各类犯罪的研究中,也不是以犯罪构成为中心,而是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有关问题的论述与我国关于该类犯罪的立法,把该类犯罪的法律特征与历史演变结合起来论述,从而使读者能够深刻把握各类犯罪的本质,获得对各该类犯罪的木质和构成要件的一致认识。
《刑法论》在体系上的这些创新,使我们感到,这是一部我国自己的刑法学。
当然,《开J法论》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方面,还只是一个初步的尝试,在理论体系的科学性方面,还有探讨的余地,在许多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但是,它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是值得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的。
在《刑法论》的启迪下,我们对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产生了一些初步的想法。
借此机会,我们不揣冒昧地把它奉献给读者,祈望得到刑法学界同仁们的指教。
我们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是指充分反映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刑法意识,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能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刑法的基本要求的理论体系,它应当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刑法思想与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相结合、把刑法的基本原理同中华民族新的刑法意识相融合的理论体系。
因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除了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刑法思想为指导,保持我国刑法理论的社会主义方向之外,还应当着眼于以下几点: 1.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反映我国刑法制定、施行的时代特点,为实现刑法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任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结束了长期存在的“左”的指导方针,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历史条件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之的。
它的基本任务是运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罪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下,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所必需的这些环境。
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日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加强和健全,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蓬勃发展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涉及我国在
学习物权法有哪些心得体会啊~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
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
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
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
物权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物权思想起源于罗马人,在17世纪被德国完善。
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私人居所,不经允许,国王也不能进入。
这与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是不一样。
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是公民、法人的权利宣言。
在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有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
中国《民法通则》只有156条,但在200年前,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有1000多页。
今年三月份,《南风窗》杂志发表一篇文章,说物权法“不仅仅是权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
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
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什么是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
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
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
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
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
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
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
只是4条,比较简单。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
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
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
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
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
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
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
这就是善意占有。
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
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
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
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有什么规定
我个人认为:第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二编“分则”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131条至139条中。
第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还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第三、为方便查阅,现将前述两类相关法律规定附后。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十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第十七条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学习《宪法》心得体会300字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课.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畏谓意义重大.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内容,给我的感触很深.做这个报告会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仅如此,他们都是拥有自己美好青春的三位年轻青年.他们为我们讲述了自己是如何走上这条不归路的,又是如何的后悔与失去自由的无奈和悲哀. 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要从小树立省法律意识,,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
同时还告诉我们要慎重交友并无论处于何时何地都不忘父母对我们的恩情.这是一个处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发自内心的悔恨和领悟.他们想把这些道理传达给拥有自由的我们。
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很大的启发,甚至震撼着我们的心灵可以产生心灵的震撼.。
听完这节课,我想这对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巨大的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会一直受用! 听了今天的报告,我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主要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还有的不知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什么是自己应有的权利,什么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没能真正理解的重要意义,不能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要培养未成年人的自觉法律意识,首先应组织未成年人系统学习法律,多形式组织未成年人学习新、、和等法律条文,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用法律武器与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