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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监办个人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13-09-10 03:06

安监员个人工作总结

一、提高理论学习水平。

一是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

二是学习了县创先争优有关精神。

三是学习了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规定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国务院23号令方法。

二、正确履职、依法行政 我严格按公务员职责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对2起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5家新建采石场进行了“三同时”审查。

帮助指导17家非煤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延期;严格按上级安监部门要求指导全县非煤矿山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了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检查抽查工作。

在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做到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这些事故的调查处理中,我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处罚。

做到每发生事故及时赶赴现场、及时上报事故、及时指令整改、及时组织调查,按时限、按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批复结案,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的地方。

三、章章守纪,服务企业。

在工作中、生活中严格依法行事,努力遵章守纪,努力学法用法。

严格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业务学习、完成份内工作,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坚持各种工作制度,做到知法守法,遵章守纪;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坚持每月至少去企业检查抽查15天以上,对井工矿和重大危险源做到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对企业的安全工作,本着监督管理加服务的态度,热心为企业安全工作报务,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办理新建、改建等申报手续的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积极为企业办理,取得了企业的支持和信任。

四、严格执法,认真监管。

今年以来,广泛深入开展露天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巩固非煤矿山整治成果,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认真执法,检查企业186家次,处罚五起违规和事故,金额25万余元。

发出整改指令65份,发现安全隐患78条;今年在二科监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过调查取证处理,现均已批复结案.

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 促发展 意见和建议

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这必将对区乡两级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坚持把思想作风建设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不断创新,全区各级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明显增强。

特别是去年区乡两级换届以来,针对新班子的新特点、新情况,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着力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为区乡两级新班子带来了新气象,增添了新动力,在群众中树立起了真抓实干、团结拼搏的良好形象,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提速发展,全力实施“打造经济强区、构建和谐麦积”的宏伟蓝图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强化学习意识,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坚持把理论教育作为干部作风建设的基础工作,经常抓、长期抓,使区乡两级领导班子始终保持着勤奋学习、精神振奋、风正劲足的良好风气。

在区乡两级换届中,一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进入了新的领导班子,新班子成员都有着干好本职工作、争创工作业绩的强烈愿望,但一些新进班子成员受知识结构、工作经历的限制,面对新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显得理论知识不够、政策水平不高、领导经验不足。

为此,区委从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和驾驭实际工作的能力入手,进一步强化了全区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

一是改进中心组理论学习。

区委班子每月一次的专题学习增加为每月两次,并邀请有关方面的学者、教授进行辅导,每位班子成员交流心得、撰写体会,有效提高了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二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培训制度。

对新进乡镇班子的成员,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在突出理论学习的基础上,邀请工作成绩突出、工作思路好的乡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现身说法,使新进班子的成员深受教育,启发很大,迅速进入了新的工作状态。

三是实行领导干部讲学制度。

区委、区政府班子成员和乡镇、部门“一把手”每年至少到区委党校讲学一次,既检验了领导干部的理论功底,又促进了领导干部的自身学习。

通过这些有效的方式方法,使区乡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二)强化民主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区乡两级换届后,班子成员来自四面八方和不同的工作岗位,需要相互磨合、相互适应,各展其长、团结共事。

对此,区委坚持把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

一是开展经常性的民主集中制教育。

教育和引导班子成员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关系,在班子内部坚持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思想上相互帮助、工作上相互配合、困难面前相互支持,原则问题不让步、非原则问题不争论,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是及时修定《区委全委会议议事规则》、《区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结合开展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了党组织议事规则,规范完善了决策程序。

凡是需集体研究作出具体决定的,始终坚持事先进行沟通,以便于提前统一认识,提高会议质量;凡是需要人大、政府依法做决定的事情,常委会只研究谋划,不代行职权,不越俎代庖,确保了全区政治生活的健康有序;凡事关全局的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都坚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去年换届前后,区委、区政府在集中民智的基础上,提出了“抢抓西部大开发、天(水)宝(鸡)高速公路建设、天水城市发展战略重点东移三大机遇,实施‘工业强区、产业富民、商贸兴埠、旅游拉动、城市带动’五大战略”的发展思路,完全符合区情实际,有力地推动了麦积经济社会的持续全面提速发展。

(三)强化宗旨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在全区深入开展了以“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近一段时间以来,围绕贯彻落实和大力倡导hjt同志关于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区乡两级领导班子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重新研究制定了区乡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村制度、下基层调研制度、公开接访制度以及困难群众结对帮扶制度,明确要求区四大组织县级领导干部及乡镇部门负责同志每年帮助群众办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春节前夕,区四大班子全体成员带头深入乡村农户走访慰问,协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全区30xxxx名县科级干部对120xxxx户贫困户进行结对帮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送到了千家万户,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四)强化团结意识,提高班子凝聚力。

团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出生产力。

团结是一个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的根本,也是一个地方的福祉。

区委一班人十分珍惜团结,区四大班子十分重视团结,区委在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过程中,全力保证各班子独立行使职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各个班子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信任政府领导班子,使政府充分理解和实现区委的意图,保证了党政领导班子的和谐统一。

作为领导核心,区委班子坚持做到在工作上总揽但不统揽,在重大问题解决上果断而不武断,大胆放手不撒手,宽容大度不无度,从而为政府、人大、政协有效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针对取消书记办公会议、增加区委委员人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了个别酝酿沟通,常委会议议题由各常委按分工职责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全部通过全委会和常委会的讨论决定来实现。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每个常委都独立负责,敢于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从而使各成员较好地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目前,区委、区政府班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显现出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大班子始终保持了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呈现出“四大班子一条心、四个轮子一起转”的良好格局。

(五)强化自律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强不强,直接关系着领导班子的作风和形象。

近年来,我们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谁分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官德”教育,把“德”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首要条件。

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坚持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任用程序,注重民意,尊重公论,使一大批能干事、会干事、敢干事,政绩突出、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年轻干部得到提拔重用,在全区上下形成了良好的用人导向。

不断加强对干部生活作风的监督,明确提出领导干部生活作风“五条禁令”(禁止大吃大喝、禁止酗酒、禁止进入娱乐场所、禁止赌博和变相赌博、禁止吃拿卡要)。

建立和完善了效能投诉、投资服务、绩效考核“三位一体”的效能建设格局,近三年共受理各种效能咨询、投诉案件34xxxx,已办结33xxxx,给予效能告诫xxxx,通报批评1xxxx,诫勉教育3xxxx,效能处理科级干部1xxxx,有效加强了

道路交通客运企业安全互助金管理方法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3·28”、“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树立“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县委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的要求,特制定*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拥有核载人数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车的单位纳入客运企业进行管理,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客运车辆、驾驶员、企业准入制度第三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从事公路客运的主体必须是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三)在本县区域内禁止新审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运车辆(除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小江口线路外);(四)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按下列程序购车:1、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营运线路;2、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购车计划,交通运政部门根据营运线路批准购车车型;(五)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购车后,须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续方可从事营运:1、车辆须办理不低于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在县安监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单后,到县财政局交纳每个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车每个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车每个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车每个座位3000元)和安监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意见书;3、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4、到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道路客运安全营运许可证;(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逐一审核本条的准入条件及其他规定的法定手续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持C1、B2初次申领的驾驶员必须有24个月驾龄;(三)年龄在50周岁以内;(四)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必须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3年以上连续安全驾驶的经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满12分;(五)经相应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论、道路考试合格。

道路考试大型客车由市级考核,中型客车以下由县级考核;(六)持外省、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需到*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规定外,还需出具原籍车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队通过公安网查询证明其准驾、驾驶经历、驾驶证的真伪、违法肇事情况;(七) 凡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和公安机关尿检合格;(八)客运驾驶员1年内被暂扣驾驶证累计达3个月或违法记分达12分的,以及1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的,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九)经考察有较强的安全责任心,技术素质较高,思想品质较好,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在我县境内将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第五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准入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线路和站点管理方案;(四)有统一规范车辆停放站点方案和经运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站点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厂点;(五)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安技人员和维修、例检人员。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准入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县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向县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从事省内跨县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运政部门初审后,再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召集安监、交警、交通、工商及运政部门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运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各自的许可、注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营运。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及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公安交警、安监、交通、运政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规章。

第八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采取融资方式同社会团体、个人购车合股或共同经营的,应签订合股或共同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购置的营运车辆所有权、管理权视为客运企业所有。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其车辆所属的客运企业、车主及其驾驶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分别报县交通部门、安监部门和交警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客运车辆车型限制制度第九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境内道路存在路窄、弯急、坡陡、转弯半径小、临江、临崖,不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车型实行以下限制制度:(一)从县城经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四川各地的车辆,允许现有客运车辆通行;(二)对昭交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县外公司已经过审批、现正在我县辖区营运的核载人数超过20人及其以上的客车,只允许在大巧线(会泽大桥镇至*县城)、鲁铅线(鲁甸县至铅厂)、*至四川线路上继续营运,其余线路一律不允许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营运;(三)对县内道路状况较差的红山至小河、红山至东坪、马树至炉房、双河至中寨等乡镇客运路线,今后办理准入审批手续时只允许10座以下车辆通行;(四)今后修建的巧蒙公路等二级以上公路,允许20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第十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车辆都必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对运输企业按每年每车每个座位1000—3000元的标准收取。

对昭交运输集团*分公司目前车辆暂订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对白鹤滩运输公司的微型客车每座收取1000元。

(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每年各收取2万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为同1人的累计收取4万元,每位副经理每年收取1万元,驾驶员每年收取1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未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转为下一年使用;如发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应急处理,并按规定从中扣抵被处罚的风险金和合同违约金。

第五章 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 在*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凡没有获得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安全许可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第十三条 办理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符合驾驶员准入条件;(二)必须符合车辆准入条件;(三)安装了行车记录仪。

第六章 客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谨慎、安全驾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七条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审验。

定期审验的主要内容是:(一)驾驶员、驾驶证与驾驶员档案记载是否相符;(二)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驾驶客车的条件;(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情况;(四)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五)审验其违法记分是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六)审验其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录2次(含2次)以上,是否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七)是否发生2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八)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

第十九条 落实客车驾驶员休息制度。

其要求主要是:(一)客运企业在编发客运班次的同时,对客车驾驶员必须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二)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休息时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三)在容易疲劳的时段,必须停车休息;(四)收车后必须提早休息,不得有熬夜打麻将、饮酒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不良嗜好;(五)发动家人、朋友,入住旅舍的经营者对驾驶员收车后的停车休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六)客运企业应同驾驶员家属签订责任书,确保驾驶员有足够休息时间,身体健康,克服不健康生活习惯。

共同监督驾驶员。

第二十条 加强驾驶员违法信息传递,向社会公示客运驾驶员基本情况,对违法肇事情况进行公告,发动全社会对驾驶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200公里以上(连续驾驶3小时以上)的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的必须换班;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

不得安排驾驶员夜间(晚22时到早上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驾驶车辆营运。

第二十二条 加强发班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心理咨询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客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设置行车记录仪,加强对驾驶员的监控,从源头上控制驾驶员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聘请行车途中义务监督员,建立行车监督卡及反馈制度。

第二十六条 落实管理职责及措施,强化管理,从细处着眼,从落实上下功夫,“严”字当头,形成宣传教育为先,动态管理为重,上限惩处的严格管理模式。

凡1年内发生2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其驾驶客车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客运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与惩处,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得不牢不放过。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客运企业、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加强客运驾驶员行车中的管理监控,加强对驾驶员的动、静态管理,筑牢安全防线,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必须形成合力。

第七章 重点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对在我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列入重点管理范围:(一)有饮酒、醉酒不良习惯的驾驶员;(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驾驶员;(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客运机动车疾病的驾驶员;(四)有熬夜、赌博等不良习气的驾驶员;(五)家庭不和睦,脾气暴躁,影响安全驾驶,开斗气车、赌气车的驾驶员;(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驾驶员;(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被查获,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员;(八)不服从职能部门及客运公司管理,有抵触情绪的驾驶员;(九)具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客运车辆行为的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重点客运管理的驾驶员,除严格执行*县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外,实行如下管理:(一)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每月必须学习2次以上,学习过程中必须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写出心得体会,认识必须到位;(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做到教育与重处重罚相结合,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不牢不放过;(三)列入重点管理的驾驶员,客运企业及车主在其重点管理期间,不得聘用其为客运驾驶员。

第八章 客运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对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行为严格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包车审批程序:(一)需要包车的单位或个人,事前3天向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包车的时间、起止地点、乘客人数、详细姓名性别住址、包车原因),由运输企业根据班线营运情况提出是否具备包车条件及安全保障意见,向县运政管理所提出包车营运申请。

(二)运政管理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办理包车手续的相关规定,对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包车营运申请及安全保障意见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县内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或时段性、旅客流量的增加,为及时疏散旅客需要在原固定班次(正班)基础上,临时调整增加班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首先由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时段性旅客增加的数量及正班营运情况提前一天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加班申请(申请应注明正班客运量、目前旅客流量及加班的安全保障措施,加班车辆牌号、所经营的线路、驾驶员的安全业绩,加班的起止地点、该车及驾驶员加班前的运行情况和休息情况);经运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加班车审批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加班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单位集体外出报告制。

严格落实县委办、政府办联发《关于严格实行集体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巧发〔*〕34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集体外出报告制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必须于外出3日前书面详细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告外出的路线、时间,返回的路线、时间以及乘坐车辆状况及安全措施等相关情况,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报告的路线、时间乘坐车辆外出和返回。

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相关保险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许组织外出。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的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营运,县运管所、交警队、运输企业要切实做好沿途监控。

第三十七条 运输企业办理包车、加班车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客运加班车、包车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五定一审批”(定车、定人、定时间、定路线、定安全责任人,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和“三交代”(交代车况、交代路况、交代安全情况)的规定进行加班和包车。

凡属包车和加班车,运输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加班车、包车的安全运行;(二)运输企业要合理安排包车、加班车班次,不得安排正班车从事当天和次日的包车和加班,以保证车辆有足够时间检审,确保车辆有良好的状况,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三)对包车和加班车,必须配备一级车辆和综合素质较高的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驾驶;(四)从事包车、加班车客运的,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未经包车单位或包车人同意,严禁驾驶员中途揽客;(五)从事包车和加班车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是长期在此条线路上营运的车辆和驾驶员;(六)运输企业必须与包车单位或包车人签订包车协议,严禁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

包车的安全管理、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由包车所在企业负责落实。

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包车企业的督促检查,把包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疏漏。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司、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合实际,谈谈怎样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1、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德是首要条件。

公务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更是党和国家形象的象征。

作为一名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不论权力大小,都要心存为民服务之德,恪尽职守,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记毛主席提出的“两个务必”,不骄、不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

2、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能力是基础。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一直以来,我党也坚持这种选人用人标准。

纵观数次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其题型五花八门,涉及天文、地理、数学、语文等多个类型,题量大时间紧,更是考验了每一位参试人员的反应能力与平日里的知识积累。

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强弱,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稳定和改革开放发展的大局,当前,一些机关部门作风涣散,一些公务人员无所事事,能力退化,造成机关办事效率低,不仅严重地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还造成了公务员队伍整体能力低下。

公务人员必须要按照《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重点加强自身政治鉴别、依法行政、公共服务、调查研究、学习、沟通协调、创新、应对突发事件、心理调适等九种能力的培养,形成一支作风过硬、能力强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及时解决人民的诉求,服务群众。

3、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意识是关键。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公务员不能只盯着自己的利益,忽视了人民的利益;不能只考虑个人的进退,忽略了党和国家的稳定发展大局。

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务必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仆人”意识,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落到实处;要把人民群众当做自己的服务对象甚至是亲人,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发扬我党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优良作风,艰苦奋斗,转变工作作风,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好务。

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3·28”、“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树立“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县委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的要求,特制定*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拥有核载人数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车的单位纳入客运企业进行管理,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客运车辆、驾驶员、企业准入制度第三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从事公路客运的主体必须是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三)在本县区域内禁止新审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运车辆(除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小江口线路外);(四)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按下列程序购车:1、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营运线路;2、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购车计划,交通运政部门根据营运线路批准购车车型;(五)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购车后,须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续方可从事营运:1、车辆须办理不低于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在县安监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单后,到县财政局交纳每个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车每个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车每个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车每个座位3000元)和安监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意见书;3、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4、到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道路客运安全营运许可证;(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逐一审核本条的准入条件及其他规定的法定手续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持C1、B2初次申领的驾驶员必须有24个月驾龄;(三)年龄在50周岁以内;(四)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必须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3年以上连续安全驾驶的经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满12分;(五)经相应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论、道路考试合格。

道路考试大型客车由市级考核,中型客车以下由县级考核;(六)持外省、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需到*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规定外,还需出具原籍车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队通过公安网查询证明其准驾、驾驶经历、驾驶证的真伪、违法肇事情况;(七) 凡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和公安机关尿检合格;(八)客运驾驶员1年内被暂扣驾驶证累计达3个月或违法记分达12分的,以及1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的,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九)经考察有较强的安全责任心,技术素质较高,思想品质较好,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在我县境内将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第五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准入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线路和站点管理方案;(四)有统一规范车辆停放站点方案和经运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站点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厂点;(五)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安技人员和维修、例检人员。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准入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县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向县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从事省内跨县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运政部门初审后,再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召集安监、交警、交通、工商及运政部门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运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各自的许可、注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营运。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及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公安交警、安监、交通、运政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规章。

第八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采取融资方式同社会团体、个人购车合股或共同经营的,应签订合股或共同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购置的营运车辆所有权、管理权视为客运企业所有。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其车辆所属的客运企业、车主及其驾驶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分别报县交通部门、安监部门和交警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客运车辆车型限制制度第九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境内道路存在路窄、弯急、坡陡、转弯半径小、临江、临崖,不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车型实行以下限制制度:(一)从县城经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四川各地的车辆,允许现有客运车辆通行;(二)对昭交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县外公司已经过审批、现正在我县辖区营运的核载人数超过20人及其以上的客车,只允许在大巧线(会泽大桥镇至*县城)、鲁铅线(鲁甸县至铅厂)、*至四川线路上继续营运,其余线路一律不允许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营运;(三)对县内道路状况较差的红山至小河、红山至东坪、马树至炉房、双河至中寨等乡镇客运路线,今后办理准入审批手续时只允许10座以下车辆通行;(四)今后修建的巧蒙公路等二级以上公路,允许20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第十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车辆都必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对运输企业按每年每车每个座位1000—3000元的标准收取。

对昭交运输集团*分公司目前车辆暂订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对白鹤滩运输公司的微型客车每座收取1000元。

(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每年各收取2万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为同1人的累计收取4万元,每位副经理每年收取1万元,驾驶员每年收取1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未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转为下一年使用;如发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应急处理,并按规定从中扣抵被处罚的风险金和合同违约金。

第五章 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 在*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凡没有获得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安全许可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第十三条 办理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符合驾驶员准入条件;(二)必须符合车辆准入条件;(三)安装了行车记录仪。

第六章 客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谨慎、安全驾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七条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审验。

定期审验的主要内容是:(一)驾驶员、驾驶证与驾驶员档案记载是否相符;(二)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驾驶客车的条件;(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情况;(四)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五)审验其违法记分是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六)审验其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录2次(含2次)以上,是否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七)是否发生2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八)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

第十九条 落实客车驾驶员休息制度。

其要求主要是:(一)客运企业在编发客运班次的同时,对客车驾驶员必须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二)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休息时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三)在容易疲劳的时段,必须停车休息;(四)收车后必须提早休息,不得有熬夜打麻将、饮酒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不良嗜好;(五)发动家人、朋友,入住旅舍的经营者对驾驶员收车后的停车休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六)客运企业应同驾驶员家属签订责任书,确保驾驶员有足够休息时间,身体健康,克服不健康生活习惯。

共同监督驾驶员。

第二十条 加强驾驶员违法信息传递,向社会公示客运驾驶员基本情况,对违法肇事情况进行公告,发动全社会对驾驶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200公里以上(连续驾驶3小时以上)的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的必须换班;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

不得安排驾驶员夜间(晚22时到早上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驾驶车辆营运。

第二十二条 加强发班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心理咨询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客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设置行车记录仪,加强对驾驶员的监控,从源头上控制驾驶员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聘请行车途中义务监督员,建立行车监督卡及反馈制度。

第二十六条 落实管理职责及措施,强化管理,从细处着眼,从落实上下功夫,“严”字当头,形成宣传教育为先,动态管理为重,上限惩处的严格管理模式。

凡1年内发生2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其驾驶客车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客运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与惩处,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得不牢不放过。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客运企业、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加强客运驾驶员行车中的管理监控,加强对驾驶员的动、静态管理,筑牢安全防线,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必须形成合力。

第七章 重点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对在我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列入重点管理范围:(一)有饮酒、醉酒不良习惯的驾驶员;(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驾驶员;(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客运机动车疾病的驾驶员;(四)有熬夜、赌博等不良习气的驾驶员;(五)家庭不和睦,脾气暴躁,影响安全驾驶,开斗气车、赌气车的驾驶员;(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驾驶员;(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被查获,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员;(八)不服从职能部门及客运公司管理,有抵触情绪的驾驶员;(九)具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客运车辆行为的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重点客运管理的驾驶员,除严格执行*县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外,实行如下管理:(一)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每月必须学习2次以上,学习过程中必须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写出心得体会,认识必须到位;(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做到教育与重处重罚相结合,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不牢不放过;(三)列入重点管理的驾驶员,客运企业及车主在其重点管理期间,不得聘用其为客运驾驶员。

第八章 客运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对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行为严格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包车审批程序:(一)需要包车的单位或个人,事前3天向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包车的时间、起止地点、乘客人数、详细姓名性别住址、包车原因),由运输企业根据班线营运情况提出是否具备包车条件及安全保障意见,向县运政管理所提出包车营运申请。

(二)运政管理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办理包车手续的相关规定,对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包车营运申请及安全保障意见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县内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或时段性、旅客流量的增加,为及时疏散旅客需要在原固定班次(正班)基础上,临时调整增加班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首先由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时段性旅客增加的数量及正班营运情况提前一天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加班申请(申请应注明正班客运量、目前旅客流量及加班的安全保障措施,加班车辆牌号、所经营的线路、驾驶员的安全业绩,加班的起止地点、该车及驾驶员加班前的运行情况和休息情况);经运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加班车审批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加班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单位集体外出报告制。

严格落实县委办、政府办联发《关于严格实行集体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巧发〔*〕34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集体外出报告制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必须于外出3日前书面详细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告外出的路线、时间,返回的路线、时间以及乘坐车辆状况及安全措施等相关情况,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报告的路线、时间乘坐车辆外出和返回。

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相关保险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许组织外出。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的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营运,县运管所、交警队、运输企业要切实做好沿途监控。

第三十七条 运输企业办理包车、加班车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客运加班车、包车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五定一审批”(定车、定人、定时间、定路线、定安全责任人,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和“三交代”(交代车况、交代路况、交代安全情况)的规定进行加班和包车。

凡属包车和加班车,运输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加班车、包车的安全运行;(二)运输企业要合理安排包车、加班车班次,不得安排正班车从事当天和次日的包车和加班,以保证车辆有足够时间检审,确保车辆有良好的状况,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三)对包车和加班车,必须配备一级车辆和综合素质较高的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驾驶;(四)从事包车、加班车客运的,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未经包车单位或包车人同意,严禁驾驶员中途揽客;(五)从事包车和加班车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是长期在此条线路上营运的车辆和驾驶员;(六)运输企业必须与包车单位或包车人签订包车协议,严禁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

包车的安全管理、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由包车所在企业负责落实。

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包车企业的督促检查,把包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疏漏。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司、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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