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法院旁听感想
参加庭审观摩的几点体会今天上午,我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未遂)案件的庭审观摩,案情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某有不正当,便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本村有一户人家办丧事,被告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将一同去帮该户人家做饭,便劝其妻不要去并与妻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又去被害人家劝被害人也不要去,但被害人的态度傲慢,反而说出一些风凉话,从而急起被告的怒火,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直径十多公分的石头,朝向被害人的头部砸去,在趁被害人的手从口袋里掏东西时,被告人再次用力用石头砸向其头部,致被害人倒地,接着被告人再次用石头砸向倒在地上的被害人的头部,便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伤。
通过参加庭审观摩,体会颇多。
体会之一、熟悉了完整的的程序。
从7月12日到公诉科报到以来,虽然也参加了几次庭审的记录工作,对庭审的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但从庭审的规范程度,审判、公诉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工作经验来说,今天的庭审效果是最好的,对我来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路作用,为下步即将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体会之二、对被告人家庭感到惋惜,为的处境感到担忧。
庭审开始前,我看到两个年龄相差不大、身材瘦小、皮肤黝黑、衣衫褴褛、低声抽泣的小女孩,流露出孤立、无助眼神,含着眼泪看着坐在被告席上的父亲的背影,两眼不时向审判台和公诉席和辩护人望去,乞求能听到有利于自己父亲的声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妻子紧紧地抱住即将走上囚车的丈夫,,丈夫上车后,她发疯似的拼命追赶着飞速行驶的囚车,那种伤感的离别场面真是令人惨不忍睹。
此至现在,同情、惋惜等情绪一直笼罩着我的心:我痛惜被告人,只要三十多岁,年轻力壮,在农村来说是全家顶梁柱的他为什么行事鲁莽、意气用事,不想想自己的老婆和未成年的孩子而一意孤行走上犯罪道路。
我更对农村、儿童现象感到种种担忧,这一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领域的客观存在也是本案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的被告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妻子带着两孩子在家耕种农田,料理家务,照顾双方年迈的双亲,体力上超负荷的工作,晚上常常一个人,委屈、烦恼无处诉说,情感缺失,如出现在自己艰难的时候,有异性主动关心照顾,很容易造成感情上出轨,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对出现这种现象也没有太多的理由对她们进行责难和谴责。
如当囚车开走后,被告人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一起跪在审判法官面前,当着许多人的面承认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自己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乞求法官从轻发落,在男女不正当关系在古今中外羞于见人、难以启齿的情形下,被告人的妻子毅然不顾自己的尊严主动暴露自己的隐私为自己的丈夫求情,我们凭什么理由认为留守的妻子与自己丈夫没有感情,凭什么理由认为她们对自己的家庭没有责任心,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社会体制问题,是农村农民的生存现状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种种的担忧,并期待政府能正视这些严峻的现实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体会之三、被害人过错应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
本案是一起由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
本案的被害人过错有二。
一是与被告人的妻子通奸,在双方终结不正当关系后,还出现骚扰现象。
二是当被告人与谈话时,对被告人不屑一顾,且说一些难以入耳的话,从而激发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想想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造成妻离子散、身陷囹圄的恶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罪不可赦,但被害人的过错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应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把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这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行为实施正确定罪量刑的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在处理案件是做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由于法官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哪些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在案件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此地的判决与彼地的判决不一致的情况,造成适应法律的不统一。
其次,在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如果仅仅做为酌定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考虑,难免会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相冲突,判决的结果很难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甚至会引发被告人的逆反心理,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因此,应把被害人的过错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尽可能地把那些较为定型的酌定情节予以明示,成为法定情节,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遵守,正确量刑。
同样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但我期待并相信法院最终会做出公正的、令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的。
庭审心得怎么写
听庭审心得本周一去北京第一中院听庭审,这是我第一次在北京听庭审。
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假期都在法院实习,听庭审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
我的暑假是在英国牛津的SUMMER SCHOOL度过的,在牛津的法院是我第一次听庭审,所以周一的庭审让我感觉到两国审判程序和形式有着如此的不同。
首先总结一下这次听的案件:原告1、2是星空传媒有限公司(香港),被告1为中国录音录象总社,被告2为广东中凯音像公司,被告3为广东中路音像有限公司,被告4为天津市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5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
原告12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1至4承担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提出了上限50万的赔偿,并要求第五被告返还起发非法获利。
总的来说……我觉得这个案件去打合同违约比打知识产权诉讼更合适一些。
因为如果从知识产权侵权角度,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所诉标的(三张DVD光盘)经过修复技术后出现的“修复版”是否有新的版权,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版权的知识产权。
但是, 这里就是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来提起诉讼模糊不清的地方了。
这里有两个我认为比较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电影母带的修复,究竟有没有产生新的版权和新的产品
从价值角度上来看,同样价格的DVD,一个是修复版,一个是未修复版,消费者肯定会买修复版。
为什么呢
因为有了新的技术加入到价值中,使产品的质量发生了改变,内涵价值提升了。
就像同一个影片出VCD版本和DVD版本,他们是两个版权吗
第二,提出侵权诉讼,侵的是什么“权”
虽然有了新的价值内涵,但是DVD中的内容形式却没有因此改变。
画面可以变精致,声音可以变悦耳,而影片所描述的故事却没有改变。
这是产生了新的版权呢,还是没有
业内和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新的技术没有体现在法律法规中。
而现在来看原告对被告侵权所提供的主要依据。
原告在庭审中的主要思路是:根据2000年签的合同中条款“乙方(三个主体一直推能推到中路音像公司……)获得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及用MPEG1或MPG2格式制造的影片的发行授权。
”→2000年出的只有未修复版→2005年市面上出现未经原告授权的修复版→所以出未经授权修复版的出版社和发行单位是侵权。
而这样诉讼就不能避免的涉及上面论述的有无新的版权产生的法律问题。
在庭审中, 被告2就抓住这个问题不放,造成了很多时间的无谓浪费。
(当然还有被告律师表意不清、法官不明技术形成等的问题……)但是,如果按照合同违约来进行诉讼,就直接对被告3没有遵守2000年签定合同的义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约责任和损失就可以了。
以上论述的争端就可以避免了……我认为这个案件打合同诉讼比较合适,不知道为什么原告律师走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可能是我还没有想的很周全,请老师指正。
。
其次,我想对比一下在英国了解到的诉讼程序。
英国刑事和民事开庭审判前都是有一个准备程序的。
在英国,庭审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指导的听审(plea and directions hearing)程序。
目的是使控辩双方为开庭审判作好准备,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前安排。
(2)预先听审(preparatory hearings)程序。
用来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证据可采性等。
之后法官可要求辩护方提供一份书面陈述,其中记载将要提出的辩护的主要内容,双方存在的分歧,辩护方针对控方的案情陈述作出的反驳,以及辩护方将在庭审中提到的涉及法律适用和证据可采性的问题等。
以上的程序,意味着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必须被整理还原到若干相对单纯的争执焦点上,且对这些争点有可能只需做出“是”或“否”的简单判断。
这个特点导致了pretrial(庭前审判)和trial(开庭审理)在内容上的明确分工:pretrial只是整理争点,决定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哪些是允许在开庭时提出的;而trial 则是对在庭上被提出的证据和构成争点的事实做出判断。
这样的程序能够帮助当事人双方了解掌握对方对案情的认识,以便明确争执焦点之所在或形成争点本身。
而我们本周去旁听的案件,不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没有对对方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而且被告3的代理律师基本处于一问三不知的状态,法官似乎也没有在开庭前完全了解案件,居然让我们在下面听庭审的很多同学产生了“这样也能做律师啊……”的想法……。
而在英国,我们去旁听牛津地方法院的庭审,一个下午3小时就听了4个案件,包括民事的和刑事的,在法庭上法官基本没有说话,陪审员(有专门的法律指导)反而问的很多,律师只做涉案要点的辩护,法官比较快就能够作出判决——宣判或休庭讨论几日后继续审判。
这就是有了pretrial的好处——正式开庭的时候保证效率。
而我们开庭之后,大部分时间都在无意义的纠缠中浪费掉了,真正说到焦点问题的时候,常常被告有听没有懂(甚至法官也有时……可能是法官个人差别
)没有办法围绕要点做出辩论。
以上是我现在能够想到的一点东西,请老师指正
谢谢
民商经济法学院03级4班 庹燕南2003201187参考书目:《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王亚新《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宋英辉 陈永生 刊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求法院庭审的旁听记录
庭审中,除书记员、案件的当事人和代理人,其他人员不经法庭允许,旁听人员不得记录、拍摄庭审情况。
如果你只是想看看庭审笔录的模式,可以在百度搜索,百度有模版。
求一份完整法院庭审旁听记录表 要有案由和案情简介
法院旁听报告时间:20xx年xx月xx日地点:xx法院第二法庭案由:申请宣告财产无主案情简介:申请人诉称,陈x同、陈xx等五人共有的房屋因落实政策而退还。
因陈xx又下落不明,已被宣告死亡,无法查明其是否有继承人,致使房屋无法分割并办理房产证。
声请人申请宣告陈xx有名下的财产为无主财产。
庭审过程:申请人申请宣告陈xx有的财产为无主财产,根据无主财产认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分两部分进行举证。
一:对财产进行举证,证明哪些财产要申请为无主财产。
二:证明财产有无归属人,对无主部分进行举证。
申请人对财产进行举证,证明财产为陈xx名下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1、房产所有权证。
有产权证的是165平方米,191.5平方米是政府落实政策退还但还未办理产权证。
2、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房屋产权鉴定处给的情况说明。
证明房屋财产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房屋产权证上标明的165平方米房屋面积,第二部分是落实政策发还的191.5平方米房屋面积,第三部分是被国家收购的部分。
申请人对陈xx所有财产的申辩:祖先留下的遗产,个人应占五分之一,后来1969年改造的时候,陈x同的子女继承的房屋被国家收购,但国家多收购了这部分财产,因而影响到了其他人的权利,包括陈xx所有的财产份额。
申请人认为陈xx所拥有的份额不是五分之一。
下面对无主财产进行举证:陈xx有一女儿一女婿一外孙,根据调查,xx市公安局证明1953年陈xx迁往西安xx大学师范学院,但xx大学提供材料证明1954未查到其女婿一人。
法院公告期间,通过公安系统查得,在整个西安市乃至陕西省均未查到陈xx外孙这一人。
全国有十多人与其外孙同名同姓,但没有在1940年前后出生的,即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不存在陈xx继承人一说。
另一份资料是2011年12月x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无主财产认定公告,到目前为止已满一年,没有任何人向法院申报财产。
也没有人向申请人联系认领财产。
审判员总结:通过申请人的举证过程,法院认为认定无主财产的两个要素中的无主一项具备,没有继承人出面认领陈xx留下的遗产。
财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财产明确,数量、种类都应明确。
目前,根据申请人的陈诉说明财产未得到明确认定。
它的不明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没有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没有司法部门通过诉讼等手段确认陈xx应拥有财产。
即此财产与共有财产混合在一起,没有进行区分。
鉴于这种情况,法院建议对财产进行稀产,明确个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再申请财产无主,收归国有。
在此之前,法院无法认定无主财产的财产范围。
法院判定:鉴于申请人申请认定的财产不明确,法院将进行研究之后再做处理,不进行当庭宣判。
法律上关于无主财产的认定:认定财产无主,应具备如下条件:1.被认定的无主财产,以有形财产为限。
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不属于认定无主财产的范围。
2.财产所有人确已不存在或者不知谁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的归属问题无法确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财产无主的情形有:第一,财产所有人已不存在或者谁是所有人无法确定的;第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第三,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经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公告满3年无人认领的;第四,无人继承的财产,即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者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其遗产因无人继承而变成无主财产。
3.财产的所有人不明或者失去所有人的状态持续—定期间,不满法定期间的,即使所有人已消失或不明的,不能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
4.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法院审理认定。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财产的种类、数量、形状、所在地以及请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法院不得以职权认定财产无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资格作为申请人。
一切公民、法人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发现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都有权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院不得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认定财产无主。
5.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便于该法院调查事实,对财产作出临时性的保护措施。
体会与收获:通过这次的法院旁听,让我认识到了法律并不是于我们毫无意义的存在。
相反,法律贯通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学好法律,可以让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
作为当代大学生,自主自觉的学习法律知识更是我们不容置喙的选择。
当代大学生应该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如何构建高素质知识产权庭审队伍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透明”助推“精细” 2007年09月07日 09:36 来源:人民日报 9月6午,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一起无效专利再审案件正在审理。
旁听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100余名审查员神情专注。
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公众旁听已成为常态,旁听席上时常还能看见外国人的身影。
知识产权审判的“窗口”,还有一扇开在互联网。
2006年3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截至今年9月5日,共有26633份已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并以月均近1600份的速度增加。
业内人士评价说,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正在经历一个从“粗”到“精”的飞跃。
日益提高的“透明度”,则是催化剂,让这个“飞跃”提速。
以庭审“精细化”适应“透明”要求 “法官很会抓重点
法庭调查前,他们归纳出‘四个焦点’,这样双方当事人就不跑题了。
”旁听完案件,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杜微科这样点评。
他已不是第一次旁听专利案件庭审,还曾出庭应诉过。
在他眼中,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度在加大,水平也在提高,审判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参加旁听的审查员余心蕾也很有感触。
她说,“阳光”下的审判,有利于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了司法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今天开庭的这起专利再审案,蒋志培担任审判长。
庭上,发问、倾听,他游刃有余。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庭几乎每场都有不少人旁听,法官们已经习惯了在一双双专注的眼睛下审案。
增强透明度,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一直坚持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多次强调,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
他还要求,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
要适应“透明”的要求,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要做到“精细化”,一要抓事实。
原告的权利及范围,被告是否侵权、程度如何,涉案的技术问题,法官都要查清楚;二要抓程序。
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让证据说话,程序保障审判的客观公正;三要抓损害赔偿额计算。
尽量查清侵权带来的损害,使侵权人付出应付的代价。
今天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65起知识产权再审案中的一起。
这个数字,已相当于去年全年受理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数的88%。
蒋志培说,上级法院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案件“粗审”现象必须改变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大幅持续上升。
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年均增长17.06%;200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405件,同比上升22.02%。
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垄断等内容。
“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也给法官审案带来挑战。
”蒋志培说。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诉讼存在“三粗”:一些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能力不高,对专业技术及相关法律缺乏相应的素养;一些法院审理过程较粗,有的事实审查不够准确,有的质证不够严密,还有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不够深入;一些判决文书质量不高,比如,裁判理由说理不够充分,论证不够严密;事实归纳不够,证据简单罗列;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等。
蒋志培认为,无论是加入WTO后来自国际上的外力,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压,“粗审”现象都必须尽快改变,必须尽快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
好在知识产权的审判队伍基础比较好。
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当然,精细还有一大好处,那就是不容易作弊。
”他补充说。
裁判文书公开让法官更慎重 一份裁判文书,是司法最终的产品。
蒋志培说,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精细化”,除了庭审外,判决书是另一大突破口。
文书要精,要叙事清楚、说理透彻,全面展示论证过程,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并同时上网公开。
一句话,要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提供全国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
按照要求,全部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要及时上网公开,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也将逐步实现全面上网公开。
案例,是活的法律。
参加旁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杜微科认为,它可以直接告诉公众法律保护什么,告诉法律界司法的方向是什么,更好地体现法律的预见性。
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压力。
“只要有这个要求,法官就会更慎重
便于全社会监督。
”蒋志培说。
用“精细审判”带动“精细诉讼” 法官、被告、原告,是诉讼的“三角”。
蒋志培认为,首先要推动“精细审判”——审理过程精细,文书制作精细,审判结果公正。
通过这种“精细”审判,同步带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高诉讼水平。
“如果双方在法庭上被法官一问,都没词,这样的审判也精细不了。
” 同样的互动,还体现在法院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上。
比如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的起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都要广泛听取各地法院、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草案上网公布向社会广征意见,通过后,也会及时通过媒体或者网络予以公开。
蒋志培说,这种基于“透明度”的良性互动,让知识产权从“精细审判”走向“精细诉讼”。
由此,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水平都会得到提高。
(吴兢) 【编辑:邱观史】 图片报道 更多>> 图:“政坛帅哥”阿披实当选泰国总理 演员网选出结果 河南一法官夺冠 图集:2008年度十大疯狂
法院庭审的问题
一、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旁听开庭。
但有几类案件除外,一、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多说了;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中;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包括了几乎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及相当一部分物权和债权纠纷。
另,二审案件通常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询问而不是开庭,所以不属于旁听开庭的范畴。
所以能旁听的案件其实是非常少的。
二、旁听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
三、开庭案件是有公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