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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列尾事故心得体会

时间:2020-02-11 04:46

铁路D类一般事故的处理标准是什么

一、工作情况概述、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二、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三、不足、努力方向

怎样定性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

依据《铁路调查处理规则》规定,事故特别重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65 依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造成()人以上死亡,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10 20 30 40 C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

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

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

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置、特征等。

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

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

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

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

(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

(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

(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账、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

(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相关的铁路设备、设施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

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小组应按调查组组长的要求,及时提交专业小组调查报告。

调查组组长应组织审议专业小组调查报告,并研究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所有成员签认。

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事故报告中分别进行表述,报组织调查的机关审议、裁定。

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概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根据事故报告,制作《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后,送达相关单位。

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相撞事故为较大事故)的档案材料,应报铁道部备案(3份)。

第四十四条 铁道部发现安全监管办对事故认定不准确时,应予以纠正。

必要时,可另行组织调查。

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调查信息。

第四十六条 调查事故应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调查设备和装备包括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第四十七条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于7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按规定报送《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并存档。

第五章 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第一节 事故责任判定第四十九条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反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定发文电单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应采用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用单位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责任。

第五十三条 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事故,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责任事故。

确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定非责任事故。

第五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确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五条 涉嫌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在公安机关确认前,定发生单位责任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定发生单位非责任事故。

第五十六条 机车车辆断轴造成事故,由于探测、监测工作人员违章违纪或设备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漏报、误报或预报后未及时拦停列车的,定相关单位责任。

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列车折角塞门关闭造成事故,无法判明责任的定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事故。

第五十八条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事故的责任划分:司机起动列车,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未动车,定车务单位责任;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及时停车,定车务单位责任。

第五十九条 应停车的客运列车错办通过,定车站责任;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定机务单位责任。

第六十条 因断钩导致列车分离事故,断口为新痕时定机务单位责任(司机未违反操作规程的除外),断口旧痕时定机车车辆配属或定检单位责任;机车车辆车钩出现超标的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定制造单位责任。

未断钩造成的列车分离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定责。

第六十一条 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造成事故,定货物承运单位责任;属托运人自装货物的,定托运人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监督检查失职的,追究货物承运单位同等责任。

因调车作业超速连挂和“禁溜车”溜放等造成货物装载加固状态破坏而引发的事故,定违章作业站责任;因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随意搬动货物和降低货物装载加固质量而引发的事故,定押运人员所在单位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管理失职的,追究同等责任;货检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货检人员所在单位同等责任。

因卸车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卸车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负责检查的单位责任。

第六十二条 自轮运转设备编入列车因质量不良发生事故时,定设备配属单位责任;过轨检查失职的,定检查单位责任;违规挂运的,定编入或同意放行的单位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因临时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设施、人员,发生事故,定使用单位责任。

产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设备设施,因维修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维修单位责任;产权单位管理不善的,追究其同等责任。

第六十四条 凡经铁道部批准或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不定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定责任事故。

第六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的相关设备,设备质量均未超过临修或技术限度时,按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推断,确定责任单位。

第六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

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定责。

第六十八条 铁路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相关的作业过程中,不论作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铁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定责任事故。

具体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乘务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因违章违纪、设备设施不良等造成伤亡,定有关单位责任。

(二)作业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定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三)事故发生过程中,作业人员在避险或进行事故抢险时因违章作业再次发生伤亡,应按同一件事故定责;事故过程已终止,在事故救援、抢修、复旧及处理中又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定责。

(四)铁路运输企业所属临管铁路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定该企业责任事故。

(五)作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工具等导致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事故,同时追究设备设施配属(或管理)单位的责任。

(六)作业人员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七)两个及以上铁路运输企业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定主要责任单位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同时追究其他相关单位责任。

若各方责任均等且均有人员伤亡,分别定责任事故。

第六十九条 作业人员发生伤亡,经二级以上医院、急救中心诊断或经法医检验、解剖,证明系因脑溢血、心肌梗塞、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处理权限得到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不定责任事故。

医院等级不够的,须经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鉴定。

法医尸检或解剖鉴定报告结论不确定的,定责任事故。

第七十条 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不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定责任事故。

暂时不能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的,按待定办理。

若跨年度仍不能确定或处理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在年度统计截止前,该事故已查清并作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反结论的,可向原处理部门申请更正。

交通安全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是涉及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稳定。

近年来,从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中铁路、煤矿等行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损失之重,影响之大,频率之高,令人胆战心惊。

剖析事故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不难看出一些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着认识上、思想上的误区。

我公司是电力企业,工程点多、面广,高空作业、交叉作业、焊接作业等高危作业频繁,所以安全生产对于我们这个高风险行业来说,其意义更加重要。

  管理能出效益,安全亦出效益,安全生产是涉及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稳定。

安全生产需要多管齐下警钟长鸣。

  一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再先进的安全设施和机器也要靠人去操作、去控制、去维修,其科技含量愈高,对人的素质要求也愈高。

因此,安全生产必须以人为本,没有一支恪尽职守、技术过硬的职工队伍,安全生产就没有最基本的保障。

提高人的素质,首先是提高思想素质。

把公司“做精做强”创建一流电力企业需要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局面同样需要培养过硬的职工队伍。

以科学的理论作指导,是切实提高职工政治思想水平的根本途径。

所以,我们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搞好安全生产的紧迫性、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站在科学发展观和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的高度来对待安全工作;除了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外,还要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从根本上调动职工保

简述我国铁路发展的历程和标志性事件

铁路行业的发展历经很长的时间,我国铁路在原有国情下,经过重重障碍,也渐渐发展起来。

我国铁路发展主要分为几个时期:开创时期;帝国主义争夺路权时期,中国铁路缓慢发展时期;新中国成立,抢修和恢复铁路运输生产时期;中国铁路网骨架基本形式时期;贯彻改革开放政策;中国铁路步入新的发展时期。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铁路发展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将结合我国铁路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简要谈论和分析我国铁路的发展情况和面临的形式。

关键词:铁路;铁路发展;铁路概括;铁路现状;铁路展望 1.我国铁路历史发展回顾 铁路信息和知识开始传入中国,大约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后。

在当时,一些有识之士著书介绍了铁路知识,并提出了发展铁路运输的简易。

期间,帝国主义列强纷纷谋求在中国修建铁路,以便把他们的侵略势力从中国沿海沿伸向内地,如1865年英商在北京宣武门外修建了一条约0.5Km的展览铁路,广为宣传,但都遭到清政府的拒绝。

中国铁路始建于1876年,迄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百余年来,中国的铁路事业经历了新旧两个根本性质不同的社会。

无论从政治上还是从经济上,这都决定了在其发展历程中必然会遭遇到两种迥然不同的命运和前途。

(1)开创时期(1876-1893) 1876年7月3日,由英、美合谋擅自唉中国的土地上修建了中国第一条营业性铁路:上海吴淞铁路,从上海到吴淞镇止,长145Km,轨距762mm,轨重每米13kg。

于1877年10月拆除。

(2)帝国主义夺权,中国铁路缓慢发展时期(1894-1948) 1894年,清政府在甲午中日战争中战败后,割地赔款,国力大损。

英、俄、日、法、德、比、美等帝国主义国家乘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取中国的铁路权益,形成了帝国主义掠夺中国路权的第一次高潮。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建立了中华民国。

但袁世凯子1912年宣布“统一路政”,解散了各省商办铁路公司,把各省已经建成和正在兴建的铁路全部收归国有,用以抵借外债,因而形成了帝国主义掠夺中国路权的第二次高潮。

1928年,南京国民党政执政以后,主要以官僚买办资本与帝国主义垄断资本“合资”方式修建铁路,从而出现了帝国主义掠夺中国路权的第三次高潮。

(3)新中国成立,抢修和恢复铁路运输生产时期(1949-495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一共抢修恢复了8,278公里铁路。

1949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共达21,810公里,客货换算周转量314.01亿吨公里。

1952年6月18日,满洲里程至广州间开行了第一列直达列车,全程4,600多公里畅通无阻。

到52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增加到22,876公里,客货换算周转量达802.24亿吨公里。

(4)中国铁路网骨架基本形成时期(1953-1978) 从1953年开始,国家进入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的时期。

到1980年铁路经过了五个五年计划的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1976年,中国人民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结束了动乱的十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出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铁路工作又逐步恢复和发展,到1980年底,铁路营业里程达49,940公里,全国铁路网骨架基本形成,客货换算周转量达7,087亿吨公里。

(5)贯彻改革开放政策,中国铁路步入新的发展时期(1979至今)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民经济开始了新的发展时期。

我国铁路行业的发展也顺应潮流步入新的时期,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迅猛的增长。

2.我国铁路发展的现况 2.1我国客货流量状况 我国是一个大陆型国家,东西跨度5400 公里,南北相距5200 公里,实现东西南北之间长大距离的物资和交流迫切需要建设一个运能充足、功能完善、点线协调的发达、完善的铁路网。

据统计,从1978 年到2006 年,全社会货运总量从24.5亿吨增至185亿吨以上,平均增长7.7 % ,而铁路货运量平均增长3.4%;全社会客运量从25.4亿人增长至184.7亿人,年均增长7.6%,而铁路客运量年均增长1.3%,货客运量增长远远低于社会运量的增长。

2.2我国铁路运量状况 中国铁路现有营业里程7.6 万公里,仅占世界铁路的6%,但完成的工作量却占了世界铁路总工作量的24% ,运输负荷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 倍,运能利用率远远超过世界上其它任何国家,但在现有线路、车辆诸多条件下,铁路运输能力已接近极限。

京沪、京广、京哈、京九、陇海、沪昆等六大铁路主要干线长期处于超饱和、超负荷运输状态,难于满足运量的需求。

客运方面,铁路客运能力每天提供运力242 万个席位,而实际日均输送旅客340 万人次(06 年运输旅客计12.6 亿人次),每日缺口席位98 万人次,满足率为71% ,能力缺口29% 。

货运方面,铁路货运每日请求均在30 万车左右,而实际每日完成10 万车,满足率仅为33%,能力缺口67%。

2.3中国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概括 为解决铁路运输“瓶颈”制约问题,政府高度重视铁路发展,在扩大运输能力上,主要是两个途径:一是靠外延扩大再生产,加快新线建设;二是靠内涵扩大再生产,挖掘运输潜力(提速等)。

铁道部于1997年4月1日起至今已进行了六次大提速。

第六次提速铁路共涉及京哈、京广、京沪、胶济、广深、京九等18条线路。

旅客列车最高运行时速达到120公里及以上的线路,延展里程共计2.2万公里,比第5 次大提速增加了6000公里。

其中旅客列车最高运行时速达到160公里及以上的线路,延展里程共计1.4万公里。

达到时速200 公里及以上的线路,延展里程共计6003 公里。

达到时速250公里的线路,延展里程共计846公里。

第六次大提速概括起来主要有6 个方面的显著变化: (1)提速调图规模之大前所未有; (2)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动车组大量开行; (3)客运产品更加丰富多样; (4)旅客列车运行时间进一步压缩; (5)货运产品更加贴近市场;(6)提速安全保障体系更加严密。

提速是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但目前通过第六次大提速,可以说是潜力挖空,铁道部表示今后不再搞提速措施,主要是新建高速或客运专线提升运输效率和能力。

3.当前我国铁路发展面临的形式 3.1加快我国铁路发展的宏观坏境非常有利 (1)党中央、国务院对铁路发展给予充分肯定并寄予厚望。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加快发展铁路的重要决策,对发达完善铁路网建设、技术装备现代化等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中央领导多次考察铁路,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铁路发展取得的成绩,并对铁路部门的工作提出殷切希望,要求铁路部门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总结和深化技术创新的成功经验,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2)地方党委政府对加快铁路发展的支持力度前所未有。

近年来,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发展铁路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将其作为拉动地方经济的重点、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构建绿色环保运输方式的举措,全力支持加快铁路发展,不仅承担征地拆迁的繁重任务,而且出资参与铁路建设。

(3)加快铁路发展的政策环境极为有利。

今年我国经济在企稳向好的基础上,将实现平稳较快发展,这对于改变铁路运输经营环境、实现铁路客货运量较大幅度增长、增强铁路发展能力非常有利。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对于发挥铁路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优势非常有利。

从世界范围看,交通运输的二氧化碳排放在总排放中占有较大比重,发展铁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要求。

(4)我国铁路加快发展的国际环境越来越好。

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都希望与我国铁路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我国铁路“走出去”迈出重大步伐,形成了全方位对外交流合作的良好态势。

这对于我国铁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两个市场、进一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是极为有利的。

3.2现阶段我国铁路发展面临的挑战 (1)现阶段是大规模铁路建设最高峰的时期。

截至去年底,我国铁路在建新线里程达313万公里,其中,客运专线115万公里;在建项目投资规模211万亿元。

今后3年,还将开工建设一批新线,投资规模也将大幅度增加。

这样大的建设规模和这么多高等级铁路的建设在中国铁路历史上从未有过。

如何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历史和运营的检验;如何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施工事故;如何加强设计和施工组织,确保工程进度;如何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这些都是必须认真解决的重要课题。

(2)现阶段是大量新线投入运营最高峰的时期。

我国大规模铁路建设已经进入收获季节。

预计2010年至2012年,新线投产达到216万公里,其中客运专线9200公里。

到2012年底,我国铁路营业里程将达到11万公里以上,其中客运专线和城际铁路将达到113万公里,复线率和电气化率分别达到50%以上,建成新客站800多座。

如何加强施工与运营的有序衔接,搞好设备的联调联试,确保新线安全顺利开通运营;如何强化客运专线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高速安全万无一失;如何统筹新增和既有运力资源,加强客货营销,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如何把铁路设备设施现代化与搞好服务统一起来,提升服务水平。

这些都是必须认真解决的重要课题。

3)现阶段是新技术装备制造和运用最高峰的时期。

适应大量新线建成投产和机车车辆更新换代的需要,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养路机械等新技术装备将进入密集生产、密集运用的时期。

在机车车辆等技术装备制造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开发适应我国铁路需求的系列产品;如何严格生产和验收管理,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如何管好用好这些先进技术装备,构建科学的维修养护体系,确保各种技术装备的安全高效运用。

这些都是必须认真解决的重要课题。

2019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学习心得体会4篇

2019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心得体会15月14日,习总在北京“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并发表题为《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主旨演讲。

遥想古丝绸之路绵亘万里,延续了千年,无论是驼铃声声,还是云帆远影,都书写着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

2013年10月,习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中国理念、中国方案、中国智慧旨在传承丝路精神,更彰显了中国领头雁的担当精神。

而此次北京高峰论坛,目的就是共商合作大计,共建合作平台,共享合作成果,让“一带一路”建设更好地造福欧亚非等各国人民。

要想富,先修路,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在筑梦路上,从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到蒙古国“草原之路”,从巴基斯坦“愿景2025”到沙特“2030愿景”,从俄罗斯“欧亚经济联盟”到欧洲“容克计划”……4年来,新丝路经济带上沿线的国家和地区把本国和区域发展战略与“一带一路”对接,现如今,交通、电力、通信、能源等一批重大标志性项目正在积极地开工建设。

“重构”欧亚大陆桥,短短的四年时间就取得了270多项成果清单。

互联互通,更加速了欧亚丝路经济带商贸往来与合作进一步深化,互通有无,特别是铁路“中欧班列”开疆拓土,性价比优势凸显。

截至目前,中欧班列已累计开行中欧班列在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企业和民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素有“世界工厂”的称号,物美价廉的产品必将给沿线各国人民带去便利和福利。

通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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