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公安体检标准
外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70厘体重不低于50千女性身般不低于1 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 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 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汞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自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收缩压:1 2.00一一1 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 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公安、军校的体能测试标准(特别是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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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lcm的。
第十七条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浓、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
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 (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十九条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耳鼻喉科项目第二十二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例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三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 (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四条鼓膜穿乳、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淡,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痛,不合格。
不影响鼻囊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七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八条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项目第二十九条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
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条红绿色弱、也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额,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Δ,外隐斜超过5Δ,上隐斜超过2Δ,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5 下列情形合格:(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lPD直径的。
口腔科项目第三十五条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金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七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项目第三十八条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条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心理检测项目第四十一条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二条按照《中国MBTI-G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一)I得分大于30分;(二)N得分大于30分;(三)F得分大于28分;(四)P傅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辅助检查项目第四十三条腹都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
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一)肝囊肿 (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 (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四)单侧纯单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第四十四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6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五条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六条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一)白细胞总数4.0-10.0×109\\\/L(4000-10000\\\/mm3);(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四)血小板计数,100-300×1012\\\/L(10-30万mm3);(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女性110 g\\\/L-150 g\\\/L(11-15g\\\/dl)。
第四十七条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一)外观透明、淡黄色;(二)pH值为4.5-8.0;(三)尿比重为1.003-1.035;(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五)尿酮体阴性;(六)尿糖阴性;(七)胆红素阴性;(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八条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一)外观正常;(二)镜红细胸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三)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四十九条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条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一条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二条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三)公安院校体检、面试、政审有关要求和标准一、体检、面试、体能测试地点、时间和要求:凡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2张近期近身同底版1寸免冠照片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
地点:哈尔滨体育学院(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在哈尔滨火车站乘8路公交车到哈体院下车即是)。
时间:6月18日至20日每天上午7时30分-16时30分。
具体时间为:6月18日,哈尔滨、鸡西、黑河市区及所属县(市)考生、大兴安岭行署考生;6月19日,大庆、双鸭山、鹤岗、伊春、佳木斯市及所属县(市)考生、省农垦、省森工系统考生;6月20日齐齐哈尔、牡丹江、绥化、七台河市及所属县(市)考生。
请考生按时参加面试、7 体检和体能测试,提前或逾期都不予安排。
二、公安院校面试、体检项目和标准:凡未婚、高中毕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的考生均可报考公安院校。
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以上(含4.9),文科类专业应在4.8以上(含4.8);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及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肮阳性。
三、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男生测试1000米跑3分55秒以内(含3分55秒)为合格,50米跑7.1秒以内(含7.1秒)为合格,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为合格,立定跳远2.3米以上(含2.3米)为合格;女生测试800米跑3分50秒以内(含3分50秒)为合格,50米跑8.6秒以内(含8.6秒)为合格,仰卧起坐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为合格,立定跳远1.6米以上(含1.6米)为合格。
面试及一般性体检(除转氨酶化验外)当场公布结果。
体能测试分项当场公布测试结果。
体能测试中考生一律穿胶鞋,不得穿钉子鞋。
公安现役院校、体检除身高标准按男性不低于168厘米、女性不低于158厘米执行外,其他标准按照军队(国防生)院校体检要求和标准执行,不进行体能测试。
(四)司法院校面试、体检、政审有关要求和标准一、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地点、时间和要求:凡报考司法院校的考生,携带身份证、准考证、2张近期近身同底版1寸免冠照片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
面试、体检及体能测试地点: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83号,在哈尔滨火车站可乘343路汽车在新建监狱下车直走即是)。
时间为:6月22日至23日的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7时30分。
具体时间:6月22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鸡西市、黑河市及所属县(市)考生、大兴安岭行署考生;6月23日,大庆、双鸭山、鹤岗、伊春、佳木斯、绥化、七台河市及所属县(市)考生、省农垦、省森工系统考生。
请考生按时参加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试,提前或逾期不予安排。
二、面试、体检项目和标准: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7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6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五)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考公务员狱警好吗
难度大不大
是的,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省级统一考试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1号),现将《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商请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参照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 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部低于170厘米,体重部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氙、股氙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然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裂、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疱,慢性湿诊,慢性荨麻诊,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分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取。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取。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取。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取。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人民警察的体检和公务员的体检的不同之处在哪里
1、一般公务员岗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2、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所有岗位均为人民警察岗位,适用特殊体检标准里视力要求“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条款。
得过肺结核还能考警察学校么
一般检第一条 身长、体 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49千克以上,发育良好,体形匀称格; 身长162厘米以上(坦克院校学员不超过175公分),体重52千克以上,发育良好,体形匀称,水面舰艇、潜艇、坦克院校学员合格。
女性:身长157厘米以上,体重45千克以上,合格。
第二条 血压:收缩压12.80至17.33千帕(96至13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7.46至11.47千帕(56至86毫米汞柱)之间,合格。
第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5米以上,合格。
第四条 视力:两眼裸眼视力均在5.0以上,指挥院校、水面舰艇、潜艇、坦克、雷达、测绘院校学员合格。
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视力最低的一眼裸眼视力在4.7以上、双眼裸眼视力之和大于5.2,或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7以上、矫正视力两眼均在4.8以上,技术院校学员(不包括潜艇、水面舰艇、坦克、雷达、测绘院校)合格。
外科 第五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六条 颈强直,斜颈,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七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胶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八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一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六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九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范围较广有膨胀结节的下肢静脉曲线(指挥院校学员有膨胀结节的下肢静脉曲张),静脉壁肥厚呈蚯蚓或团状的精索静脉曲线,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疝气,脱肛,肛痿,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或后遗症,合格。
第十三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一侧隐睾,潜艇院校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院校学员合格。
第十四条 腋臭(对面检查可闻到臭味),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合格。
轻度腋臭(对面检查仅嗅到轻微臭味),陆勤院校学员合格。
头面部较大面积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患有性传播性疾病(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茅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等),不合格。
内科 第十五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尖区、肺动脉瓣区均不超过二级,偶发性期前收缩,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1、孤立散在钙化点,两侧肺叶不超过三个,两侧肺门不超过四个,或肺叶、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五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零点五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2、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3、一侧肋隔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七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凡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一律做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1、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200单位(含20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60单位(含60单位)以上,排除其它可能原因引起者; 2、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单位,或赖氏法高于40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1∶32(含1∶32)以上者。
下列情况合格: 1、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一厘米(剑突下不超过二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2、十年前患过肝炎,治愈后再未出现有关特征和症状,一般状况良好,能从事重体力劳动。
3、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一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4、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院校学员合格。
5、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较重钩虫病,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
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13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及经常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轻度鼓膜内陷、鼓膜癜痕、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良好,陆勤、水面舰艇院校学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影响鼻功能,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肿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院校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其它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二十八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立体视觉≥60°,指挥、车船、坦克、测绘、医学院校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院校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斜视,超过15°,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三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或两者并存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起咬合超过零点五厘米,开咬合超过零点三厘米,深复合达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坦克、防化院校学员不合格。
腭裂、唇裂,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坦克、防化院校学员合格: 1、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零点二厘米以内。
2、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3、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4、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妇产科 第三十五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瘤,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