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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人发声亮剑心得体会

时间:2020-03-18 11:50

学习刑法的心得和体会

刑法规定的任务,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决定的。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惩罚犯罪。

对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一方面可将犯罪分子改造过来,另一方面对社会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

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作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刑法,其首要任务应当针对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

这是刑法阶级性的集中表现。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第一章就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该章总结了建国以来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

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

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劳动、学习、创作等相关权利。

为了同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这一类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五)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工作、学习、科研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尽管犯罪所针对的对象、行为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有些犯罪,直接目的就是扰乱一定的社会秩序。

运用刑法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  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  、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  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  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  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  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  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  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  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  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  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  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  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  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  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  容的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  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学  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  育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  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  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  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  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  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  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  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  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  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  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  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  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发  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  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  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  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  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  ,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  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  、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  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  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  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  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  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  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  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  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禁止开办上  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  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  ,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城市居民  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  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

对于  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  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  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  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  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  、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  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  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  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  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  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  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  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  。

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  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  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  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

工读学校毕业的未  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  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因不满十四周岁  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  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  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  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  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  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  求保护。

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  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  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  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  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  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  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  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  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  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  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  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  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  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  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  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  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  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  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  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  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  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  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  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  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  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  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  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  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  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  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  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  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  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  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  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名森林管护人员应该懂得什么?

努力构建管护长城  不断巩固天保成果  三岔子林业局  森林管护是天保工程最主要的工作,我局天保工程实施的10年,也是森林管护工作迅速发展壮大的重要时期,从弱小到强大,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这与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关心是密不可分的。

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科学地制定工作规划,全力提高森林管护成效,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现对近十年来我局森林管护工作取得的成效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三岔子林业局隶属于,地处吉林省东南部,局址设在白山市江源区。

1946年建局,是一个近百年开发建设历史的老森工企业。

企业地跨靖宇、柳河、江源两县一区,辖区内有9个乡镇,161个村屯,林区总人口11.7万人,其中林业人口4.7万。

森林经营面积22.34万公顷、有林地面积20.39万公顷、活立木蓄积2442.31万立方米;落实管护人员668人、落实管护责任面积22.34万公顷。

  二、管护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1.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加大管护资金投入,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

为实现森林管护机制创新,建立专业管护、权责分明的森林管护体系,我局将管护资金、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管护实施单位,一级对一级负责,局每年与7个森林管护实施单位签订天保工程责任状,签订率为100%。

按省里要求统一印制了森林管护合同书并下发到各森林管护单位,要求管护单位与管护人员签订森林管护合同书,用合同的形式规范森林管护工作,合同签订率为100%。

同时,还加强了管护队伍建设,加大了森林管护费的投入。

天保工程实施前,我局每年用于森林管护的经费仅为380万元,天保工程实施后,到2009年增加到1465万元,加上公检法经费956万元,每年用于森林资源管护上的经费达2421万元。

森林管护人员由原来的不足400人增加到现在的668人,加上公检法299人,全局实际从事森林资源管护967人。

由于责任到位,目标明确,森林管护工作取得成效显著。

主要表现在:一是天然林资源持续增长。

到2009年有林地面积增加了6582.20公顷;森林覆盖率增加3%;从2000年的森林总蓄积量2369.97万立方米,到2009年的总蓄积量2442.31万立方米,净增加了72.33万立方米,即2009年较2000年增加了3.1%。

二是森林防火成绩喜人。

自2000年以来,共发生了31起森林火警,其中生产用火引起的火警7起,其余24起均为人为纵火。

截止到2009年底,我局取得连续26年无较大森林火灾的好成绩。

三是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硕果累累。

十年来,共完成调查新病虫发生面积1.98万公顷;防治作业面积5.16万公顷;检疫木材数量185.82万立方米;检疫苗木数量6762.38万株。

四是林业行政案件大幅下降。

2004年全局一般行政案件402件(2004年以前没有统计),2009年是89件,六年间下降78%。

五是生存环境得到改善。

2000年以前,三岔子林区,每年7—8月间,经常发生洪涝灾害,房屋倒塌,桥梁冲毁,公路中断,城镇自来水无法饮用;实施天保后,由于管护责任落实到位,管护人员都能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使我局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野生动物数量明显增加,山更清了,水更秀了。

  2.加大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一是局统一为每个管护单位制作森林管护标识牌,悬挂在管护区域内。

标识牌上注明:界限四至、实施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区划类别、管护面积、管护责任人及设立标识牌的时间等内容。

同时,还为各管护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样式制定和建立,区划图上标明每个管护责任区的责任人、管护面积,按龄组标明管护蓄积量,并于单位办公室明显处上墙公示。

二是加强了森林管护站点建设,几年来局自筹资金500万元,增设了50处森林管护站,并为15处木材检查站、管护站安装了监控设备,真正实现了管住山上的,堵住路上的。

现在全局检查站、管护站总数已增设为62个。

三是合理布设管护站。

多年的森林管护实践,使我们认识到,管护站在森林管护工作中的作用是日常巡护工作不可替代的。

原因是:①管护站的合理设置,阻断了盗砍林木、非法砍伐烧柴的运输道路。

盗运木材大多发生在无人管护的夜间,农民拉运烧柴也大多在早晚或管护人员巡山的空隙间,由于监管在时间上存在盲点,使得盗砍林木案件屡打不绝、非法砍伐烧柴屡禁不止。

设立管护站常年有人值守,可以有效地阻断盗运林木的运输通道。

在工作检查中明显的看到,乱砍盗伐、非法砍伐烧柴现象大大减少,有些地方即便是风倒木也无人问津;②管护站的合理设置,提高了管护人员的管护效率。

我局现有管护人员668人,管护着全局22.34万公顷的区域,由于管护面积大,管护人员居住地距管护区路途较远,难免存在着管护人员不巡山或巡山时间短等问题,影响了森林管护效果。

而管护站的合理设置,提高了管护人员的到岗率。

管护站建立的值班值宿制度,消除了管护工作在时间上存在的盲点,同时便于管护队长(稽查员)监督管护人员,随时掌握管护人员巡山情况。

森林火情和病虫害监测更为及时准确,发现问题便于及时处理和报告,极大地提高了管护人员的管护效率;③管护站的合理设置,有效地遏制了毁林开荒和林地放牧现象的发生。

在合理划分管护区的基础上,因区设立管护站,每个管护站不仅明确了管理区域,而且也明确了管护站管理区域内的村屯数量。

不仅使管护人员的工作时间、巡山时间增加了,而且也增加了深入辖区内的村屯宣传林业政策的时间,便于管护人员与村民的接触、交流、沟通,能及时发现和掌握村民的各种情况,得到群众理解与支持。

通过“站村”共建、“林农”协议等方式,建立了联防机制,林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有效地遏制了毁林开荒和林地放牧,提高了管护效果。

  3.规范档案管理,更新巡山日记内容。

我局森林管护档案分局级和场级管理模式,并按类别和年度分订成册,每册建立详细查阅目录。

局级保管档案有上级和本局印发的文件材料,场级保管的档案是本局下发的文件和管护队日常工作中记录的材料。

同时,为了加大森林管护工作管理力度,将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每年都由天保办统一订制巡山日记,并发到每个管护人员手中。

日记内容包括:要求管护人员每天对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状况必须巡护到位,巡查时间、地点、路线、巡查次数及发现的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法。

同时,每月记录不得少于25天。

不准出现漏填现象,每月做完记录后必须要有主管场长签字等硬性规定。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管护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我局及时制定下发了《三岔子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要求各管护队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此办法统一建立了、、和《森林管护人员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不但要求公示上墙,而且还统一印刷在巡山日记第一页上面。

这样,全局管护人员到管护队汇报工作时能学到,每天在写巡山日记时也能学到,达到了让所有的管护人员都能将各项规章制度牢记心中,用制度规范工作和用制度管理人的目的。

由过去的事后批评处理变为事前预防控制,从源头上堵塞了管理上的漏洞。

  为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我局还及时修改了、,对管护实施单位管护情况进行核查评分工作,通过核查评比,各森林管护实施单位平均得分97分以上,管护优良率达到100%,森林管护工作收到预期效果。

  5.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全力提高管护成效。

几年来,森林管护人员存在综合素质不高,业务技能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麻痹,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森林管护工作向更深更高阶段的发展。

所以,每年我们都要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开展什么活动,并将所开展的活动纳入当年森林管护工作主线认真落实。

同时,要求各单位不但要按文件精神贯彻执行,还要以不同形式开展创新活动,一年一个新台级,每年至少一个新活动,并且局每年都拿出10万元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在人员培训和考核方面,我局积极探索新的考核办法,并举办了260期培训班,主要从法律、法规、森林管护业务等方面进行了学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6.严格天保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

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截留和浪费资金现象的发生。

同时,各工程项目实行预算制,按计划使用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既足额到位又及时快捷。

工程资金实行全过程的监督,事前、事中、事后实行财务审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证了资金的合理使用。

目前,我局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已形成了完整的管理体系,档案完整,财务决算、总结及各类报表准确翔实,在每年接受国家和省级的稽查和审计中,没有一起违规使用天保资金的现象发生,切实做到了专款专用。

  7.加大考核力度,奖惩分明。

根据省里要求,我局统一制订了《森林管护人员年综合考核赋分表》、《森林管护人员季度综合考核赋分表》、《森林管护人员月综合考核赋分表》、、《森林管护人员奖惩表》,实行“三表”考核制度,并根据“年、季、月”表考核的结果,填写《奖惩表》,对管护人员进行奖励或罚款。

十年来,我局共奖励2400人次,处罚132人次,开除管护队伍5人。

  三、目前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森林管护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林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使其做到严格依法行政。

  2.森林管护信息网络不畅通,需要加强森林管护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制度的手段保证森林管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收入偏低,制约了森林管护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在三岔子林区,江源区管护人员的工资是我局管护人员收入的两倍多,同样是从事巡山工作,但收入相差的非常大,这就造成了我局的管护人员心里不平衡,对工作的责任心不强,不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管护工作更好的开展。

  4.森林管护站设施设备简陋,影响管护人员的身心健康。

我局的大多数管护站都是“活动板房”式,夏天太热,冬天太冷,夏天的中午房内待不住人,冬天不敢停火,必需24小时烧“木拌子”,同时,这也是对森林资源的一种浪费。

  5.森林防火、森林防疫基础设施落后。

部分防火装备、检疫设备年限长,已陈旧落后,急需更新。

  四、今后管护工作具体安排和部署  1.建立月报表制度。

各管护单位每月要按要求填报《天保资金开支人员月报表》和《天保资金设备支出情况月报表》。

用报表的形式监管各林场天保资金森林管护费的使用情况。

  2.重新划定森林管护人员责任区。

天保一期工程起动仓促,时间紧、任务重,没有技术标准、规程,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工程实施单位对实施天保工程的目的和意义理解的不深、不透,我局对森林管护责任区的划定也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严重影响了管护人员的巡护效果。

为此,我们力争搞好调查研究,计划在天保二期工程启动前,对全局管护人员的责任区进行重新调整,使之更适合森林管护实际工作的需要,提高管护成效,为天保二期工程顺利实施铺好路。

  3.重新理顺森林管护组织机构。

按省里统一布署,局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成立森林管护大队,各林场相应地成立森林管护中队,并按山形地势的走向,方便管护人员巡山的自然区域为原则成立森林管护分队。

我局拟成立11个管护中队,50个管护分队。

  4.继续举办培训班。

随着天保二期工程的全面启动,对森林管护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的越来越高,为适应森林管护工作的需要,准备每年举办22期培训班,聘请森林管护专家进行讲课,以提高管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责任意识,把森林管护工作做的更实更细。

  5.加大对管护人员的检查力度。

按《森林管护人员奖惩办法》的要求,每年对管护中队检查次数不低于24次,主要是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管护人员的在岗情况和巡护情况进行抽查,每月25日—30日将抽查的结果通报全局,奖优罚劣,以促进森林管护工作越做越好。

  6.统一制作各种标识牌。

2008年我局进行了二类调查,以前各种标识牌的数据已经作废。

根据省天保中心的要求,为了能正常开展工作,计划统一为各管护队制作各种标识牌,为天保二期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7.修订和完善森林管护各种管理办法。

按省里统一部署,重新修订《三岔子林业局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森林管护考核标准》、《森林管护奖惩办法》,使之成为指导和检查森林管护工作的标准性文件,促进我局的森林管护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8.加大宣传力度。

2010年是天保工程承上启下的一年,面临着一期工程结束,二期启动的关键时期。

为了巩固天保一期工程成果,加大宣传力度,大张旗鼓地宣传实施天保二期工程的必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手段,标语、条幅、宣传车等,使全社会都来关注、了解和支持天保工程。

要将天保工程宣传工作摆在首位,以营造“森林是我家,天保工程靠大家”的社会氛围。

  9.继续做好纵向沟通和联系。

工作中要做到勤请示、勤汇报、勤学习、勤总结,准确及时了解天保二期工程有利于我局的各种惠民政策,为局领导决策提供详实的信息。

  10. 开展森林管护站竞赛活动。

按照省里要求,计划2011年在全局森林管护站中开展“一站一景”竞赛活动,要求各管护站因地制宜,根据本站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构建各具特色的管护站,达到站与自然合谐的氛围。

  11. 科学合理布设管护站。

2011年在我局辖区内,将有两条高速路和一条一级路贯通,我局将及时调整管护站的位置,计划增加10座管护站,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森林管护工作奠定基础。

  12.要走出去,请进来,汲取新经验、新思路、新做法,力求工作创新。

  总之,天保工程实施的10年,我局在做好天保工程其他工作的同时,始终把森林管护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

不断理顺“管与护、防与治”之间的关系,为建立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森林管护体系,实现森林分类经营,提高林业的集约经营水平,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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