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柏拉图<<法律篇>>书评!
作为知识与德性的法律―――评柏拉图《法律篇》 一 《法律篇》1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生平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部曲中最后一部力作,可以说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轨迹的反思成果。
无疑,通过研读《法律篇》,挖掘其中所涵摄隐寓的各种法律思想,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哲学的基础范畴与基本走向,对于正确评价柏拉图在西方法哲学史中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对《法律篇》实质评价之前,有必要对该书的性质进行一番探讨。
可以说,虽然《法律篇》是西方第一部以法律为名的著作,但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很难将《法律篇》当做一部纯粹的法学著作来解读,主要原因在于,在柏拉图写作视野中,《法律篇》应当和《理想国》、《政治家篇》一样,是其关于理想国家政体模式探讨轨迹的最后一环。
如果我们把《法律篇》放在古希腊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学术脉络之中去理解其中的许多论断,意义可能更加丰富,也似乎符合作为思想家而不是政治家的柏拉图的写作初衷。
但是,《法律篇》对于什么是正义和关于立法、审判和惩罚等方面的细致探讨,无疑具有深刻的法学意味,甚至可能在政治哲学的探讨之中无意识地促进了古希腊法哲学的暗流涌动。
我们知道,古代希腊的哲学没有专门的法哲学的分支(这是我们现在的分类),因此,在古希腊,有意识的法哲学探讨是不存在的。
而大量的以法为关键词的论题都是以正义的形式被探讨着,比如什么是合法的,在古希腊哲学家的论著之中,可能被转化成了“什么是正义”的命题的探讨。
这大概是理解《法律篇》的一个基本立场,否则,你会觉得你的阅读陷入了一个极其丰富庞杂、范畴极广的空间里不能自拔。
因此,如果了解了古希腊的道德、政治、教育、法律与哲学的同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之下评价《法律篇》的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古希腊思想史中的意义。
下面主要结合《法律篇》的一些主要论述来展开评论。
《法律篇》主要围绕着三个人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一个夏日的讨论展开的。
一共分为十二卷,对话内容极广,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无微不至。
如果稍微留心的话,我们不难发现,在《法律篇》十二卷之间存在着一个论题上的递进关系。
根据我的阅读,这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到制度的过程。
非常精致或者巧妙的是,柏拉图的这个写作过程恰恰体现了他在书中对于一个良好立法的论述,就是每一法律的开头都应当要有一个序言,阐述立法的价值和宗旨(页132、页187、页281等),做到以理服人,从而使法律的遵守能够避免强制而得到自愿遵守。
无疑,柏拉图的这个写作顺序客观上包有了他对于良好立法的见解,这是否巧合,我们不得而知。
在《法律篇》的开头部分,辩论者们主要是围绕着关于立法的目的来展开辩论的。
在论辩对手看来,一个国家立法的目的皆是围绕备战而来,法律和政治服务的目的在于战争的胜利,甚至各种美德的排列顺序也根据战争需要来进行。
在某种程度上,胜利即是正义。
这种思想与斯巴达实际的政治、军事现状是相符合的。
在他们看来,没有战争的胜利就没有财产和国家生存(页3)。
对于这种观点,柏拉图通过一个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对此进行了批驳(页5),他认为一个好的立法者应当保持国内的和平与善,战争不过是实现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页6)。
同时,柏拉图在该卷其后的论述甚至其后的几卷中多次强调了一个鲜明的观点,即立法者立法的时国外学者著作候,除了受最高的美德指导以外,不应考虑其他意见。
在许多古希腊哲学家的眼中,美德之间按照不同的标准也存在明显的秩序划分,这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有着典型的论述。
这种对于美德秩序的划分,导致许多城邦的立法往往偏居一隅,着重强调某种美德,导致许多国家立法目的的差异和对立。
对于这个问题,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特别强调:立法者考虑的美德应当是美德的整体,而不是部分。
如果转化成现代话语,就是立法应当关涉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人民综合美德的培养。
他非常详尽地列举了一个立法者应当关心的各种情形,面面俱到,无微不至,比如立法对于人民各个年龄段的具体情况都要具体考虑,要监督公民花钱的方法等等。
(页11)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极度需要理性的事业,一部法典的胜利应当是理性的胜利。
(页15)需要指出的是,在理性问题上,柏拉图继承了乃师苏格拉底的观点,认为知识即美德以及专家治国,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理性、神性和德性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
柏拉图通过一个懂得航海知识但会晕船的人不适合做船长,以及一个有军事才能但临危而惧的人不适合指挥的例子,(页21)证明了仅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不具有德性和实践能力的人不适合做立法者。
柏拉图的这个观点,实际上是对苏格拉底的一个潜在批判或者纠正,因为苏格拉底的一生就是在为获得纯粹的知识而奋斗,不断与人辩论,念兹在兹,最后获罪。
柏拉图通过乃师的教训认识到了,认识真理和德性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践德性。
在第四卷,柏拉图谈到对立法的目的时就指出:“我们始终在寻找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无助于美德”(页262),“我希望公民们非常乐意遵循美德的指引,显然这是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取得的效果。
”(页120) 二 如果我们理解了国家和法律的目的在于追寻美德,培育有德性的公民,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教育问题在《法律篇》中的重要性。
在《法律篇》的前面几卷之中,甚至间接地在所有章节里,柏拉图都非常详细地关注了教育的问题。
从这些关于教育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理想国》的熟悉的影子,因为理想的国家、理想的立法和理想的公民的产生与良好的教育密不可分。
但是,在《法律篇》之中,柏拉图关于教育的各种安排同样体现了现代政治哲学家深切指责的所谓极权主义路线。
在柏拉图看来,教育就是公民从小接受的美德教育,这是一种与其他身体训练和技艺训练相区别的训练,目的在于培养在品德和气质上完善的公民。
(页27)后来的亚里士多德就此提出过一个专门的概念,即训练美德。
按照柏拉图的观点,教育的主要手段就是“在游泳中学会游泳”,通过反复严格地训练让孩子体会快乐痛苦等各种情感,潜移默化,形成所谓正确的判断,最后达到“痛恨应当痛恨的东西,热爱应当热爱的东西”的道德直觉。
(页38)《法律篇》中关于教育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文艺教育的争论来展开的。
柏拉图认为,在文艺教育中,需要有好的音乐和好的创作,但什么是好的必须由教育者来判断而不是由受教育者来判断,而不能屈从于大多数观众的举手表决。
(页47)无疑这是一种与柏拉图在政治观点上相似的反民主的思想。
而作为立法者,就应当通过立法来阐明各种正确的原则,说服创作者们创作体现各种美德的作品,来揭示创作原型的道德价值,(页61)“弘扬主旋律”,培养孩子们正确的审美观、价值观,形成“旋律”和“和声”,使整个国家就像一个“合唱队”。
(页54)总之,在文艺教育方面柏拉图推行的是一种“音乐贤人政体”,主张由有鉴赏力的人来指定优良与低劣的艺术标准,绝不赞同体现自由主义色彩由观众决定的艺术标准,对此,柏拉图将之贬为“邪恶的剧场政府”。
如果结合《理想国》的相关论述,我们就可以看到,柏拉图的教育思想表面上以真理为名,实质上是一个无微不至、无孔不入的规训过程,他假定了一些人在知识上和道德上高人一等,具有洞察绝对的真理和绝对的善的能力,从而天然地获得了教育者的地位和权力,对普通百姓实行强制教育,在观念和行动上使国家整齐划一,步调一致,缺乏自我,使整个国家像一个大学校或者军队,无疑,这是一些自由主义者批评柏拉图的重要原因。
而《法律篇》在关于教育上的论述与《理想国》的论调是一致的。
不同的是,在《法律篇》里面谈教育问题主要是要突出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即以立法来实国外学者著作现教育的目的。
《理想国》里的教育强调的是教育者本身来实施教育,两者的区别无疑体现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三 《法律篇》的第三卷和第四卷在逻辑上可以说是继承关系。
主要探讨了政治制度的最初来源和政治体制的形态问题。
在我阅读过程中,关注到了柏拉图论证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醒目的理论预设,(页70)即他不是从发生学的角度来探讨政治制度的起源的,而是假设了一场洪水过后,政治制度在空白之处如何产生与演变的,无疑这是一种非常聪明的分析方法,虽然从方法论上,它可能是反历史的,至少是非历史的,但是它客观上为柏拉图的论证提供了一个坚实的逻辑起点,将自己的观察置于了一个理想的可以控制的背景之下,从而回避了对于历史与经验的琐碎与艰巨的考察,这种方法上的处理与西方政治哲学史中各种社会契约论中自然状态的处理是否具有源流关系,我们不得而知。
客观上,柏拉图假定在洪水之中幸免于难的人的各种状态,由此来推理政治制度是如何缓慢而合理的产生的。
柏拉图认为??“这个过程也许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渐进的,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页72)这句话非常有趣,因为他体现了柏拉图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一种矛盾,就是方法论上的非历史主义与世界观上的历史主义。
这使我想到哲学家卡尔波谱等人在柏拉图是否是历史主义者问题上的论辩,其实如果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个论题,得出的结论也许会不尽相同的。
当然,问题也许还不是那么简单。
但柏拉图客观上是基于这个起点来论证的:由于假定的原始人比较单纯善良,因此他们主要靠习惯和传统来保持秩序,立法的需要以及观念尚未产生。
(页75)在随后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里面详细阐述的熟悉的历史情景,即,假定的未来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家庭到家庭联合到部落村落的组织演化过程(这显然是古希腊自然主义世界观的显著特征),其组织形式也走向了寡头制和君主制以及各种变体。
由于社会各种部落的联合,各种宗教和法律也开始混杂,导致有意识的立法成为可能。
在这个基础之上,柏拉图对于作为立法者的政治家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前面所讲的要注意到把美德看做一个整体,并且特别要牢记立法者的第一种美德:判断力和智慧以及控制欲望的精神力量。
柏拉图认为,一个第一流的立法者的工作就是要有比例意识,他由此进一步提出了一个超越了《理想国》观点,即权力的限制也应当保持在合理的比例之上(页92),这使某种程度上的权力分立思想也隐约可见。
因此,在《法律篇》一书中,柏拉图认为政权形式应当是一种正确要素的混合物以保持国家的稳定。
他以波斯和斯巴达(阿提卡)为例说明了单一的君主制和单一的民主制的各自缺点,从而提倡了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清晰地提出了一种建立混合政体的设想。
在《法律篇》关于理想国家的各种条件的设想之中,柏拉图体现了他在《理想国》中丰富的想像力,这些设计是否有现实模型,值得我们进一步参考。
比如理想的国家应当离海80斯坦特,产生的谷物数量不要太大等等。
但是,在这么一个国家中,重要的问题是由谁来管理才是最为妥当的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就是这个国家要在一个独裁者的绝对控制下,这个独裁者要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具有天生的崇高品格,并且自制力强。
(页116)重要的是,还要有运气,就是他必须是一个与出色的立法者同时代的人,并且有幸与这个立法者有接触。
后面这个条件使我们可以松一口气,因为毕竟柏拉图已经考虑到他在《理想国》中经常受人质疑的“哲学王”如何找到的问题。
在《法律篇》中通过一种较为可行的条件设定即运气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实现在权力与知识的现实结合。
客观上来讲,柏拉图在假设上的进一步完善似乎使自己的“哲学王”具有了实践上的可行性,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可行性依旧只是理论上的,十分勉强。
尽管如此,沿着这个思路,柏拉图继续设想了自己心目中的优良政体等级。
(页116)他认为理想的政体是独裁制,次好的政体是立宪君主制,第三等好的政体是某种民主制,第四种是寡头政制。
柏拉图强调道: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样,道理都是一样的:哪里掌握最高权力的一个人把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结合起来,哪里你就可以看到与法律相配合的最好的政治制国外学者著作度。
(页117)这个论断具有特别的涵义,因为从这个论断之中,我们不难发现,柏拉图特别强调了统治者与法律的配合,突出了政治统治中的法治观念。
这种思想在随后的论述中也体现出来了,如柏拉图认为,“为众神服务的最高职位必须授予最善于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并在城邦中取得此种成就的人”。
(页122)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清楚地看到,无论是在《理想国》还是在《法律篇》之中,柏拉图的观念之中都呈现出一种根深蒂固的等级意识,自觉不自觉地在人与人之间划分不同的等级(金银铜铁),不同的等级之间在知识和德性上呈现差异,在政治上存在统治关系。
(页122)这种等级关系在柏拉图的心目中应当是先在的、宿命的。
而所谓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尽其职,各守其位”,这个统治秩序的顶点就是知识与德性并重的“哲学王”。
柏拉图正义观是和他的平等观紧密结合的,正如他曾经在《高尔吉利亚篇》里面提到的,“正义即平等”,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对平等做了一个细致的划分,区分了数字的平等和自然的平等。
所谓数字上的平等,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就是简单地用抽签来分配的平等,是撞运气的平等或者绝对的平等。
对于数字的平等,柏拉图是不赞成的,认为“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
(页168)而自然的平等也就是柏拉图所谓的政治正义,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自然的平等主张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它考虑的标准是“每个人的真正品质”的高低和受教育的多少,如果结合柏拉图对人的等级的划分,那么自然的平等就是“给大人物多些,给小人物少些。
”(页169)而这才是“最真正的平等,并且是最好的平等”。
从中我们不难看到,在柏拉图等级森严的理想国之中,正义原来是一种维护等级的正义,他轻视数字的平等的后面,涌动的是一种反民主的情绪,其精英意识跃然纸上。
四 就《法律篇》与《理想国》的题旨而言,最引人注目的是,在《法律篇》中,晚年柏拉图对自己的理想国进行了一番重大的修正与改进,将法治引入了统治,从而至少在统治外观上将理想国转化成了法治国。
在柏拉图与对手论辩的过程中,他鲜明地将统治者称为“法律的仆人”,认为法律应当是至高无上的,并指出,“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他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
(页123)无疑,《法律篇》的基本题旨在此一目了然了。
但有一点值得指出,在《法律篇》的许多细微之处,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柏拉图的法律观充满着神学的色彩。
正如前述,在柏拉图的视野中,甚至在当时的许多哲学家视野之中,理性、德性与神性是同构的,互相印证的,因此,作为促进国家与人民美德的法律,必然要体现出这种同构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
而且这种神学色彩的法律观也应当属于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范畴,在亚里士多德的经验主义法哲学观念产生之前,在古希腊人心目中,“全面控制人类事务的是神”,(页114)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它应当是神圣的、普遍的、不变的。
这导致在古希腊,有意识的立法和修改法律比较罕见或者是以后的事。
据说在意大利半岛的洛克里斯人就有这么一种做法,任何提出修改法律的人必须在提议之时把绳子套上脖子,一旦提议被否决,绳子就要收紧。
这反映了古希腊人对于修改法律的态度。
但是,随着各种条件的变迁,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家里,法律的修改逐渐变得可能,但是修改的条件和程序极其严格。
柏拉图指出,如果环境的压力已经变得不可抵抗,法律维护者应当与全体官员、全市市民和全部神进行协商,如果结论一致同意,才修改法律,而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绝不可以。
(页186)但即使是这艰难的修改,其合法性基础依旧是神学的,柏拉图对此一语道破:“既然人们对神的一般社会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法律也不得不作出相应的变革”。
(页399)既然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了法律、德性、神性的协调与同构关系。
那么,以法律的形式来实现这些神圣的目的,促进人民的福祉,显得特别重要。
对此柏拉图作了阐述,认为,“我们的立法的全部要害,是让公民们在尽可能相互友好的环境中过最幸福的生活”。
(页154)因此,国家的立法应当对于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详尽的制度安排,以实现这些目的。
自然而然,国外学者著作在阅读《法律篇》的过程中,我们几乎要面对与《理想国》同样琐碎而又细致入微的种种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在今天的人看来简直向集中营一样令人窒息。
在许多方面,柏拉图笔下的统治者像牧羊人与园丁一样,对于人民承担着全面教育和规训的任务,这种福柯意义上的知识/权力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渗透到社会和身体的各个部分,以微观的形式规训着人民。
与《理想国》不同,《法律篇》的意义在于规训和教育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是以法治国。
但从这种具有高度弥漫性、渗透性、无微不至的国家治理里面,我们不难产生出一些关于法西斯法律的联想,两者可能的区别在于,柏拉图的法律是反映和遵从神性的法律,但什么是反映神性的法律,柏拉图认为只有专家才有资格判别,而专家从哪里来、怎么去认定,这又在某种程度上取消了关于法律品格的防线。
这显示了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治思想的粗糙和内在矛盾。
总之,为了“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柏拉图设想了许多制度安排,是非常细致而有趣的。
比如他在婚姻关系上,法律规定一个男子在30岁到35岁之间必须结婚(女从16岁到20岁),否则要处以罚金和不名誉罪,罚金按照等级不同而有区别;(页188)婚姻的目的应当有利于国家,而不是寻找个人认为最有魅力的;并且有效的订婚权首先属于新娘的父亲,其次祖父,再次同父诸兄弟等等。
婚宴上,男女双方邀请的男女朋友不得超过5位。
另外还从优生的角度出发,法律禁止婚礼酒宴上醉酒。
而婚姻的目的在于把能生的最好的孩子献给国家,如果夫妻在十年内没有生育,他们必须离婚。
(页201)另外,国家还规定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每个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总额,如果有人的财产超过登记数目,超过部分由国家没收。
(页166)为了维护法律的执行,国家还通过某种形式的民主方式选举出由37人组成的法律维护团体,他们的年龄必须在50岁与70岁之间。
印象特别深刻的是,柏拉图还对出国问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论述,(页402)比如不满40岁的不管任何场合,都不允许出国;如果有必要出国从事调查活动的,必须年过五旬,而且二十年内必须回国,回国后必须向联合委员会汇报心得体会。
如果从外国进入该国,也必须过50岁,并且目的均在于欣赏本国超过其他国家的优秀方面或将本国出色方面介绍给他国,等等。
还有许多类似的琐碎的规定,这些规定展示柏拉图的丰富的想像力,具有某种社会学色彩,属于一种系统的社会工程。
但在现代人看来,这种乌托邦的设计无疑是可笑的,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这是一种“致命的自负”。
另外,重要的是,我们可以在《法律篇》对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制中发现,虽然在统治策略上从单纯的人治转向了法治,但是柏拉图对于法律的目的以及如何实施法律等方面的立场,内在继承了《理想国》的思想与方法。
一般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与《理想国》比较而言,在表达和行文上比较晦涩和枯燥。
但是,由于译者的努力,我们依旧能够较为流畅地阅读到《法律篇》的精彩论述,并清晰把握其中的思想脉络。
阅读就是阐释,《法律篇》论域极为广泛,蕴涵的阐释空间也极为丰富。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法律篇》作为一部文艺作品来加以细细揣摩,认真推敲,从中也许可以发掘出许多更为深刻的思想资源,这无疑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准确地理解柏拉图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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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是兵头将尾,职位虽低,却同样责任重要想做好一名班组长,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上:班组长首先要学会尊重你的上司,完成好上司布置你的任务。
(二)对下:应该“敢要求,会教导”,敢要求,是说你要敢于向你的下属提出要求,会教导,是说你要善于教导你的下属用正确的方法做正确的事。
1、首先作为班组长必须了解并制定你部门的工作职责与工作目标,分解下属的工作目标与工作职责;2、培训指导属下人员的工作方法与工作要求,根据各自的工作目标要求下属人员编制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实施,以实现工作目标的完成;3、激励下属人员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态度,表扬要当众,批评要单个,给员工留面子;4、定时开部门例会,进行下阶段工作计划布置、上阶段工作总结,提出重点工作要求;5、对属下人员多沟通,了解困难,帮助解决困难,这样属下人员会很为你卖力的。
(三)待人方式:1、以仁义对人,你将收获仁义。
以仇视对人,你将收获仇视。
2、好员工是鼓励出来的,不是批评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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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你能坚持以正面的眼光,友善的心态看待员工的不足和错误,你将能激励员工改进工作,并收获更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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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问题涉及的方面有许多,现代企业管理强调人性化管理,员工和我们一样是企业的主人,学会与人沟通的技巧,展现自己的人格魅力,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管理人的过程中,需要借助沟通的技巧,化解不同的见解与意见,建立共识。
要有自信的态度,体谅他人的行为,(注意:不是不讲原则),当产生矛盾与误会的时候,适当的提示对方,当别人违反原则时,直接有效的告诉对方,并做出适当的处罚,善用询问和倾听,控制自己,让自己不要为了维护权利而侵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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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问题公平、公正、公开,多鼓励,少批评,多树立正面形象,制订本团队的“小纪律”,树立“小标兵”,搞好“小核算”,先做人,再做事,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如何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落到实处
法从严治军是古外军队建设遵循的普遍规律,是我军的传统,是我军战胜强敌和发大的重要条件和可靠保证。
在新的形势下,坚持依法从严治军,必须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转变观念,保证依法从严治军的落实 从“经验型”向“法治型”转变。
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同志重人治、轻法治,习惯于凭主观意志和个人经验办事,抓工作不认真研究相关的法规制度,随意性比较大;有的背离法规制度,搞“土政策”、“土办法”;有的摆不正权与法的关系,忽视运用法律法规建设和管理部队。
这些问题反映出一些同志治军带兵还停留在主要靠经验、靠权威、靠行政命令的传统观念和传统方式上。
我们要积极适应以法制化为标志的治军方式的变革,强化法制意识,使依法从严治军成为我们的习惯思维和主导理念。
从“单一型”向“整体型”转变。
如果把依法从严治军仅仅看作抓行政管理、预防事故案件,把依法从严治军仅仅看成是业务部门的事,是一种典型的狭隘观念。
依法从严治军是我军建设的一项基本方针,覆盖了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这就决定了它不是某个领导、某个部门的事,而是各级党委、各级领导的共同职责。
各级党委、领导必须把军事、政治、后勤、装备等各项工作都纳入从严治军的全局来思考和谋划,真正使依法从严治军进入决策、进入工作。
从“突击型”向“经常型”转变。
从严治军贵在经常、难在经常。
现在,一些单位存在着“上级强调抓一抓,上级不讲就放下”;“出了问题抓一抓,事情一过就放下”的现象。
突击式的工作方法虽然能够见效于一时,但从严治军绝不是靠一两次突击行为就能够实现的,必须抓好经常性落实,把功夫下在平时,把要求严在平时,把工作做在平时。
特别是对条令条例规定的每日每周每月必做的工作,不论部队担负什么任务,不论环境如何变化,不论上级是否要求和检查,都要始终如一地坚持好。
抓住关键,体现依法从严治军的本质 学法知法。
从严治军的前提是知法、懂法。
我军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已经建立了以《国防法》为龙头、以条令条例为主体、与国家法律制度相适应、基本满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军事法规体系。
如果学法不多、知法不深,就谈不上落实条令法规,更谈不上依法从严治军。
所以,必须抓好条令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制素养。
守法用法。
近年来发生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不落实安全规定,严重违反条例。
血的教训警示我们,不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早晚会出事故。
部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必须一丝不苟、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切实做到:严格落实,不搞变通;全面落实,不留死角;全员落实,不漏一人;经常落实,不挂空挡,形成领导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运转、官兵依法自律的良好局面。
从严执法。
贯彻从严治军方针,应当杜绝三种现象:一是只强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而忽视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二是发生问题隐情不报;三是处理问题避重就轻。
这些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而且败坏了部队的风气。
对于各种违纪现象,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特别是对顶风违纪的,更要从严查处,努力营造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浓厚氛围。
把握规律,提高依法从严治军的质量 抓方向,把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作为依法从严治军的灵魂。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从严治军首要的是使广大官兵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地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
各级党组织要在从严治军中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抓根本,把提高战斗力作为依法从严治军的核心。
军队的职能是打仗,打仗靠的是战斗力。
只有严,才能保证有纪律、有秩序、有团结、有战斗力。
一是严格要求,按照打仗标准来建设部队,做到高起点进入、高标准建设、高状态保持,尽快形成整体作战能力。
二是严格教育,强化官兵的服从意识,确保政令军令畅通,增强抵御酒绿灯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的能力。
三是严格训练,坚持按纲施训、从严治训,培养官兵严明的纪律和过硬的作风。
四是严格管理,针对训练任务重,安全管理难度大的实际,培养官兵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作风,确保部队秩序正规和安全稳定。
抓表率,把各级领导和机关作为依法从严治军的重点。
各级领导和机关既是领导者、组织者,又是执行者,处于依法从严治军的主导地位。
领导和机关自觉学法用法,做好表率,说话就硬气,部队就服气;反之,说话就没有底气,部队就会有怨气。
所以,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必须从领导和机关严起。
要认真克服严下不严上的问题,真正叫响“不依法决策的班子不是过硬的班子,不依法办事的领导不是合格的领导,不依法带兵的干部不是称职的干部”,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全面加强领导和机关的教育管理,切实把各级领导和机关管住、管严、管好。
关于三国时期的一个管理学问题
我觉得,你只看到了曹操的人治,而忽略了曹操的法治。
同理,你也只看到了诸葛亮的法治,却没有看到诸葛亮的人治。
这只是两个事例,很难完整地反映出曹操和诸葛亮的管理思想。
毕竟曹操不是因为赦免夏侯惇而势力越来越大,蜀国也不是因为诸葛亮斩马谡而日薄西山。
你也不能说因为曹操赦免夏侯惇,他施行的就是人治。
因为诸葛亮杀了马谡,他施行的就是法治。
魏国的法治很健全,甚至有人说曹操是法家的代表。
但是乱世之中人治确实是保全人才的特殊办法,比如夏侯婴赦免韩信的死罪,李渊赦免李靖的死罪。
如果这两个人死了,那么汉朝和唐朝的开国可能会游更多困难。
你不能说法治就一定比人治要好吧
况且,诸葛亮的法治也是相当有问题的。
街亭之战马谡只是命令的执行者,而诸葛亮自己是最高管理者,战败之后诸葛亮自己没有收到任何处罚,只是名义上降个职,而马谡却成了替死鬼。
还有诸葛亮打压荆州人士,比如廖立,这都是根据个人的喜好而滥用职权。
诸葛亮的法治虽然有成效,但是偶尔也有过于严苛,滥用职权的行为。
人治也不一定就会产生混乱,有时还可以安定人心,比如官渡之战之后曹操在袁绍处搜出了大量自己手下与袁绍暗通的信件,但是曹操却把这些信都烧了,这样稳定了手下的心态,是这些人感恩戴德,以后更加卖力。
最后,魏国的强大和蜀国的弱小不完全是由于管理方式造成的,综合国力上蜀国与魏国相差太多,人才方面也远不如魏国,军事,地理条件也是很重要的决定因素。
而且诸葛亮不会培养人才,不重视培养后主刘禅的素质,这才造成了诸葛亮死后蜀国无人支撑。
而曹操,曹丕,曹睿祖孙三代都是明主,魏国的国力并没有因为人才的离世而衰落,反而精英层出不穷,司马懿,邓艾,钟会,郭淮等都是后起之秀,蜀国国力亏空,姜维九伐中原,最终导致蜀国的灭亡。
所以,魏国的强盛和蜀国的衰落,军事和人才两个因素更为突出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