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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实务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3-05-18 05:13

如何将社会工作的方法引入到人民调解学中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材料

在实务中有很多当事人准备离婚,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

这种情况下如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这个法律条文适用的前提是必须在离婚协议中表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还是仅签订离婚协议就视为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

这一点在实务中仍然有争议。

由于法律对离婚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争议非常大,有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

但普遍的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

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离婚协议仅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该协议仅起参考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法院认为,虽然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离婚协议不是一般的合同关系,是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或未到法院调解离婚的,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当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实务中的争议本质上是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条款的争议,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关系,根据司法实务中的判例,有很多情况下还是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小编总结了一下,在下面的这些情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一般认定为有效。

复议中不能绝对排除调解吗

□褚慎敬阅读提示:理论上认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不适用调解。

然而本案中张某以不服行政批复为由申请复议,办案人员通过调解,成功解决了行政纠纷,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公民张某于2002年9月依法取得4亩集体土地承包使用权,使用期限为30年。

2005年2月,上级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征收包括张某在内的该村60亩集体土地为建设用地。

征地公告后,因张某在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上没有与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协议,即以不服征地批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批准征地行为。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审查征地材料发现,该次征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下级上报的征地材料符合有关规定,但在征地程序上存在瑕疵。

对于一个有程序瑕疵的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以维护政府的权威,但行政纠纷有可能得不到解决,很有可能引发行政诉讼。

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可以作出撤销重做的复议决定,但重新办理征地手续,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后来,办案人员了解到,张某申请复议的理由虽然是不服征地批复,但最终是要求增加补偿。

由此,办案人员确定了运用调解解决该案的思路。

经过办案人员与县国土资源局和申请人张某几次协调沟通,使国土资源局与张某就征地补偿达成协议。

张某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了不服征地批复的复议申请,案件以终止审理的方式结案。

该案的成功调解使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国土资源部门也从中总结了审批土地工作的经验教训,达到了多方满意的效果。

[分析]关于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在实务界和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没有这样明确规定,但理论上一般认为办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在实践中,无论是法院,还是行政复议机关适用调解解决行政纠纷却不乏其例。

目前,对行政复议是否适用调解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是人民通过国家法律赋予的,是公权,不能自由处分,必须严格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不能通过调解放弃或部分放弃行政权力来换取息事宁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调解行政纠纷并不是放弃行政权力,是坚持原则与灵活处置的统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行政复议实践情况看,调解确实能有效化解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解决行政纠纷,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

一般来说,调解适用于两个或多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但这种理论随着社会发展应该进行更新了。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地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方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争议能否适用调解,应该根据发生争议的行政行为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笔者认为,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羁束具体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行政行为调解的程度和处理的原则是不同的。

对于羁束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适用调解,适用调解也要严格限制。

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如果认定羁束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则不适用于调解。

反之,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可以协调行政主体自行撤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再商请申请人撤回申请书后终止复议,而行政主体不同意自行撤销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协调申请人撤回申请书。

这样,行政复议才能发挥监督功能。

对于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处理种类、范围、幅度内自主选择行政处理决定,在理论上行政主体可以变更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从而也可以协调行政主体选择最为合理、适当的处理结果,并使申请人和行政主体双方都能接受,以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

如上述案例中由征地引起的行政补偿纠纷就属此类。

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其适当合理性。

因此,对于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适用调解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的适当性审查原则。

在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也要遵守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进行的,是在第三方主持下,经对纠纷双方斡旋、劝说,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

因此,对于行政复议的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有一方不同意调解,不能强行调解,仍然要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同时,要坚持依法调解,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原则、精神,不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调解。

二是以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符合行政管理效率为先的原则。

行政管理的效率反映了行政管理的水平,建设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关一直是国务院确定的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

为此,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也应体现行政高效这一原则。

而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协调化解行政纠纷和矛盾,避免了申请人一方因对复议决定不服引起的行政诉讼,节省了行政机关因应诉付出的大量时间、精力,使行政决定较快付诸实施。

涉及对申请人执行的行政纠纷,调解成功后,减少了执行环节,大大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是行政复议适用调解要选择合适的案件。

通过办理上述张某申请的复议案件和以往的经验,笔者认为,适用调解要选择合适的案件,那些有轻微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最易调解。

对于这类案件不能一律作撤销处理,应当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予以处理,其中调解应作为首选方式。

因为作出有轻微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担心在复议程序中被撤销而有一定的压力,一般愿意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因重大、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案件,除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自愿纠正外,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能作调解处理,不能协调该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无原则地妥协,以换取申请人撤回申请书,终止复议。

这样的协调,使违法行政行为逃避了上级机关的监督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

四是坚持调审结合。

既然调解是基于当事人合意,就有可能出现意愿反复。

当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办案人员要随时准备好按照复议程序继续审理的准备,并掌握好审理期限。

在上述案例调解过程中,就曾出现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现象,经办案人员斡旋又恢复调解。

因此,要坚持调审结合,一旦调解无望,即刻恢复审理,保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行政主体自我纠正错误后,申请人撤回申请而终止复议的案件,一般不会发生反悔的情形。

但对于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有可能反悔。

如果此时案件已终止审理,申请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后,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再次申请复议的,应当不予受理。

如果案件没有终止审理,可继续调解,调解不成,则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高分求30篇实习日记每篇200字左右关于室内实际的。

两篇文章,都比较长,你自己根据自身情况,分割一下然后改改就是你的房产秘书了第一篇:大四那年我进入了广州正大中信,开始了我的实习生生活。

在广州正大中信的日子也是我大学里生活很充实的日子,每天挤公交车到北京路,吃早餐开始进公司上班,工作吃饭休息工作下班,生活很有规律。

它检验了我在三年来的理论知识,同时也让我接触了社会的各种情况,学会了怎么分析社会的很多情况,让我更快的融入社会,适应社会起了很大的触进作用。

实习的心态 实习本来就是大学里边必须经历一个阶段,但是在实习期间我们以什么心态对待确实很重要,首先我们要面对的真实的社会,工作是辛苦的,其次是我们的工资很低,且在不同事务所待遇不同,尽管做了同样的工作甚至更累,但却拿更低的工资。

所以我们必须抱着一种学习的心态,公司赚钱,我们学东西。

再加上社会本来就那样,劳动与报酬并不一定是平等公平的,只有认识到这点,才能以正确的心态去对待我们的实习,才能积极主动、有责任的去完成任务。

实习的人际关系 在实习期间,懂得与人相处,是我们的一大主题,这就要我们在礼仪、语言等方面能够取得别人的信任,赢得别人的好关系。

首先一个诚信,诚信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当一个人在公司失去别人的信任的时候,他做什么事都难,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不会给他安排事做也不会教他什么,更多的是在那里无聊,甚至被人辞掉。

其次就是语言,人与人之间更多的需要沟通,只有沟通才能把彼此的信息的传递。

例如,当你想问注册会计师一个问题,“我觉得问题的应该这样,你怎么觉得

”和“这个问题我想得很不清楚,请问你能给解释下么

”效果是不同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很多觉得他们很权威,所以你实习生更多应该以请教的态度去和他沟通。

不过话说回来,在外边做事,太客气了反而会让人觉得很陌生,最主要是要把握一个度。

同时,同行之间沟通尤其重要,许多东西都是你学一点,他学一点,在休息时间你说一句,他说一句,我说一句,大家也在这种沟通讨论学到了东西。

在这里必须强调一点就是,千万不要卷入公司中的人事斗争。

有的人一开始,就和公司的某些人搞得很好,象哥们似的,由于如此可能他会给你说别人的不对甚至私事,这时候千万注意,不要把自己往里边搀和。

实习的内容简述 在实习期间,我很幸运,跟了一个从业有10多年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在他身上学到了很多东西,有一些确实是在学校里学不到的,就是一种对事业的专注和勤奋的精神。

我在几个月的实习中,接触了将近100个大小的公司,有国有的,合伙的,私营的,以及外资企业,基本上各种性质的企业都能接触到。

由于1月份到4月份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清缴期,所以在这期间我们所做很多工作都是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当然由于企业的各种不同需要,譬如工商年检,增资减资,或者其他目的,我们会做报表审计和验资、破产清算之类的专项审计。

同时,由于我们还做代理记帐,当然做帐到出报表,我们都能接触到。

首先,谈谈所得税汇算清缴。

由于所得税涉及的面很广,审计的重点很多都是放在利润表。

收入是否确认正确,成本费用是否多记。

有几个值得关注的是,工资福利费、社保、工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司的个人电话费(经理和部长级之别)、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各种资产的准备。

同时,在做这些审计的底稿时,税金(包括流转税和其他各种地方税等)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有异地交税的情况。

至于具体怎么审计,我觉得我们还是认真的查找各个科目及项目之间的钩稽关系,还有原始凭证为主。

例如,应付工资审计,我们要看计提的工资和进费用的工资是否相同,是否有工资单,还有支付工资和计提是否相同,如果不同,为什么,一步一步的查;税金中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候是按流转税的7%(番禺5%)和3%来计提缴交。

同时,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如带征)之分,再加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不同,所以,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审计也就不同。

但找钩稽关系,以原始凭证为主我觉得是不变的,在这次实习中,我们审计过一家工程公司,一次审计发现了里边有30多万的白条单(有收据没有发票),再加其他项目的调增,一下子调增应纳所得额100多万。

所以万变不离其宗,一切都是原始凭证为主,没有合理正确的原始凭证什么都不用说。

再谈谈其他审计,报表的审计其实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理是相同,但重点不同,我们的把审计的重点放在资产负债表。

这时候,分析性复核在我实习中运用的比较多。

至于其他的专项审计,我觉得审计的目的不同,重点也就不同。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法规和《了立审计准则》要求审计报告要反映些什么,底稿审计些什么,目的性是相当明确。

可能在财务行业里,时间意味着金钱,所以针对性强使效率更高,目的需要更明确,重点也就明确。

以上谈的大多是审计的内容,会计的内容如做帐,纳税申报等公司的业务在事务所是有限的。

接触过两个公司的代理记帐,学的内容也有限,但也深有体会,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到登帐,最后出报表,这些没有什么特别的,但现金流量表确实是一个难点,我们在实习的过程中,曾经发现有好几个公司编的现金流量表有明显的错误。

原因是主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和补充资料“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数字不同,反映了现金流量表编制是现在会计从业人员的软肋。

在实习期间,通过和所里会计师和同学交流学习,我学到了一种比较简单快捷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方法----五步倒挤法。

步骤如下: 第一、从资产负债表找到货币资金期末和期初数(一般企业没有其他形式的现金等价物),把现金流量表最后面的现金的期末和起初余额填上,算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

第二、再到主表上填投资活动(一般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增减)和筹资活动(一般是长、短期借款和财务费用)。

第三、填好上面后,倒挤出经营活动的现今流量净额。

第四、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找数字,填补充资料中从净利润开始推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

第五、填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明细。

这种方法只是大概能掌握现金流量的粗略,不能做到精确,也算是一种经验的职业判断吧。

总之,在专业方面,我得到了一个检验的机会,审计和会计其实很多都是相通的,我们不是为了查帐而查帐,拿到一套公司的帐,应该系统地熟悉公司基本情况,如公司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科目设置等。

我们更要用一种怀疑和学习的态度,学习人家怎么做帐,怎么设置帐户等,查帐在事务所是我们学习的途径,尽可能的学习东西是我们的目的。

虽然许多在学校学到的东西,虽然有些用不着,但对我们的影响很深,增强了对未来的职业的信心。

最大的感觉就是: 第一,会计工作是十分细致的,比如说新企业的帐户设立很有讲究,要从成本计算和成本控制以及日常核算可操作性、简便性等方面统筹把握。

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也有讲究,银行给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各种权限的设置也体现了财务上的控制。

第二,企业跟银行的交道。

跟着跑了一趟银行,跟着去开账户了,知道银行现在对他们的大客户都有什么业务服务,还在工行见识了电子汇单系统,还亲眼见了“传说中的”“预留印鉴”——这个东西是在考cpa经济法中才学到的。

呵呵…以前银行业进去过很多次啊,在银行里头看到那么多人,现在知道了,很多都是会计啊

嗬嗬,存支票的,买支票的,会计人员跑银行原来还得个人办个结算证

第三,第一次看到了资产评估报告。

这学期学了高级财务会计,老师当时提了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资产评估增值合并报表的问题,当时就纳闷儿资产评估是在什么时候做,这次亲眼见到了,心里也不觉得那么别扭,很好理解了。

这次实习在心理上感受就是: 第一,对自己有信心了。

以前都是从书本上学会计,什么成本啦,货币资金啦,固定资产啦等等的日常核算之类的,对于实务从来没有接触过,心里没底,这次实习了以后,虽然没做过几笔业务,但是觉得自己上手很快,对于自己以后适应工作很有信心啦

不过,幸好考过了初级电算化,嘿嘿。

能够有这样的实习经历,让我提前感受到工作的艰辛,也让我对以后的生活充满信心,我相信我能够克服工作上的困难。

第二篇: 2009年7月我从一名普通的在校生光荣地加入到审计署郑州办的队伍,在此之前又恰逢青海省地方财政收支专项审计调查,我有幸跟随大家现场审计实习,转眼间在现场审计已近三个月,在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下,我由最初的门外汉逐渐步入审计的殿堂,对审计工作的感情也与日俱增。

忘不了三个月前我第一次跟随前辈们去被审计单位,看着同事们查账、取证、谈话有条不紊,我羡慕而又着急,羡慕的是大家良好的专业素质,着急的是面对陌生的审计工作,我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做起。

领导和同事们看出了我这个新兵的心事,他们不厌其烦地指导我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渐渐地我也能熟练地查账、取证了。

跟随前辈们现场审计或者延伸调查时,处处留心皆学问,注意用心学习同事们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沟通技巧,态度尽量谦虚和气,涉及审计秘密问题时,应注意掌握问话的尺度。

回想起来,三个月的时间里,工作虽然很忙碌,但是因为收获了很多所以又很充实而快乐。

第一次来到高原,缺氧、乏力、失眠等症状还比较明显,看到办领导和其它领导同志在这里已经呆了两个月了,就下定决心,克服困难,坚持下去。

特派员和各领导对这次审计调查也高度重视,经常从北京开完会就直接来到西宁向大家传达审计署的最新精神,广泛征求大家意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将任务落实到各小组,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

听过会上大家发言,对审计工作的使命感和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深了一层,不仅如此,在三个月不短的时间里,通过与大家朝夕相处,不仅让我在工作上受益匪浅,而且对工作在一线上的审计人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感情。

一、刚正不阿、廉洁奉公是审计人员的生命线“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这是对广大工作在第一线的审计人品性的真实写照。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如何保持审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关键是审计人员能否牢牢坚守住廉洁奉公这条生命线,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这是入办时老同志一直告诫我的,也是我以后要一直坚守下去的生命底线。

二、无私奉献精神是审计人员的血液刚入办的时候就有一些老同志告诫我要作好为审计工作长期奉献的思想准备。

实习三个月来,我对审计人员的无私奉献精神有了更深一层的体会,且不说多少审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随时准备奔赴艰苦的审计一线;也无须说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审计人员经常白天下县取证搜集资料,晚上加班加点撰写工作底稿;单就说审计人员耐得离家之苦,甚至带病坚持工作这种孜孜不倦、毫无怨言的奉献精神就令我感受颇深。

经过三个月和大家朝夕相处,我可以深刻地感受到,在审计人的心中无私奉献精神就仿佛血液一样是他们永不枯竭的动力之源。

三、良好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是审计人员的左膀右臂审计工作有时更多是面对繁杂冗余的票据、账本、数据,这时需要的不仅仅是奉献与耐心,良好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才是审计人员的左膀右臂。

有时,过硬的计算机技能就能大大节省对数据的查询、分析时间,并能将被审计单位的数据库导出到审计人员的计算机中并转换为审计人员可阅读的数据格式,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现场审计时难免会碰到有些单位会计做账混乱的情形,这时就要凭借良好的职业素养,耐心把账捋顺,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快整改问题账目等工作。

四、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团队精神是审计队伍的骨架在青海现场审计,尤其是下到海西、海南地区,由于海拔较高、气候、饮食等方面不适应,队里很多同事都吃不消,但是大家想象一下工作之后的欣喜,阴霾感一扫而光,咬咬牙又坚持下去了。

就是这样的精神支持着大家在这里工作了五多个月,我不得不说这是一群最可爱的人,无论环境再恶劣、条件再艰苦,他们也会以苦为乐;哪个小组下县了,如果不能按时归来,大家都会默默牵挂;天气转凉了,哪位同事生病了,大家都会送上药……在这支队伍里,我感受到的是如家庭般的温暖,大家舍弃了自己的小家,却舍弃不掉对审计工作的热爱和同事之间亲人般的关怀,这种难能可贵的团队精神市审计队伍的骨架,没有了它,审计队伍就如同一盘散沙,没有了凝聚力。

对我而言,三个月紧张忙碌的实习生活结束了,迎接自己的是即将到来的初任培训,我将和其他新进人员一起去接受更系统更全面的培训,我期待着自己能够更上一层楼,回归到审计署郑州办的队伍,才能不辜负这群可亲又可爱的人。

当前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新特点新变化调查研究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

经济基础稳固,人民生活富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物质保障;同时,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文化需求得到满足、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人们就会以饱满的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努力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发展,必将极大地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物质财富得到迅速增加,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得到很大改善,精神生活也在不断丰富。

随着物质生活的日益改善和精神生活的日益丰富,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消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不仅是数量上的增加,更是质量上的提高。

人民群众精神文化消费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抓住发展机遇,应对现实挑战,加快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任务。

  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最重要的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要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积极推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实现文化权益的共享,推动更多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弱势群体开放,让尽可能多的公众享受到公共文化服务带来的福利。

要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强管理,活跃市场,形成富有活力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提高文化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要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不断增强民族文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要繁荣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业,生产创造出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实现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的目标。

要加强城乡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群众精神境界,从而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生活质量。

要促进城乡和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帮助农村和西部地区解决文化产品和服务相对缺乏的问题,促进文化共同繁荣。

  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仅要着眼于文化产品在总量上的增加,更要着眼于人民群众文化消费在现实中实现的程度。

当今我国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层次变革,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

在发展中我们不仅要考虑满足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具体的文化需求,更要通过加强教育和引导,促进形成高尚文明的文化消费方式,不断增强全社会对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共建共享意识。

  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增长的,我们要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通过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断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关于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的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从法院司法实务的角度,就保险金能否被实施财产保全以及被强制执行等问题做出探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以及其他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而保险法所要调控的法律关系,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在面临涉及财产、生命与健康等危险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是基于对保险合同相对性与人身依附性层面的考虑。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为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否采取强制措施对上述保险金予以执行呢?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的探讨要从险种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一、商业人寿健康险与意外险保险金\   根据保监会有关险种的规定,其种类大体包括:健康险、意外险、附加医疗保险、人寿养老保险以及分红理财保险等。

健康险是以人的身体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险种。

我们一般只是认为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忽略了债务人在保险方面的投入以及因此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故对于债务人(受益人)因购买健康险而获得赔付保险金多是保险受益人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该保险金是为了救治所用的,为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利益。

同样,意外险是以人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害时,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险种。

两者具有共同的属性,不在赘述。

\   笔者认为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以及法律正义的弘扬,尤其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和谐司法,为民司法应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的指导原则。

所以,对于以上两种保险金法院应以不予强制执行为原则,以执行为例外。

例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康宁”健康险,在被保险人一旦被医疗机构核实患有重大疾病,保险人先行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恶意隐匿财产或其有足够的财产支付疾病的医疗费,而拒绝偿付对他人的债权,法院此时可以对该保险金予以冻结并强制执行,此为例外情况,需要法院依法核实债务人是否有恶意的客观行为后,才能予以执行。

\   二、商业财险保险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是纯经济性的商业保险,是以小的成本换取较大保障的风险经营形式,是一种间接地保障经济利益的形式。

这里的保险金不是为了满足对生命、健康的救济而设计的,所以法院对于该险种的执行应当以执行为原则,不予执行为例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财产保险金是在被执行人保险标的物基础上衍生出的财产利益,法院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往来的良好发展,而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险金是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

\   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银行、证券、保险逐渐成为公众投融资的主要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显而易见的是债务人存入银行的存款,投入企业的股权,但是保险作为三大金融产业之一,其容纳资金的能力却是很强大的。

目前,我国一些债务人在从银行贷款、借贷他人款项、挪用单位资金等方式获取大额资金后,隐蔽地投向保险领域,购买分红理财保险,使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忽略了对保险领域的调查,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得不到依法保护。

此为在以后的法院实务中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   三、养老型保险与社会保险金\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制度,所以商业保险才得以顺势发展。

仅就中国而言,我国的社保制度发展受国情的限制比较多。

而对于全福利或半福利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社会保障的水平比较高一些,所以其商业保险金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   对于已经享受社保待遇的债务人,法院在留下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后,对剩余养老金可以予以执行,目前多数法院采取了这种工作思路。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由此看见,养老金作为一项财产利益在民事领域是可以予以强制执行的。

\   总结以上三种保险金的类型,笔者认为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险种条款的糅合的现象已经非常明显,法院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仔细审查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另外,在人身保险与财险中,常见到的是死亡条件下的保险金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之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一旦产生死亡赔偿金,需要区分保单是否指明了受益人,如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法院可以执行该保险金;如指定了受益人则该保险金不能视为遗产,故当被保险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遗产不能被执行。

而受益人如为债务人的情况,因保险合同所获得保险利益执行是没有争议。

这里的区分分析是主要考虑到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多不是同一人的客观情势。

而在所有的财险中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故不存在人身险中需要区分考虑的问题,所以涉及财险的保险金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予以执行。

\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法院应当考虑在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地界定不同性质的保险金的执行尺度。

关于如何界定是否破坏了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问题,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

鉴于此类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少,虽有上述理论的分析与探讨,但在目前的条件下,法院不宜强制执行保险金,以免使矛盾激化,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故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调解为原则,不宜强制执行保险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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