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支书发言稿
xx年是我到新前村任书记的第一年。
一年来,在市委、古沛镇党委和市选派办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挥领头雁作用,团结带领一班人,廉洁奉公,勤政为民,锐意进取,奋力拼搏,较好地完成年初镇党委、政府确定的任务目标,为新前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现将一年中本人在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深入调查研究,制订工作计划。
选派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围绕“六句话”的目标和要求开展的,“六句话”是:加强组织、发展经济、富裕农民、维护稳定、锻炼干部、促进农村全面进步。
为此,到村以后,深入村组开展调查研究。
一是到村两委成员和党员、干部家中就其生产、生活、村组织建设等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征求他们对两委班子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户和养殖户家中就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听取他们的呼声和需求。
三是到贫困户家中进行调查,详细了解其贫困的原因,帮助他们理请发展思路,鼓励其发家致富。
四是到隔阂户家中与其促漆交谈,了解其原因、询问对村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并认真记好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
通过走访、调查,我了解了新前村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两委班子工作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因地制宜地提出了“加强组织建设,转变思想观念,调整产业步伐,传播科学技术,订好市场单子,帮助农民挣票子”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内在素质。
一年来,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认真学习理论和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重点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总书记的“七一”讲话,以及胡锦涛同志关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等重要讲话精神。
同时,还根据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需要,并坚持学习了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知识、经济知识、基层党建、农村工作指导、选派知识要点、各级党委对选派工作的要求、新农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
在学习的过程中,做了3万多字读书笔记,撰写了5篇心得体会。
通过加强学习,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新的提高和认识: 一是政治理论水平有新的提高。
能够正确把握“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对经济、行政管理等各种理论有了比较系统地掌握。
二是提高了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执行政策的能力有新的提高。
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观点明朗、态度坚决。
三是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有新的提高。
通过学习,本人掌握了一定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能够驾驭农村工作,站在农村的角度抓方向,抓重点,抓主要矛盾,带动村两委全面工作开展。
能够把村两干部、党员、群众拧成一股绳,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组织建设,提高支部战斗能力 (一)在村两委班子建设上。
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促团结。
我十分注重与班子成员的团结,遇事与大家多沟通、多协商,召开支委会、村两委联席会、党员大会,在研究讨论后才作出决定。
现在,村两委班子是团结的班子,是积极向上、求真务实的班子,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班子。
二是抓学教。
充分利用党内“三会一课”、春训、电化教育等方式方法,在提高村两委干部理论水平上下功夫,在增强村两委干部工作能力上下功夫,在转变村两委干部工作作风上下功夫,并且积极开展了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目标,“学习谋划新农村、构建和谐新家园”的小学教活动和“作风整顿月”活动,要求村两委干部做到进村入户常走访、广纳群言查不足,切合实际定措施,真心实意抓整改,从而真正培养、锻炼一支适应农村工作形势、整体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
三是强基础。
村组织建设不仅是基础,而且是薄弱环节,村干部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是落实农村各项工作的关键。
(二)、在党建工作上 党建工作是选派书记的主要工作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工作。
年初,一是主持召开村两委会制定了xx年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创建“五好支部”实施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抓具体、抓落实。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村两委各项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按照制度办事。
三是落实了党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各项措施,确保了党务、村务按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年初为村定购了一份党刊杂志。
(三)、在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上 一是以优化党员结构为主,突出抓好党员发展。
按照上级“双培双带”先锋工程的要求,村党支部制定了“双培双带”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农村中能人大户的教育引导,把其中的优秀分子吸引到党组织当中来,在实际操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依党章、按程序,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村党支部今年培养4名入党积极分子,6名先进分子。
二是以树立党员形象为主,突出抓好示范带动。
xx年,加大了对党员的学习教育,加强了对外出党员的管理,制定了流动党员“八个一”管理措施,发证率100%,对流动党员还可以实现网络管理。
通过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评星挂牌”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一年来有5名党员被评为先进个人,2人受到镇党委表彰;4人被评为双星户;村主任王玉涛带头响应村党支部号召,主动要求建沼气池,启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王玉涛、严超祥、又和祥等10名党员带头参加产业结构调整试点。
这说明党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增强了,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在群众中树立了先进、务实、富民、廉洁的新形象。
·中学校长述职报告 ·教师个人述职报告 ·园长述职报告 ·总经理述职报告 ·护士长述职报告 ·教师年度述职报告 ·个人述职报告 ·公务员转正述职报告 四、大力发展村级经济,积极引导农民脱贫致富 一是立足村情,调整产业结构,农村经济得到了的较快发展。
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广良种良法,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甜叶菊、良种水稻和无籽西瓜种植,今年的良种种植分别在80亩和100亩以上;甜叶菊亩产在2000—2500元之间;农民有了盼头,干部有了劲头,11月份,村两委结合美国公司在明光建搞甜叶菊加工厂的大好时机,广泛进行宣传,积极与农户签定了购销合同,使村民的收入有了绝对的保障。
产业结构结构调整,提高复种指数,增加粮经比,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尝到了甜头。
新前村将成立甜叶菊合作组织,将来的发展前景将更广阔。
二是引导村民外出务工。
目前为止,我村在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外出务工的有150多人;每年村两委在外出高峰期都会开展“阳光工程”宣传和培训,增强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
据测算:每人每年收入5000元,外出务 工人员每年为新前村带回近80万的收入。
三是切实增加集体收入,壮大集体收入,利用4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及村自筹资金6万元建村两委活动室,建成后上面为办公场所,下面出租为门面房,收取一定的租金,增加村集体收入。
一年来通过召开村委会、党员大会、一事一议等会议,先后对村集体所有的荒山土地、水面、林地和房产进行了变更承包、转让、拍卖、出售等形式,进行调整,每年获取利益分成约5000元,村级集体经济将得到加强。
由于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实行“一免三补贴”,产业结构调整效益稳中有增,劳务输出经济拉动明显,农民人均纯收入得到较快增长,在去年2710元基础上人均增收190元,增幅7%。
五、保持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一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对农民教育,丰富农民生活,大力开展科技入户活动。
目前发动“阳光工程”培训30多人\\\/次,从网上下载和配合镇农技站下发各类农业科技资料200多份,通过广播、下发资料、张贴标语等形式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
二是推进新前村民主政治建设,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在新前村大力开展“四民主、两公开”,即深化和规范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坚持完善村务公开、党务公开。
上半年完成了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三是坚持不懈地抓好计划生育,提高了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今年以来,本人与村两委一班人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片负责制,每月要召开一次会议进行研究,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奖惩;无职上岗党员中设置计生宣传岗,积极宣传党的计生政策,配合村两委和计生专干,抓好计划生育各项制度落实,确保四项手术100%落实,孕检率达到90%以上,出生率达到上级要求。
同时,做好计生重点户的教育和转化工作,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固发展。
四是推进村级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两委”工作规则(试行)》全面落实各项制度,理顺两委关系,形成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确保村级工作运转有序。
先后制定了党支部工作制度、村两委工作规范.、村两委议事规则、村“一事一议”制度、村民会议制度、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和村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
一年来,认真排查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我村稳定。
维护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重视解决群众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使我的群众工作取得实效。
六、扎实工作,切实为民办好事、办实事 任职以来,坚持不断地加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人生观、价值观、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强化执政为民意识,弘扬艰苦奋斗和开拓奉献精神。
坚持吃住在村主持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村办事。
村活动室房屋破旧漏雨严重,我个人利用40000元专向资金和选派单位帮扶资金进行了重建,使村部大为改观;从环保局争取资金2800元、交通局争取涵管9节,修建了前庄小桥,新庄用3节涵管修了生产路;争取卢咀电站投资近80000元为村二级站、1100多米水渠进行加固、清淤,并修了老庄当家塘下方的渡水桥; 在xx年春节和“十一”前夕,我个人从工资中拿出300元,从帮扶单位争取慰问金约2000元对10名贫困户、特困户和党员困难户进行了慰问,7月份组织村两委一班人到环保局进行了走访和慰问,并与环保局结成了“一帮一”对子,在今后的工作上可以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另外我利用自己的办公资金2000多元为村活动室配齐了各种制度专栏、活动室标示牌; 今年,部分村民受灾,房屋倒塌,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一方面按扶群众,一方面积极向上级党委和民政部门反映,在政策容许下,终于在民政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为2户倒房户各争取倒房从建资金10000多元,为1户残疾人争取危房改造资金:5000多元,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一年来先后还为2名考上大学的学生争取了部分资金帮助;为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入户口、改户口、办身份证、新办理五保等20多件\\\/次。
指导养殖户进行冬暧式大棚养殖,获利20000多元。
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村两委成员和全体党员的大力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按照选派工作“六句话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大精神统领思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按照市委组织部、选派办和古沛镇党委、政府的要求,戒骄戒躁,扎实工作,带领村民发家致富,为新前村的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什么是党建工作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和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5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工作; (十)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以外的事项。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其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一)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罢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的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划拨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组织安排。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六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有何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就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如何贯彻实施发表了意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和实施,有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将有效增强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为官不为行为中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为官不为的具体表现(一)为官不为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是失去好处、士气低迷。
自八项规定出台后,有的干部认为现在有人请吃饭喝酒也不能去了,公车也不能乱用了,发的福利也少了,相比以前罗刹打了,觉得实在是没劲。
于是该管的事情也不管了,该负的责也不想负了,于是没有了干事创业的热情。
二是缺乏钻研、黔驴技穷。
少数领导干部对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变方式等新任务不熟悉、不学习、不钻研,开展工作不得要领、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在“擦边球”、“闯红灯”、搞规避变通、靠吃喝处感情、拉关系跑项目等传统打法不能用的情况下,工作思路不宽,新的方法不多,有的甚至束手无策。
三是胆小怕事、裹足不前。
有的干部在工作中怕担责任、冒风险,担心踩到红线、触犯规则,把“不出事”作为最大原则。
他们畏首畏尾、缩手缩脚、患得患失,心心念念的是自保,谈何维护群众利益
俗话说得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我们的领导干部,绝大部分是由财政供养。
这些钱从哪里来
都是老百姓上的税,是他们的血汗钱。
老百姓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所以作为公职人员,身在其位,必谋其职。
不然怎对得起自己领取的薪水
怎么担得起组织对我们的信任
除了领导干部要提高自觉性,更需要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一要加强思想教育。
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从而坚定干部理想信念,强化群众观念,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增强党性意识和宗旨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激发奋斗激情。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出台严格的查处惩治制度,还要坚决逗硬惩处机制。
抓典型、树案例,要让那些“为官不为”之人看到党和政府惩治“不为”的决心和行动,让他们知道,“不为”也是一种腐败,进而改变工作作风。
三要加强督查问责。
对占着位子不干事的,该教育的教育、该批评的批评,不能睁只眼闭只眼,姑息迁就、放任自流。
让不为者受到惩戒,把为官动机不纯者坚决清理出干部队伍,要让干部随时都不敢懈怠、不敢失职。
为官不为的具体表现(二)官,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
作为个体,选择“为官”,就是运用合法的职位公权来服务公众、服务社会。
从职业角度讲,“为官”必须尽官职所赋予的责任,如同当教师必须尽教书育人责任、当医生必须尽救死扶伤责任一样。
“为官必为”就是必须安于自己的官职,勤守自己的官责;反之就是“为官不为”,就是放弃做官应尽的责任,这是渎职。
这种行为一旦泛滥,就有可能使整个社会沦为“无责的社会”。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官业群体看成是“无私奉献”的特殊群体,以至于忽视了官业群体本身是一个“俸禄”群体,即当什么级别的官,就有对应标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为官不为”的实质是只拿“俸禄”,不干实活儿;只讲报酬,不做付出,因此是一种“不劳而获”的“食利”行为。
这种行为一旦合法化,就会破坏“按劳分配”制度,引发人们的不满。
任何人不论从事任何职业,其享受多少权利、获得多少利益,就必须担当与之相对应的责任,付出相对应的劳动。
对为官者来讲,国家给予某个职位的薪酬福利和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是与该职位的为官者为人民尽了多少责任,办了多少好事实事相对等的。
同等职位的人,为人民谋利越多,获得升迁的可能性就越大。
“为官不为”既是在破坏权责对等的基本社会道德,也是在消解普遍平等、公正的社会价值导向。
其实,“为官不为”现象一直存在,只是目前被反“四风”的“照妖镜”照出了原形,使一些官员备感“为官不易”。
反“四风”不过是要求所有在职为官者遵守基本的职业要求。
但反“四风”为何引发出某些公务员备感“为官不易”的反弹效应呢
唯一可以解释的是,在未反“四风”之前,当官太容易、太自由了,可以想干活儿就干,不想干活儿就不干。
正因为如此,才有反“四风”。
反“四风”,就是反“为官不为”,就是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坏风气。
所以,“为官不为”的根本危害,就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行,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为官不为”何以会造成“四风”盛行
这是因为:第一,“为官不为”就是不干活儿,就是不干实事,但又要出政绩以谋求升迁,所以只能搞既应付上面、又应付下面的形式主义;第二,“为官不为”就是只追求权力,不担当责任,自然就会形成官僚主义,因为官僚主义本质上是权力主义:权力创造淫威,淫威逼迫服从。
而淫威与服从,是当官既不作为,又有政绩的两种操作方式;第三,当官一旦放弃责任而追逐权力,其生活目的就是享乐。
追求权力和谋取更大的权力,是为了保障享乐和提升享乐的水平,而享乐自然滋生出奢靡之风的盛行。
“为官不为”不仅危害干部队伍,更祸害社会,破坏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为良好的党群关系是建立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基础上的,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是通过为人民群众解困解难而积淀形成的,因而,维护良好的党群关系,建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必以官员们“勤政为民”为己责;相反,“为官不为”完全违背了基本的为官之道,凡事以说为能,以装样子、摆架子、做形式为要,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基层,脱离问题本身,凡事拖延、应付。
所以“为官不为”一旦泛滥,不仅破坏党群关系,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将从根本上损害人民利益,危害国家,阻碍社会健康发展。
为官不为的具体表现(三)当前,随着刹“四风”的持续深入,一些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的“为官不为”现象有抬头之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深入探究“为官不为”的表现和成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对于深入整治“四风”、优化从政环境、形成良好政治生态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望闻问切:深入查摆“为官不为”主要表现1、求稳怕乱,规避风险“做样子”。
一是固步自封只求“过得去”。
全面深化改革、打破利益固化藩篱,是当前推进科学发展的重大任务,必须要有股闯劲和拼劲。
而少数干部不敢闯、不敢干,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凡事都要等着上面下指示、等着别人探路子、等着外地出经验。
特别是一些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求稳怕乱,觉得“船到码头车到站”,不愿再吃苦挨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二是明哲保身乐于“当好人”。
有的为了所谓的“干净”、爱惜“羽毛”,认为不工作、少干活就能够防止出错,为“不干事”找借口。
不愿意干“得罪人”的活儿,怕惹麻烦、招非议。
有时疲于应付上面检查、糊弄下面搞形式,装样子、走过场,工作不务实。
比如,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在官场以清流自诩,绝不多事,正是由于在任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衡阳市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时发生严重贿选案件。
三是漠视机遇工作“不主动”。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难得机遇,“抢抓”发展的意识淡薄了。
少数干部习惯于过去“跑部进京”送土特产争取政策、争取项目资金,现在不让请客送礼,缺少了“润滑剂”,正常的汇报也顾虑重重,生怕别人不给面子,跑的积极性也没有了。
2、空喊口号,不见行动“唱调子”。
一是不尚实干尚空谈。
有的在谋划思路上喜欢大手笔,发展前景上描绘得云遮雾罩,汇报工作时口若悬河,口号喊得震天响,就是“只打雷不下雨”,坐而论道,光说不练,不见实际行动。
二是急功近利忙宣传。
有的忙于自我设计“升迁图”,求显绩忽视潜绩,没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胸怀,工作刚一开始,经验就总结出来了,看似热热闹闹,其实最后都是“败笔”。
三是印发文件当落实。
对于上级的决策部署,有的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文件印发就算贯彻,召开会议就算落实,不督办、不深入,最后工作要求都落空。
3、安于现状,庸碌无为“混日子”。
一是消极抵制不作为。
表面上对“八项规定”高调拥护,行为也有所收敛,但是内心却产生“饭不能吃了、酒不能喝了、福利也少了,干脆什么也别干了”的错误思想。
一些窗口单位“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就是事难办”,一句“业务已受理,请耐心等待”,随后便石沉大海。
二是拖拖拉拉“打太极”。
有的抱着拖一天算一天的态度,“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上级安排的任务不主动完成,能混过去就混过去。
面对群众的诉求、企业的困难,别人急得如热锅蚂蚁,可他却总是打太极、踢皮球、慢腾腾、冷冰冰。
比如,德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廖继敏,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导致办事人员往返数次,最后在强大舆论压力下,市人社局被迫向当事人道歉。
三是不思进取图安逸。
有的不学习政治理论,热衷于“花边新闻”,上班时间浏览购物网页、炒股等,对工作不思考不研究,看上去坐在办公室,实际上“身在曹营心在汉”。
4、回避矛盾,遇到问题“绕弯子”。
一是瞻前顾后“躲猫猫”。
有的因噎废食、怯步不前,怕影响关系,怕惹火烧身。
还有的怕损害个人利益,怕丢选票,满脑子条条框框,对棘手的、得罪人的工作,一躲、二推、三拖,攻坚克难往后拖,棘手问题不敢碰,遇到问题绕着走。
二是随波逐流“和稀泥”。
有的信奉“中庸”之道,认为“羊跟大群不挨打,人随大流不挨罚”,认为事业心越强越容易被打压,扎扎实实为老百姓办事不如与领导搞好关系,特别是在换届前后,宁做“温吞水”、不说过头话,不左不右随大流。
三是见风使舵“两边倒”。
有的选择性办事,上边说了就办,下边说了却不办;领导看得到的就做,领导看不到则不做;有人请托就干,没人请托则不为。
更有少数身处关键岗位的干部,仍然不收敛、不收手,不给好处不办事,甚至把“不作为”作为勒索的“钓饵”,用来谋取更多的利益。
5、不能担当,急难险重“撂挑子”。
一是重大事件“离得远”。
有的平时张口就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一旦面对急难险重任务,需要冲锋一线就找不着人,紧要时刻撂挑子、重要关头掉链子,怕吃亏、怕吃苦,主动为组织分忧的少,推脱责任的时候多。
二是遗留问题“看不见”。
有的对历史遗留的“包袱”和“麻烦”,“新官不理旧帐”,不愿面对陈年旧事,群众的问题一年一年往下拖,导致上访不断。
比如,兴城市红崖子镇二道边村干部在小吃部吃饭打白条178张,累计欠款48800元,随着时间推移和人员的变迁,后来任职的村主任拒绝承认这些白条子,老板讨债3年无果。
三是划清界限“我不管”。
有的善于与上下左右搞“责任明确”,配合意识差,大局观念不够。
有的招商引资项目,从引进到开工,要在部门之间“推”十几个来回,企业搞得晕头转向,苦不堪言。
6、掩盖问题,欺上瞒下“捂盖子”。
一是报喜不报忧。
有的怕承担责任,不主动面对媒体、舆论,不主动向上报告,遇事总想捂着盖着,面对重大网络舆情、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最后导致纸包不住火,事态失控,小问题拖大,大问题拖“炸”。
二是抓钱不抓事。
有的遇到有利可图的事就“抢过来”,一看是棘手的事就“推出去”。
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私利至上,收了好处就对违反党纪国法的人和事不管不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直到民怨沸腾、捂不住了才羞羞答答去处理。
三是唯上不唯实。
有的对上级的指示要求,照抄照搬,不结合实际落实,对群众的诉求置若罔闻,不关心群众的冷暖。
为争取更多国家惠民政策资金搞多报、做假帐,为截留各类补偿款,欺上瞒下不落实政策,搞得民怨沸腾,群众意见很大。
中央为何为地方党委立新规 解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央为何为地方党委立新规 解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省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两名,专职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对于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确立“书记专题会议”这一新酝酿机制……这是今天对外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所明确的内容。
专家评价称,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有效破解影响地方党委领导作用发挥的制度障碍。
原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1996年4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举例说,如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许多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地方党委工作条例。
按照中央部署,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等部门承担条例修订工作。
条例稿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5年12月25日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经过修订,条例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
重点确立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对确有必要且能做到的作出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条例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强调地方党委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条例还规定了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解释说,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以前,地方党委一般配备3至4名副书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大幅减少副书记职数,绝大部分地方党委实行了“一正二副”模式,即一名党委书记、两名党委副书记,其中一人兼任政府正职,另一人为专职副书记。
但实践中,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因工作需要仍保留3至4名副书记,据此,条例按照中央精神以及地方实际需要,对副书记职数作出明确,规定设副书记两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对于不担任政府职务的专职副书记的职责,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致。
为进一步厘清职责定位,条例在“职责”一章中对专职副书记的岗位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即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规范地方党委委员配备原条例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每次地方党委换届前,中央发布文件对省级党委成员配备提出要求,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再对市、县两级党委成员配备作出规定,每次换届后配备往往不相一致,各地区配备也不相统一。
”谢春涛说。
另外,一些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结构不够合理,特别是基层党员所占比例较少,存在整体功能不强等问题。
据此,条例结合地方实际,在新增的“组织和成员”一章中,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作出统一规定。
条例着眼于保证地方党委组成结构合理、整体功能强,规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
为保证地方党委成员代表性以及组成结构的相对稳定性,条例对委员、候补委员人选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除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专家称,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的创设是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
实践中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由于缺乏退出机制,这部分人仍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作用发挥有限;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后,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却依然保留,缺乏自动终止程序。
同时,由于委员、候补委员名额限制,新交流或者提任到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又进不了委员、候补委员队伍,这就影响了地方党委整体结构和整体功能。
据此,条例规定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统一确定“关键少数”名额原条例对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的配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每次换届要求也往往不相一致,导致各地区配备不相统一。
考虑到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常委会委员是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少数”,有必要对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统一规定。
据此,条例结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实际,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规定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
同时,对常委会委员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强世功称,将县级职数和市级职数统一规定为9至11人,有利于体现县级党委直接面对群众、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与目前县级党委领导职数实际配备情况也是相吻合的。
确立“书记专题会议”机制针对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的问题,条例在总结一些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这一新的酝酿机制。
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党委决策咨询机制,明确地方党委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条例强调地方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要求常委会委员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实践中全会决策监督与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的问题,条例突出强化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
同时,强化了全会的监督职能,如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国家重要会议
第一,你说的党的会议,如几届几中全会,党代会,是党章规定的,党章规定中央全会(即几届几中全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目的是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决定重大政治、经济问题;党代会也是党章规定的,每五年召开一次,主要目的是换届(选举新的领导人),同时要报告上一届工作,安排下一届工作,讨论决定重大政治、经济问题。
你说的人代会、政协会议(即两会),也是每五年开一次,这是宪法和政协章程规定的,因为、政协和政府领导人每五年一换届。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政协领导人,共商国是。
选出新一届中央委员之后,才能开你说的“几届几中全会”。
比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闭幕后,紧接着召开的是十七届一中全会,任务是选举届、政治局常委、总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