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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要懂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6-09-04 06:27

人大代表该不该“懂法”

人大代表必须要懂法。

人大代表具有以下的权力,所以懂法是关键。

人大代表权利:审议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期间,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

(2)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4)审议、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

(5)审议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包括法律案。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一般采取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参加小组会议等方式。

表决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

凡是需要人大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都属于表决的范围。

主要包括通过法律案、选举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动议案,通过各项决议、决定等。

表决一般采取投票、举手、按表决器等方式进行。

提名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依法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权利。

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选举权人大代表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权利。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质询权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质询案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

(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3)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写明质询案的案名、质询案的对象、质询案的案由和案据。

(4)质询案中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质询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质询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等。

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后,送交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做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有关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委员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是否再作答复。

提出罢免案权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

罢免案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提出。

(2)罢免案的对象必须是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人员。

(3)罢免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4)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罢免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罢免案依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以书面或在主席团或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进行申辩。

罢免案须经人大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提议权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开人大会议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必须在人大或者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产生。

发言表决免究权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言论表决免究权的内容:(1)指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包括人大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分组会议以及大会主席团召集的其他会议的发言和表决。

(2)人大代表在上述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一律不受法律追究。

不仅在其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期间,而且在不担任人大代表职务后,也不得予以法律追究。

(3)人大代表在上述有关会议之外的发言,不属于法律保障范围之列。

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

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主要含义包括:(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

(2)如果人大代表确属犯罪,必须在得到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后才能实施逮捕。

(3)未经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

(4)人大代表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人大代表履职报告

人表履职报人自担任****人大代表职务以来,面对党和人民的信任,我既感尚的光荣,又感到责任的重大。

我牢固树立代表意识,自重自律,扎实工作,在真实反映民情民意、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切实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积极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履行了一个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为我**大力发展民本经济和构建和谐**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现将具体工作报告如下: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任职以来,我认真学习《宪法》、《代表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国家及地方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经常阅读《中国人大》、《**人大》等杂志,充分理解和解读与人大代表有关的知识内容,虚心向老同志、业内专家、老代表请教和学习。

积极参加各类、各次人大代表知识培训班(会)和各项活动,通过学习和宣传,使我进一步明确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内涵和意义;认清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行使代表职权;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懂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能够用过硬的理论知识和政治素质,合法、合情、合理地去分析各类问题,认识和明辨是非真假,很好的去履行人大代表这一职责。

二、以己之力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一)广泛联系选民,心系群众、贴近群众,全面掌握民情

抢公文的人大代表是不懂法还是不畏法

不是不懂法,也不是不畏法,而是心中无法。

普法用法心得体会400字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你们好高兴也非常感谢领导我这次宝贵的机会与大家交流关于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在前一阶段的学习中,我主要是从法律的历史渊源以及总体框架入手,了解了中国的法律体系的相关知识,下面我对我这一阶段学习的情况做一个总结,重点说说自己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

首先第一点,简单说一下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

我国的法律历史源远流长,最早的一部法律可以追溯到夏朝,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由于处于奴隶社会,所以当时的法律神权色彩极为强烈,到后来的封建社会,重刑、严刑思想占了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法律逐步走向残酷,例如我们都知道的中国历史上最严酷的死刑-凌迟,就出现在这一时期的宋朝,到清末变法,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的开始,这一阶段的法律主要体现了废除旧法,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

而在我们所处的当代,我们所说的法律,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正常的人身权利、自由,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种约束性的、规范性的、惩戒性的条文。

由此可见,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第二点,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

为解决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自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近6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构成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

这7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就是有这七种部门的法律构成,但是在谈到对我国法律体系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时,社会上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该只包括宪法和法律,不包括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只应当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立法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合理的解释:他的主要意思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创设权利义务规范,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则是为实现法律所创设的规范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体系,只能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不能看作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点说说我的心得体会。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收获很多,能够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

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觉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

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

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

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

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

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

第三,就是: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

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尤其是今年年底,我市县乡两级人大将面临换届选举,其中就要用到《选举法》、《组织法》等多部法律知识,我觉得这对我们这些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契机,也是一次考验,我们应该在干好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空闲时间,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换届选举工作正式开始之前,最大限度的把准备工作做好,我觉得是不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做: 第一,尽快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的程序,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查找并学习往年换届的相关资料,熟悉整套工作的流程,将程序搞明白之后,根据自己的理解画一个流程图,这样就对以后的工作进度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对换届选举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看,而是应该将法律脉络和所涉及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条理的整理出来,记录到笔记本上,在日后工作中多学多看,这样才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第三,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应该突出重点,例如,今年的换届选举将与往届不完全一样,因为我国在04年对选举法、组织法都作了一定修改,因此,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把重点放在这些法律被修改的地方,把修改前后的法律条文找出来,加以对比,加强理解,加深印象,只要这样才不会出现因为在工作中照搬往年做法而导致工作失误的现象,也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成为领导的好助手

以上是我考讲的内容,谢谢!

学习法律事务的体会

1、一般不会出现逮捕后才发现是人大代表的。

因为在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要进行讯问,只是有一项就是要问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等待控制的手段是先刑事拘留后逮捕。

3、如果因为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如实供述是人大代表的,事后办案机关知道的,应当及时报告给人大代表所在人大常委会。

4、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使用“请示制”,对乡镇人大代表实行“报告”制度。

求一篇,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的作文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这种反应和体验是积极的,能动的.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

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虽然客观上讲,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律意识必然包括法律思想体系的理论内容,但就实际状况而言,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理论内容的比重还是较低的。

  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涵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要求,反映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精辟概括,是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系统总结,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引导人们摆正个人、集体、国家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

  “八荣八耻”针对社会上哪些消极现象提出来的

  针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现象和社会公害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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