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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心得体会教师

时间:2018-06-20 04:34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  坚持党员权利义务的统一,是新时期党建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前提。

接下来就跟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吧!  篇1  05月06日,黄秀甜老师给我们上了一节内容丰富的《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经过学习后,我对党员的了解得更多了,也越来越明确自己的前进方向了。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他必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组织觉悟和道德觉悟,这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最根本的标准。

而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员的义务与权利它不仅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重要标志,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证党成为坚强核心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构成党员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实践中更好地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增强党员的党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首先,党员义务和权利,既是怎样做一个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

有了它,对党员来说,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是非清楚,方向明确,可以不断努力,不断进步,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

  其次,党员义务和权利,是促进党内民主生活,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和创造的需要,尊重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使每个党员都有了参加党内事务的权利和机会,提高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从而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充分发挥每个党员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篇一:党员权利与义务学习心得体会党员权利与义务学习心得体会敬爱的党组织:通过此次学习,我已经知道并理解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了新时期党员的基本条件。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我进一步认定努力的方向,我一定要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因此,作为党员,就必须始终按照党章的规定和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既要认真履行一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党章所规定的一定的权利。

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不可分割。

同时,忠实履行党员义务和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又是党员先进性的集中表现。

每一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要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所谓党员义务,是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员标准和条件的具体化。

规定党员义务,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保证党员发挥先锋带头作用,使党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

党员义务的内容具有相对确定性,又随着党的事业发展和自身建设实践经验的丰富而日趋完善。

党员的义务共产党员的义务是党章规定的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应尽的责任。

党员义务只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党章来规定,不能由任何党的组织或党的领导人随意提出。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对党员义务作了8条具体规定:(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其次,党

学习共青团的义务和权利的心得体会

我觉得。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认识到,认真学习的重要性和,共青团的义务和权利的内容,让我知道以后加入共青团能干什么,和树立自觉维护团的意识

写一篇学习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心得体会

写一篇关于公民的义务及权利心得体会

学习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心得

党章》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提出了三项最根本的要求,这是党员必须具备的根本条件:第一,共产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这一规定,反映了党员条件的本质,明确规定了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

具备共产主义觉悟,是党员思想入党的集中表现,也是与一般群众区别的重要标志。

共产主义觉悟,主要体现在对工人阶级的地位、根本利益和历史使命有正确的认识,有为共产主义事业而献身的精神。

要具有共产主义觉悟,我们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掌握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树立社会主义必然胜利,共产主义一定要实现的信念;第二,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

共产党员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

因此每个党员在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过程中,是要在思想上想着人民,在政治上代表人民,在行动上为了人民,真正做人民的忠实公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要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就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在面临困难和危险的时候,要把人民的利益摆在第一位,奋不顾身,挺身而出,甚至牺牲个人的生命。

在物质利益面前,要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公私分明,克已奉公,把方便让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第三,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

这决定了共产党必须对共产主义事业无限忠诚,乐于吃苦在前,冲锋在前,乐于承担艰巨任务,乐于在改革开放中开拓奋进,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在群众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特权,要永远保持劳动人民普通一员的本色。

这里关键是永远二字,就是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无论地位、条件、环境怎样变化,都要保持普通劳动者的本色,同周围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学习党员权利义务后的心得体会  通过一个多月,根据党中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认识到作为一个合格共产党员应具备的诸多优秀品质以及怎样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

  首先,一个想成为,正在成为或已经成为合格共产党员的同志,应明确基本的共产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具体包括: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联系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比共产党员应履行的前两项基本义务,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预备党员及法学系0292班团支书,虽然我已经做过一些具体事情并且也已开始着手准备进行另一些实际工作,但我所做的,仍远远不够。

在理论修养方面,通过一个月的认真学习,我对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经济建设,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重新有了深刻的认识。

从自身出发,在内心里,对学习的思想,产生了认同和共鸣。

但积极学习的同时,我也感受到某些方面的欠缺,集中体现在带动同学和群众一起投入到工作当中,调动他们的活力和精神,增强他们的集体感和归属感方面。

在剩下一年生活当中,如果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改进不足的地方。

  假如说党员履行的前两条义务是从思想方面提出要求,那么剩下的六项义务则是从实际行为角度对党员进行约束,它认为一个合格共产党员应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发扬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也许有的同学或群众甚至某些党员认为,作为我们学生党员,在党的行动义务方面,因为环境和条件的限制,所涉及内容并不很多,但以我的经验和所接触到学生党员的行为来分析,这一想法虽有道理,却仍有失偏颇。

非典时期SARS宛如一个白色幽灵,游荡在中国大地。

一时间,人心惶惶,四顾惘然。

为了配合国家防治非典的工作,那时候的班委,也就是现在预备党员中的大部分人除认真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主动担负起分发体温计,消毒液,为同学减轻思想包袱等事情。

虽然在积极推进防治非典的活动过程中,这些班委和党员可能会传染上SARS,但他们还是认真完成工作,配合学校巩固好了法学系的生理和心理防线,使本系所有同学无一人感染SARS。

他们是为全体同学的利益服务的,是在困难和危险时刻挺身而出的。

小事情看大品质,在党性方面和作风方面,他们是合格的。

  如果说,SARS是百年一遇的瘟疫,在此刻当一时的英雄容易,而在日常生活中处处为同学着想,努力把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落到实处难的话,那么,作为我们学生党员,此后扎实,认真的作风和以同学为本的做事原则就必须时刻牢记,认真贯彻。

  曾记得大二的时候,我参加了班级的绵山旅游,并在行程中协助班长与其他班委进行安排住宿等一系列活动。

历时两天的行程,作为一个组织者和参与者,我认识到要真正把一项工作落到实处和做好,是一个连续而非独立的过程。

从选择游览景点开始,就要考虑到班级大部分同学的情况,包括他们旅游的意愿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

一旦确定了目的地,必须马上联系旅行社,进行讨价还价,尽量为同学寻找最优惠的价格和最便利的服务。

而当到达绵山后,住宿饮食等问题又摆在了眼前,需要一一协调。

记得当时晚上就寝的时候女生还剩下六个同学没有房间,我找到了服务员说明情况,希望他们能够解决。

结果服务员把我带到经理那里。

由于经理不在,我只好在一旁等候。

折腾了大半夜,直到晚上12点多才全部安排妥当。

晚上入睡前,我在心里仔细回想了整个过程,深深体会到做一个合格的班委和真正的共产党员,为同学,人民服务并不只是写在文章里和说说那么简单。

它需要一件件事情塌实去完成,一次次困难认真去克服,还需要连贯的,始终如一的坚持。

  当然,作为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首先考虑的是个人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无相应权利。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及对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共产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可以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可以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参加和进行申辩,其它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如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已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或许相对于应履行的义务,党员所享有的权利更为抽象,但在这次保持党员先进性活动过程中,我们学生党员,教工党员集中学习,讨论,根据自身情况检查工作生活中利弊得失,并认真聆听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人士的讲话,从中发现自已不足,准确定位自已,从而取得更大进步的一系列事实却无疑以行动诠释了作为一个党员所应享有的权利。

  司马迁曾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在对张思德进行追悼的过程中,同志也曾引用过这句名言。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死如是,生亦如是。

认真理解和掌握共产党员权利与义务的本质,用一个党员标准要求生已,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新时期新阶段,我们才能真正做到“重于泰山”。

当今社会学生权利和老师权利的优缺点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1998年我国又修订了新的教师法,从这就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我们教师的重视程度。

因此,作为一名教师,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为提高自己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认真学习了《教师法》。

通过学习,我感觉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

下面,我就具体谈一谈学习的感想: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明确了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

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

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

这不仅要求我们教师发扬蜡烛的精神,还要求教师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甘为人梯,做辛勤的园丁。

只有这样才能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终生献身教育,并用自己智慧的钥匙,打开学业生踏入科学知识的大门。

用自己崇高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塑造学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学习体会

对于这个问题,最应该理解和把握的就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和制度赋予的、限定的。

如果离开法律与制度来谈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很空洞的。

帮忙作题;结合实际谈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这些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

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

教师的教学活动是一项教与学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教为学而存在,学又要靠教来引导,两者是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师,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是传授知识的重要主体。

因此,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

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

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

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

例如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注意传统的货物贸易及其法律的变革,还必须认真地去学研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框架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因此,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尤其是应加大对高校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按照一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

通过教师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可以使学生的学习避免反复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有效的学习成果。

另外,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

当然,教师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主观、片面,更不能出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应充分尊重教师,保障教师在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方面的权利得以全面执行。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

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

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

据河南省的一份调查,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2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

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以想象,如果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又怎样能保障其从事教学工作

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又怎样能要求他们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学校中,从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任务是靠教师完成的;学校中的各行政和后勤部门人员是为教学服务的,与其说他们是管理者,不如说是服务者。

一些学校的行政部门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不仅对教师的正确意见和建设不予采纳,而且还破坏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应该指出:学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对学校的运行状况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拥有管理学校的专门知识。

而教师是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专业人员,有些教师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

他们对学校状况比较了解,又有管理学校的动力。

如果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决策中不予考虑,则学校管理层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完备,甚至是错误的。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现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在现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只设立于公办高校中,民办高校是否设立教工代表大会法律上设有明确规定。

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既然公办学校的教师有权通过教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那么民办学校的教师也应当有这个权利。

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靠单个人的行为是不行的,只有组成一定的机构参与管理才能达到目的。

因此,笔者建议,对民办学校中的教职工机构缺位的规定,法律应当有所作用。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的权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报告中指出:“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取知识了,而需要终生学习如何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①。

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要想生存,就得不断地学习,终身学习。

终生学习已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必然要求。

尤其是教师这一特殊的主体,只有不断地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不仅是学校发展的需要,而且是办学者的法定义务。

①《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 二、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

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

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

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

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

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

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

当教师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视不同情况,提起下列三种诉讼: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教师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

例如,教师获得的“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剥夺。

如果学校剥夺了教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教师有权请求法院就学校的行为是否有效加以确认,从而保护教师的合法荣誉权;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教师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以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诉讼。

例如,要求义务主体给付拖欠的工资等; 3.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是教师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例如,教师在与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时,有权要求承认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二)教师权益的刑法保护 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通过刑事法律的救济,可以修复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刑法与民法相比,具有对受害者的补偿不具有直接性的特点。

但是刑法的适用,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刑事的情形。

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 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教师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

应该指出,《教师法》中的申诉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诉: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如: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与评定学生,获取报酬与民主管理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以上两种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的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一定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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