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骗取医保基金的如何处理
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按规定追回骗取的资金,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医院的工作人员,我发现医院存在骗取医疗保险的行为,请问我该怎么办
反馈给潍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社会保障局向公安局报案,那样的话才会立案调查
如何看待冒名顶替,票据作假,骗取医保基金等欺诈行为
医保诈骗的行为类型1. 定点医疗机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骗取医保基金;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保卡;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从而套取医保基金;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
2. 定点零售药店:虚记、多记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串换药品、物品等套取医保基金;诱导参保人留存空刷社保卡等。
3. 参保人员:出借本人社保卡给他人使用;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未病称病,替他人开药、过量开药并倒卖药品;伪造或虚开医疗票据报销;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串通,串换、多记、虚记医保项目费用、空刷社保卡及购与本人疾病无关药品等。
4. 用人单位:用工关系作假,虚构劳动关系,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缴费作假,谎报职工人数和少报缴费工资等。
骗取套取医保资金,数额达到多少构成犯罪
(一)患者一方:。
1、冒名顶替。
2、以药串药。
通过编造虚假处方、明细,将非目录药品改为目录内药品等; 3、贩卖药品。
指医保患者通过医保卡多看病、多取药的方法,然后将药品贩卖。
(二)合谋的欺诈: 1、挂床住院。
参保患者已办理住院手续但不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中途回家或夜间不住在医院的行为。
2、以物充药。
将生活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康复器材、保健品等篡改为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恶意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3、提供虚假证明。
如:报口腔内囊肿手术,实际上是上烤瓷牙。
其他如与医生等合谋伪造假收据、假病历等医学资料骗保。
(三)机构欺诈: 1、过度服务。
不该查的也查、重复查等; 2、分解收费。
将一个完整的连续的医疗服务项目,人为地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疗服务项目,并按分割后的项目进行收费的行为。
3、虚报费用。
申报结算费用时将患者实际未发生的费用向医保经办部门申报结算。
4、不符合入、出院标准。
不符合住院标准住院治疗;对已符合出院标准的不办理出院手续;将不符合家床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按家床住院治疗并申报结算。
‚5、四单‛不符。
医嘱单、病程记录单、检验单或治疗记录单、申报明细单与病历内容和实际申报结算明细不符,弄虚作假。
6、虚开票据。
未发生医疗行为的情况下开具医保票据或开具的医保票据的社保报核联和门诊存根联金额不符的现象称为虚开票据。
7、倒卖票据。
将医保票据倒卖到其它非定点医疗机构,并通过赚取票面金额提成、以合作办医等形式收取管理费等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8、摞床住院。
将同一张病床同时为两人及以上参保患者办理住院手续,以谋取更多医疗费用的行为。
全县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全县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管,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的各种欺诈骗保行为,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XX政办明电〔XX〕68号)、《XX市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人社〔XX〕10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聚焦全县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为主要检查对象,以住院和门诊服务、药店购药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加大医疗保障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
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完善医疗保障治理体系,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源头防范,保障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结合智能监控筛查疑点、投诉举报线索,随机抽样,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针对有举报线索的案例,开展重点检查,一追到底。
检查重点如下:(一)医疗机构检查。
8.四、责任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