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模拟仲裁心得
模拟仲裁心得体会大学一年半期间,我们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与程序法。
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根据学校的组织安排,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
这一次模拟法庭让我收获良多,在这里我谈谈我参加本次模拟仲裁的心得体会。
我们小组由11人组成。
本次模拟仲裁我担任仲裁员。
在徐江萍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知道要想做好模拟仲裁首先就要学会撰写各种法律,于是我们就开始在网上查阅大量案件事实和各种资料,撰写各自的法律文书。
模拟仲裁是我们学院第一次举办的实践课,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
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仲裁活动,以前也从未进行过旁听,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仲裁员,在开庭的过程中,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在辩论阶段对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
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仲裁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仲裁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
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
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
我们法援中心要举行劳动模拟仲裁,可是我什么都不知道,怎么办啊
差不多,每什么,1、仔细翻阅劳动法,掌握条文2、查看民事诉讼法,了解程序3、审判程序:1、原告陈述2、被告答辩3、法庭质证、法官提问4、双方辩论5、法庭调解6、法庭判决
模拟仲裁法庭。
被诉方需要做哪些准备应对劳动仲裁
(仲裁案件在问题补充)
准备一句话:直接赔钱了事;准备再多也是枉然……哪个给你出的题,绝无胜算可言……
劳动关系仲裁问题
劳动者在期间,首先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学期末,在三位老师细心指导及各位同学的努力排练下我们的模拟法庭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功。
我们所模拟的是一个酒楼老板状告公安局非法查封的案子。
这是一个属于由民事合同引起的治安纠纷,并不像药家鑫等案子那样赫赫有名,因为本身老百姓告政府官员难度就相当大,能开庭审理的也是少之又少。
当初我们选这个案子的理由之一就是证人多,角色多,能让我们组的每一个成员都参与到庭上审判过程中去。
敲定案子之后,我们一起观看了上届师兄师姐的模拟法庭的视频,从中国法庭节目上也搜集了几个典型的庭审程序进行观看并学习,之后我们开始定角色,准备相关人员的资料。
我们组一共十四个人,共分成了七组,我主要是负责写答辩状。
开始真的是没有一点思路,就把大二时法律文书老师的课件翻出来重新看了一遍,脑子里才略微有点思路,就那么硬着头皮把将近两千字的答辩状给完成了,真是难以用语言形容那种喜悦。
在资料准备充分之后,我们开始了模拟法庭练习,固定的每天下午一点到五点B座教学楼地下室,近四个小时的练习让我们的进度在众多小组之中遥遥领先。
不断的练习,不断的改进,使模拟法庭显得越发正式及庄重。
就这样,最后在学校模拟法庭开始了我们正式的庭审。
首先是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入庭,询问并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员、法官出庭,并由法官宣布开庭,紧接着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
整个模拟法庭
劳动仲裁开庭时仲裁员要说些什么
一、主要案情介绍原告于2006年6月6日,与被告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在此之后,原告为被告办妥了人事等相关手续,代被告交了人事代理服务费和流动服务费合计2520元。
2006年7月1日,被告到原告公司上班,负责软件开发。
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月薪2000元。
被告工作1周后,于7月7日提出辞职,原告没有支付被告工资。
双方因此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原告方不服。
2007年2月10日,原告向江城市喻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违约金以及因其辞职引起的安排人员加班支付的加班费2500元;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人事代理服务费和流动服务费合计2520元;被告赔偿原告在招聘过程中花费的人平均成本费用200元。
被告方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被告1周工资500元;原告支付被告在应聘期间支出的服装费、伙食费、交通费共计470元。
二、 劳动法相关知识链接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为无效。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①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③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种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3、关于试用期相关规定《劳动法》第 21 条规定 “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6]354 号)第 19 条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
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
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
4、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5、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
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公司劳动仲裁问题
这个仲裁不成立劳动仲裁只能仲裁和单位之间劳动纠纷如果单位挂靠是违法的,是工商部门处理,提供证据可以举报单位,但是只是怀疑不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