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管理培训心得体会
安全管理培训上的一个核心就是责任,需要我们服从他人的管理,也要加强自我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顺利完成好任务,最终实现事故不再发生。
下面是学习啦带来的安全管理培训心得体会,仅供参考。
安全管理培训心得体会一: 安全是我们煤矿工作的重中之重。
没有安全,就无从谈起生产。
安全是广大职工的最大福利,只有确保了安全生产,我们职工的辛勤劳动才能切切实实、真真正正的对其自身生活产生较为积极的意义。
无论事情如何,我们都要把握好一切,在发展中,一定要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
安全是人生重要的一课,安全是职业的底线;在安全和效益面前,重要的是先安全,再考虑效益,我相信事故都可预防;我更坚信所有事故都可以在管理上找到原因。
我参加工作以来,让我牢记的就是:安全管理上的一个核心就是责任,需要我们服从他人的管理,也要加强自我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顺利完成好任务,最终实现事故不再发生。
谁安全、谁生存;谁安全、谁幸福。
要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执行者要“以人为本”,积极调动起员工自主责任安全感,自我管理成为自觉行动,人活着生活才会美好。
如果我们管好了人的因素,就会避免事故,如果我们每个人都细心点、认真点、勤快点、大家都有点责任心、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任何先进的企业,不在于机械或生产工艺的先进,而在于人的思想的先进,也就是说一个优秀企业的存在,首先要为之存在一批优秀的员工。
以人为本,首先是以人的生命
求 :煤矿班组长培训心得体会
根据厂里的安排,上周去深圳参加了德信诚举办的优秀班组长培训课程,收获颇多,下面我就班组管理,特别是班组长队伍建设的一些想法和认识总结出来同大家交流。
一、班组长在企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班组是企业的细胞。
现代企业的三大要素:设备、人员、管理是企业发展的三大法宝。
从人力资源 的角度来讲,企业的领导 层又可分为三层:决策 层领导、中层领导、班组长。
班组是企业全部工作最终的落实点,班组长则是班组最直接、最重要的管理者,起到一个兵头将尾的作用,班组长在企业中的位置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班组长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对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班组长的智慧和才华。
二、一个合格的班组长应该具备的条件当好一个合格的班组长应该具备很多方面的条件,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较宽的知识面,较强的专业技能、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领导决策能力,政治素质和涵养更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这一条,本事再大、水平再高、也不行。
具体讲,作为班组长,一是要有集体荣誉感,有进取心。
班组长要团结同志,带领全班人员努力开拓进取,没有责任感是不行的,责任心不强也是不行的。
二是要掌握较宽的知识面。
“打铁先需自身硬”。
作为班组长没有过硬的技术是不能服人的,要利用业余时间多学习,工作时间多,遇到问题多思考,日积月累,积少成多,把自己锻炼成本专业的专家,处理问题的行家。
三是班组长要掌握一定的管理知识。
班组长除了带领全班人员做好日常生产运行、设备检修外,还必须做好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使班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不仅环境井然有序,还要管理富有特色。
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
四是班组长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言谈举止、待人接物、为人处事等各个方面都要出类拔萃,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权威,更好的组织班组工作。
五是班组长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苦乐观,要敢于吃苦、乐于奉献,见困难就上,见荣誉就让,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大家紧紧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这样才能极大地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为圆满完成厂部、车间交给的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怎样才能当好班组长怎样才能当好班组长
我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浅谈如何做好煤矿顶板管理
1、加大投入煤炭企业要保证煤炭开采的安全,首先必须加强对安全装备的控制,保证质量数量;另外要积极引进应用煤矿支护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新设备等,从科技上提升装备水平。
2、加强管理以煤矿采掘质量管理为基本,全面综合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从管理方面控制顶板事故的发生。
3、技术控制煤矿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处理,对工程开展状况组织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时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重点监督综合性管理十分必要,另外还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管理方式。
5、人员培训将顶板安全管理及技术培训制定到员工培训计划中,对相关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使管理及技术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及更新并合理、科学地应用到生产中,从而保障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
6、检查监督加强质量检查工作,成立煤矿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煤矿顶板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及时处理检查中的安全隐患。
关于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通过学习,我深刻的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
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
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上下关联、环环相扣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
事故的发生,多因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几乎所有的事故都反映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不够完善
“安全就是效益,以安全为主,以安全为旨,以安全为重”,这种观点应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
1、首先要勤于学习武装好自己,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和严反三违;2、勤于检查与考核,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
一线岗位安全隐患和死角多,习惯性违章较普遍,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那么即使是投入再大,付出再多,得不到本质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不能得到本质提升
如果每位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杜绝事故隐患,从小事做起,就能筑起安全的大堤。
3、时刻关注安全,人人都将安全铭记心中,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
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
不要抱有任何饶幸心理,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
顶板管理方式有哪几种 煤矿安全生产
1、控制顶板事故发生是减少目前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内容。
为此,要强化安全技术培训,严格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煤矿顶板管理,确保煤炭行业安全发展。
1、强化培训,提高管理技能。
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顶板管理意识和技能,是预防和减少顶板事故的前提。
行业管理部门要聘请煤矿顶板管理方面的专家,对所有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采煤队长、班组长进行一次培训,全面分析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并就典型顶板事故做出科学剖析,围绕煤层顶板运动规律研究、加强矿压监测预报、改善支护质量、强化现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管理等方面,提出做好煤矿顶板管理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2、推进改革,淘汰落后方式。
结合资源整合、标准化建设和煤矿灾后重建,进一步贯彻落实小煤矿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全面推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督促各煤矿借鉴和学习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强力推行矿井支护材料改革。
要在所有煤矿采煤工作面全面采用金属支柱支护,取消技改扩能矿井开拓巷道和准备巷道木支护,积极推广岩巷锚喷(锚网喷)支护和煤巷锚杆支护技术,壁式回采工作面要求实现单体液压支架支护和摩擦支架支护,实现“以钢代木”的支护材料改革。
对顶板长期悬空暴露的采空区,采取人工放炮强制放顶卸压,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采掘机械化,推广锚杆、锚索、锚网、锚喷等支护技术,彻底改变煤矿顶板管理薄弱的状况。
3、严把关口,加强现场管理。
一是技术规范关。
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在制定技术措施和编制采掘计划时,要严格依照有关政策规范,要做到切实可行,不能照抄照搬其他煤矿的技术规范。
积极探索适合本矿地质条件和有利于顶板管理的设计方案,从源头上减少顶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在没有明显脱落征兆的巷道也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和永久支护措施,编制规程决不能粗制滥造。
二是规程审批和学习关。
要根据地质资料和矿压观测资料,编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采掘作业规程,使规程真正起到指导生产、保证安全的作用;对地质构造不清、顶板管理措施不具体、措施没有针对性的规程严格执行“三不批”制度,班次安排上要合理,确保掘进放炮后立即出碴支护,及时消除冒顶因素。
要组织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三大规程”,让大家领会和掌握。
三是工程质量关。
采掘工程质量是顶板管理的基础,煤矿井下各单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单项工作作业规程施工。
要严把支护质量关,由安监员对每个采掘面的支护质量进行安全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工程质量不合格不验收。
四是初次和周期来压关。
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时易造成大冒顶垮面事故。
要摸索和掌握来压步距,在来压前采取加木垛、丛柱等加强支护的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五是事故多发地点顶板管理关。
煤矿顶板培训的目的
使工人了解煤矿顶板压力的基础知识,熟悉掌握煤矿顶板的管理知识,防止冒顶,保护好工人的人身安全,这个是最重要的。
如果觉得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安全工作培训心得体会
在生活中,安全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在进行安全工作的培训之后的心得体会应该怎么写呢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现在科学发展,经济向好,设备先进,人命值钱,按理说人们应该更加珍惜生命,更加注重安全生产,但是事实给我们带来的却是完全不同的答案。
如矿山安全事故一发再发,先是大家把目光盯住那些资质不全的小煤窑,到后来国营大煤矿也接二连三地加入进来了,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可恶性事故就是刹不住车,看来,经济发展与搞好安全生产有时并不全是正比例关系 。
如何牢固确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的安全工作,笔者认为,必须上下同心,讲究科学,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真正做到把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变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和自我责任。
下面笔者结合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谈一些个人的肤浅体会。
▲ 一、抓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必须从严 安全生产严是爱,松是害,这个道理似乎人人都明白,但要真正做到,又似乎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近几年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故及其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从严。
曾不止一次地听到有违章肇事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满,也不止一次听到安管干部抱怨对有些违章现象难以按章处罚。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操作规程每一条、每一款都是血的教训换来的,规章制度是大家举手通过后定下来的,为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浅谈如何加强煤矿企业员工培训求答案
摘 要: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煤矿企业为了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就必须下工夫分析和研究本企业资源发展的形势和需求,建立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员工培训模式,多形式、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员工培训工作,促进员工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煤矿企业因其行业危险性高,工种繁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加强企业员工培训尤为重要。
关键词:煤矿企业;员工培训一、煤矿企业加强员工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伴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脚步,煤矿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来越多的表现为人力资源的竞争。
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就是关系到职工能否很好的适应工作、挖掘工作潜力,从而促进单位的加速发展的重要方法之一。
现如今国内外知名企业早已把优先发展职工教育作为发展策略的战略方向,把建立职业培训基地作为自己强大的发展后盾,不断培育职工成长和进步已成为全面提高员工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成为了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职工的教育培训就是指创造一个环境,通过各种教导或介绍经验的方式改进职工的行为方式,使职工在这一环境中获得与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态度。
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是企业的重要人才资源,是企业最有效的投资,煤矿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是企业开发人力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的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手段,人才资源的培训与发展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它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 1、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只有不断更新知识才能跟上科技的发展,通过培训可以防止职工技能的退化,又可以丰富职工的专业知识,增强业务能力,有利于职工潜能的发挥,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企业发展。
3、培训将会为煤矿企业造就一支目标明确、合作愉快、技术熟练的大团队,培育一支学习能力强、创新能力强、竞争能力强的先进职工队伍,这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
4、培训可以极大的鼓舞士气,单位在职工身上耗费培训开支,职工会感到自己的价值被认可和重视,会觉得在这样的企业里能够工作下去,能够有所发展,能够干出成绩,从而有更强的动力去努力工作。
二、煤矿企业培训的内容(一)上岗培训 上岗培训是对新员工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他们具备完成工作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新工人素质的高低是直接影响今后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因此,新入矿人员需系统地进行安全知识、安全经验等方面的培训。
使每个员工到岗后本岗位的工作职责范围,本岗应知、应会,应做;本岗位工作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新员工在上岗2个月后要有书面考试,考试成绩纳入试用期转正的考核评定中。
平时补充招聘到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部每月一次岗前培训,这种集中式的训练其目的是要解决一些共同的问题,让新员工尽快熟悉和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为将来顺利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在职培训 煤矿企业在职员工培训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煤炭企业“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复训及副科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训,在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积极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外出脱产培训。
(2)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及各区队办证情况,对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加大培训、复训力度,积极组织新增人员和转岗职工参加公司培训的取证培训班,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加大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培训,管理人员和主要岗位要深入学习质量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流程,以质量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流程带动工作质量的提高。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合理安排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后续学历学习,结合社会多种形式提高基层管理干部文化的知识水平。
(4)煤矿企业在岗位技能培训方面:①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井下受顶板、瓦斯、煤尘、水、火等灾害的威胁,特组织“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专项学习。
②技能鉴定是国家和企业对职工的技术水平的认定,要配合公司职工培训,学校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能水平,更好地为煤矿企业服务。
③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重大事故、灾害的应变和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组织开展矿井救护、矿工自救及自救器使用学习。
④在现有工作基础之上,继续建立特殊工种实习基地,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5)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培训:①认真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通风安全认识。
通过宣传教育,让员工充分认识到认真开展通风安全培训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②制定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质量。
认真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通风安全培训,重点是要抓好培训质量,在培训质量上下工夫。
结语 高素质的煤矿从业人员是促进煤矿安全的重要因素。
英国要求矿工至少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美国虽没有类似的强制规定,但其大部分矿工也都具有高中级以上学历。
以中国的现实情况,不可能对从业矿工的受教育程度做出最低标准限制。
但是,如果各煤矿企业能够实实在在地对矿工进行岗前、岗中、岗位轮换等各类培训,仍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矿工素质和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对于降低事故率是大有好处的。
目前,我国对矿工培训没有强制性规定,应该考虑制定煤矿从业人员最低培训标准。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确定煤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和考核标准,并制定良好的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管理者和矿工)培训制度。
[2]刘耀华. 浅谈煤矿企业员工培训机制及其有效途径.科学之友[J].2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