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影响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
新条例内容更可谓亮点多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亮点一 降低了旅行社的设立门槛,促进行业发展 1、取消了旅行社类别划分,注册资本统一为30万元 在新条例中,不再有“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字眼,只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统一为30万元。
而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处罚的,即可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难度减小 3、消除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性障碍 4、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国内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减少到20万元,降低幅度巨大,另外,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旅游管理部门不再提取所谓的“管理费”。
5、外商可单独设立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原来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还增加了外资独资的旅行社,并且,取消了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400万元的最低限额,并且取消了涉外旅行社对中国投资者及外商旅游经营者的诸多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亮点二 对旅行社经营行为作了全面、严格的规范,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可谓用“铁腕”惩治不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 旅行社行业以前经常发生的虚假宣传、低于成本价揽客、单方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欺骗、胁迫消费、领队“甩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将被《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禁止。
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行为也将被明令禁止。
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条例同时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否则,将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新旅行社条例对旅游行业和导游人员的影响
~~在目前的旅行社经营格局了,计调成了旅行社经营管理的核心岗位,也成了基本岗位。
计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也决定着旅行社的利润标准和服务质量,如此关键的一个岗位,可悲的是我国目前的旅游行业却没有给这个关键岗位给予认证和规范。
在具体操作里也没有工作优劣的一个衡量标准,更可悲的是只要说在旅行社工作,别人一般都只知道是导游。
任何一个大的行业或全国性的一个企业都会对于它的每一个岗位制定严格的岗位规范,否则不可能实行跨地区的管理,而我们却恰恰在这种核心岗位上没有可以实际参照,利用乃至权威的标准,也就是说明,我们还没有准备好做大
~~ 建议:同程三大借着这么多优秀的经理人到场的机会,可不可制定出一个非官方的行业计调的操作规范
偶先抛砖引玉,可不可以就以下的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计调的分工和定义,二:计调的知识储备和信息储备三\\\\计调的日常作业规范,四:计调的采购原则,五:计调工作的档案管理,六:计调工作的客户回访,七:计调工作的移交和配合,八:计调工作如何结合外联 偶就来先起个头,希望大家支持!!!!!!!!!!!!! 一:计调的分工和定义:组团型计调、接待型计调、专线型计调、散客型计调 (至于还有没有更好的方式进行分工和各种分工的定义就希望能听听大家的意见了) 二:计调的知识储备和信息储备 知识储备: 1:一个合格的计调应该熟悉各项旅游法规,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方面的法规以及酒店管理、以及车辆运输、航空法规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
2:应该有较强的文挡处理知识,其中包括电脑办公自动化软件和简单的图形处理软件,以后肯定会加上熟练使用旅行社各种经营管理软件(个别岗位还应该要求具有网页制作和其他网络操作能力)也包括一些档案制作和编制能力。
3:交际和沟通知识的储备:旅游是个与人打交道的行业,如果没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不通晓一般的礼仪常识是不行的,如果可以类似于保险行业进行专门针对性学习和培训,那么就会有更好的效果。
包括细致从电话接听,到团队完毕后回访,指定一个标准的程式,严格执行。
信息储备:不同的计调就不同的分工,但是必须根据分工需要进行有大量的信息储备 组团性计调信息储备: 1:组团型计调必须了解各条线路的价格,成本,特点以及可以影响这些因素的原因,还有各条线路的变化和趋势。
初入门的这种类型的计调,建议最好从全陪做起,而且要时常调阅本社团队的卷宗,了解各条线路和各地接社的信息反馈,编写各条线路地接社的反馈总结,同时了解客户情况,对于自己所在的区域市场建立熟悉的人际关系,多渠道的了解客户信息。
2:组团型计调必须要有一种以客户为中心,满足客户需要的理念,成为客户的朋友。
(如何培训和规范这方面的能力还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3:定期,每天查阅传真和信息,在报价前再次落实核准价格,行程,标准,所含内容在签定合同前提前通知地接社作好准备, 4:规范确认文件,在确认件中必须要同时具有到达时间,行程安排,入住酒店的标准,景点情况,餐标,车辆标准,导游要求、可能产生的自费情况。
建议必须细致到车型、车龄、酒店名称,还有可变化情况和变化后程序和责任情况。
5:熟悉导游情况,了解每个导游的年龄、外型、学历、反馈、性格、特点、责任心、平常心,并了解社内导游的安排情况,以便做出针对客户作出最合适的导游安排。
(其实还有很多需要储备的信息,还是希望大家能够给我补充) 地接型计调信息储备: 一:熟悉所有接待区和周遍可利用地方的宾馆,车辆,导游、景区、景点情况, 1、车辆细致到车龄、车型、车况、驾驶员特点、车属公司的情况,经营者的特点,经营状况的好坏,事故的处理能力。
各种行程和季节不同的车费和每条线路车辆所需要的油费、过路费以及该车所需要按月交纳的规费管理费的基本情况,以及每趟次可能产生自费购物收入的下限和平均情况。
2、宾馆细致到位置、星级、硬件标准,软件管理水平、同级的竞争情况,经营情况,经营者的特点,以及经营状况还有沟通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还有各宾馆各季节的价格及变化情况。
3:了解地接范围内所有的景区,景点的门票、折扣情况,自费景点、索道的价格、资源品位、以及特点,尤其要关注不同客源地客人对该景点的评价。
4:熟悉本社导游的管理方法、熟悉本社导游每一个的导游的年龄、外型、学历、质量反馈、性格、作业特点、责任心、平常心、金钱观念、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适合的团型,并了解社内导游的安排情况,以便做出针对客户作出最合适的导游安排。
5:熟悉本社的竞争环境,尽可能多的了解竞争对手的特点、报价、操作方式、优势和劣势。
6:熟悉和本社相关线路或者是合作,连动线路的特点,下站或上站的操作情况,合作社特点,竞争情况,通常报价内容,浮动状况。
7:熟悉所有客源情况以及客源地的旅行社状况,特点,竞争情况以及信用程度。
设立旅行社的详细步骤
一、国内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国内旅游者,为国内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
二、我国对旅行社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投资旅行社就必须申请和领取,然后方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这就是设立旅行社先证后照的基本程序。
我省实行国内旅行社许可制度。
未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三、国内旅行社设立条件: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足够的营业用房;必要的营业设施: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②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包括持有颁发的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1名,取得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③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按照的规定向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四、旅行社的申报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须含有旅行社字样)2、设立申请书(附参考样式)3、设立旅行社(附参考样式)4、旅行社章程(附参考样式)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务所或者审计师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交纳承诺书7、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证明8、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在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五、旅行社的审批和注册1、旅行社审批原则: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旅行社的审批程序:(一) 初审与转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应向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文件,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所在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需要出发,结合其所掌握的申请人的真实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查,就设立申请的旅行社是否符合规划和需要,以及对本地区旅游发展和行业管理的作用、影响,提出本部门的初审意见,并作出通过初审转报省旅游局研究审批或不予通过初审通知申请人的决定。
(二) 审批:省旅游局应当自收到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三) 发证:国内旅行社被批准后省旅游局通知拟设地旅游局按规定收取质量保证金;申请人持交款凭证复印件到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领取。
(四)注册:申请人须在颁发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持省旅游局批准设立的文件和到拟设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报省旅游局备案。
无故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许可证》自动作废,由颁证机关收回。
(五)《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之日前的三个月内,持到期《许可证》及其副本,到颁发机关换发《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如《许可证》载明项目内容变更,或损坏、遗失,应当在发生变更等情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原《许可证》或遗失证明材料,向颁发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许可证》无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流程
旅行社 英语名称:travel agency 或 travel bureau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目录旅行社职业 设立的条件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 交纳质量保证金 申请的提出 权利与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二、旅行社的义务相关旅行社 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国外旅行社的分类 中国旅行社的分类 旅行社相关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社团活动 (以校内活动为主) 第六章 附则旅行社职业设立的条件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交纳质量保证金申请的提出权利与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二、旅行社的义务相关旅行社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国外旅行社的分类中国旅行社的分类旅行社相关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社团活动 (以校内活动为主) 第六章 附则展开 编辑本段旅行社职业 领队、导游、车长、订票员、签证专员、计调员 出入境操作 会议会展(旅游操作)等。
编辑本段设立的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编辑本段旅行社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
编辑本段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四)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编辑本段申请的提出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编辑本段权利与义务 旅行社在进行旅游经营活动中,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旅游政策规定,有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行社的权利 (一)旅行社有进行旅游广告宣传促销和组织旅游招徕活动的权利。
旅行社可根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和开展旅游业务促销活动,组织招徕和接待旅游者,但所有这些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旅游广告,不能以任何欺诈手段骗取旅游者。
(二)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服务项目。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并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行社要按照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旅行社有权向被提供服务的旅游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综合配套的各项服务,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
(四)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
(五)旅行社有权向因未按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游活动的旅游者收取违约金,有权向因旅游者自身行为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提出索赔要求。
二、旅行社的义务 (一)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二)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
(三)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旅行社应给予赔偿。
(四)旅行社有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尊重旅游者的民族习惯。
编辑本段相关旅行社 西安悦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国旅国际旅行社 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桐城青年旅行社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 中国旅行社总社 辽宁沈阳青年国际旅行社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康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旅游总公司 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妇女旅行社 北京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友声旅行社 蓝色假日旅行社 编辑本段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所谓旅行社,有许多的定义。
其中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旅行社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
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
”的行业机构。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有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找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编辑本段国外旅行社的分类 国外旅行社的分类主要是指欧美国家中旅行社的分类。
欧美国家中旅行社主要分为两大类 旅游批发经营商。
旅游批发经营商是指主要经营批发业务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
所谓批发业务是指旅行社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了解和预测,大批量的订购交通运输公司、饭店、目的地经营接待业务的旅行社、旅游景点等有关旅游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然后将这些单向产品组合成为不同的包价旅游线路产品或包价度假集合产品,最后通过一定的销售渠道像旅游消费者出售。
旅游零售商。
旅游零售商机主要经营零售业务的旅行社。
旅游零售商主要以旅游代理商为典型的代表,当然也包括其他有关的代理预定机构。
一般来讲,旅游代理商的角色是代表顾客向旅游批发经营商及各有关行、宿、游、娱方面的旅游企业购买其产品,反之,也可以说旅行代理商的业务是代理上述旅游企业向顾客销售其各自的产品。
编辑本段中国旅行社的分类 中国旅行社最初分为:一类社、二类社、三类社;分管于:国际旅游局和各地旅游局; 在2000年以后国家旅游局不再具体管理旅行社的事务,全交由当地的旅游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后分为:国内社、国际社(国际社又分为有出境权和无出境权两种); 目前国内各地的旅行社从业务上又分为:组团社、办事处(也可以称为:批发商、分销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组团社:是指在出发地并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游目的地接待出发地组团社游客的旅行社; 办事处:是指地接社设在出发地城市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此类办事机构并没有经营权不合法; 当然还有一些俱乐部及不合法的旅游机构,他们更没有相关的资质。
编辑本段旅行社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旅游协会是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及学校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管理下独立开展工作,本社团依照学校的《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及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服务在校学生,促进旅游发展,活跃校园文化,传播旅游知识,提高综合素质。
”目的在于通过举办各种旅游文化及学术交流活动,增加大学生的旅游知识,提高其旅游组织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
第三条:协会遵守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协会活动遵循既定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是对旅游方面感兴趣,思想品德好,有为集体为学校服务的奉献精神,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并按期交纳会费的本校学生,均可参加本协会,经协会同意后即可成为旅游协会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服务和编印的资料、刊物;? 5、获得一张精美的旅游社会员卡; 6、更加优惠的参加社团的旅游活动; 7、有申请退出协会的自由。
? 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和增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合作; 3、积极参加协会召开的会议和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向协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信息和经验; 5、按期交纳会费。
? 第六条 会员长期不参加协会的会议和协会组织的活动,或有其它违反协会章程行为,严重损害协会声誉的,协会有权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理,包括:批评、警告、劝其退出协会。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十条:会员大会由社团全体成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
会员大会每学期初举办一次。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下设立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组成的常务理事会,负责会员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主要权责为: (一)行使监督权; (二)制定、修改本章程; (三)讨论和制定工作方针和计划; (四)审议和通过增加或撤销本社团职能机构的权力。
(五)对会员长期不参加协会的会议和协会组织的活动,或有其它违反协会章程行为,严重损害协会声誉的,大会有权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理,包括:批评、警告、劝其退出协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学校《社团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本协会经费来源由会员交纳会费,会费定于每学年收费10元;而有关活动学院给予一些经费;经费来源另由其他一些合法途径,如由赞助公司提供等。
第十三条:全部经费由本协会办公室财务科管理,即由收纳员及出纳员管理,最后由会长签字许可。
做到开支合理,帐目清楚。
第十四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各项活动、讲座,以及杂志的购买等支出。
不得用于其他私人使用,一旦发现,给予严重惩罚。
第十五条:若有特殊情况,如有突出表现,对协会的发展提出有利的意见或建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十六条:年度收支情况,应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查,并向协会报告,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第五章 社团活动 (以校内活动为主) 第十七条:协会举办活动必须向学院团委提交申请,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协会举办活动、讲座、报告等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协会在开展活动或讲座前进行前期的精心策划,并对各部门进行分工。
协会开展活动或邀请有关人员在学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在协会内部一致通过,并进行前期的精心策划,对各部门进行分工。
协会进行的活动或讲座等需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得到团委的同意。
协会各部门进行前期筹备:宣传部进行有关活动的宣传;组织部进行有关的人员联系;外联部有必要时进行有关赞助经费的事宜;办公室负责其有关工作。
活动或讲座等结束后,由组织者向学院团委作活动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协会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旅行社内部控制的规范是什么
一、旅行社适用《规范》的意义 规模不一、业务形态不同的旅行社行业需要统一的企业内控规范进行评价和衡量 我国旅行社行业目前正处于产业升级的关键阶段,旅行社行业不断出现分化和细分,一方面仍有大量的传统中小旅行社在低端市场上搏杀;另一方面,一些大型的旅游企业或借历史形成的垄断优势、或依靠资本市场的融资,通过兼并、收购、整合、创新,发展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企业集团;还有一些新锐企业以旅行社经营形式介入其他业务领域,或以对其他产业和行业的掌控、借力资本、技术、资源优势进入旅行社行业,发展会展旅游、休闲度假、特种旅游、在线旅游等旅游新业态。
不同规模和业态的旅游经营者难以以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衡量,每年公布的“全国百强旅行社”排名,也仅是对旅行社企业接待业务量的一些常规经营数据的综合排名,难以准确反映旅行社在竞争能力、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甚至是能否代表旅行社发展方向的真实和全面的状况。
因此,需要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科学的标准来对各旅行社进行衡量,对企业的控制能力、对风险的把控程度是所有企业面临的最为关键的问题,而《规范》重视的就是企业的这些内功,并且特别强调企业的文化建设、战略眼光、规范管理和业务流程。
可以说《规范》的出台,为旅行社行业树立了一个评价、对比的标杆,更是一面可以真实反映各旅行社管理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镜子。
在这方面,有关地方旅游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已通过评比5A旅行社等方式进行了一些尝试,其中的一些评价标准和指标已经和《规范》的内容很接近,但也仅圄于某一地方,《规范》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其意义和价值更为重大。
另外,该规范对于信息的沟通与披露做出明确要求,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
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 通过引入社会和制度的监督机制强化旅行社的自我约束意识,对于规范旅行社运作、增加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加强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信赖度,构建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而针对旅行社行业鱼龙混杂的状况,以统一的内部控制规范作为方向和标准,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社会监督,通过社会评价以市场机制实现产业升级、实现优胜劣汰,更是旅行社行业走出低端竞争、不被信任的最佳方式。
目前旅游法规和标准中缺乏以旅行社企业内控和管理为指向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指明了方向、树立了模板 现行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种是从行政管理的宏观角度出发的行政法规,如《旅行社管理条例》;一种是以具体的旅游操作规范为内容的标准文件,如《导游服务质量标准》、《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而以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为内容的中观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缺位的现象,需要相关的规范予以补充和指导。
另外,由于旅行社业务类型以及从业者素质、从业经验和企业诉求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同企业间也存在着业务用语或者管理术语表述的不同,如“自由行”,有的企业称为“自由人”,有的称为“单项委托”,有的称为“小包价”。
对于企业内部人员层级和岗位职能的界定更是五花八门。
而对于不同业务模式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如对于承包经营,业内褒贬不一,对于旅行社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批零体系等,都有不同理解。
这种现象对于旅行社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人才的流动、旅行社行业理论归纳和经验总结,都形成阻碍,迫切需要在中观角度,在企业的管理、规范上、在企业管理者的认识和行为标准上、更在从业者的认识上形成一致的看法。
目前大部分旅行社侧重的是对人和业务来源的控制,没有上升到更为全面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上 旅行社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管理形式粗放,核心员工掌握核心资源,业务部门条块分割;只注重经营业绩,对服务过程疏于监管;资源共享性差,工作重复、效率较低;对旅游服务控制的系统性不强;而包括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经营安全风险、风险评估和处置等更不被重视。
许多旅行社不注重管理文件、建立服务规范,即使制订了某些文件,也存在着系统性不强、协调性差、对旅游服务的规范性要求薄弱等问题。
就这点而言,《规范》对于旅行社企业内部流程梳理、协调内部资源分配、提高管理透明度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规范》第七条也明确了“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
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
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
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
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
(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
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
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
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
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
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
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
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
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
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
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
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
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
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
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
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
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
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
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
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
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
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
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
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
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
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
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
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
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
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
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
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
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
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
旅游者向110报案。
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
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
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
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
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
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
(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专家点评: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
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
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安全意识淡漠。
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
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
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
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
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
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
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
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
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
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
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
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
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
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
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
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
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
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
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
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
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
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
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
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
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
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
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
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