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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法冬暖夏凉心得体会

时间:2016-01-27 05:06

《李司法的冬暖夏凉》片尾曲叫什么名,就记得有句歌词是长城深处是我的家

长城我的家词曲\\\/樊士歌有一个地方常驻在心中有一段时光记忆在梦中有一片沃土丰收着希望有一缕牵挂一往深情那个地方生长着我的根那段时光盛满年少的梦那片沃土养育了我那份牵挂让我一生钟情魂牵梦绕我的家美丽传奇大长城自古繁荣昌盛地风流人物化作满天星蒜香田园农家乐繁荣发展大长城大美和谐宜居地多彩妖娆更多情(童谣)长城的地长城的天长城大蒜美名传长城的路长城的桥长城盛产红辣椒长城的根长城的魂长城老家最最亲鲁南苏北大平原好客山东南大门有一片广袤的田野绿油油有一道壮丽的风景金黄黄有一种独特的味道记心上有一份绵绵的情怀永不忘那片田野飘荡着大蒜香那道风景风动滚麦浪那种味道诱人的火辣辣那份情怀让我海角天涯望故乡魂牵梦绕我的家美丽传奇大长城自古繁荣昌盛地风流人物化作满天星蒜香田园农家乐繁荣发展大长城大美和谐宜居地多彩妖娆更多情(童谣)物华天宝我的家人杰地灵长城人春夏秋冬四季画天涯海角不忘根这方水土养育了我醇厚朴实长城人祥和兴盛大发展美丽的长城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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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司法的冬暖夏凉》

影片根据“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模”、原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司法所所长李培斌同志的生前事迹编导摄制,讲述了一位基层干部的感人事迹。

李培斌坚守司法基层一线28年,卓有成效地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生动展示了李培斌同志长期扎根司法行政基层,一腔大爱、为民服务的感人事迹,还原了一个真实鲜活、令人感动、催人奋进的政法英模形象,被当地群众亲切称为“李司法”。

可以下载火星搜索app观看,记得下最新的版本1.0.0.0.7以上哦

一篇实习报告

我的暑假实习报告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

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

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

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

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

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

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

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

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

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

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

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

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

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

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

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

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

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

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

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李汉荣的文章

李汉荣(1958——),著名诗人、散文家、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笔名牧童、林中河,陕西勉县人。

多年来写作诗歌约3000多首,散文2000多篇,中短小说30余篇。

1982年毕业于陕西汉中师范学院中文系。

曾任略阳县一中教师,调任略阳县司法局副局长,自愿辞官到略阳文化馆当馆员,后调至《汉中日报》社当编辑至今。

东家长西家短是什么意思

第一种就是说,避免不了别人说些闲话.例如,不要把这件事向外面的人提及.要不这东家长西家短的,不好.第二种是指不要随便给人分辨是非.要不然双方对你有看法

宋代监狱管理工作

悯囚制度是中国古代监狱制度的组成部分,形成于西周、秦汉各项制度基本形成,三国至南北朝得到进一步发展,隋唐已形成完整的体系,宋至明清时期得到完善,其对当前的监狱改革和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借鉴价值。

宋至明清时期如下:1、继承完善了前世悯囚制度的优良传统。

(1)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方面。

宋代高宗诏定:“禁囚无供饭者,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

” 元代规定,“诸在禁囚徒,无家属供给,或有亲属而贫不能自给者,日给仓米一升,三升之中,给粟一升,以食有疾者”。

说明了这时已有了囚粮标准。

元代也对囚犯病医做了规定,并开始设置专职医官。

如元成宗大德七年(公元1303年)“始专置官部医一人,掌调视病囚。

” 明清关于罪囚的食粮、罪囚防病和病囚的处理规定的更加详尽。

《大明令•刑令》规定,“枷杻带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匣,夏备凉浆,无家属者食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夜给灯油,病给药医。

”明宪宗成化十二年,“广设惠民药房,疗治囚人”。

明朝还规定:对患有瘟疫传染病的囚犯要“移房调理”,准予脱去戒具,允许家人入视,并设炕灶便利调养。

徒罪病囚还准许保外就医。

至清朝,禁囚口粮一律由官府供给,正式确立了“罪犯吃皇粮”的制度。

规定无论禁囚是否家贫,其食粮一律由官府供给。

在数量上“日给仓米一升,寒给絮衣一件”。

《刑部处分则例》明文规定:禁囚“凡应禁之一切铺监收费永行革除”,也就是禁囚的生活用品均由监狱配给,不再收费。

(2)继续采取宽仁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特定群体采取特殊的处遇方式。

宋朝对怀孕妇女,“虽犯罪亦散禁”。

元律规定,“诸孕妇有罪,产后百日决遣。

临产之月,听令召保,产后二十日复追入禁”。

明清对妇女犯罪,在囚禁上更加宽仁。

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犯者交本夫或亲属邻里看管,一般不予囚禁。

明律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者交本夫者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于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尽禁。

” 清律规定,妇女非实犯死罪者,由承审官拘提供后,即交“亲属保领,听侯发落,不得一概羁禁”。

而对年老人、未成年人、废疾人等,明代总结历代尤其是唐宋悯囚制度的优良传统,对上述人员决定予以单独关押. 《明会典》载:洪武元年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岁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

清律亦有此规定。

2、确立并发展热审和寒审制度。

“热审”与“寒审”是明清统治者为了宣扬悯囚恤刑,在每年最热的五、六月份与最冷的十、十一月之间,对系囚中的轻罪犯者,暂予释放回家,过后返狱收监的制度。

“热审”定制实际始于明成祖永乐三年,开始仅限轻罪。

不久,并“宽及徒流以下”。

至明宪宗成化年间 ,“热审”之制进一步完善,始有“重罪衿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等具体规定。

清沿明制,清朝热审之例,始于顺治八年,定制于乾隆年间。

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行热审,除军流徒犯窃盗斗殴伤人不准减免外,其他杖罪人犯各减一等,笞罪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待立秋后照例减等补枷。

“寒审”,历朝皆无此制。

明成祖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每月收留系囚数百人,大辟仅十分之一,多数皆非死罪。

由于天寒,如久系不决,必有瘐死者。

故成祖下谕,对“杂犯死罪以下月二百,系准赎发遣”。

3、完善保外入视制度。

保外制度是我国古代监狱管理中,主要对病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保外就医或保外侯判的制度。

宋太宗雍熙年间,根据“诸州所奏狱状有系三百人者,乃令门留、寄禁,取保在外”。

清朝对徒流以下的病囚,允许“保外调治”。

对徒刑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由狱官提出名单,承审官验看属实后,即由所在地方官员“取具的保,保出调治”。

4、实行存留养亲或留养承祀。

是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独子)者可免于处死的情况。

留养承祀适用于非“十恶”案件。

在唐律中曾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明清律中正式确立存留养亲制度。

按《大清律例》:“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

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军犯准此)。

” 体现了重法与顾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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