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一是要强化责任述评,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下级党组织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全面开展党组织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述职评议。
二是要严格责任考核,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换届和干部任前考察等各类考察考核中,通过专项督查、谈心谈话等途径加强督促检查。
三是要强化考核督查结果运用,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党员群众评价不高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干部不得提拔重用。
四是要严肃责任追究,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管党治党不严致使违纪问题频发、不正之风蔓延的,严肃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以问责追责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全面从严治党的对策有哪些
一是要强化责任述评,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下级党组织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全面开展党组织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述职评议。
二是要严格责任考核,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换届和干部任前考察等各类考察考核中,通过专项督查、谈心谈话等途径加强督促检查。
三是要强化考核督查结果运用,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党员群众评价不高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干部不得提拔重用。
四是要严肃责任追究,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管党治党不严致使违纪问题频发、不正之风蔓延的,严肃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以问责追责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工作研究: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工作研究: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思考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机关党的支部是党组织的细胞,加强基层检察院党支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基层检察院党组织规范有序、高效运转的基本保障。
通过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助于基层检察院更好地应对新形势、新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到让组织满意、让党员满意、让群众满意。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不断深化,特别是经历多次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基层检察院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着诸如有的党支部弱化、虚化、边缘化,支部生活表面化、形式化等问题。
推进基层院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首先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从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最基本的制度抓起,加强党支部组织生活标准化建设,明确组织生活的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切实推动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使党支部真正严起来、活起来、强起来,确保组织生活经常起来、认真起来、严肃起来,以高质量的组织生活不断强化机关党支部的政治功能,提升党支部的组织力,使党支部更好地担负起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
如何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行两个责任
如何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行两个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和纪委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
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制约反腐败向纵深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关键在落实好“两个责任”。
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这是前提,是基础。
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委,或是“挂帅不出征”,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是只重业务不抓党务、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有的甚至抱着与己无关的思想,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全推给纪委。
说到底,这都是党的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
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职责,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的重要部署,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
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不抓谁抓?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上,党委必须说明白话、干明白事、做明白人,把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头、抓在手上,这是应有的政治责任,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不是说纪委监督责任就没有了,恰恰相反,越是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越是对纪委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责无旁贷,必须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
纪检和监察有什么区别
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署要求,推动党政主要负责实履行推进法治建一责任人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第八条 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