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加强纪律建设,打造消防铁军
“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同志强调了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制定科学严密的纪律。
纪律是否科学严密,是纪律能否得到严格有效执行的前提。
只有制定的纪律科学严密,才能使纪律易于执行、便于操作。
为此,在制定纪律时要讲究严密性、系统性、可操作性。
加强纪律意识教育。
增强纪律意识,筑牢遵守纪律的思想基础,是纪律建设的重要任务。
如果广大党员干部没有牢固树立纪律意识,不能自觉遵守和维护纪律,纪律执行起来就会非常困难。
应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领会熟悉相关规定,牢记具体内容,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养成自觉执行纪律的习惯,把纪律转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发挥领导干部带头遵守纪律的表率作用。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发挥表率作用,对加强纪律建设至关重要。
领导干部应树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带头学习纪律、严格遵守纪律、自觉维护纪律,在遵守纪律上率先垂范。
此外,还要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打造一支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如何进一步加强部队廉政建设
成立廉政相关部门~并且实施长官连坐制(部属出事~长官连带负责)~提供额外薪水加给以及优良的福利藉以提供部属忠诚度~另外进行单位思想训练藉以强化归属感~
如何认识和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
主体责任是基础、是前提,监督责任是服务、是保障。
我们要正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切实履行好 “两个责任”,促进“两个责任”互动,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方面,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与同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是接受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的监督”。
总书记曾经说过:“各级领导干部要纠正那种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依法依规保护监督的意识,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事业所要求的各种监督之下”。
纪委要发挥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离不开党委正确认识监督、主动接受监督。
各级党委及班子成员,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是对自己的爱护,养成在监督之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
特别是在行使选拔任用干部权、行政审批权,以及在行使财政资金使用、固定资产运营、金融资本运作、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要权力时,更要自觉接受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二是支持监督。
中央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将“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应尽责任之一。
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直接决定着纪委履行监督职能的力度和成效。
党委要加强对执纪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加强跟踪问效。
要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撑腰壮胆,尤其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查办案件工作,领导和督促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腐败问题敢于亮剑,绝不姑息迁就。
要为纪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重视和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执纪监督的“铁军”。
另一方面,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的过程中,要有效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是协助主体。
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责任务,是纪委的分内之事。
纪委要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党委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反腐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正反两方面典型,为党委决策提供依据。
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相互配合,通过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二是监督主体。
既包括对下级党委的监督,也包括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既包括对行使权力、遵守党纪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也包括对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
安徽省探索建立了省直部门党委(党组)和省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省纪委全会上述责述廉制度和纪委书记不定期约谈制度。
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办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纪委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实践四种形态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摘要:在新的形势下,企业纪委如何围绕监督执纪问责等重点工作,聚焦主责主业,履行好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成为重要的课题。
做好推动监督责任有效落实,是非常关键的意向工作如何更好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和执行制度,充分履职,推动监督责任有效落实。
笔者从以下方面与大家探讨。
关键词:基层;党风;监督;强化一、强化责任意识,推动“两个责任”落实企业纪委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督的主体责任,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要充分认清各级党组织和党政一把手是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
责任主体到位与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决定性作用,也直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成效。
纪委要督导基层党组织强化主体意识,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抓中心任务与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责任。
各级纪委要注重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增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要监督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抓好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
如何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全面落实“三转”要求 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体,纪委协助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的工作才不会迷失方向,才能理清监督什么、怎样监督、为什么监督的问题。
但是必须要深入贯彻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保证执纪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职责分工,把该管的切实管好,把不该管的事情坚决交还主责部门,切实解决纪检监察干部工作错位问题,杜绝耕种别人家“自留地”,荒废自家“责任田”的问题。
二、完善纪检监察“双重领导”,解决监察干部 “后顾之忧”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全面落实“两个为主”,使纪检监察机关“放开手脚”开展执纪监督工作,使纪检监察干部抛开“后顾之忧”履职尽责,解决监督缺位问题;认真落实“两个报告”要求,严格执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情况制度,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纪委的领导,将纪检监察干部从乡镇业务中“抽离”出来,将监督力量从党委党组的领导中“独立”出来,提高乡镇纪委履职能力。
三、加强组织协调,扎实践行“两个责任”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抓手,突出“一案双查”,不断完善机制、强化措施,推动“两个责任”全面落实。
建立健全党委书记抓党风廉政建和纪委书记述职评议形成刚性制度,坚持定期开展,让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上台述职,当场接受全体与会人员监督评议,通过“红红脸、流流汗” 切实把“两个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把自身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政治责任落实到位。
四、抓早抓小,强化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建立乡镇纪委书记与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约谈长效制度,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约谈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违纪苗头早发现、违纪问题早处理,通过“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等 “四种形态”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坚持有错必查、有责必问的原则,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工作纪律、顶风违纪搞“四风”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大震慑,创建执纪监督的高压环境,营造人人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维护纪律的良好氛围。
五、重拳出击,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加大纪律审查力度,紧盯基层“微腐败”,重点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惠农资金、征地补偿、扶贫救助、低保五保等腐败案件,坚持“治病救人,治腐清源”原则,积极探索关爱谈话提醒监督模式,针对一些久治难愈和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关爱谈话和提醒教育活动,帮助党员干部认清问题所在,自觉改正。
要认真研究腐败滋生蔓延的根源,建立起教育与监督、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惩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六、强化责任担当,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纪铁军通过开班培训、以案代训、轮岗轮训等多种方式,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业务技能。
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警示教育大会,使纪检监察干部牢记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坚定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立场,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敢担当、作风正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一名县纪委副书记
当前形势下,中共中央对纪检监察、反腐倡廉工作非常重视,特别是对各省市(县)区的反腐倡廉工作尤为重视。
下发了很多相关文件、制定修改了大量规章制度、开展了许多加强廉洁从政工作的活动,其目的就要进一步加强各地方反腐倡廉工作,那么,作为一名县纪委专职副书记,该如何落实好上级政策,履行好党所赋予的职责呢
我认为: 一、当好一名县纪委书记,必须树立“四种意识”。
\\r首先要树立宗旨意识,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常怀为民之心,多办利民之事;其次要树立责任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要树立奉献意识,正确对待个人得失,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四要树立表率意识,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做人,“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要以身作则,要想管好他人,先要管好自己。
自己必须要牢记党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并能切实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让这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约束自身行为的一把戒尺,每当想起这些制度法规,就得意识到这是一面带电的高墙,不能逾越这道警戒线,否则就会身败名裂,受到法律的严惩。
\\r二、当好一名县纪委专职副书记,必须成为一名统筹兼顾的指挥能手。
\\r1、要当好决策者。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努力形成党政齐抓、部门协调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力度,重拳出击,严肃查处贪污受贿、弄权谋私、失职渎职、买官卖官、弄虚作假、拉帮结派等腐败行为,严肃惩处腐败分子;从用人、用钱、用权等方面入手,大力推进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三方面制度改革,做到关口前移,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条件和土壤。
\\r2、当好“领头人”。
在新形势下,要把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素质强、纪律严的“铁军”。
一方面要创造机会,让每位干部的能力和水平都能得到不断的提高。
另一方面在政治上要关爱干部,让他们觉得干纪检工作有“奔头”;在工作和生活上要关心干部,让他们无后顾之忧。
从而发挥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r三、当好一名县纪委专职副书记,必须成为一名坚持原则,大公无私的“黑脸包公”。
\\r纪委专职副书记这几个字意味着责任,寄托着人民群众对正义公道的期盼。
主体责任教育制度监督与监督责任的监督执纪问责中的监督有什么区别
一、关于监督、执纪、问责的概念和内涵1. 监督:据《辞海》解释,监督为监察、督促。
该词最早见于范晔所著《后汉书·荀彧传》。
曹操极力主张由荀彧担任监军一职,他在上奏给汉献帝的奏章里有这样一句:“臣闻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谋而鲜过者也。
”意思是,古代派兵遣将时一般任命监军一职,以便庄重地执行国家使命,避免和减少过错,起到监察督促的作用。
《说文解字》将“监”解释为“临下也”,从上往下看,将“督”解释为“察也”,即察视的意思,大意是对派出打仗的军官是否严格执行皇帝的命令进行监察和督促。
由此可见,此前我国就已有了“监督”一词,并且它明确有着监察督促的含义。
监督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法律和纪律等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对特定组织或个人行为拥有权力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活动。
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2. 执纪:是指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党纪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纪律的内容和纪委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有一条始终未变,就是严明党的纪律,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3. 问责:顾名思义就是追问责任。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矫正自古有之,如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我国古代社会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已蕴含现代行政的理念、渊源和形式,但囿于历史条件、政治体制等因素,并没有真正形成具有现代民主和法治意义的“责任政府”,作为现代吏治习惯的行政问责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重大责任事故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建立了许多责任追究制度。
2003年“非典”以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明显加快了步伐,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本质上来讲,问责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最终目的在于保证公权力的运作始终遵循公共意志的表达和公共利益的诉求。
二、监督、执纪、问责的区别与联系从区别来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1. 依据不同。
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执纪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问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
2. 对象范围不同。
监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内部性,监督范围只局限在中国共产党内部,对党外组织和个人不具有监督效力;监督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只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不论其年龄、身份、职务、工作如何,都属于纪检机关的监督对象,只要是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不论其单位性质、层次高低、人员构成如何,都属于纪检机关的监督对象。
执纪对象包括所有党员和公务人员。
主要针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问责对象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可见,问责的对象主要是指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包括一般党员和公务人员。
3. 决定机关不同。
执纪的决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特有的程序作出。
问责的决定机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是承办机关。
一般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4. 内容不同。
监督主要包括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做好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
执纪主要是依法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依纪依法纠“四风”、依纪依法惩治腐败、依纪依法开展行政监察。
问责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为一般责任、重大责任和特别重大责任;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 方式不同。
监督方式主要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执纪包括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处分和执行处分等环节。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改组、解散。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问责方式一般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在实践中还有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岗位调整等。
6. 作用不同。
监督主要是对党员和党的干部采取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引导党员和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遵纪守法,体现了保护、惩戒功能。
执纪是为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决议和行政机关的决定正确实施,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与合法权益。
问责将有利于干部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工作落实。
从联系来看,“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
这三者体现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1. 监督是主线,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始终。
监督是最基本的职能,也是执纪问责的基础,没有有效的监督,就发现不了问题,执纪问责也将无从谈起。
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是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客观需要。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责任扛起来。
2. 执纪是核心,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得失成败。
执纪是纪检监察机关特有职权,是保证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
没有执纪,只有监督,就没有纪律约束力、惩戒力、震慑力,也失去了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
必须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坚决查纠不正之风,重点查处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有力震慑。
3. 问责是关键,守护住纪检监察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
问责和执纪相互补充、各自有所侧重,执纪是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一种处分,而问责是对责任缺失的一种追究,是保证各项责任落实的有力手段。
责任制实施十多年来,之所以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倾向,关键就是没有责任追究。
实践证明,只有严格问责,才能传递压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将“两个责任”落实在行动上。
三、对监督、执纪、问责的要求近年来,随着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泛化、主业弱化、作用虚化越来越严重,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效果都在明显下降,造成“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理念、找准定位,必须紧紧咬住本职,聚焦中心任务,必须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
1. 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职责定位。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依然多发,纠正“四风”、防止反弹任务艰巨。
一要更新思想理念。
纪委要摒弃以往的思维定势、角色定势和工作定势,以跟得上、抓得住、用得好机遇的态度深入推进“三转”工作,从真正解决问题的角度定任务、用方法、添措施、强机制,重构和强化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工作理念。
二要明确职责定位。
党章第44条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两个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这都是职责定位的根本依据。
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根据现阶段任务,把职责具体化,把更多精力调配到主业上来,实现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做到监督工作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三要主动担当责任。
纪委既不能代替党委行使统一领导职权,也不能代替部门担起具体责任,越俎代庖,冲到一线。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敢于担当、敢于亮剑、敢于碰硬,遇到矛盾和问题,不搁着、放着、躲着。
2. 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监督执纪问责主业。
履行好监督责任,才能体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顺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发展趋势。
一要严明党的纪律。
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
二要深化作风建设。
坚决纠正“四风”,抓源头治根本,建立改进作风长效监管机制,反复抓、抓反复,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释放从严信号,坚决防止反弹。
三要严查违纪案件。
把严格执行程序贯穿于执纪办案全过程,使初步核实、证据收集、移交线索、案件审理等各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拓宽线索举报渠道,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和处置机制,认真核查各种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要严格责任追究。
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将工作任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和要求,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
3. 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内生动力。
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接处信访能力、查案能力、调研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锤炼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品格,做到“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一要加强学习教育。
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跟班轮训、警示教育等方式,经常性地组织干部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反腐倡廉长效教育新机制。
二要坚持正确履职。
从“执行主体”向“监督主体”转变,紧紧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围绕行政监察法赋予的五项职责,从一般性的业务检查向履职监督转变,防止从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
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执纪监督“铁军”。
4. 加强保障,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
加强对执纪监督问责的组织领导,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有力保障。
要强化协调配合。
把主要力量放到对遵纪不够、执纪不严、违反纪律等现象的监督和案件查处上来,把工作重心放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执纪和曝光上来,把主要精力用到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来,推进各级纪委同转,以上转带下转,不搞上下一般粗。
要完善体制机制。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根据实际需要,把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归纳提炼,上升为政策和制度。
对现有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