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检部工作心得体会1500字
工作心得(一)晃眼间部已呆了一个半学期了。
一个半学期的干事生,我积累了不少心得体会。
首先,在纪检部中,我懂得了责任为何物,懂得了要纪人先律己的道理。
大学生活并非随心所欲,日常生活中更要学会自律,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
这就是我在纪检部最大的心得体会。
其次,因你的存在,我活得精彩。
在纪检部工作已经接近一年了,对于我来说,这是忙碌的一年,不但要兼顾学习,还要兼顾好纪检部的工作。
虽然辛苦虽然累,但是我觉得比起初高中的时候,我的生活充实多了,精彩多了。
更是在无形中磨练了我的意志,锻炼了我的能力。
在这一年里,工作虽然多,但也有许多精彩的地方,如:宿舍评比大赛,文明宿舍评比大赛等,还有就是自律会全体成员一起玩一起度过的快乐时光。
可以说,如果我没有进纪检部,我的生活将在宿舍与教室之间来回走。
因为纪检部的存在,我的生活变了,在这里我真想说声:系自律会纪检部,多谢你,多谢你培养了我,锻炼了我,因为你的存在,我活得更精彩
最后,在当干事过程中遇到委屈也是不可避免的。
当我们辛辛苦苦执勤时,有些违反纪律的同学不仅不理解我们,还“振振有词”的说我们的错。
有意见向我们提是好事,我们随时欢迎。
可是面对这近乎“无理取闹”的行为,我想也太委屈了吧。
不过委屈是一回事,我们仍不厌其烦得向对方解释这样做的原因,同时也希望他们能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
上述就是我在纪检部这一个半学期的工作心得,虽不深刻。
但我
纪检组长有多大权力
纪检组长岗位职责 1助党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监督检查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命令的情况。
3、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4、按市纪委要求,初步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
5、受理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6、协助行政领导组织协调分工负责的行政工作。
7、协助党组领导组织协调分工负责的党务工作。
8、完成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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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组织处理。
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
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免职)、《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免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职)、《党政领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纪委、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对调查过程中先予组织处理的,如结案时认为不需给予处分的,原已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可转化为终局性组织处理予以明确;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被审查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解除停职措施;对调查期间被免职的,如经调查核实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应按其原任党内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种组织处理是终局性的,是一种可与纪律处分手段优势互补的结案方式,即性质上属于惩戒措施。
按照对被审查人的影响,可基本划分为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等三类。
教育警示类主要包括警示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四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责令公开道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警示谈话)、《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
上述组织处理措施只适用于前述适用依据部分所明确的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际上也是组织处理,并非于组织处理之外的又一种纪律惩戒措施。
身份资格变化类主要包括:⑴关于党员管理方面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劝告、除名、取消候选人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⑵关于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取消录用、解除聘任合同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第十七条等;⑶关于干部管理方面的排除出考察对象、取消提拔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条等;⑷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管理方面的取消当选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等。
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取消候选人资格、排除出考察对象等方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可作为阶段性组织处理使用。
职务变动或解除类除了前述第一种组织处理所提到的以外,还包括调整职务、降职、辞退、解聘等,适用依据主要是第三十六条、《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调整职务)、《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解聘、辞退)等。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68)规定的“取消原工资待遇”、“取消原退休费待遇”,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59)规定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均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在作出处分决定前的一种先予处理措施或者是针对被审查人在处理时已退休不再适用政纪处分所采取的替代性处理措施;给予被审查人党纪上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政纪上撤职处分时,有的在处分决定中写明了降低并重新确定被审查人的职务层次的内容,这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根据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后对于处分决定执行事项的明确。
此外,《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审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也均有类似规定,这些内容属于对被审查人及有关单位在调查期间的纪律要求,不属于组织处理,也不需要另行作出决定。
工作心得:关于推进基层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实践与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关于推进基层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实践与思考(最新)推进基层派驻监督全覆盖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
根据省、市纪委的统一部署,X市已于X年11月完成了全市党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派驻工作,做到65家党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派驻全覆盖。
X市共设置派驻纪检组11个,其中,8个为综合派驻纪检组,3个为单独派驻纪检组,综合派驻组每组核定编制为5名,共计40名;单独派驻公安局纪检组核定编制5名,驻法院纪检组和驻检察院纪检组核定编制各为3名,单独派驻总编制为11名。
县级各派驻纪检组如何聚焦主业主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值得我们研究探讨。
一、基层派驻监督全覆盖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目前派驻工作逐渐走上正轨,“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已初步显现。
派驻全覆盖改革以来,X市纪委监委已转交各纪检组信访件共13件,问题线索13件,立案3件,处分人数3人。
但是,在派驻监督工作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如何有效解决派驻纪检组履职能力不强的问题。
例如11名纪检组长中仅有2名是原有纪检组长担任,其余均为新任人员,对派驻工作的职责定位不准确,党纪法规学习不够,审查调查等工作流程不熟悉,业务不精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能力不强等。
(四)如何有效解决派驻机构监督方式比较单一的问题。
工作方法过于单一,新手段新方法不多,习惯传统手段,局限于老一套,没有做到与时俱进,遇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