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
体会开头1 从20**年9月,我们有幸接触到了“生育”这一理念,随后,我们一起听了一场专告和一节生本数学示范课,初步感受了生本课,后来通过看观摩课、集体学习、个人阅读生本教育的书籍、上网查找资料,和其他老师一起开始学着上“生本课”,结合自己的实践,简单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
心得体会开头2 我参加小学校长培训班提高学习,受益非浅,体会颇深。
下面就本次学习培训,谈谈自己的体会: 心得体会开头3 此次学生干部培训包括了各种培训,其涵盖内容之多,范围之广,强度之大,使我感受颇深,对我们全体同学来说是一次非比寻常的体验。
关于此次学生干部培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心得体会开头4 近段时间,通过学习廉洁自律这本书,使我充分认识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的重大意义。
我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21世纪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祖国的前途与命运。
对人民教师,我们不仅提倡对教育事业的献身精神,更注重强调教师的义务感和责任意识。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在当前形势下,要特别强调“廉洁从教”,每位教师都要遵守职业道德,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心得体会开头5 接支队通知,5月19日下午,我到省科技馆参观《科学发展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篇--大自然的警示与启示》大型专题科普展览。
这是我国目前第一个关于科学发展观的专题科普展览。
它首次走进河南,是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也是我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
如何抓好农村党员“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推行村民自治 构建和谐新村──xx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情况汇报xxxx村位于xxx县城东北方,距离县城20公里。
辖12个村民自治小组,总人口1148人,464户。
近年来,xxx村紧紧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开展村民自治工作,让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村务活动,共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全村经济、社会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2011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288元,在xx乡名列前茅.一、抓组织建设,着力夯实基层基础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离不开计划生育协会的参与。
村党支部、村委会对这一点始终保持着清醒地认识。
在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过程中,村“两委”把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
在村一级,及时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组,并选配一名文化素质较高,热心计划生育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的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在组一级,通过群众民主推选了12名乐于奉献、群众信赖的协会小组长,并给予一定补贴,切实做到了有钱办事、有人做事。
在完善村级网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环境建设,一方面对村协会活动阵地进行了调整布置,该添置的添置,该更新的更新,活动场地得到全面改观。
一方面以人口学校、会员活动之家为中心,运用广播、远教站点、宣传栏、文艺活动、宣传标语等载体,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广大会员普及生殖健康、避孕节育、艾滋病防治等知识,在全村营造了浓厚的人口计生工作氛围,向广大育龄群众展现了计生协会的良好形象。
二、抓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计生自治在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中,我们结合村里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依法制定和落实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同时,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恳谈评议制度、党员干部和协会会员计划生育责任联系制度、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村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度、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计划生育随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实施,我们村计生工作切实做到了“责任落实到位、优质服务到位、评议监督到位”。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始终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随时联系随访。
要求村协会理事、会员联系责任人经常与联系户和育龄群众保持联系,对联系户的思想动态、家庭经济状况、生孕行为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切实帮助联系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2010年以来,全村理事、会员共联系计生户45户,为计生户提供助劳帮学服务4户,传授农村实用技术32人次,帮助3户摆脱了贫困。
落实节育补救措施3人例。
二是坚持定期召开计生工作评议恳谈会。
为更广泛地了解民意,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化解工作中的矛盾,我们每半年召开一次计生工作评议恳谈会,由计生村民自治议事会成员、党员、计生协会会员、村民代表参加,听取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评议意见,了解群众的计生需求。
2010年以来,我村通过召开工作评议恳谈会,征求群众意见5条,解决涉及计划生育相关问题4个,为计生家庭办实事、好事10多件。
三是坚持按时公开计划生育村务。
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要求,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公布计划生育的各类信息,同时设立意见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让群众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做到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监督,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
三、抓政策落实,促进计生工作发展我们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中,非常注重运用利益导向机制来引导群众,适时开展“五送”活动,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一是送就业。
2011年,xxx村投资新建蔬菜大棚20栋,该项目总投资152万元,包括大棚主体、配套房屋、水电路配套工程、沼气池等,解决了10余户计生家庭的就业问题。
该蔬菜大棚项目完成后,每年可产生经济效益60万元,户均增收2000元。
引资80多万元兴办宏光蓝狐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解决了20多名育龄妇女的就业问题。
二是送技术。
每年都要根据村民需求,主动联系农委、团委等单位,组织多次农村实用技术、养殖技术培训班,使全村育龄群众基本都掌握了1—2门农村实用技术,目前全村已发展计生种植示范户和养殖户4户;三是送温暖。
每年村里拿出一定资金开展生育关怀活动。
2010年由计生协会出面协调,为生活较为困难的双女结扎户陈二奴改造了房屋,并帮助其进入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档行列;走访慰问了计生困难家庭户8户。
四是送奖励。
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相关规定兑现奖励,对落实结扎措施的由村计生协会补助营养费500元,全村有17对育龄夫妇自愿放弃生育二孩;五是送健康。
每年邀请县、乡妇产医师到村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活动,为育龄妇女免费检查身体,指导育龄妇女知情选择避孕方法,减少非意愿妊娠,确保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
通过健全组织网络,狠抓制度建设,开展优质服务,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村人口计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呈现出干部主动、群众满意的局面,新型生育文化和“少生快富”蔚然成风。
自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来,全村的各项工作和人口计生与经济社会稳步协调发展,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人婚姻法律制度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3.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开展; (四)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六)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营、连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的军务、动员、组织、干部、宣传、纪检、财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协助和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达到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女方达到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并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第二十条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备规定的资格。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二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条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
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并收回。
第三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并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
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不具备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保护的; (五)非法倒卖避孕药具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军队营区居住或者从业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军队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即行废止。
求一篇村级党员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心得体会
一、精神懈怠、不思,不想担当作为1等靠思想。
对中央、省委重大决策缺乏深入研究,思想懒惰,态度消极,行动迟缓;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照搬照抄,不结合实际,不深入了解情况,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上下一般粗,大而化之、没有实效;对上级安排的任务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对承担的工作能拖则拖,不推不动、拨一拨转一转。
有的对一些已经明确要求推进的重点工作,等文件、会议纪要;有了文件、会议纪要,还要等上级调度,等兄弟市县单位先行、出经验。
2、有守摊思想。
工作标准不高,满足于一般化,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平推平拥。
有的小富即安、小成即满,取得一点成绩就津津乐道,看不到与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差距,看不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我感觉良好,裹足不前。
有的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在岗位上无所作为,混天数熬日头,面对先进无动于衷,任凭外边发展突飞猛进也能保持“淡定”,工作多年面貌依旧。
3、有享受思想。
有的心思不在工作上,想的是如何享受生活、吃好玩好,饱食终日、无所用心,出工不出力,人在心已散。
特别是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干部,自我感觉付出了这么多年的心血汗水,该“喘口气、歇歇脚”了,追求安逸舒适,做事打不起精气神,进取精神消退。
有的工作拈轻怕重,不愿吃苦受累,有的不愿分管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稳定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对长期积累和历史遗留的问题,不愿“理旧账”,靠时间消化矛盾;还有的部门“一把手”,主动请调到二线岗位,不想冲在一线,只求清闲一点。
4、有旁观思想。
有的习惯当“二传手”、“甩手掌柜”,不愿亲力亲为,层层批办转办,谁也没有靠上抓落实,最后工作落了空。
有的喜欢指手画脚、评头论足,只当评论员,不当战斗员,自己啥事也不干。
基层反映,有的干部“只在岸上空喊号子,不到水中用力划船”。
5、有功利思想。
没有利益好处的事,不愿干、往外推。
特别是面对严格的纪律约束,一些潜规则被打破,一些利益链条被斩断,有些部门和干部觉得无利可图,办事慢腾腾,消极怠工。
有的对上级部署要求,根据部门和个人利益进行“取舍裁剪”,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推托或变通。
有的成天自我设计、斤斤计较,过于看重个人待遇,觉得现在晋升空间小了、福利少了,就感到没干头、没盼头,工作热情减退甚至撂挑子。
6、有本位思想。
有的推进改革不积极,不愿下放权力。
对简政放权,明放暗不放,形放实不放,依然用行政的“手”干预市场的“手”,面对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如同套上了紧箍咒,浑身不自在。
有的部门表面上审批“瘦身”,实际上中介“增肥”,把下放权力搞成“移花接木”。
有的对需多个单位协作完成的工作,不愿主动参与、不愿牵头。
有的大局观念、合作意识不强,对职责边界上的事推诿扯皮、互踢皮球,对全局性、整体性任务不愿出面、不愿多做,能推则推,能躲就躲。
二、心存顾虑,畏首畏尾,不敢担当作为1、怕决策失误,不敢大胆拍板。
有的该决策的不决策,该拍板的不拍板,过度谨慎,工作节奏慢了下来。
有的对一些过去正常办理的事项,怕出问题、不敢办,凡事层层请示汇报,让领导签字,一直要到主要负责同志那里才能定。
一些领导干部对本来自己能够单独拍板的事,非要召开会议研究研究,看似作风民主、决策民主,实际目的是有责任大家共同承担。
2、怕有风险,不敢创新突破。
有的面对改革发展任务,不敢啃“硬骨头”,缺乏攻坚克难的志气、敢闯敢试的锐气、大胆负责的勇气,没有先例的事不敢干,不敢越“雷池”半步,缺少大刀阔斧、奋力开拓的精神头。
有的面对困难和矛盾,瞻前顾后,患得患失,凡事先想退路,只求自身安全,不想事业推进。
3、怕干得多出错多,不敢主动干事。
有的害怕“挑水多、罐子摔得多”,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
有的面对现实问题,存在担心干多了出现新矛盾的心理,故意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有的对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问题,担心出乱子,不敢下决心推,导致一些已经具备条件的项目迟迟没有进展或进展缓慢。
4、怕惹麻烦,不敢直面群众。
有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信访,心存顾忌,担心一旦接手脱不了身,不表明态度、不正面回应、不积极解决。
一些同志谈到,有些信访问题本来并不复杂,就是由于回避矛盾、躲避群众,错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5、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
有的奉行“干不成事不要紧、至少别得罪人”的思想,爱惜羽毛,明哲保身。
有的担心如果凡事真抓真管,动了别人的“奶酪”,损害个别人的利益,将来会丢选票,选择了“低调行事”。
有的明知干部有问题也不敢开展批评,想的是如何捂着盖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6、怕炒作曝光,不敢“出头露面”。
有的干部被媒体不断爆料的现象吓怕了,不习惯在媒体关注和公众监督下开展工作,不善于应对媒体、处置焦点问题。
一些干部担心被媒体炒作成热点,担心被人盯上、被翻旧账,引出其他问题。
还有的干部与企业老板打交道时心存顾虑,怕被说成傍大款,招来闲话说不清,对个人影响不好,不再去主动服务了。
7、怕担责任,工作推诿扯皮。
有些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干部,以没有明文规定为借口,该办的事不办或慢办,该落实的打折扣。
有的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时,害怕承担第一个盖章的责任,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互为前置,凡事都要领导出面协调。
三、能力不足,办法不多,不会担当作为1、对中央精神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学习不主动、不深入,看不到新常态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不能正确判断分析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阶段性现象,对深化改革、转方式调结构等方面的新政策新要求,特别是对当前应对经济下行的政策研究不够、理解不深,导致工作深不下去、打不开局面。
有的认为不唯GDP就是不要GDP,强调发展质量就不能要求发展速度,产生了“应当慢慢来、不用着急”的片面认识。
2、思想观念转变不及时,存在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
习惯于凭经验、凭老办法看问题、办事情,面对新常态、新要求,感觉这也不舒服、那也不得劲,面对困难束手无策。
有的同志谈到,以往各地为了加快发展,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实行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收入支出优惠及考核中进行物质奖励等政策,增强吸引力、调动积极性,现在都不允许了,许多干部就茫然不知所措了,不知道怎么干了。
3、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知识储备不足。
有的简单把工作推进慢、任务不落实,归咎于政策调整、体制机制等外部因素,不能从自身找原因;有的学习凭个人兴趣,对工作相关的新知识、新业务学习上没有积极性。
比如,有的对新产业新业态不熟悉、不了解,跟进学习不及时,有的对金融、信息产业、现代物流等方面知识不足,有的对培植创新创业、互联网经济、智能制造等思路视野不宽,指导工作时出现了“本领恐慌”、“能力危机”。
4、对新常态下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主动研究不够,措施办法不多,凡事等着上级出政策、领导出主意。
比如,在项目审批上,过去为了加快速度,经常“先上车后买票”,现在这些办法不能用了,但对如何合理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既严格程序,又保证进度,用心思考和探索不够。
有的对如何激发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缺乏方向感、理不清头绪,更不明白如何担当、如何推动、如何发力。
5、唱功好,做功差,谈战略头头是道,做起来束手无策。
有些干部把纸上谈兵当作能力,搞“假大空”、坐而论道,推进工作只打雷不下雨,光说不练,不见实招,画饼充饥,表面上雷厉风行、大张旗鼓,内心却不关心工作的实效,不关心是否对群众有益。
深入开展“不作为慢作为怕担当”等问题专项整治今年以来,民勤县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持以多种措施推进“不作为、慢作为、怕担当”等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干部职工积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该县机关单位及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持续好转、工作效能大幅提升、担当意识进一步增强,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深化学习教育。
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不作为、慢作为、怕担当”等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始终,着力推动形成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
强化自查自纠。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领导干部带头自我查摆、干部职工采取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式查摆问题,要求干部职工将开展“不作为、慢作为、怕担当”等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即知即改。
加强舆论监督。
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机制,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坚持“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以此确保广大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目前,该县“12345”便民服务中心和县效能办共受理投诉举报14件,全部办结并给予回复。
狠抓问题整改。
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投诉举报箱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服务对象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及目标要求,明确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限;建立专项整治台账,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对完成整改的问题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实行挂牌督办,约谈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以此确保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严格制度落实。
坚持认真落实干部考勤、请销假和值班等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效能考评制、AB岗制、离岗告示制、责任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全面推行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责任制、公示制、零差错制、工作流程签字制、工作失误倒查责任制等制度,进一步健全效能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台账、跟踪督办、挂牌销号等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严肃督查问责。
利用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系统,每天对19个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岗上班情况进行实时监督;运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对全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电子监察和考评,对存在问题的乡镇和部门单位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共下发督查建议书30份。
同时,组成督查组深入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开展集中督查4次,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严肃问责,共查处不作为慢作为突出问题1条,对1个单位和2名干部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2人。
嘉峪关市国税局五项措施提升绩效管理嘉峪关市国税局坚持问题导向,总结以往经验,狠抓贯彻落实,注重考核实效,坚定绩效思维,舞好绩效“指挥棒”,用好工作“推进器”,矢志不渝,锲而不舍,为全年绩效取得好成绩拼尽全力。
一是互联网+,做好温馨提示。
一方面,通过绩效微信群对绩效需求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不断探索和整合绩效资源。
另一方面,运用微信群对绩效运转的情况实时跟踪监控,随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
二是及时调整,优化管理运行。
结合省局绩效指标调整变化及绩效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绩效考评委员会,对绩效指标和加减分项目进行审定,让制度更优,同时加强培训学习,让制度调整及时传导。
三是认真分析,做好风险防控。
对存在扣分或者减分风险的指标提前组织分析,提出如何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设性意见 ,做好绩效风险防控,争取不减分、少扣分。
四是狠抓亮点,注重指标节点。
按照“过程管理、节点控制”的思路,将涉及的指标按节点顺序梳理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往前赶、往前推。
对分档考评指标、加减分项目实行日常监控、密切跟踪工作进度、措施、成效,牢牢抓住考核分值比重大的指标,集中力量推动年度重点工作涉及的重点指标有效落实。
五是补好短板,激发干部热情。
强化干部日常工作痕迹管理、过程管理,解决个人绩效“考核难,难考核”的突出问题,结合FTP、《工作日志》,记录和跟踪干部日常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进度,并以此作为个人考评的重要依据,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下去,形成“人人比绩效”争先创优的工作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