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的心得和体会
刑法规定的任务,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决定的。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惩罚犯罪。
对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一方面可将犯罪分子改造过来,另一方面对社会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
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作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刑法,其首要任务应当针对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
这是刑法阶级性的集中表现。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第一章就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该章总结了建国以来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
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
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劳动、学习、创作等相关权利。
为了同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这一类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五)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工作、学习、科研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尽管犯罪所针对的对象、行为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有些犯罪,直接目的就是扰乱一定的社会秩序。
运用刑法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目的。
谁有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
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
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
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
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求一篇2000到3000字的法律专业的学习心得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一种道德观念,只有通过千万人的道德实践,才能蔚成风尚,成为改变社会风貌的强大力量。
知易行难,行重于言。
道德实践是培养良好道德观念、形成文明道德风尚的根本途径。
只有通过道德实践,才能把外部的道德教育转化为每个公民内在的道德品质,才能实现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的有机统一。
切实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活动,把“八荣八耻”的要求渗透到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之中,贯穿到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之中,我们才能使“八荣八耻”变成人们的行为准则和习惯,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活动只有着眼于基层,使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富有吸引力、感染力,“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才能更加深入人心,内化为人们的道德追求,更加坚定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造就良好的社会风气。
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实践活动,重在深入人心,重在联系实际,重在弘扬正气。
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下大气力进行整治,使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旅游出行、文化市场、互联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良风气有明显的改善,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果。
要注重发挥规章制度对人们道德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发挥法律法规对道德建设的保障作用,进一步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以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各种评选表彰活动的标准,使“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更好地渗透到社会管理之中。
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指导自己的行动,以自己的行动说服群众,影响群众,带动群众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人类文明发展史表明,任何一种道德观念,要被社会普遍接受和广泛认同,都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实践和传承。
要使“八荣八耻”真正深入人心,既要有集中深入的宣传教育,更要靠广泛长期的社会实践。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让十三亿人民锲而不舍的实践,造就一个“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培育出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法制宣传教育周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我深刻体会到普法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和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大家的共同,别需要各级党员干部的积极参与,充分领会和全面把握有关精神、决策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我认为搞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思想重视,宣传到位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建设进程的重要保证,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
社会进步、科技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
在日常工作中,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只有广大职工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经营才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
因此,作为基层党政领导,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认识普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把普法工作真正列入到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中去实现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形成“党委领导、部门实施、全体参与”的工作格局。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充实普法内容,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通过“黑板报”、集中学习上级有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等,与本单位的工作紧密结合,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通过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法制氛围,提高宣传效果,并能指导工作出实效。
二、完善制度,注重考核 众所周知,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着“软指标”的问题,其间有认识上不足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缺少规范的、过硬的制度作保证。
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不强,观念上的不重视,使得普法工作往往成了“走过场”的形式主义。
因此,在“五五”普法中,实现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通,把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突出出来。
建立有效的普法教育考评机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法律知识考核,扎实法律知识基本功,并实行与绩效挂钩的操作方法。
在此基础上,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相关部位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大力提倡和推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
三、结合实际,学以致用 在普法工作中,要做到以人为本,根据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和广大职工的需求,普法教育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分类施教。
根据职工的不同文化水平,加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
要集中搞普法培训班,全面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等,以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实施者层面上的漏洞。
要继续开展各种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利用大家关心的热点、难点和身边随时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推广,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
银行制度学习心得
1、员工规章制度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自3月13日分行机关开章制度学习教育活动以来,通过十几天对13部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
尤其在当前全省农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
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
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和农业银行《信贷新规则》,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网络.com查看)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
作为从事文秘工作的人员,如果不学习《保密法》,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解密事故的发生。
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
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草药能(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网络.com查看)够熟练地用运。
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内部颁布的《员工违规处罚条例》《信贷新规则》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
对于那些虽然重要,但与我们关系不大的可以不去学习或者一知半解,稍懂大意就可以了。
如《国际法》、《国际私法》、《证据法》、《航空器管理法》等等这些我们平时不用或很少接触的可以绕过不学。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们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
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
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
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
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三、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
因此,通过近一个时期的学习,联系全行实际,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选用和教育,切实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员工放到计算机操作岗位上;要强化制约,严格计算机密码管理,在级别管理技术上,对不同的行业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权限要严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数据要自动进行登录备查;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事后监督。
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检测软件的正确性。
2、规章制度的全面推行与严格实施,有助于我们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制度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的认真学习,我充分认识到我们作为一个团体的纪律性和组织性,更加深刻地明确了严明的纪律对于一个团体,特别是一个领导班子的重要性。
制度不仅是指导我们工作的指示灯,更是规范各个部门使其顺利工作的保障。
秘书处是一个特殊的部门,在学生会的工作中起着桥梁枢纽的作用。
如果我自己都不能以身作则、以规章制度中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那么如何在其他成员中起到表率作用
所以,规章制度的及时学习是十分必要的。
我作为学生会的一名学生干部会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深切的认识到,作为**的一分子,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自身形象,也关系到学生会在整个学生中的形象。
因此,我将在工作上尽全力协助其他部门组织的活动,细心规范地组织好本部的活动,全心全意为同学、为三院系服务。
每次按时值班,准时参加各种会议,认真记好会议纪录,严格传达好上级下达的各种指示,努力按照规章制度中的各项要求,规范自身行为,认真完成工作,改进不完善之处,发扬自身优点,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以自己的行为真正保证整个学生会工作正常且顺利进行,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为学生会的发展与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制度之于公司” 学习心得 鲁晓燕 制度是一把尺子,是用来衡量评价和约束企业员工行为的尺度标准。
员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规范和约束员工的各种行为,同时又为员工提供公平、公正的平台, 保障每位员工的合法权益,而解决各种错综复杂关系的唯一法宝就是企业制度。
因此,做为公司的成员,就必须百分之百、自觉自愿地服从和忠于企业制度。
高冲 有了制度,关键在于执行和贯彻,把企业的规章制度当成自己的前进动力,在行动上好好落实。
当然还要有监督,更要有考核、有奖惩。
尹小燕 任何一个集体或者一个团队,都要有一个约束力,制度就是这种约束力的体现。
我们学习了公司的请假制度,我理解现在我们公司人员还不多,大家的工作分工不分家,谁要是有私事请假就必须执行公司的请假制度。
按照请假、销假制度的要求办,你那份工作好有别人接过来,制度大家都遵守,企业就有了好的开始。
孙晓明 做为新成立的公司学习各种制度是当务之急,在我们的员工行为准则中最重要的二“要素”便是“从我做起”和“人人平等”,企业制度是关系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保证,员工必须从我做起,认真履行。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制度的实施力度,从侧面反映了公司员工的素质,倘若员工认真履行企业制度,按章办事,那么公司的工作氛围将会井然有序,我们的公司也会有好的发展。
反之,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就无法保证,何谈公司的发展、壮大
因此,为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为公司长远发展奠定基础,我们在筹建期间就应严格地约束自己,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认真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我相信,这个认真履行制度的过程,也是员工自身素养不断提高的过程。
法律进校园心得体会300字
结过婚开经管会尽快给机会就开花结果回家过节高
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实践报告
这是我的毕业法律知识实践报告,希望能帮到你。
里面的法院名称、简介就不能给你啦
自己可以根据需要删减。
一、实习目的、要求目的是通过毕业实习,走向社会,接触本专业实际工作,巩固所学理论,拓宽知识面,增强感性认识,实现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同职业实践的有机结合;培养、锻炼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职业态度,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要求是能将所学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接触实际了解社会;了解公检法等相关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了解我国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学习基本的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熟悉诉讼程序,加强对程序法的学习、理解和运用能力;通过接触具体案例的定性、处理,熟悉适用实体法;培养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二、实习时间三、实习单位简介四、实习内容3月1日至3月13日在执行庭负责调查笔录、接听电话、填写送达回执书等工作。
今天是实习的第一天,一大早就到了实习法院。
政治部主任将我带到执行庭。
执行庭共十个人左右,有两个办公室。
我在那个办公室有4个人。
他们基本上每天都出差。
开始的一个小时很清静,执行庭的李副局长说民庭和刑庭的事情比较多。
不过后来,一个执行员让我做一件事,就是在他外出时如果有一个姓付的妇女过来就让她打他的电话。
那个场景,第一次觉得被申请执行人并不像我在书上看时所想的故意欠债不还的人。
她很值得同情。
从他们的谈话中,我得出这件案子已经拖了很长时间,那位妇女家里一贫如洗,自己的丈夫到外面讨债,却一去不回,因此这笔款项就她一个人还。
她的两个兄弟也在那说情。
执行员说,你们见另一方不要总是大吵大闹的,好好商量,我已经跟那家人说了,可以把一万五减到一万二,要是实在太困难,就先给八千。
不过那位妇女后来被行政拘留,执行员说这只是程序上的要求,钱一给,马上放人,所以你们不要太担心。
整个过程中,呈现在我面前的,是民对官的信任,以及官对民的负责态度。
做到了心服口服。
下午是一个土地纠纷,我的任务是复印了一份文件,说实话,虽然是芝麻粒的事,但是毕竟有了一点接触。
实习期间,一名男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他开开玩笑似的说就算把我关起来也没钱还。
当执行人员真的把拘捕令填好,法警带着手铐过来时,他就大叫,凭什么关我,还大打出手。
不过后来还是被带走了。
与执行人员交谈时,知道这样的情况很多,经常败诉方故意不还钱,比如躲起来,或是把钱假装赠与别人。
因此执行人员经常要外出办公,找到被申请执行人。
甚至有当事人公然宣称法律不算什么东西。
这样的现象层出不穷,他们竟把法律当儿戏。
还有一对夫妻,都快60岁了,还在闹离婚,执法人员说他们真是喜欢浪费精力,打一场官司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今天终于做了一件事,就是帮着填了两份送达回执书,执行人员跟我讲,这会保存几十年。
填写送达执书比较简单,就是比照判决书将一些信息填在上面即可。
比如法律文的编号、当事的姓名等信息。
执行案件的要求就是要讲究执行策略,努力实现执行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月16日至4月17日在民二庭整理卷宗、做一些调查笔录、旁听、送达法律文书、整理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与证据材料、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开庭准备工作,以及在案件审结侯和书记员一起装订卷宗,并分类归档。
1、做调查笔录。
3月16日政治部主任把我调到了民二庭。
与两位法官打了个招呼后,就有一个男的进来了。
他是个人合伙纠纷中的被告,今天是被传唤过来的。
刘法官让我记询问笔录。
因为是基层法院,很多设施还不齐全,因此笔录还是主要采用手写。
案情主要是这样的:被告与原告等六人合伙出资经营电子游戏厅,业务主要由合伙人中的郝某与王某经营。
后由于无证经营被公安部门没收了五台机子,只剩下了一台游戏机。
原告提出退伙,其他人也同意。
被告当时打了一张一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当时在场的其他两位合伙人说剩下的那台游戏机的利润首先给与原告,但后来无法经营下去,原告便找被告要那一万元及利息。
被告人在欠条上写的不是真名,同时也认为不应由自己偿还那些钱。
开始记笔录的时候,有些紧张,生怕写不好,不过还不错,没有什么毛病,刘审判员也在旁边指导了一下我。
当然只是学习而已,当时非常紧张,仿佛大脑不是自己的,就在那狂记。
审完之后,我跟书记员对了一下,发现记的不是很全,字迹也潦草,重点也不是很突出。
刘审判员跟我说要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思维要清晰。
不过记了几次之后,终于像样了。
看来只要用心,没有什么事能难倒自己的。
这一程序后,刘审判员让被告回去拿合伙协议。
被告走后,原告也被叫来问了一下相关问题,在两位审判员交流意见后,一致认为,这不是退伙行为而是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
在原告与被告质证时,不同意调解,所以择日审判。
刘审判员跟我讲,由于现在国家又把诉讼费用下调了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来解决纠纷,像这种一万元的小案子是有些浪费司法资源。
而且法院人手不够,所以工作人员比以前更加辛苦。
但是为人民服务,是国家机关的职责。
还有一件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一项任务,就是让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收集原告的身份证号码还要收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以及公司代码等等。
庭长说这是为了以后便于查询信用度。
2、整理卷宗 一天下午我在书记室看了半天卷宗,主要有民事诉状,授权委托书,法庭审理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等等。
民二庭就一个书记员,她的工作比较多且繁杂,主要负责记录,还有整理卷宗等工作,经常案子有了法律效力,就得把卷宗装订好。
我也帮了一下忙,感觉没想象中那么容易。
一件1万的案子就有几十张纸,里面 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提交的证据等,还有送达文书,往往要按一定的顺序装订好。
当然得先归档。
装订的工具比较简陋,就是一个专门挖洞的钻子,还有就是棉线了。
我都是小心地比好位置,再挖洞。
装订案卷与归档亦马虎不得,首先要得核实卷宗的数目,以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还要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入档,以便备查。
3、旁听案件 法院是比较小的基层法院,因此它审理的案件一般标的都比较小,另外离婚案件比较多。
基本上每天民事的两个庭都有案子。
通过旁听,我对民事的审判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这庄严肃穆的环境下,审判人员审查明事、适用法律、平衡利益及调判结合的能力,全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同时,审判人员的形象素养亦能在此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展示。
几乎每一次开庭都是第一时间赶到审判庭,帮忙布置法庭。
庭审中,专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发表的的代理意见,尤其是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
有些案件案情简单明了,有些案件就显得稍微复杂。
开完庭之后回去记载着有关庭审的情况,请教刘法官一些尚不懂的问题。
4、送达 在实习期间我多次和法院去当事人家中送达起诉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回执等法律文书并且也调查案件情况。
对于法律文书的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文件也得有专门的负责人签收。
这项工作比较单调,因此需要相当大的耐心。
其他实习体验 期间有一件事,就是上诉人上诉期间,却停机了,中级法院打到民二庭,审判员因此还得亲自跑一趟。
我觉得奇怪,难道是此人不想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还有一件事就是一个当事人的律师在收了律师费用后就不管这件案子,当事人还得亲自过问。
现实真是纷繁复杂啊。
一个人申请诉讼保全时,问审判员能不能以房产作担保,审判员说法院规定最用保证金,她解释说这样可以提高办案效率。
看来书上的那几种保全方式不是想问哪种就可以的,需要考虑诸多因素。
另外一个上海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地跑过来问关于一个公司破产申报债权的事情,他说这件事开头让他申报的,后来好长时间都没消息,所以才来问的。
实习一个多月之后,一天来了两个人咨询一些法律问题,审判员很热情的给了解答。
案情主要是这样的:一个男子结婚时依女方的要求存了10万元的定期,不过男方家中比较困难,里面的六万是借的。
那张存折是以女方为存款人的,不过密码只有男方知道。
婚后3年男方提出用10万元还以前欠的钱,女方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他们夫妻俩的财产没有理由去还债,结果是女方一气之下带着存折跑掉了,失踪了有3、4天了。
审判员说这个事情没有必要打什么官司,两口子都有小孩,不至于闹成这样,再说就算打官司,这10万元的彩礼顶多酌情返还一部分,为了这几万块钱把一个家拆散了,值得吗
男方后来也同意把女方找回来,然后自己努力挣钱把债还掉。
审判员感叹到,这样的事情也特别多,现在流行离婚,一闹别扭就上法庭,再来,结婚也越来越商业化,一般男方都要提房子才能结成婚。
五、实习总结 实习期间获益颇多,尤其是程序对于公正这两个字的体现,尤其是审判员更要一丝不苟的遵守,否则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很好的保护。
基层法院的案件比较琐碎,像标的为1万的层出不穷,案件当事人也不同意调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
还有破产案件比较多,一般都是小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左右的。
执行庭的工作出差的机会比较多,这就要求法院的工作人员处理纠纷案件的实际能力高。
记笔录时,一定要严谨细致,并抓住重点,最重要的是冷静沉着,条理清晰。
最深刻的体会是,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
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
另外,我在实习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是,我们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还有一定的差距,以及现在还是有很多人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用法律这个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犯罪构成理论及对刑法相关认识,600字论文,急需
刑法犯罪的规定是对犯罪质和基本特征所作的规定,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所具有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本质特征。
但是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行为,犯罪人在行为表现上应由哪些要素构成,尤其在主观条件和客观表现上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从而体现出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质特征,这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要研究的问题。
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都是不一样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具体的目的、动机、手段和方法,比如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犯罪,犯罪人有不同的目的和行为,同样是杀人罪,犯罪手段也不一样。
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从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表现中抽象出共同的规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观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条件,解决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因而犯罪构成要件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