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 机关人员下基层工作心得体会怎么写
一,要说明你是如何认识这个工作的。
二,你在实践中又是怎么认识这个工作的。
三,你工作中的不足,你是怎么克服的。
四,你在这个工作中学道了什么。
五,你的目标是什么,怎么去实现这个目标。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基层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报告2015-12-25 3 手机版 一:调查背景及目的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着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医务人员水平较低,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药费用上涨过快……导致个人负担过重。
因此,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基本情况调查活动,不仅对我们医学生了解基层医院的工作有益,还让我们对未来的工作环境有所了解,又对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调查对象 根据学校《关于暑期社会调查的通知》中的要求以及调查的方便,我对***卫生医院和***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单位医疗中心进行了调查。
三:调查内容 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城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务人员学历、职业资格、性别、年龄等情况; (2)医务人员构成情况(即有几名医生、护士、药师); (3)工资待遇; (4)医院经费投入; (5)基本药物制度使用等等。
2.结合当前就业形势,谈谈对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看法。
四:调查时间 xx年8月12日--xx年8月16日 五:调查结果分析与总结 通过问卷调查并对于加以分析,我发现无论是从卫生人员数量还是学历层次上都应提高。
值
如何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
各区卫生局,化工园会事业局: 提高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卫生下称基层)服务能力,统筹推进区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根据、、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宁卫基妇〔2013〕39号)和《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特色科室建设试点的通知的通知》(宁卫基妇〔2013〕40号)的要求,在去年原老五县试点的基础上,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基层,全面推进特色科室建设,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特色科室建设的目的 以基层特色科室建设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培养和扶持一批适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特色服务项目,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加快薄弱服务领域建设步伐,促进形成与区级医院功能互补、差别化发展的格局,缓解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提升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
二、特色科室建设的目标 2014年全市2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有特色科室,建成省级特色科室不少于10个,国家级示范中心、省级示范中心、省级示范必须开展。
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有特色科室。
三、特色科室建设的标准 (一)建设方向 各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基本医疗卫生资源和特色优势,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愿,安排建设特色科室,重点围绕以下几个领域: 1、慢性病长期照护服务(护理、康复等)。
2、老年人、妇女、儿童、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特色诊疗服务。
3、与上级医疗机构合作建立联合病房,承接适合下转病人的治疗与管理。
4、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治疗的中西医特色技术。
5、急诊、急救服务。
6、特定的检验、检查服务。
(二)基本条件 1、取得相关技术准入资格,具备开展特色服务的人员、设备、设施条件。
2、有合理的特色科室与分配方案。
3、建立配套的特色科室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诊疗规范与技术,有防控医疗风险的措施。
4、与上级医疗机构实施合作的,应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与权利。
(三)审核与评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特色科室,由区级审核、确认及管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评审的程序为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
1、书面审查。
区级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技术评审程序。
2、技术评审。
区级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科室的建设优势、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及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实用性、先进性、科学性进行现场评审。
3、确认与备案。
经专家组现场评审合格后,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下文确认,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四)手术审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具备开展一、二级手术的能力,暂不具备手术条件和能力的,应积极完善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拟开展二级手术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经核发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开展。
国家级示范中心、省级示范中心、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应具备开展部分三级手术的条件和能力,其条件和能力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审批(附件1)后,可通过对口支援、实施纵向合作等方式,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展手术。
部分三级手术的目录见宁卫基妇〔2013〕39号文件。
四、特色科室建设的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特色的现状,在制定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分布合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尽可能不要开展同样的特色科室建设,抓紧部署并组织实施。
开展特色科室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申报表(附件2)于7月20日前市卫生局报基妇处。
(二)做好工作衔接 各区要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色优势,主动与帮扶医院对接,以技术、管理、服务为纽带,组建特色科室服务指导团队,重点帮扶,引导卫生支农和对口支援工作与特色科室建设内容相对接。
要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鼓励优秀人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行医、多点执业,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和留住人才,参与特色科室建设。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自身需求,有针对性的融入到“务实进修”项目中。
(三)完善保障措施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医疗机构特色科室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投入支持特色科室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协调做好医疗技术准入、物价收费项目的审批,协调有关部门适当增加特色科室医护人员编配比例,做好特色科室紧缺人员的招考工作。
要发挥好医保、新农合的支撑作用,制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倾斜的报销政策。
要落实好特色科室分开核算政策,调动科室的积极性。
(四)总结推广经验 各区要认真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服务的组织工作,对特色科室建设工作中的问题与困难要深入研究,为工作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条件。
要及时总结开展特色科室服务情况,适时在全市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典型,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要研究特色科室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规范特色科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特色科室的服务水平。
医师下乡个人工作总结
医师下乡个人工作总结篇一:20XX-20XX年度医师下乡个人总结20XX-20XX年度医师下乡个人总结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肿瘤内科缪堃从20XX年6月25日到20XX年6月25日,共一年,我圆满地完成了在西畴县人民医院的医疗支农工作,现总结如下:在响应卫生部的《万名医生医疗下乡支农》号召部署下,在我院正确领导下,我来到西畴县人民医院,和当地医院的同事们,共同学习,共同努力,共同工作,共同进步,在艰苦的条件下,克服困难,多想办法,努力工作,仔细耐心,热情周到地为当地的各族群众提供就医服务。
根据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的实施方案,我代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肿瘤内科,赴西畴县人民医院进行对口支援,现为期1年的工作已结束。
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指导下,我圆满完成了这项医疗服务任务。
在为期1年的工作中,我对于西畴县医院内一科主要从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医疗救治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的支持,使农民就近得到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难问题;和西畴县医院内工作人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实施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水平。
同时我也亲身感受到了农村医疗卫生的现状,收获、体会颇多。
一、医疗任务完成情况:积极配合科主任的工作,为提高科室整体的业务素质而做出了努力。
为开展肿瘤相关工作,合理安排门诊、病房工作,共完成门诊723余人次,查房750余人次,开展病案讨论34例,疑难病例会诊78余次,抢救危
基层医院个人工作总结(多篇)
基层医院个人工作总结XX年度工作总结各位领导:大家好
日月如梭,光阴似箭,紧张忙碌的一年即将过去,在这一年中,在各位领导关心指导,一如既往的支持下,我们xx卫生所到年底基本完成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及矿山救护工作,并实现了安全医疗。
在业务培训,拓展服务范围方面也有所进步,为我们下一步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现就XX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在日常医疗执业活动中,强化了全所职工的服务意识、一些医疗执业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基本上做到了职工在执业中能够知法、懂法,通过我们日常强化医护人员的核心制度的学习,掌握、实施及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医护人员执业过程的规范性,保障了日常的安全医疗工作,全年没有发生医疗事故,实现了安全医疗年。
二、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对卫生所各项工作实行精细化管理,每月进行处方评价,认真落实《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实施细则》,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二、在经营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医疗机构收费相关规定,及时按照要求降低相关医药费用,并及时公开相关医药收费情况。
坚持对医护人员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考核,全年预计门诊量13000人次,平均每张处方金额约70元,全年没有发生因收费问题纠纷,基本做到了医患和谐。
三、积极搞好服务,尤其是便民服务,由于我们位于家属区,经常送医上门,在社区内免费量血压、测体温,进行一些健康咨询,这些举措很受广大社区居民欢迎。
同时我
新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新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序言新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新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社区卫生服务站数量,街道卫生院数量,乡镇卫生院数量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机构和个人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新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机构和个人加深对新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的理解,洞悉新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第一节新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现状概况....................................1第二节新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3一、新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3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3三、新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3四、新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2019年基层医疗机构会计制度将被取消吗
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卫生体系定位明确,中国医疗卫生创造了一系列辉煌,在医疗服务、预防保健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农村和城镇的医疗服务也在这时全面展开,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大大增强。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影响以及“政事一体化”的管理,中国在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问题。
这就要求人们不断探索新的发展途径。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过程。
在城镇,先后经历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和试点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以及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等阶段;在农村,伴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努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工作,进而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多样化进行探索与完善。
[编辑本段]改革进程 1.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历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医疗保障的制度背景开始经历重大变化,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
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随着改革开放各个相关领域改革的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前,这里不作过多说明。
(1)第一阶段(1978~1998年):医疗保障改革试点。
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企业和地方就已经开始了自发地对传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或仅对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以及实行医疗费用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等,这些改革实践的持续发展也为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呈现出一种由公费医疗制度向适度自费制度的过渡。
为了进一步解决医疗保障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1984年4月28日,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慎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开始了政府对传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阶段。
首先介入医疗制度改革实践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做法是通过社会统筹这种方式对费用进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庄地区自1985年11月起,先后在六个县、市开展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8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蔬菜公司首创“大病医疗统筹”,这对巨额医疗费用的棘手问题提供了一种比较容易操作的解决思路。
1988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医药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参与的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并对医疗改革试点进行指导。
同年7月,该小组推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设想(草案)》。
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内对具体的13种自费项目进行了说明。
同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指出,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
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进行了医疗保险试点,重庆市璧山县也参照试点方案进行了改革的一些尝试。
1990年4月,四平市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颁布了《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并于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医疗保险局,并于1992年5月颁布了《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即著名的“两江试点”。
新农村医疗改革 在“两江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进行更大范围的试点。
根据统一部署,1997年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58个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个城市启动医改扩大试点。
截至1998年底,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的职工达401.7万人,离退休人员107.6万人,该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19.5亿元。
到1999年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58个城市已全部开展了试点工作。
“两江试点”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
这一模式,经过扩大试点社会反应良好。
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城市按照“统账结合”的原则,对支付机制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
除了“两江试点”的“三通道式”的统账结合模式外,统账结合的具体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分别实行不同层次的保险模式,主要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海南“双轨并行”模式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的办法,后者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并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会保障局管理和运作;青岛“三金”型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建立个人账户金与统筹医疗金之间,增设单位调剂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调剂金和个人账户金由企业管理。
(2)第二阶段(1998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
1998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以这一文件的发布为标志,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镇职工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1999年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3)第三阶段(1999~2006年):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
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容。
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就不断扩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盖人群。
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规定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了《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方案引导铁路系统职工由原来的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
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台了“上海市少年儿童住院互助基金”,目前上海有95%以上的在校生和学龄前儿童加入了基金保障系统,有效地减轻了患儿家庭的经济负担。
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正式启动。
目前,河北、广东、江苏、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5月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并于次年5月又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2004年,江西省就出台了《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该政策开始实施。
湖北省武汉市于2004年11月出台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广东省广州市于2005年12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院医保的范围,实现了本地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全覆盖”。
南京、贵州、重庆、太原、保定、张家口、汕头、牡丹江、沈阳等城市都有相关政策的出台。
从2006年开始,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列为覆盖人群。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2006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提出“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医疗救助体系的开展。
200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制度。
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2005年4月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指出,要认真选择试点地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还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
中国一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劳动法》第75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提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中国较早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
目前,中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
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
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一那情况是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用以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
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
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
另一种情况是由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等商业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由工会组织经营的职工互助保险,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会组织系统开展互助保险业务。
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保障水平,从而抵御更大的医疗费用风险,从而形成我国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4)第四阶段(200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大方向的决议是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
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从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经开始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在2005年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设计工作。
同时,一些由地方主导的试点也在陆续展开。
2007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并明确2007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2.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历程 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中国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的健康方面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这一曾备受世界卫生组织推崇的制度,经历了异常坎坷的兴衰历程。
今天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开展得如火如荼。
回顾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存在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将有助于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并最终为构建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可以参考的经验。
(1)第一阶段(1978~2003年)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改革进程。
早在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就出现了具有卫生合作性质的医药合作社。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农业合作化的不断升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得到了很大发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合作医疗曾被写进1978年3月5日由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通知,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开展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集体经济逐渐解体;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失去了主要的资金来源。
此外,在“文化大革命”中推进与普及合作医疗时,也存在着形式主义、一刀切等问题,使得一些人把合作医疗当成“左”的东西而全盘否定。
再加上合作医疗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等问题,导致合作医疗大面积解体,濒临崩溃。
什么叫社会医疗机构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台相关办法。
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
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
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六)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国家中医药局意见。
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八)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九)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
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十)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十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
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十二)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十三)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四)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
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十五)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
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十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
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
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
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
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
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卫生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
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十九)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
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
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
各地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
(二十一)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二十二)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
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二十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