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六项建设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什么,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赵立功局长在今年和十二五公安工作会上要求全市公安机关从今年开始,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保障建设、文化建设、“六项建设”,打造强大公安队伍和强盛公安工作,最终的目的就是使公安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满意,创造更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对当前公安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课题。
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完善部门警种协作配合机制,总结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点”上的经验,结合实际推广为“面”上的做法,努力把社会管理创新成果惠及于民。
赵立功局长提出的“六项建设”给我们经后的公安工作指明了方向:
作战训练安全心得体会
第三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应当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总队级每半年,支队级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
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况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变化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安全预案。
安全预案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
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
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技能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心得体会
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2004-11-23 14:27:32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作为中心议题,并作出决定,意义重大深远。
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带领 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三大历史任务的现实需要。
进入新世纪新时代,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我们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又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条件下,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的现实需要。
从国际局势看,政局正发生新的深刻变化。
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维护和平、谋求发展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但整个世界处在大变动之中,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在增加,天下并不安宁。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我们党必须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不断提高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做到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牢牢掌握主动权。
从国内来看,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
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改革和发展的道路并不平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成新世纪三大历史任务还任重道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使我们面临着新的困难和压力。
这都要求我们党要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税务机关要把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贯彻到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的各项工作中去,贯彻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中去。
就要通过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更好地推进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更好地贯彻实施好新时期税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在日常税收工作中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就要提高依法治税、加强管理、做好各方面税收工作的能力,提高为国聚财、为民执法的能力,提高加强队伍建设的能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做好税收工作的能力。
我们要根据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的要求,抓好当前的各项工作。
今年以来,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分局依靠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征管,重视队伍建设。
今年的税收工作保持了良好发展的态势,税收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各方面税收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今年的税收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但是我感到现在的任务还很艰巨,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要坚决按照税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的要求,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好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为一名分局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依法治税的能力;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不断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要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源管理,强化各税种管理,改进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科学管理的能力;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带好队伍的能力。
作者:王治洲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十六计》的读后感
《禁毒教育》心得体会 毒品的对人类的危害是十分可怕的。
大家可能听说过吧。
一些不安好心的外国人,把大量的鸦片运进了中国,并在中国大肆销售,将当时的中国由一个具有相当国力的国家变成一个谁都可以欺负的国家。
当时官员抽鸦片,无心问政;老百姓抽鸦片,没有钱就卖儿卖女。
整个中国,民不聊生,死气沉沉。
这些年由于国际毒品的泛滥,毒品像一头张开血盆大嘴的猛兽,正飞快地吞蚀着年轻一代。
至今,我国青少年吸毒的人数在吸毒总人数中比例达85.1%。
据不完全统计,16岁以下的少年吸毒人数有所增加,青少年已成为最易受到毒品侵害的“高危人群”。
青少年学生吸毒分子被毒品诱-惑上瘾,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泥坑,成为人类特级的恐怖组织。
今天,毒品还在危害着人类。
毒品已成现今困扰社会生活最大的祸患,多少人因此失去了学习的机会、丧失了工作能力,背弃了家人与朋友,甚至失去了活在世上的勇气,更为严重的是有人就因这小小的药丸献上了年轻的生命! 北京市某中学生何某从小到大在班上一直是第一名。
然而班上转来了一位新同学,成绩优秀,“威胁”了他第一名的地位,于是他自尊心受挫。
在期末考试时,他孤注一掷,采取作弊的方式,结果名誉扫地,检讨、处分接踵而来。
由于无法承受和面对这一切,他逃遁在毒品的虚幻梦境中,又演绎了一幕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现实中,青少年吸毒已成为一个触目惊心的严重问题。
请大家仔细地想想,这样做值吗?不值。
有很多因吸毒或贩卖
公安机关三项活动心得体会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最终目的是人民群众得实惠。
这与当前全国公安机关紧锣密鼓开展的“三项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有密切联系。
“三项建设”是公安部党委在深入总结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经验基础上,为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公安机关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新期待的最新、最有力举措。
因此,公安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当务之急,就是扎实、全面地推进“三项建设”。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积极回应。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和价值所在。
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以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
要突出五个重点:一是强化民警执法意识,提高民警执法能力;二是强化执法责任,健全完善执法制度;三是强化执法审核,加强规范执法的监督;四是强化执法保障,打牢规范执法的基础;五是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
二、警务信息化建设是公安工作的一场新革命,也是当今时代对建立现代化、高效能警务的必然要求。
信息时代的到来,给公安工作带来了一场全面而深刻的革命——公安信息化。
这场革命,打破了公安工作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在警务运作、公安执法、队伍管理等方面开辟了新的科学发展路径。
加快实施公安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公安工作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认为,公安信息化建设要抓住三个关键:第一、既要瞄准集约高效目标,通过完善基础网络,优化应用系统;又要不断完善公安警务信息体系,逐步形成公安信息“大集中、大整合、大共享”格局。
包括建设智能化综合指挥系统、建成集约化信息中心数据库和完善基础通信网络设施建设。
第二、既要确保拥有丰富、准确、鲜活的信息资源;又要不断提升民警运用信息系统的实战能力。
具体要把握好“广辟信息来源,严把信息质量关,加强信息维护和培训信息人才”这四个环节。
第三、既要不断强化网上作战意识,构筑网上作战平台;又要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建立适应现代警务要求的公安信息运行新机制。
不断引导广大民警树立“向信息要战斗力”的理念,着力研究和探索建立网上作战信息应用机制的途径和方法,逐步完善信息预警、快速反应、信息导侦和信息防控等机制。
三、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促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的直接体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警民关系是构成和谐社会的要素。
当前,由于少数民警违法违纪或执法不当,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过度渲染,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导致部分群众对公安工作不理解、不支持。
古人说“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从人民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以良好的业绩和形象取信于民,夯实公安工作群众基础。
一要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打牢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思想基础。
二要提高公安民警业务素质,练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改善公安机关的形象。
三要加强公安队伍作风纪律建设,增强警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四要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消除警民之间沟通渠道上的障碍,缩短警民之间的距离。
五要加强宣传阵地建设,积极实施公共关系活动,主动化解警民误解、冲突所引发的形象危机问题
机关工作人员心得体会五篇
机关工作人员心得体会五篇【篇一】一、勤于学“学习使人进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工作中面临的突发困难挑战日益增多,需要我们通过学习不断增强研究解决新矛盾的能力.作为一名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尤其要加强学习,用科学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进一步增强适应本职工作的能力.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加强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只有基础扎实了,才能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正确处理好工作中的遇到的各种新问题.同时,要学习汲取好的经验和做法,虚心向领导和工作经验丰富的同事学习,在实践中指导自己的工作.二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良好的学习习惯,是提高学习效率的重要保证.要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工作、学习、娱乐休息的时间,最大限度提高学习效果.要端正学习态度,“艺多不压身”,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缺什么补什么为全面系统学习.三要善于在学习中总结思考.孔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怠”,学习和思考是相互联系,共同促进的.只学习不思考就不能消化吸收,只思考不学习就只能原地打转.学习越勤,思考越深,收获也就越大.正所谓“学以治之,思以精之”,思考的过程就是学习消化的过程.勤于思考,善于思考,才能更好地不断总结升华并在实践中指导工作三、敏于行过去曾经批判过知识越多越反动的说法,但是前面加上品德恶劣,这个观点是成立的。
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差距是悟性,也就是人的思维能否真正做到不断创新。
工作中要摆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