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
新婚姻法它反映并解决了这些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所以是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需要的。
其总的精神是保障婚姻自由、倡导建立和睦相处、彼此友爱的新家庭,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树立的社会风尚与道德观念,使全体人民心情舒畅地投身四化建设。
新的婚姻法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
男女平等是新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新的婚姻法很好的体现并加强了男女平等原则;虽然新婚姻法与过比完善了许多,但仍然有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对第十二条,若没有做公证,即使有承诺,该承诺也是无效的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另外,若是父母买的房子,那么婚后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呢,这也是值得的。
婚姻法的学习心得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
”这句话真是一语道破婚姻法的玄机。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和家庭。
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我国的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谈谈婚姻法的学习体会
主要写通过学习知道了哪些知识,有什么深刻体会?如:婚前检查的重要性,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哪些情况下不能结婚,哪些情况下不能离婚,婚姻双方的义务,权利,等等.然后结合自己的或身边的实际现象进行分析,说明自己在婚姻问题上有了更深的认识.再写今后遇到这类问题时的打算,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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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婚姻法的体会、建议
关于爱情与婚姻的心得体会 和闺蜜聊天,她和我一样,算是被“富养”...他要的是一个可以让他感到幸福奋斗有动力的女人,不是一个想让他回归童年的欧...
围绕婚姻法自选一个论点,写不少于八百字论文,
①、议论文的论点考点:第一,分清所议论的问题及针对这个问题作者所持的看法(即分清论题和论点)。
第二,注意论点在文中的位置:(1)在文章的开头,这就是所谓开宗明义、开门见山的写法。
(2)在文章结尾,就是所谓归纳全文,篇末点题,揭示中心的写法。
这种写法在明确表达论点时大多有。
所以,总之,因此,总而言之,归根结底等总结性的词语。
第三、分清中心论点和分论点:分论一般位于段首或有标志性词语:首先、其次、第三等第四、要注意论点的表述形式:有时题目就是中心论点。
一篇议论文只有一个中心论点。
第五、通过论据来反推论点:论据是为证明论点服务的,分析论据可以看出它证明什么,肯定什么,支持什么,这就是论点。
②、议论文的论据考点:论据是论点立足的根据,一般全为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
1、用事实作论据。
事例必须真实可靠,有典型意义,能揭示事物本质并与论点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议论文中,对所举事例的叙述要简明扼要,突出与论点有直接关系的部分。
明确论据时,不仅要知道文中哪些地方用了事实论据,还要会概括事实论据。
概括时,要做到准确,必须依据论点将论据本质特点把握住,然后用确切的语言进行表述。
2、用作论据的言论,应有一定的权威性,直接引用时要原文照录,以真核对,不能断章取义;间接引用时不能曲解原意。
③、议论文的结构、层次考点:结构有:并列式结构、对照式结构、层进式结构、总分式结构。
此考点的基本形式:作者如何证明论点的
劳动的心得体会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
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
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
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
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
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
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
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
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
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
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
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
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
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
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
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
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
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
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
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
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
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
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
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
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