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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19-08-11 16:04

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

这个没有一个规则可论。

要看具体的案件,和你对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

但是永远记住,当事人都很聪明,不要糊弄他们。

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要作个艺术家。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

婚庭纠纷调解材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材料**县妇联在省、市妇联领导下,在县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坚持“预防为主、调处结合”的工作方针,以建设平安家庭、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健全机制,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独特作用1、切实履职,强化主动意识。

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既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更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交给妇联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是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因而我县妇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主动跟进,积极创新。

我们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后,积极主动地与民政、司法等部门衔接取得支持,下发了《关于成立**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将婚调工作纳入县妇联年度工作重点内容,制定了《**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婚调委的有效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我们与民政多次沟通协调,在办公用房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处提供了一间房作为婚调委办公室,完善了办公场地的硬件设施。

10月份,举行了**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仪式,举办了成立大会,选聘了人民调解员,并进行了相关培训。

2、部门联

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

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在区司法局、桥南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按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自觉服从组织各项安排,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要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就必须主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能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主动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特别是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理清了工作思路,鼓足了干事劲头。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根据自己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的要求,我利用空闲时间学习了《村民自治法》、《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为自己胜任本职工作,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促进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

二、抓好业务,认真工作。

一年来,在司法所的直接领导下,我服从安排,认真对待工作,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基层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日常工作中,我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积极参与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过去的一年中,共参与处理了20多起的矛盾纠纷调处,其中达成书面协议的有10起。

(四)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工作。

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的作用

挂职锻炼工作总结三篇导读:本文挂职锻炼工作总结三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  根据组织安排,我们x名工会干部由区总工会选派到xx总工会挂职锻炼。

我有幸被分配到工会服务中心挂职,回顾这一个月来的挂职锻炼生涯,我感到受益匪浅。

通过学习、了解、掌握职工服务中心的工作,使我对职工服务中心的工作方式、内容、流程等都有了更新的认识,通过挂职锻炼,切实使我本人学习了知识、得到了锻炼、提高了能力、增长了才干。

在此我要感谢领导们给我这样一个难得的学习锻炼机会,更要感谢xx的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使我能够圆满的完成挂职锻炼的任务。

我的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开展调研,全面了解服务中心基本情况  xx职工服务中心是区总工会领导下的为职工提供直接服务的机构,是想职工之所想,急职工之所急,帮职工之所需,解职工之所难,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意见,反应职工呼声服务广大职工的平台。

服务中心通过帮扶救助、职业介绍、职工诉求办理、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劳动争议调解、婚姻家庭、会员信息采集和职工互助服务卡管理等多个服务窗口,为职工提供直接、快捷、方便的帮助和服务。

  二、认真学习,尽快的进入工作角色  到职工服务中心报到的第一天,王主任就特地为我安排了两名对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我挂职期间的辅导老师。

通过一对一的帮助,使我们很快的熟悉了情况,进入了工作状态。

俗话说:

人民调解培训材料怎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具体操作可以调解教材中没有。

但我总结了一个调解方法是:先“调戏”,后调解,再细调。

社区民警调解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

您好

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调解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等,都要不断进行反思。

同时还要根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作出调整,修正某些错误的认识,改进调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

再者,对于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或自己的不理智的、冲动的甚至野蛮的行为,能够保持冷静的头脑,以宽广的胸怀保持平静的心态,以理智的态度疏导其不理智的心理和行为,避免卷入当事人的纠纷中去。

对于调解成功的纠纷,如果出现反复,具有再进行调解的心理准备。

不因纠纷出现反复,害怕麻烦而对当事人进行指责和训斥。

民事调解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琐碎的工作。

因此,要胜任此项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心理素质。

进行民事调解的人员,不管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还是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合民事调解工作的心理素质,同时,在进行民事调解工作中,还要对自己的心理活动进行自觉心理调控,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案情,不同当事人灵活应用多种调解方法。

我在总结别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的一些经验谈一下以下几种调解方法。

  1、过错剖析法。

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时,一般是双方分担责任,很少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便可作一个小结,认定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后,要对责任大的一方,一般来说应是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尽管有时纠纷是因为过错小的一方引起,此后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

总之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

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履行。

  2、背靠背法。

在很多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用“背靠背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

此种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后或庭后进行,一般两名审判员或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找一方当事人谈话,通过沟通,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使主审法官心中有数。

只有知晓两方的情况,才能找准调解的突破口。

如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通过了解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后,可以背靠背做工作,与被告谈时,可以谈到法律的规定,谈如果原告不让步,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本息。

否则法院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被告既丢了面子,又受到经济损失。

与原告谈时,可以讲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或因天灾人祸造成目前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现状,与其“鱼死网破”不如要被告订一个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清偿债务,在双方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时,再面对面地调解,便很容易达成协议,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时讲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对面场合讲的,否则会取到相反的效果。

  3、亲情融化法。

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如赡养纠纷等,有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矛盾,有的实质是兄弟间的矛盾。

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十月怀胎的苦楚、把他们拉扯大的艰辛、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所奉献无私的爱。

乌鸦且有反哺之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乎

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

  4、冷处理法。

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效果会很好。

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

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双方一个“钉子”一个“斧头”,互不相让。

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有的会主动来撤诉。

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主审法官这时可乘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

“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便掌握最佳时机,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尤其是要避免超审限的现象发生。

  5、换人调解法。

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调解结案作为首选时,必然会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

如遇当事人没有松动或松动不大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时甚至会与当事人产生对抗性情绪,这样便不利于案件的继续审理,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

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压力,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

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终究是相通的,说千道万,此调解人与彼调解人的调解观点最终是一致的。

虽然两人事先未沟通未商量,但当事人感觉到俩人观点如此相同,便会打消疑虑,便会对法院对法官深信不疑,便会增加对法官、法院的信任感,这样调解起来便容易多了。

换人调解应不拘一格,不仅是审判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在必要的时候,法院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也可以亲自出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6、法官、人民调解员、委托代理人互动调解法。

对一些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调解时法官主动与代理人沟通共同商定最佳调解方案,与代理人一起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从而促成协议的达成。

还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有威望的人参加调解工作,他们更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增加了调解的透明度,同时在法官的正确引导下积极促成协议。

另外在村委会调解时法官也可以主动参与调解,指导村委会依法调解,与村委会共同努力协调一致,利用换位思考法让当事人站在调解员的位置上思考,让当事人也感受到调解人员的诚心和解决问题的诚意,使调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协议,这样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民和县西沟乡西巷村村民武秀兰与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主卜村村民马忠元于2003年2月,双方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马忠元招婿到武秀兰家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家中修建房屋6间半,2005年底,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此后双方矛盾日渐加深,马忠元扬言用电雷管炸死武秀兰全家相威胁,矛盾不断升级,2006年8月,武秀兰无奈诉至法院请求马忠元搬出其房屋,法院受理后,先后多次到武秀兰家进行调解双方的家庭矛盾,但双方态度坚决互不让步,马忠元拒不搬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被告招婿到原告家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共同生活期间修建房屋6间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修建的房屋应属家庭共有财产,被告系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廿十一条之规定:“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居住在有其共有份额的房屋是对共有财产的依法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关于被告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要求迁出其房屋的请求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故判决驳回原告武秀兰的诉讼请求。

本案虽经法院判决结了案,但判决并未解决本案的实际问题,原、被告家庭矛盾仍然不断,甚至升级到马忠元对武秀兰家中饮水中投毒的地步,马忠元也被派出所多次制止,法庭人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主动联系西巷村村干部到原告家进行调解,让村干部对马忠元做思想工作,法庭工作人员对武秀兰做思想工作,进行背靠背的调解,在长达一天的说服工作中,双方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武秀兰给付马忠元房屋折价款3800元,马忠元搬出武秀兰的房屋,并在村委会写下了协议,双方当事人按了手印,至此,通过法庭与村委会共同联手调解圆满解决了一件家庭纠纷案,防止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总之,民事调解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人民内部安定团结的重要工作,调解的方法很多,调解成功与否,调解率的高低,可以折射一个人的综合素质。

调解首先取决于审判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其次,通过调解还可折射出一个人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

同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基层民事调解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指导调解人员开展工作,通过法律培训、咨询解答、邀请调解人员参与案件调解等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共同构筑社会稳定的防线。

谢谢阅读

工作人员为了制定《婚姻法》研究参考的文件有哪些

根据法定,小三不拥有两个结婚证,是不法律规定的且婚姻法中为对三有明确法律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

如果没有触犯法律,法律中还没有涉及到这点。

小三破坏别人家庭,小三负法律责任吗?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一方进行人身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会追究的吧。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效的,应认真仔细地做好无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争取调解离婚,但不能强迫。

调解和好、离婚都不成,那?除应在庭上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对有过错一方及第三者给予行政处分,待处理后再行判决离婚,同时依法支持、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给予尽量的照顾。

第三者介入是一种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Υ法行为,往往导致合法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离婚。

对于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有的虽属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不和,但如果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δ完全破裂,应采取积极措施,断绝有过错一方与第三者的联系,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其不正当的离婚要求是错误的,尽量调解和好;也可以驳回起诉,给进一步进行调解工作创造条件,以观后效;对调解不成,可判决不准离婚。

首先,婚外情往往违反义务的夫妻双方对彼此的忠实义务,因此违反的往往也是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刑事法律责任。

只有才情节或是后果严重的时候才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产生婚外恋行为的原因是不同的,具体案情也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责任。

例如有的是被胁迫欺骗而结婚的、有的是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结婚的、也有的是彼此的感情本身就不好而导致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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