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党纪政纪怎么量纪
一、强化措施,坚定不移地抓好反腐倡廉体系建设 (一)坚持抓监督促增长,服务和保障“科学发展”。
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执法监察。
组织开展了“扩内需、促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全县新增投资项目、预算资金和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对农村安全饮水、公路建设、文化、教育等项目工程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资金1.3亿多元,查处违纪资金14.5元,给予党政纪处分6人。
对节约集约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2宗。
开展了环保专项行动,查处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17起。
开展了安全生产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建筑工地进行了限期整改。
(二)坚持抓制度建设,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实行了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行政处罚报告制度、收费和罚款项目公示及全程监督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县14个县直单位所有收费项目均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认真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实行领导联系帮扶企业制度和联席办公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开展了治理涉企“四乱”和公路“三乱”工作,认真治理企业周边环境,确保了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对社保基金、扶贫资金、救灾资金、住房公积金进行了监督检查。
(三)坚持抓信访重纠风,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进一步解决。
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认真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认真开展对粮食直补、中小学校收费、低保资金、五保资金等专项检查和治理。
对52家县直机关进行了公开集中评议,促进了政风行风建设。
(四)坚持抓教育重监督,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组织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赴兰考学习焦裕禄事迹,组织观看《人生的败笔》等警示教育片,全县领导干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1840篇、个人剖析材料982篇。
制定了《太康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守则》,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五)坚持抓源头治腐,惩防体系建设成效进一步显现。
县委出台了惩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评审制度、效能备案制度、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深化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改革,深入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关键部位的监督。
积极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严格对工程建筑领域的监督检查,杜绝权钱交易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坚持“四个亲自”,认真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年初,下发了《太康县2009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案》,3月份,并组织11个考核组对全县23个乡镇90个县直单位和1049名乡科级(含副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200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并对200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
县委下发了《2009年全 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做好2009年全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施意见》、《太康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2009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部门责任制》等文件,明确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牵头部门责任制。
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并与各乡镇党委书记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二)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年初召开专题会议,下发了《2009年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研究部署了全县2009年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大力推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切实解决好农村低保、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纠纷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受到群众好评。
突出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强化了“三资”管理。
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促进了党的农村政策的落实。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了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机制。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对5名乡科级领导干部、7个乡科级领导班子进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三、率先垂范,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 一年来,我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制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在抓好县四个班子及全县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工作的同时,自己始终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党纪政纪,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清白做人,不该要的不要,不该拿的不拿,不访去的地方不去。
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他们不准有任何特殊行为,不准以我的名义谋取私利,职责范围内没有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任县委书记一年来,我没有礼拜天和节假日,没有一次外出旅游,没有介绍过一个工程,没有安排过一个亲属子女,没有批过一个编制,没有企业兼职、领取报酬或资金,年内没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过节所接受的礼品、礼金能谢绝的谢绝,能退回的退回,不能退回的全部交到廉政帐户。
生活上坚持低标准,下基层指导工作,坚持轻车简从,不打招呼,不扰民,不给基层添麻烦,保持洁身自好的生活作风。
回顾近一年来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县四个班子成员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结果,是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努力的结果。
但与上级党委、政府和全县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我一定进一步加强学习,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更加勤奋工作,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回报党组织的信任和全县人民的重托。
党员干部婚嫁丧葬事宜总结怎么写
第八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违反本规定事前不报告或未如实报告的,一律按弄虚作假、顶风违纪论处;收受单位公款或管理及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的,一律按受贿论处;借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给领导干部送贵重礼品、大额礼金的,一律按行贿论处;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党政纪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本规定行为屡禁不止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根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干部包括地区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地区、县(市)直属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党组织属地管理的驻阿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嫁娶等事宜新事新办、简事简办,坚决与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作斗争,党员干部更要做好表率。
第三条 干部原则上一律不得操办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婚礼或葬礼(乃孜尔)。
第四条 婚礼提倡喜庆节俭,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300人,车辆不超过8辆。
葬礼(乃孜尔7天、40天、一周年)提倡文明简朴,车辆从严控制。
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只宴请亲属,同事、同学及好友可到场帮忙,不随礼。
第五条 干部在新居落成、乔迁,子女满月、百天、割礼、戴耳环、升学、参军,老人过寿等喜庆事宜方面,只限在直系亲属范围内宴请,不发请柬。
第六条 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禁止动用公车,禁止收受任何单位的礼品、礼金(花圈、挽联除外),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禁止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严禁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个人礼品、礼金。
第七条 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打闹、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严禁宗教干涉干预婚礼、丧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婚礼严禁念尼卡,葬礼严禁跨区域、请多名宗教人士念经,党员干部更要带头抵制宗教干涉干预。
第九条 婚嫁事宜事前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嫁事宜提前10天填写婚嫁事宜报告单,向所在单位和纪检机关书面报告(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使用车辆等内容)。
丧葬事宜事后报告,丧葬事宜发生后15天内,填写丧葬事宜报告单(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收取礼金、使用车辆等情况)。
第十条 报告申报管理权限。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地区纪委党风室申报;地直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
县(市)乡科级领导干部向县(市)纪委党风室申报;县(市)科员及以下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
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向乡(镇、街道)纪委申报;企事业单位干部也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后处理,予以公开曝光。
凡单位干部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本年度不得兑现精神文明奖励,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个人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影响恶劣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婚丧嫁娶等事宜负领导责任,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移风易俗、婚丧事宜从简;要加大对本部门(单位)干部的管理,对涉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干部,提前打招呼提醒谈话,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三条 地区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8、组织系统举报电话12380,以及信访等形式受理群众举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在收到实名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核,对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地区纪检委、地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规定中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什么是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家、集体人财物,或者以购买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5、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7、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8、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1、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