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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学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9-04-20 14:16

国企党员俩学一做心得体会怎么写

“三会一课”制度是支部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载体,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笔者认为,开展“两学一做”活动,要从抓实“三会一课”做起。

  要善于结合。

要把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贯穿到“三会一课”中。

日常学、专题学。

学党章,要以明确基本标准、树立行为规范为目的,逐字逐句通读党章,逐条逐页理解党章,引导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绝对忠诚。

学《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学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要正反结合,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作用和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引导党员牢记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

学系列讲话要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选择学习内容,既要深入领会重要讲话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又要统一思想行动、与时俱进。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联系实际谈谈如何贯彻准则条例的

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  党委担负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不仅要抓好学习宣传,更要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

  “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各级党委责无旁贷。

”江西省委书记强卫表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党规党纪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注重加强日常教育和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关键要抓实责任。

”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表示,浙江将把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情况,纳入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党委自觉把贯彻落实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推动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将组织海关系统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准则》和《条例》,查摆在从政道德、改进作风、遵守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人、关键事、关键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促使每一位党员干部明确高标准、坚守纪律底线。

  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国企亦不例外。

中央巡视组指出了集团公司存在的问题,我们要结合开展巡视整改,以《准则》和《条例》为标杆和戒尺,既突出重点,严管领导人员这个“关键少数”,又盯住大多数,防止党员“脱管”。

  将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对于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条例》进行查处问责,以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为契机,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市党员干部的心上、体现在行动上。

  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确立高标准,开列“负面清单”;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对于各级纪委而言,两项法规的修订使监督执纪问责的戒尺更严、更明、更加“给力”。

  要把落实好《准则》和《条例》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严明党的纪律戒尺。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要切实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强化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维护《准则》和《条例》的严肃性,使其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铁笼”。

  “我们将督促工商总局及其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

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思想,立足抓早抓小,严守纪律底线。

”  《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违纪条款。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首要的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  “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

”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德波说,要严格责任追究,以问责传导压力,确保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让《准则》和《条例》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站在执纪者角度,要在学深学透《准则》和《条例》的基础上,将其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根本指导和遵循,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  《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规范,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每一名党员都要把自己摆进去,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

  “廉洁自律不是领导干部的‘专利’,作为普通党员干部,也要自觉摒弃自己‘一无权力,二无地位,不可能与腐败沾边’或‘拿点、占点,问题不大’的错误认识,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对照《准则》和《条例》,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不打‘擦边球’,不碰‘高压线’。

”  作为一名党员,作为政法战线的工作人员,自己将逐条逐项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不仅要在思想上做到“零污染”、生活上做到“零侵蚀”,还要对工作做到“零懈怠”,对群众做到“零距离”,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在严守纪律底线的同时,还要对照《准则》确立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提升党性修养作为一辈子的精神追求,把个人成长进步融入党的事业发展,无论在任何岗位上,都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出表率。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红线’在哪里、怎样才能不踩‘红线’,更多思考的应该是如何向高标准看齐。

从行为的被动,到灵魂的主动,这才是党员应有的内心自觉和道德自律。

请问国企是必须执行新会计准则么

新会计准则除了上市公司是必须执行的外,其他的公司有硬性要求么

(新准则和新制度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条例》的重要措施。

《会计法》7章52条中多处提到国家实施统一的会计制度问题,《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多处提到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也可以这样理解,这次颁布的新准则和新制度是《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重要配套法规,是《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延续。

法是比较原则的,条例也是比较原则的,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要求就体现在新准则和新制度中。

(二)新准则和新制度的颁布实施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密切相关。

国民经济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内容相当丰富,“十五”计划纲要中很多内容和会计工作相关,比如说,纲要中对企业改革有这样的规定,月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可改制为国家独资公司,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此次会计改革形成的《企业会计制度》暂在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但这不是终点,它的适用范围将要逐步扩大到其他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此次会计改革是为了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奠定基础,提供服务。

我们简要地回颇一下1993年“两则”、“两制”的改革,实现了40多年计划经济的会计模式转向市场经济的模式性转换。

实践证明,如果没有1993年的会计改革,后来进行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无法想象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会计体系很难适应现代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需要。

此次会计改革仍然是为了配合我国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所进行的。

大家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三)此次改革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主要是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在会计方面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比如包装上市,会计做假,泡沫行为等等。

同时也是针对资本市场以外的企业包括一些少数国有企业实际存在的资产虚增、利润虚增的情况,从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这个角度来促进和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适应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

从这次改革的深层次分析,我们己经为加入wto做好了充分准备。

过去我们没有到位的地方现在到位了,此次会计改革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1993年的会计改革是初步的,是模式性的转换,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此次制度改革不是解决模式问题,是解决深层次问题,是在会计政策上和国际惯例进行了充分协调。

财政部此次发布实施的新准则和新制度,是会计中国特色的重要体现,从准则和制度所依存的法律环境、制度形式、制度内容等诸多方面进行考察,它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

我这里还有全套新会计准则的电子档,主要讲述变动与应用,你可发邮件过来索取.

新疆若干历史问题心得体会800字

新疆若干历史问题心得体会800字按照公司党费廉政教育月活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通过网上学院学习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辅导报告》《图解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总书记提了哪些要求》、《准则》和《条例》辅导教材,通过学习,对党在新形势下如何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和治国方略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谈谈粗浅体会。

一、 深入理解新形势下党的治国理政新思路党的十八大提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我认为这是我们党能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面对目前各种突出矛盾和问题,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同时能够直面自身问题并以壮士断腕的政治智慧和勇气解决自身顽疾和问题的英明决策,所谓 不忘初心 ,中国共产党就是为劳苦大众的解放和建立一个社会主义新中国而诞生的,之所以能克服艰难险阻走到今天,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首先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始终能够坚持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治国方略,更重要的是能够不断面对新形势新问题,解决自身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自我完善、自我修复,始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高度重视党内政治生活,并通过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使每一名党员始终在思想认识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强化 忠诚干净担当 ,成为践行党的思想路线,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勤劳致富的先进分子;

如何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坚持党管干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加强思想教育,完善选拔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切实打造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要把“四个同步”要求落到实处,扎实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全面覆盖、有效覆盖,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落实 “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基本制度,让党支部真正成为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

进一步配齐配强基层党建工作力量,规范党务工作部门设置,加大党建工作经费投入,夯实基层党建工作保障。

如何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

收藏推荐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防止和消除企业的腐败现象,全面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企业新旧体制转轨中还有不少不相适应的方面,具体表现为:1、企业领导干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

2、法制监督缺位。

3、企业外部监督无力。

4、企业内部监督软弱。

因此,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本思路应该是:以《党章》、《企业法》、《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为基本准则,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特别是资金运作、用人决策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企业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发展。

形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组织监督为核心、法律为依据的完善的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一、加强教育,强化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

使他们认识到权力只有在监督之下才能发挥作用的内涵。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摘要:发挥政势,助推企业发展,是企业党建工作的永恒主题。

本文论述了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必须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机制;还应重视和加强基层政工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并要注重做好新时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关键词:施工企业;党建;创新自从建国以来,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习总书记曾指出,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最根本的是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客观要求,是解决当有企业党建工作突出问题的现实需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尤为重要而紧迫。

一、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一)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常态十八大以来,从出台中央八项规定到修订《准则》和《条例》,从教育实践活动到“三严三实

企业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

1、正面引导与教育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范员工行为的一种准则,具有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的作用。

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

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上下班时间,员工就知道了什么时候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是休息时间,就可以指引员工按时上下班,以防止因迟到或早退而违反劳动纪律。

再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可以引导、教育员工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出现不良行为。

由此可见,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2、反面警戒与威慑作用反面的警戒和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做出规定来威慑员工,使员工能够事先估计到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如果作为以及作为的后果,自觉抑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通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惩处,让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从中受到教育的同时也使其他员工看到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达到警戒和威慑全体员工的效果。

3、防患未然与预防争议发生的作用企业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过程。

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国家法规政策是其中的重要保证之一,而企业规章制度也是重要的保证之一。

规章制度不仅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可以更为具体的明确劳资双方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措施、途径和方法等。

因此,当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措施、途径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具体后,就可以大幅度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比如,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劳动合同中可能仅仅涉及假期的种类,至于各类假期的请假条件、请假手续、假期期间的待遇等等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这就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对休假进行详细规定,否则,会引起很多纠纷。

4、事后支持与提供处理劳动争议证据的作用由于劳动关系具有对抗性的一面,因此,企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资矛盾是无法避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所能做到的也只是尽量缓和劳资矛盾,无法消除、杜绝劳资矛盾。

当劳资矛盾爆发无法通过协调解决时,诉诸法律就是唯一的选择。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由于规章制度也涉及到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机关也会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裁判案件。

特别是在国家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对纠纷的有关事项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时,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规范的企业则正是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就充分考虑所有的情形,将可能成为争议焦点的内容加以细化,并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发生争议,这样的规章制度便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贯穿于企业管理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

浅析国有企业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摘要:国有企业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就是要让党支部和党员行有准则、动有依据、做有规范,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基层党建工作质量全面提升,使党支部成为服务企业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领域党支部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从国有企业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践来看,当前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下步工作中加以解决。

一、国有企业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支委作用发挥还不充分。

基层党支部支部委员健全,能够组织开展日常支部工作,但支部委员党建工作分工、责任落实还不明确,党支部书记抓的多、干的多,其他支委参与支部工作少,支委责任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个别支部还存在看着办、推着走的情况。

二是组织生活还不严谨。

基层党支部都能够按照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要求,开展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但会议内容空泛、质量不高,查摆问题、剖析原因不深入,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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