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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参加廉政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17-11-04 20:31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如何在工作中做到廉洁从业?

1、把心思放在做好工作上,而不是放在如何赚更多的钱上;2、拿本单位上级发给的钱,其他的钱一概不要;3、对业务关系相关人员仅维持必要的业务往来,不和私人老板交朋友;4、思想上认清钱的本质,不做金钱的奴隶,够用且略为有余即可,没必要多多益善。

5、关心集体荣誉,重视个人声望,定能步步高升。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求党风廉政建设学习的心得体会

实践表明,党的建设建始终是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企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

最新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

一是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这不仅表明党的建设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亦是对国有企业党组织提出的发展要求和方向。

二是对国有企业党组织主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和十二条分别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主要职责作了规定。

从学习和贯彻党的政治思想、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方面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是为国有企业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给出了明确举措。

加强国有企业党员队伍建设,是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保障,能够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条例》从严

怎样把国有企业的纪委廉洁工作做出新意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担负着重要职责。

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

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为重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

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实践,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赋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

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其主要任务是:在继续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落实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以下简称“五项要求”) ,即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各地区、各企业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五项要求”,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加强教育,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是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性工作。

要围绕“五项要求”的贯彻落实,针对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在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水平上下功夫。

各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著作、胡锦涛同志的“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开展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的教育、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意识的教育、依法经营和勤俭办企业的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教育等,使企业领导人员正确对待荣誉、地位,在金钱、美色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诱惑,不断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教育,使他们成为依法经营、廉洁自律的模范,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

  三、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  加强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重要措施。

企业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廉洁自律的要求,坚持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结合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继续坚持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制度,在财务管理、采购销售、工程项目、资产流动等环节,推行财会审计、比价采购、招标投标、规范交易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决策和管理行为;要继续坚持和严格执行厂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要继续坚持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汇报、诫勉谈话、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职与公务回避、从业承诺、廉政档案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党风廉政制度。

要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和奖惩措施,并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  各地区、各企业要围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特别是“五项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自查自纠,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领导人员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对贯彻落实“五项要求”的专项检查。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效能监察等形式,把有效的监督融入经营管理之中。

要注意发现和解决在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过程中,特别是当前企业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等经营活动中的突出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企业领导人员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特别是“五项要求”的情况,要向职代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根据其错误事实,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之,要通过严肃纪律,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保证廉洁自律规定的贯彻落实。

中央纪委、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特别是“五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收到实效  各级党政领导和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导。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各级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监督管理新机制,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放到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大局中统筹考虑,统一安排。

各地区、各企业要把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要通过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知识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知识一、廉洁风险防控相关知识(一)廉洁风险本质1、何谓风险

风险的本义是“可能发生的危险”。

2、何谓廉洁风险

廉洁风险是企业职工在履行权力和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的可能性。

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管不到位和个人不能廉洁自律、个人管束不严而可能产生不廉洁行为的风险。

3、何谓廉洁风险点

廉洁风险点是指权力运行流程中可能出现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职工不能廉洁自律有可能产生廉洁风险的具体环节或岗位,这种风险点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它是可能进行防范和控制的。

4、何谓廉洁风险防控

针对廉洁风险制定的防范措施应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从而降低各种违规违纪等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二)廉洁风险特性。

客观性、广泛性、复杂性、隐蔽性、变动性、可控性。

(三)廉洁风险类型及表现。

1、思想道德风险。

基本认识:主要是指企业员工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自己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发生偏移,经营管理行为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岗位职责,导致经营管理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使行为对象的利益受损或不当得益,构成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表现为:放松自我,信念动摇;心存侥幸,自以为是;漠视法纪,胆大妄为;挥霍浪费,放纵私欲。

2、制度机制风险。

基本认识: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工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的明确约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公司党组安排专题学习,充分体现党组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高度重视。

学习掌握《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

  一、这部法规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1997年3月,在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

近13年来,《廉政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的工作空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需要进一步修订,颁布新的《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颁布新的廉政准则是深化干部廉洁自律的迫切需要。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先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

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

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

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

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二)重要意义  中央此次修订《廉政准则》,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将起到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表明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关注。

此次审议通过《廉政准则》,表明《廉政准则》经受住了十几年反腐倡廉实践的检验,可以作为正式的党内法规予以施行。

《廉政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目前已初步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以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为配套,形成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二是《廉政准则》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坐标系,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自律标准,规范、制衡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与运用。

《廉政准则》主要从六个类别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即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人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三是《廉政准则》界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方面敏感事项的政策界限。

解释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限制等问题的有关概念、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问题。

  二、这部党内基础性法规概况、新增内容  (一)概况  《廉政准则》分三章,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核心内容,详细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

“52个不准”定得很具体、很明确。

其中新增加的条款,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联系现实紧密,很有针对性。

  新颁布的《廉政准则》确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基本规范,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按党内法规学分类,《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系列中属于准则级,其法规等级很高。

这意味着,今后还可能继续出台实施办法等。

从性质类别来看,《廉政准则》属于典型的“禁止型”的法规。

从适用对象来看,也更加明晰、准确。

如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本条进一步明确公司系统领导干部中的全体党员都涵盖在适用范围内。

  (二)新增内容  1、突出防止利益冲突。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所谓“利益冲突”,其基本含义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抵触、违背与侵害。

“利益冲突”一词被广泛运用,可以说是现代廉政立法的核心。

加拿大政府就专门制定《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

美国关于利益冲突最集中的法律规定是:“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有财产利益关系的特别事项。

”在十五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时任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在报告中使用了“利益冲突”这个概念。

报告是这样说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这是在中央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的全新的廉政概念,也是我国廉政立法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法规建设的重大突破。

  《廉政准则》中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

《廉政准则》多次以公共利益冲突为界定不廉洁行为的准绳,主要有:一是总则部分增加“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二是准则第二条明确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三是第五条明确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四是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2、强调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廉政准则》专门增加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主要有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重要意义。

因此,《廉政准则》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六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如: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不准虚报工作业绩;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4、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廉政准则》从两方面充实完善实施与监督制度,设计具体的监督体系。

如,第十一条中规定,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中规定,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

  三、主要条款解读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和主体部分。

原《廉政准则(试行)》在该部分规定了6个条文,可概括为“6个禁止、30个不准”。

这次正式发布的《廉政准则》在这一部分规定了8个条文,即“8大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触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人处事的底线。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主要分为六类:  (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

《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和第三条作了具体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一条所谓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包括五种情况:一是与行使职权有直接关系的;二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三是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四是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五是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

而这里讲的所谓“不正当利益”,也是多种形式,不仅有直接的钱、物,还有支付凭证,有价证券,还包括各种需支付费用的各类宴请、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以及包括各种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不正当利益。

同时,指的是从别人那里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一切礼物)。

  第三条讲的是违反公共财务管理使用规定谋取的不正当利益问题,也就是对领导干部本人将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财产转变为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自己本人获取这种利益,也包括为别人获取,包括为单位全部或部分人员、个人等其他人员获取的。

而这种不正当利益也是多种形式的,且都是可以用货币价值计算的。

  ▲关注重点  1、管理和服务对象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固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主要是指主动采取提要求、暗示、借用等方式向接受管理、服务的当事人要钱要物的行为。

对于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2、凡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的,所接受的礼物一律登记、交公。

不登记、不交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3、当前,对委托理财引起关注。

委托理财在一些领导干部或者经办的党员干部身上发生质变。

一些个人或者机构假借理财为名进行行贿,这实质上是典型的权钱交易。

  (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还需要遵守《公司法》以及关于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些规定,有效涵盖了当前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并从个人主体经营开始,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全面进行了规约。

这种规定具有很高法规制定水准和实施针对性。

比如,对经营企业、持有公司有价证券和金融投资的不准,是针对具体的实业和金融两个主要经济领域作出的规定;对境内外经济事务方面作出的不准,则是对空间上经济活动的规定;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则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职业生涯的时间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注重点  1、个人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党员干部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或者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同时还包括办“代理人企业”(即表面上企业的法定代表是他人,而实质上该公务员控制企业)。

  2、“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主要旨在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参股非上市公司。

  3、“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所谓“投资入股”,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以个人股的形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4、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

旨在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利用过去职务、职权上的社会关系,为原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或者本人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另一方面,要坚持公司党组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为企业选好人、用好人。

  (四)严禁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廉政准则》第五条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对于“身边人”腐败,本条予以明确界定,从提拔干部、公费资助、接受调查、私人谋利和经济活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八个不准的规定。

这样,就深入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层次,将腐败治理的制度化落到了实处。

本条核心主题词是“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利益冲突”。

  ――所谓“谋取利益”,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于私情私利,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当得到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

即凡是利用权力影响力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均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利益”是否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认定不产生实质影响,即凡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说明已经玷污了其职务廉洁性,就可以认定。

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是广义概念。

亲属关系是指以婚姻为基础、血缘为纽带,以及收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身边工作人员”泛指与党员领导干部有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的自然人。

  ――所谓“特定关系人”。

本条中区分了三个概念,即“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和“身边工作人员”。

《廉政准则》针对具有不同身份的三种人,区分对待,作了详尽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这三个概念之间是有所重合的。

如“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特定关系人是以利益关系加以认定,而非以身份加以认定。

故凡是与党员领导干部具有利益关系的自然人均可纳入其内。

利益即可体现为共同的经济利益,也可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物化利益。

“特定关系人”这一法律概念的确立,为《廉政准则》对官员行为的全覆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第五条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的工作空间越来越广,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这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本节关于“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等一些新的提法,正是经济建设领域反腐倡廉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回应,紧扣党领导经济建设的实际,将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规范与市场运行规则统一起来,体现反腐倡廉建设有效融合经济建设的现实需要。

  (六)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影响极大。

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廉政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在具体的条目中,从公款报销、楼堂兴建、公款住宿、公款行车以及庆典活动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约。

第八条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规定。

这就基本上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进行“炫耀性”腐败的主要途径,为有效治理“炫耀性”腐败准备了党内治理依据。

  四、《廉政准则》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关系  第一,《廉政准则》的等级高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按党内法规的分类,《廉政准则》属于“准则类”,是等级仅次于《党章》的党内基础性法规;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属于“规定类”,也是党内重要法规,但属于具体法规,等级低于《廉政准则》。

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又是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按我国法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既属于党内法规,又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具有特殊效力。

  第二,二者适用范围有区别。

《廉政准则》适用于全党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所站,也包括国有企业的相应级别领导干部。

适用主体有两个原则:一是必须是中共党员;二是必须是《廉政准则》规定等级的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以及不是领导干部的党员则不包括在内。

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主体则特指国有及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并明确国有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对国有资产有管理职能的人员参照执行。

这里不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适用于具有特定职责岗位的国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国企人员对《廉政准则》和《规定》的执行。

对于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要严格执行。

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有关原则:如果只在《廉政准则》中有规定,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未作规定的,要执行《准则》的规定;同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加以规定,而《廉政准则》中未规定的,则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总之,这两个法规都要认真执行。

其中《廉政准则》对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讲的是参照执行,那么在具体执行中,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精神以及其他法律制度规定的精神结合起来考虑,确定执行的方式,但是必须明确,“参照执行”也是必须执行,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而且在执行中要结合相关的法律制度综合把握。

  当前,我们要以学习《廉政准则》为契机,结合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着力增强领导干部制度意识,着力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

公司党组已将《廉政准则》,列入今年各级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切实加大宣贯力度,使党员干部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三一文库()\\\/工作总结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XX年,在矿党政的正确领导下,东庞矿纪委监察科立足矿井实际,围绕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从加强和改进我矿党风廉政建设入手,扎实开展廉洁从业教育,着力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较好地完成了XX年的纪检监察工作。

现将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制度,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XX年,东庞矿纪委从完善制度入手,细化责任,强化措施,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年初,结合矿井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了《XX年东庞矿党风廉政工作规划》、《东庞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等文件,成立了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惩防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余次,确保了惩防体系建设同企业生产经营同部署、同落实。

  二、廉洁教育扎实有序开展。

  XX年以来,矿纪委始终坚持以党性党风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警示教育,有效地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和自律意识,规范了从业行为,提高了拒腐防变能力。

  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XX年,东庞矿纪委与  抓好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

党风廉政监督员在党风廉政教育中起着桥梁、纽带、助手作用。

  主题教育活动中,全矿共悬挂廉政标语  着力培育具有东庞特色的廉洁文化理念。

在培育

浅谈如何做好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正确认识当前交通发展形势。

当前,交通运输正处于新一轮大建设大发展、大开放大开发的黄金机遇期,到2015年,省交通集团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综合竞争优势处于全省领先地位;主营业务收入379亿元,资产规模达到3000亿元以上,净资产为590亿元。

(二)切实增强交通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交通行业作为基础产业、服务行业、公共事业,与民生关联度高、社会关注度高、人民期望值高,加之交通运输战线点多、线长、面广,特别是在交通运输新一轮大建设大发展进程中,突出面临投资主体多元、建设模式多样、建设项目集中、建设资金密集、建设周期较紧、监管难度较大、市场资源相对紧缺等多种新挑战,反腐倡廉形势更加严峻,廉政建设任务更加艰巨,迫切需要全省交通行业各企业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重视廉政建设。

(三)交通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1、对党风廉政建设思想认识不到位。

2、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真正形成,缺乏有效合作保障机制[3]。

3、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与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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